1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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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 李某是阳光化工厂采购员 一日李某在外出购买原材料的途中被一交通肇事车辆撞 倒 导致腹部大面积软组织挫伤 李某与肇事司机 私下商定 由肇事司机赔偿了李某医疗 费 误工费 陪护费等共计 5000 元 事后李某并未将这一事件告知厂方 而是提出因身体 原因病休两个月 厂方同意了李某的病休申请 并支付其两个月的病休工资 两个月后李某 病愈 但是并未上班 而是一纸诉状将化工厂告上法庭 要求进行工伤认定 享受工伤保险 待遇 并要求厂方支付李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法院经审查查明 原告李某故意隐 瞒了具体的受伤情节 使被告化工厂无从知道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发生的伤害 没有及时向当 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申请 且李某及其亲属也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 交通肇事的司机已经赔偿了原告的医疗费等项费用 因此 法院根据 企业职工工伤 保险试行办法 的有关规定 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求 讨论 是找出法律依据证实为何交通事故私了不能享受医保待遇 评析 本案涉及工伤保险申请时效和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赔偿两个问题 首先 本案中原 告李某故意隐瞒了在工作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的情节 使原告化工厂不能获取被告受伤的信息 以致于没有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原告及其亲属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 期限内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劳动部 1996 年发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 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 号 第十条的规定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 病确诊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 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案中被告化工厂没有在法律规定的 15 日内 提出工伤报告 责任在原告 此外原告自己也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 因此 原 告李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时效 依法被驳回 其次 本案中李某提出的原告应支付其 因工受伤的医疗费用的诉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 交通事故发生后 原告李某与肇事司机私下 调解 接受了肇事司机给付的 5000 元医疗费 误工费等费用 根据劳动部 1996 年发布的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 号 第 28 条规定 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 工伤 应当首先按照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及有关规定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 疗费 丧葬费 护理费 残疾用具费 误工工资的 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 应待遇 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因此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提出的要求 被告支付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等项费用的要求 2 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形式逃避社会保险法定义务 案例 某市一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 社会保险 费包括在工资之中 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 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 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 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 补缴社会 保险费 评析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1999 年 1 月 22 日国务院令第 259 号 的规定 外商投资 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 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职工应当缴纳 的社会保险费 由企业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参加社会保险费 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 险费是缴费单位的法定义务 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 对于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的 缴费单位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据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 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 对缴费单位和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未依法 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 由社会保险征缴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 的 除补缴欠缴数额外 从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3 企业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就可以不支付患病职工的病假工资吗 案例 李某 1995 年 7 月大学毕业后到国有企业性质的 A 公司工作 A 公司经济效益很 好 员工工资水平较高 1999 年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为所有员工按时足额缴纳 了医疗保险费 因此李某对自己的工作一直比较满意 但天有不测风云 2000 年 3 月初 李 某因患上了一场大病而住院治疗 住院期间 A 公司以已为李某按时足额缴纳了医疗保险费 为理由 停发了李某的工资 要求李某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有关医疗待遇 6 月中旬 A 公司决定发给尚在住院的李某相当于 5 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与李某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认为公司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请求仲裁机构 责令公司补发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撤销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受案后经 查 裁决 A 公司补发李某住院期间的病假工资 并撤销立即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 评析 这是一起因企业不能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而导致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案件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是正确的 首先 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8 44 号 规 定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制度 参保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后 从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享受的待遇只能是按规定报销医疗费用 包括药品费用 诊疗项目费用 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但不能申请病假工资及治疗期间其他生活方面的补助 这与目前的工伤 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为参保人在工伤治疗和生育期间提供生活补贴的规定是不同的 关 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补助问题 1951 年政务院颁布的 劳动保险条例 和 1953 年劳动部发布的 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规定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 6 个月以内的 企业应该向其支付病假工资 医疗期限超过 6 个月 时 病假工资停发 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是 本企业工龄不满 2 年者 为本工人工资 60 已满 2 年不满 4 年者 为本人工资 70 已满 4 年不满 6 年者 为本人工资 80 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 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 309 号 进一步规定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按有关规定支付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根据以上规定 李某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 付 但其病假工资应由 A 公司按有关规定支付 第二 根据劳动部发布的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劳部发 1994 479 号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 职工实际工作年限在 10 年以下 且本单位工作年限在 5 年以下的 医疗期为 3 个月 A 公 司认为李某住院治疗已经超过了医疗期 仍然不能从事工作 因此决定与其立即解除劳动关 系 然而 A 公司忽略了 劳动法 第 26 条的规定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 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同 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也就是说 A 公司在程序上违法 它 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李某将于 30 日后解除劳动关系 但不能立即解除劳动关系 第三 根据劳动部颁布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劳部发 1994 481 号 企业与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工作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 费 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 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 十 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A 公司只给李某发放经济补偿金的做 法 也违反了以上规定 7 案例 李某是某私营运输企业经理 赵某是其聘用的司机 1998 年 9 月 李某的朋友张 某请李为其运输一批货物 李便指派由赵完成 要求越快越好 时间可以由赵某看着办 为 了尽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务 赵某牺牲 十一 放假休息时间 加紧运输 10 月 1 日晚九点 多 在运输途中 由于路况不好和连日劳累 不幸撞车 造成重伤 事故发生后 李某指派 专人到医院照顾赵某 主动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和赵某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工资 还特别赠 送赵某家 5000 元作慰问 赵某一家对此表示感激 但由于伤势过重 出院后赵某落下了重 度残疾 丧失了大部分劳动能力 去年 6 月 赵某找到李某 要求为其申报工伤 享受工伤 待遇 被李某拒绝 二人发生纠纷 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解决 李某提出 赵某不能算 作工伤 理由有三 第一 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 虽是受自己指派 但并不属于企业正常 业务范围 第二 赵某负伤时间在节假日 而且是晚上 根本不在工作时间内 第三 根据 劳动部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 第十条规定 工伤职工或其亲 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 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保险待遇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 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赵某已经远远超过工伤申请 时效 无权再申请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也不应再受理 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经审查 很快作出 认定 司机赵某的负伤为工伤 应享受工伤保险有关待遇 评析 本案涉及到职工工伤认定过程中常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 李某提出的三条理由听起 来似乎有些道理 实际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首先 赵某负伤时从事的工作 虽不属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 且是在节假日的晚上 但 却是受李某指派才进行的 根据劳部发 1996 266 号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 因 从事本单 位日常生产 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 负伤的 都应认定为工伤 本案中赵 某为张某运输的任务是作为公司负责人的李某指定的 因此 即使不属于公司正常业务范围 且不在工作时间内 也不影响赵某工作的性质是为公司服务 因此负伤应属工伤 其次 关于劳部发 1996 266 号文第十条关于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在一定期限内向当 地劳动保障部问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并不是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时效 目前我国在职 工申请工伤认定方面尚无明确的时效规定 现实生活中 也有人把上述规定理解为职工申请 工伤认定最长不得超过负伤后三十日 这是一种误解 10 社保缴费基数有 猫腻 案例 某单位职工李某每个月的工资是 4000 元左右 可工资条上扣的养老保险费却只有 几十元钱 李某心想 单位代扣我的养老保险费少 是不是表明单位给我交的那部分也少了 呢 是不是我退休以后拿的养老保险金也会少了呢 李某的担心很有道理 其实 别看用人 单位表面上缴纳了社会保险费 可是不是没把职工实际发放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少报 瞒报了工资总额呢 评析 据了解 目前有不少企业没有将职工实际的工资总额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而只拿职工的部分工资 甚至本市最低工资作为基数来缴纳社会保险费 据北京市劳动和社 会保障局统计 去年经审核确认 有六成多企业存在少报 漏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职工的合法权益 给这些职工今后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埋下了隐患 劳动部门提醒 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主要是由缴费职工的上年工资总额确定的 在岗 职工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 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和实物 只要属于劳动报酬性质并且现行 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资的都应作为工资统计 12 老人 失踪 退休金如何发 案例 刘景秋原系某通风设备厂 以下简称设备厂 的工人 患有轻度精神分裂证 1996 年 6 月退休 退休月工资为 462 元人民币 刘景秋老伴赵彩霞原系农村居民 1980 年办理 农转非 手续后与刘老汉共同生活 一直在家操持家务 老汉退休后 老俩口主要依靠设 备厂所发的退休金维持生计 刘老汉夫妇婚后生育一女 女儿长大后在外地成家生活 1997 年 6 月 9 日 刘老汉得知居住上海的女儿生病住院 遂乘车前去看望 从此 下落不明 1998 年 4 月 20 日 鉴于退休工人多 负担重 而企业效益不好及刘景秋老人失踪达 7 个月 之久等原因 设备厂遂停发了刘景秋老汉的退休金 停发退休金后 赵彩霞老人当即找到 设备厂 请求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但未得到解决 因女儿生活困难 在 多方努力均无结果的情况下 赵彩霞老人于同年 8 月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 求被诉人设备厂继续发放刘景秋老汉的退休工资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诉后 立即组成仲裁庭 在核实了上述事实的基础上 主持申 诉人与被诉人进行了调解 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如下 设备厂每月发给赵彩霞老人生活困难补 助费 200 元人民币 直至 2001 年 7 月止 刘景秋老人重新出现 设备厂恢复其退休工资的 发放 至此 因老人 失踪 而导致的养老金争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评析 退休职工 失踪 的情况本不常见 像本案例中 因 失踪 而引起的养老保险争 议实属罕见 本案例的焦点问题是 退休职工 失踪 以后 其退休金究竟该不该发 退休 金是职工在退休以后 确保基本生活的物质基础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3 条 第 73 条规定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退休职工应有的权利 只要退休职工健在 退休职工有 权领取属于自己的养老退休金 至于 失踪 职工 因其生存情形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 具 有一定的特殊性 为此 对 失踪 退休职工的待遇问题 原劳动部办公厅于 1990 年 1 月 26 日发布的 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的批复 作了如下规定 退休人员失踪后 在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 在国家没有新的规定之前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的有关规定 以及公安部有关户口籍管理的规定 可以暂 按如下意见处理 退休职工失踪 下落不明在 6 个月以内的 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 超过 6 个月的 从其户主 亲属或利害关系户人申报失踪 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 起 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 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发生生活困难的 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 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 下落不明满 4 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 2 年 依法被宣布告死亡的 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 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 经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 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 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 包括被宣告失踪 被宣告死亡期间 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 费和死亡待遇 养老保险制度是确保退休职工老有所养的一种制度 退休金与工资一样 应该发放给退休职工本人 如果退休职工死亡 包括被宣告死亡 或被宣告失踪 退休金当 然应该停发 考虑到 失踪 的特殊性 原劳动部办公厅对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的待遇问 题作出上述规定是合情合理的 本案例中 刘老汉 失踪 以后 赵彩霞老人领不到设备厂的退休金 生活陷入窘境 因此 由设备厂暂时支付一定的费用 以解老人的燃眉之急 不失为一种正确的处理方法 13 案例 张某是一家建筑公司工人 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为期 5 年的劳动合同 2001 年 8 月 张某在一次施工中受伤 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张某属于工伤 并被当地劳动鉴定 委员会评定为五级伤残 对此 张某及其所在单位均无异议 后来 张某主动提出一次性结 算伤残抚恤金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其所在单位研究后同意了张某的要 求 并按照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 号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将应 按月发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 因工伤导致工资降低的伤残补助金以及按伤残等级应发给的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进行了折算 一次性发给了张某 20 年的伤残抚恤金 并终止了与张某的 工伤保险关系 事后 张某所在单位带着张某工伤有关的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要求其支付单位已经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 对此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只部分满足了张某在 所在单位的要求 即支付了应一次性发给张某的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而张某所在单位认 为 我们参加了工伤保险 我们支付给张某的伤残抚恤金属于先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垫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如数返还给企业 张某所在单位就此事向直接管理该经办机构的劳动 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维持了经办机构的做法 评析 本案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是正确的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用人单 位参加工伤保险 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 对于本单位的工伤职工 是否还应承担相应的经 济责任问题 这一问题 在实践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对此 应从以下几方面来理解 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 职工因工负伤 无论被鉴定为几级 其下列待遇应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主要包括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 住院费 医疗费 药费 工伤护理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职工因工伤死亡的 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支付丧葬补 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 按照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除应当退出生产 工作岗位 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基金还应按月支付其伤残抚 恤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 按照 企业 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 并区分不同情况 享受不同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的 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 1 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其十六个月的伤残补助金 2 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 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 3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 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 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等 从上述规定 可以看出企业对工伤职工应承担的责任 即后两项待 遇应由企业支付 从本案具体情况看 张某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单位为其发放了 20 年的伤残抚恤金 并不是基于 企业难以安排工作 而是由于张某主动申请 并且伤残抚恤金不是采取按月 发放 而是一次性领取 这种做法完全基于张某与其所在单位之间的协商 并由双方自愿作 出的决定 而不是法律强制赋予职工的权利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了其应该支付的费 用 对于其他费用不予支付是有道理的 也是合法的 正是基于上述法律规定 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才作出了上述行政复议决定 14 生育保险制度强制执行没商量 案例 女职工 A 某被一家公司录用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期限为 4 年 签订合同的第 3 年 A 某开始休产假 原公司合同规定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 产假为 56 天 A 某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休产假 而是按照国家规定休息了 90 天 当 A 某上班时 公司根 据内部规定 认定超出 56 天的假期为旷工 并给予除名处理 A 某认为旷工一事不是事实 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评析 劳动法 第 62 条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 8 条分别规定 女职工生育 享受不少于 90 天产假 该公司与 A 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女职工产假为 56 天的规定 违反了 劳动法 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属于无效合同 A 某有权利享受 90 天的产假 不应视为旷工 结论 1 撤销该公司对 A 某的除名处理决定 2 补发按照旷工处理期间的 有关待遇 17 案例 2000 年 3 月份 刘某与某公司订立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 2002 年 5 月份 公司 经营陷入严重困难实行经济性裁员 公司与刘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时 该公司认为本单位已经为刘某缴纳了失业保险费 以刘某解除合同后即可领取失业保险 金为由 不予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刘某对此不服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 申诉 要求该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案后 经查实 认为该公 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但以刘某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 补偿金则违反法律规定 经调解无效后裁决 由该公司支付刘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000 余元 评析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 该公司解除职工刘某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是违反法 律规定的 其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 二十六条 二十七条的规定解 除劳动合同的 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 该公司解除刘某劳动合同 依据的是 劳动法 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 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 确需裁减人员的 在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 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 可以裁减人员 该公司依照 劳动法 第 二十七条规定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后 应当按照 劳动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向刘某支付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关于劳动者被解除劳动合同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问题 失业保 险条例 第十四条规定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 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按照规定参加 失业保险 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已办理失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 本案中 刘某在履行了办理失业登记等程序后 也是 可以按照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的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问题 原劳动部 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 1995 309 号 第 43 条规定 劳动合同解除后 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能因 为劳动者领取了失业保险金而拒付或者克扣经济补偿金 综上 我们可以看出 经济补偿金 失业保险金是两种不同的待遇 经济补偿金是由劳动者所在的原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后 根据 劳动法 向劳动者支付的费用 失业保险金则属于社会保险 是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在劳动者失业后按照 失业保险条例 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中的部分费用 无论是从资金来 源 发放条件 发放标准还是功能上来看 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金都是不同的 前者由用 人单位发放 将劳动者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及本人工资等因素考虑进来 后者则由社会统筹 基金统管 具有社会性 统一性 因而 二者是不能等同的 也不能互相代替 24 案例 某电缆公司职工唐某 2002 年 10 月在公司炼胶清理胶物时 由于违章操作 造 成右手大拇指被炼胶机轧断 后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调查认定为因工负伤 劳动仲裁委员会 按照工伤职工无过错原则 依法裁决该公司承担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评析 根据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劳部发 1996 266 号 第八条 第九条之规定 唐某虽属违章操作 违反了该公司的规章制度 但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是蓄意违章行为 劳 动保障部 关于解释 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中 蓄意违章 的复函 劳社部函 2001 48 号 指出 蓄意违章 是专指十分恶劣的 有主观愿望和目的行为 在处理认定 工伤的工作中 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 蓄意违章 唐某在此事故中 本意并不是想 自残身体 依此获得公司的赔偿 其违章操作行为仅仅属于过失行为 从法理学角度看 唐 某自身并不想受伤 这种违章操作行为并非蓄意违章 唐某的违章操作行为 并不影响其工 伤性质的认定 因此 只要不是蓄意违章 就可以认定为因工负伤 并依照工伤保险有关规 定落实待遇 18 案例 李某 男 1946 年出生 某市一家大型化工厂职工 2002 年该厂由于生产经营困 难 经济效益滑坡 决定对职工进行分流安置 经厂办公会研究 确定了三种方案 一是距离 法定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 退出岗位休养 二是厂内待岗 三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李某按照 第一种方案 办理了 内退 手续 每月从单位领取 550 元人民币 李某 退休 后 每月领 取的费用可以维持日常基本生活 起初还感满意 不久 同厂比自己小 6 岁的女职工张某办 理了退休手续 张某每月领取的 退休金 不但比自己高 200 多元 而且每月是到银行而不是 到厂里领取 经向张某询问 得知张某的退休金是由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以下简称区社 保中心 通过银行发放的 李某觉得大为不公 自己比张某多工作了 6 年 同样都是退休 怎 么相差这么多呢 李某向区社保中心提出书面请求 要求自巴的 退休金 也应由该中心发放 并重新核定自己的 退休金 标准 区社保中心接到李某的请求后 当即告知 张某达到了 国家法定退休条件 正式办理了退休手续 享受的是国家规定的退休金待遇 其养老金依法 由社保中心实行社会化发放 而李某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条件 办理的是单位内部退养 领取生活费而非养老金 李某的生活费发放与社保中心无关 李某不服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 法院审查后认为 区社保中心审核发放养老金是行政行为 李某起诉的内容实际上是 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 因用人单位支付的生活费发生争议 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申诉 李某又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 单位支付的生活费 符合当地规定标准 对李某的请求不予支持 评析 内退 实际是 在企业内退出岗位休养 的简称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 内退 无 论是条件还是程序 都是由相应的法规规定的 如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不履行规定的程序 用人单位无权擅自决定安排职工 内退 很多人因此认为 既然 内退 是国家规定的 就 应认定为国家法定退休 享受法定退休待遇 实际上 这是一种误解 无论是在待遇 发放 机构等实体问题上 还是出现纠纷的处理程序上 内退 与国家法定退休都是截然不同的 在待遇 发放机构等实体方面 内退 主要是依据国务院 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 国务院令 1993 第 111 号 等文件规定 该文件第九条规定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 5 年的 经 本人申请 企业领导批准 可以退出岗位休养 关于内退职工的待遇及标准 根据该文件 第九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职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期间 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标准由企业自主 确定 但不得低于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退休主要是依据国务院 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 1978 104 号 等文件规定 根据该文件第一条规 定 符合下列四种情况的 应该退休 1 男年满 60 周岁 女年满 50 周岁 连续工龄满 10 年 的 2 从事井下 高空等特别繁重或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 男年满 55 周岁 女年满 45 周岁 连续工龄满 I0 年 3 男年满 55 周岁 女年满 45 周岁 连续工龄满 10 年 经法定程序确认 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4 因工致残 经法定程序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国务院 关 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发 1997 26 号 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 劳社部发 02000019 号 等文件规定 办理了正式 退休手续的职工 其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 基本形式是在国有商业银行或邮 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乏金帐户 按月将规定项目内的应付养老金划人帐户 可见 内退 是企业安置职工的一种方式 领取的是生活费而非养老金 退休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 龄 正式办理手续 领取养老金 员会提出申诉 对仲裁裁决不服 可以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休则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并发放待遇 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 发放养老金的行为 不服 属于行政争议 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途径解决 20 生育费用不能包干 案例 某皮件厂女工邱某 1993 年 11 月与该厂签订 10 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 1998 年 9 月 生小孩 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 接生费 住院费 手术费等医疗费用共 1470 元 而厂里规 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 一次性付给邱某 2000 元 邱某认为 2000 元的标准太低 加上 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 3000 元 但是 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 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 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为此 邱某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 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 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评析 按照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和劳动部 关于女职工生产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规 定 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 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能采取包干的办 法 结论 1 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 2 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 1984 5 元 报销医疗 费用 1470 元 共计 3454 5 元 21 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 案例 范某 1997 年 月大学毕业后 被本市某家国有企业录用 双方签订了自 1997 年 月 至 2001 年 月 30 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范某从事工艺设计工作 1999 年 10 月初范某因 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 同年 12 月 日范某出院在家休息 每月享受病假工资 2000 年 月 中旬企业以范某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 解除了范某的劳动合同 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范 某不服 要求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支付其医疗补助费 企业未同意 于是 范某申请劳 动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查予以受理 申诉人在劳动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时称 申诉人因医疗期满 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合 同 按照国家规定被诉人除支付经济补偿金 还应该支付医疗补助费 现要求被诉人支付医 疗补助费 被诉人辩称 申诉人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被诉人另行安排的适当工 作 所以被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现已支付了其经济补偿金 对医疗补助费的请求不予同 意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 申诉人 1997 年 5 月大学毕业后 进被诉人处工作 双方签 订了自 1997 年 5 月至 2001 年 月 30 日为期四年的劳动合同 申诉人从事工艺设计工作 1999 年 10 月初申诉人因患慢性乙肝住院治疗 同年 2 月 1 日申诉人出院在家休息 每月享 受病假工资 2000 年 4 月中旬企业以申诉人超过规定的医疗期为由 解除了申诉人的劳动合 同 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 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 申诉人医疗期满后 被诉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被诉人应该按照 有关规定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 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 被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申诉人医疗补 助费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应该支付职工医疗补助费 根据 上海市劳动合同规定 第十九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应当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适 当工作 按照本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但按本 规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第 一 项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按规定支付补偿金外 还须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 6 个月工资收入的医疗补助费 所以 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 动关系 应按照本市有关规定除支付补偿金外 还须支付申诉人的医疗补助费 因此 劳动 仲裁委员会裁决 被诉人应该支付申诉人医疗补助费 6 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 陈爱民系某供销社 1985 年 4 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 1994 年 11 月成为农民合 同制工人 在陈爱民 1985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用工期间 供销社按月收取陈爱民工资总 额的 3 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 并纳入专户管理 自 1996 年 12 月起 供销社开始为 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 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 陈爱民深感社会保障对自 身的重要性 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 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 到退休时 就 少领养老金 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 1997 年初陈爱民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 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认为 陈爱民于 1996 年 12 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期限为 5 年 劳动合同签订后 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 在 1985 年 4 月至 1996 年 12 月期 间 陈爱民是亦农亦商人员 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 其 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 3 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 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 因 此 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 双方争执不下 陈爱民于 1997 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申请仲裁 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陈爱民的请求 陈爱民 不服 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997 年 4 月 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 开审理 判决供销社从 1986 年 8 月起为陈爱民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 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 于 1997 年 10 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后 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供销该不该为陈爱民缴纳养老保险金 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 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 按照法律规定 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 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工业社会中 每 个劳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生活 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 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 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养老保险 也称老年社会保险 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实行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 按老年保障资金的筹措方式 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模式 投保 资助型老年社会保险 强制储蓄型老年社会保险 统筹型老年社会保险 我国过去采用统筹 型老年社会保险制度 这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国家 也通过企业 利用自己的财政资金发放 退休金 而不专门为老年社会保险事业设立专项基金 也不向劳动者个人收缴老年保险费 显然 这种模式是非基金化的 我国正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养老保险的改革势在必行 我国要建立的养老保险制度应该针对现行的统筹型养老保险的严重缺陷进行改革 提高养老 保险的社会化程度 实现基金化和自我保障 关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 国务院关于职工养 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规定 基本养老基金由政府根据支付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 职 工的承受能力 按照以支定收 略有节余 需有部分积累的原则统一筹措 具体提取比例和 积累率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实际测算后确定 并报国务院备案 该法规同时 又规定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 养 老保险基金专户 实行专款专用 专项储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1986 年 7 月 12 日 国务院发布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 8 条明确规定 劳动合 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四 劳动报酬和保险 福利待遇 该法规第 26 条规定 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 养老保险金的来源 由企业和劳动合 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 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企业缴纳的退休养老金 在缴纳 所得税前列支 缴纳的数额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 15 左右 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 为扣缴 转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在银行开设的退休养老金专户 对逾期不缴纳者 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本案中 陈爱民于 1985 年 4 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 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 但 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依据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之第 8 条规定 陈 爱民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事实上 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 3 的款项 便是陈爱民 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 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 15 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 否则违反了 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第 26 条之规定 因此 本案一 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 的 9 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 以下简称鞋业公司 供销科科长 1985 年 6 月因私自 收受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 但仍留在供销科任销售 1995 年春节期间 潘强带着妻 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 在此期间 潘强因急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 住院治疗 18 天后出院 共花去医药费 54785 元人民币 潘强回单位后 持病历 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求鞋业公 司予以报销 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为由 告知潘强暂缓报销 同年 12 月 潘强因累计旷工 35 天被鞋业公司除名 1996 年 1 月 5 日 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 要求鞋业公司报销其在 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 鞋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除名为由 拒绝报 销医药费用 在多方求助无果的情况下 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要求 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医药费 54785 元人民币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 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在查明上述事实后 经多次主持 调解 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申诉人在上海期间治病的医药费 5478 5 元人民币 仲裁费用由双方平均分担 评析 申诉人与被诉人所争议的焦点是 1 职工在非定点医院看病能否报销医药费用 2 职工被除名以后是否有权报销其除名以前发生的医药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第 13 条规定 疾病 非因工负伤 残废待遇的规定 甲 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该企业医疗所 医院 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 治时 其所需诊疗费 手术费 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正草案 第 49 条规定 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 已设立医疗 机构者 应根据必要与可能的情况 充实设备 并应建立健全制度 未建立医疗机构者 应 单独或联合设立医疗所或医院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设立 应有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 为 病伤工人职员负责医治 所有有关医疗所 医院 特约医院 特约中西医师的一切费用 均 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从上述法律 法规的规定中不难看出 享有劳保待遇的职工 凡是在定点医院 即合同医院 就医所需的医药费用等 可以报销 对于不在定点医院就医 所花费的医药费用 是否给予报销 则无明文规定 在定点医院就诊方可以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此点当无异议 但是 对于职工在正当外出 期间 如出差 探亲等 因患急性病 在非合同制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等 应该可以 报销 其主要理由如下 其一 劳动者在患病 非因工 公 负伤时依法享有劳动保险待遇 的权利 对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 3 条 第 73 条已有明文规定 其二 对于职工 在正当外出期间急性病 仍要求职工回定点医院就诊在实践上难以成立 毕竟急性病不同于 一般疾病 如不及进行医治 往往后果难以设想 本案例中 申诉人潘强原系鞋业公司职工 依然能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 在上海探亲期间患上急性黄疸性肝炎 在上海医治本是十 分自然的事情 因所患急性病的特殊性 被诉人有义务为其报销医药费等 片面要求申诉人 在患上急性病后赶回企业所在地医治 于情理实难成立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 是劳动者享有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 只要劳动关系存在 那么劳动者依法所享有的医疗保险 待遇的权利便不能剥夺 本案例中 申诉人潘强要求被诉人制药厂报销的医药费用 是在申 诉人潘强除名之前发生的 申诉人在上海就医期间 申诉人与被诉人之间仍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医药费在申诉人被除名之后尚未报销 完全是被诉人一拖再拖所致 责任在被诉人 以 劳动关系解除为由拒绝履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法定义务不符合我国劳动法律 法规的 有关规定 因此 鞋业公司应当为潘强报销医药费用 11 案例 某市的一家企业招用了几十名农民合同制工人 今年 8 月 其中 5 名农民合 同制工人合同到期后没有能与该企业续订劳动合同 处于失业状态 当他们发现与他们一起 失业的城镇职工能每月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后 也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 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告诉他们 他们原来所在的企业在他们就业时没有为 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也就是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工资计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因此 他们无资格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于是 这 5 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要求他 们原来所在的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以便他们也能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劳动仲 裁委员会根据该市有关失业保险的规定裁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不在失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 之内 企业不应为他们缴纳失业保险费 这 5 人不服仲裁 向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撤销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并要求企业为他们补缴失业保险费 法院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定 判决企业应当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 即为农民合 同制工人缴纳失业保险费 评析 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在一定时期内未找到或丧失就业岗位的情 况 根据失业者对失业的主观心理态度 可将失业分为主动的失业和被动的失业 所谓主动 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就业能力而自己主动地不愿意就业而失业的情况 所谓被动 的失业是指在劳动年龄内并具备劳动能力 由于自己主观原因以外的因素而未能就业 自己 仍在积极求职的失业状态 失业保险是指对被动失业者 因失去工作而无法获得维持基本生 活所必需的工资收入 在一定期间内由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 劳动法 第二条的规定 劳动法 适用于企业 个体经济组织 简称用人单位 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在此 劳动者既包括为城镇劳动者和农民合同制工人 因此 劳动法 第九章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当然也适用于农民合同制工人 即农民合同制工人也 应覆盖在社会保险制度的范围内 具体到失业保险制度 国务院于 1999 年 1 月 22 日发布实施的 失业保险条例 对农 民合同制工人的失业保险问题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该条例第六条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 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 也就是企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为工 资总额 所谓工资总额 按照国家统计局有关工资总额统计的规定 是指一个单位在一定时 间如一个月或一年内发给本单位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 其中应当包括单位支付给农民合 同制工人的工资 该条还规定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 险费 也就是说 尽管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用缴纳失业保险费 但其所在企业必须为其缴 纳失业保险费 正是考虑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这一不同于城镇职工的特 点 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 1 年 本单位并已缴 纳失业保险费 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 工作时间长短 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 这里没有规定农民合同制工人像城镇职工一样 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规定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由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 由于该企业在农民合同制工人就业时没有将支付给他们的 工资纳入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 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因此 应当补缴应缴纳 的失业保险费 以保证在该企业工作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 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补助 另 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 规 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 规章 据此 根据地方有关失业保险制度的 规定 裁定企业可以不将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的工资纳人失业保险费基数的做法也是错误 的 因此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是正确的 15 合同制工人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 余德平系周庄治金粉末厂 以下简称粉末厂 于 1992 年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1992 年 6 月 7 日 余德平与粉末厂签订了为期 3 年的劳动合同 从 1992 年 6 月 7 日起至 1995 年 6 月 6 日止 1995 年 6 月 2 日 余德平下夜班后骑自行车回家 由于躲闪迎面开来 的汽车 不慎跌入路边的水沟 致使右膝盖部分粉碎性骨折 余德平住进医院进行治疗 同 年 6 月 7 日 粉末厂通知余德平 其与粉末厂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届期满 厂方决定不再与其 续签合同 鉴于余德平家庭经济困难 对其 6 月 6 日之前 包括 6 月 6 日 发生的医药费由 厂方予以报销 同时支付余德平 3 个月工资的生活费 对于余德平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产生的 医药费用均由其自行负担 因难以承受住院经费 余德平在住院 50 天后便办理了出院手续 继续在家治疗 住院期间 余德平共花费医药费用 9205 7 元人民币 1995 年 11 月 余德平 痊愈后到粉末厂领取了粉末厂为其报销的医药费 820 元人民币及 3 个月的工资款 1218 元人 民币 一次偶然的机会 余德平就医药费的报销一事向律师提出咨询 在得知粉末厂的作法 与法律 法规相悖以后 余德平便找到粉末厂 要求粉末厂报销剩余的医疗费及支付医疗期 间的工资 粉末厂认为 余德平的受伤并非工伤 在合同到期以后 粉末厂已支付其 3 个月 的工资 粉末厂的作法并未违法 对余德平的要求粉末厂予以拒绝 1996 年 1 月 余德平遂 委托律师向市劳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要求粉末厂履行法定义务 支付医药费及医疗期 内的工资 评析 本案例在类型上属医疗争议 但案情却自呈面目 最大的一个特色便是当事人的一 方是离土不离乡农民 争议的焦点是农民合同工是否有权享有医疗保险待遇 何谓农民合同制工人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第 2 条 企业招 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 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包 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以下统称农民工 该法规第 3 条规定 企业招用农民工 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 用于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需要从农村中招 用劳动力的生产岗位和工种 矿山企业招用农民工须报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 授权的设区的市或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 以上简称市 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企业招用农民工 须经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从上述法规的内容中不难看出 农民合同制工人 不同于一般的临时工 具体而言 农民合同工指国有企业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 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在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 1 年以上 实际上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工人 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 对于农民合同制工人的疾病保险待遇 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 第 19 条明确规定 农民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 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期限长短给予 3 至 6 个 月的停工医疗期 停工医疗期的医疗待遇和病假工资与城镇合同制工人相同 农民工供 养的直系亲属 不享受半费医疗待遇 依据上述法规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96 年原劳动部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的 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的有关规定 农民合同制工人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时 享有下列疾病保险待遇 享有 3 至 6 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医疗期内根据其连续工龄的长短 发给其本人标准工资的 60 至 100 的病假工资 农民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在该企业医疗所 医院 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 师处医治时 其所需的诊疗费 手术费 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负担 但所需的挂号费 及出诊费则由农民工个人负担 在指定医院医疗时所需贵重药费 由企业行政负担 但服用 营养滋补药品 应由个人负担 农民工因病或因工负伤住院期间的膳费 由本人负担 1 3 用人单位负担 2 3 本案发生于 1996 年 1 月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及 1966 年原劳动部 全 国总工会发布的 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的相关规定 申诉人余 德平应该享有 5 个月的停工医疗期 即从 1995 年 6 月 2 日摔伤时起至同年 11 月痊愈时止 在医疗期内 因其连续工龄满 2 年而不满 4 年 粉末厂应该支付其标准工资的 70 的病假工 资 并不得解除与余德平所签订的劳动合同 对申诉人余德平因住院所花费的医药费用 9205 7 元人民币 被诉人粉末厂应该予以报销 粉末厂不顾医疗期的有关法律规定 擅自解 除双方仍然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 并拒绝报销医药费的作法显然与法律的规定相悖 本案在仲裁审理过程中 仲裁庭多次主持双方调解 双方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被诉人粉 末厂补发申诉人余德平 5 个月的病假工资计 2300 元人民币 医疗期满后 双方的劳动合同 关系即告终止 被诉人粉末厂为申诉人余德平报销医药费用 9205 7 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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