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汇编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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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及管理办法汇编10篇(篇一)为了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为社会造就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上级有关奖励制度,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参评对象创意学院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籍学生。二、奖项类别奖学金分为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毕业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特别奖学金等五类。1.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较高,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2.单项奖学金:用于表彰和奖励有特殊才华或在某一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或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的学生而设。单项奖学金分为职业技能竞赛奖学金、社会工作奖学金、文体活动奖学金。3.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顶岗实习表现优秀且毕业设计作品优秀的应届优秀毕业生。4.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职业技能竞赛、社会服务、社会实践、社会工作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5.特别奖学金:由校友或其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三、奖项标准及设置(一)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奖励综合素质较高,学习努力、成绩优秀的学生。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比例为班级人数10%,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名,综合素质测评在班级排名20%以上,按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进行综合排名,操行评定为优,400元/人/学期。(二)单项奖学金(1)技能竞赛奖学金用于奖励参加经过教务处认定的由学院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或由学院认定的参加各类专业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评比名额为5人,操行评定为优,无不及格现象,奖励金额为300元/人。(2)社会工作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学院或班级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取得突出成绩,任期满半学年及以上的学生干部。评比名额为5人,操行必须为优,综合测评在班级50%以前,无不及格现象,奖励金额为300元/人。(3)文体活动奖学金用于奖励在各类体育竞赛、文艺竞赛中成绩优异的学生。评比名额为5人,操行必须为优,综合测评在班级50%以前,无不及格现象,奖励金额为300元/人。(三)毕业生奖学金用于奖励具有良好道德品质,顶岗实习表现优秀且毕业设计作品优秀的应届优秀毕业生。评比名额为5人,奖励金额为300元/人。(四)学院奖学金用于奖励在专业学习、志愿服务、社会实践、社会工作、技能竞赛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为学校赢得较高荣誉,为社会作出较大贡献的学生。操行必须为优,综合测评在班级50%以前,无不及格现象,评比名额为5人,奖励金额为1000元/人。(五)特别奖学金是由校友或其他个人设立的奖学金,按照提供奖金者的要求进行奖励。四、评定组织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党政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主任,由班主任代表、辅导员代表、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任组员参加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负责奖学金评定的具体工作。五、评定时间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时间安排在每学期末,毕业生奖学金、学院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学年12月份举行各类奖学金的颁奖仪式。六、评定程序(一)个人申请。凡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均可提出申请,申请者对照奖学金评定条件,规范填写创意学院奖学金申请表(一式两份)。(二)班级推荐。班主任召开班委会,对提出申请的个人,根据学生的综合情况进行排序,按比例择优确定获奖者的初步名单;在征求有关老师和各方意见后在班级内公示,并将推荐名单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评定。(三)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负责奖学金的辅导员将学生上交的班主任初审过的申请表提交创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并将审核结果张榜公示,无异议后上交学工处。(四)表彰奖励。对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学院统一行文进行表彰,举办表彰大会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七、工作要求(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各类学学院奖学金评定:违反校纪校规受处分者;学期内所选课程考试(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成绩有不及格者;学期内所在宿舍被评为脏、乱、差宿舍者;顶岗实习阶段不参加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其他不符合奖学金评定要求的情况。(二)各种奖学金的评定统筹考虑,初评名单在报送学生工作处以前,应在学院公示,充分征求师生意见。(三)对已获奖学金的学生,凡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院将撤销所得奖项,追缴已发奖学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已获奖学生,如果在奖学金发放之前受校纪处分的,取消其奖学金;如果在第一次奖学金发放之后受校纪处分,则取消其第二次发放的奖学金。(四)在评定过程中,各获奖类别原则上不可兼得,除学院奖学金和特别奖学金以外,各类获奖类别不可重复评定和替补,如遇并列名次,下一名次轮空;若有取消资格者,后面的名次不能前提;各奖励比例不可突破,宁缺毋滥。八、其他本办法由创意学院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创意学院院级奖学金评选规定同时废止。(篇二)根据*师范大学学生手册关于*师范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学金评审条例,为了激励大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促进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在综合测评的基础上,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奖学金评定办法。一、德育(20分)政治学习态度(5分)得分=5*出席次数/学年政治学习(或年级大会)总数(因病假、事假原因未出席者1次算0.5次出席,公假需出示相关部门的公假单否则以缺席处理)。辅导员也可根据本年级学生自身情况酌情打分。文明修身(5分)遵守早晚自修管理制度,不迟到早退,无缺席情况得2分,无故缺席一次扣0.5分,因病假、事假原因未出席者1次扣0.2分;遵守画室管理制度,保持画室整洁,无使用违章电器得2分;违反画室管理制度,画室脏乱差,使用违章电器者得0分。遵纪守法(5分)能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者得5分;基本能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但有与同学发生纠纷者得3分;偶尔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不遵守社会公德者得1分;有严重违纪现象者得0分。(四)住宿及“三级建家”(5分)宿舍获模范之家 5分;宿舍获优秀之家4分;宿舍获合格之家3分;宿舍未获得合格之家得2分;配合学校动员走读同学宿舍卫生成绩得5分。二、智育(70分)(一)专业学习成绩(60分)1、智育成绩含所有八级计分课程,按平均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基本排序。2、 一等奖学金:获奖者排名在所评选范围总人数的前2%;二等奖学金:获奖者排名在所评选范围总人数的前10%;三等奖学金:获奖者排名在所评选范围总人数的前20%;3、在计算“C、C+”的比例时,一个“D、D+”相当于两个“C、C+”,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所有八级课程中“C、C+”的比例不能超过10%,二三等奖学金所有八级记分课程中“C、C+”的比例不能超过50%。4、如遇到均符合评奖条件的,由于名额限制,则以该学年绩点来排名,绩点相同的情况下以该学年优良率来排名。(二)形势政策课成绩(5分)由学生工作组根据每学年布置的学习小结予以打分。(三)科研创新(4分)1、积极参加科研活动、艺术展览和专业比赛,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获省市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以上者得2分,可以累加;2、参加科研活动、艺术展览和专业比赛,有一定的科研创新能力,获校级比赛一、二、三等奖以上者得1分,可以累加;3、参加各类科研活动、艺术展览和专业比赛未获奖者得0.5分,不得累加。说明:科研创新累加分值不超过4分。(四)考级考证(1分)通过四、六级英语考试者分别加0.5、1分,可以累加。三、体育(5分)早操1、早操(含升旗仪式)认真且无缺席不扣分;2、早操(含升旗仪式)缺席者1次扣5分;3、早操(含升旗仪式)迟到或因病假、事假原因未出席者扣3分。(二)身体素质一学年内病假达一周以上三周以内者扣2分;一学年内病假达三周以上者扣5分;辅导员根据抽查考勤情况和专业教师反馈,进行酌情扣分。四、能育(5分1.参与学生活动(2分)每位同学有基本分2分。辅导员根据学生实际表现进行分数上下调整,考核内容包括班、系、院、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参与度,对班级建设参与度,广大同学的满意度。参与学生工作(3分)积极参与学院学生工作,作出贡献者加0.2分,可以累加,总分不超过1分,(贡献度由院学工办组织认定)2、担任兼职辅导员或学生干部加分如下:(1)兼职辅导员任期满一年者加1分,满半年加0.5分,半年以下不加分。(2)学院分团委学生会:分团委副书记、主席加0.5分;副主席加0.4分;部长、副部长加0.1-0.3分;获优秀干事者加0.1分;(3)班级班委团支部:班长、团支书加0.5分;其他班委干部加0.2分;宿舍楼层长楼长加0.2分;层长加0.1分;以上学生干部职务累计加分不超过2项;任期均为一年。五、附加分1、参加校内无偿献血者加1分;2、积极参加各项校级比赛0.1分,可以累加,比赛项目需学院学生工作组认定通过;3、参加学院带军训退伍兵加0.2分,学院获优秀连队加0.4分;4、积极参加学校运动会入场式、广播操、拉拉操的同学加加0.2分。5、导生加0.2分,获优秀导生加0.3分。说明:附加减分总额不得超过2分。六、以下情况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审:1、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言行者;2、上一学年受到任何一级行政处分或党、团处分者;3、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者;4、学年绩点小于2.0;5、除任意选修课、副修课、文修课之外的课程初考未通过;6、综合测评德育分12分以下者;7、三年级本科未通过校大学英语三级者;8、无故旷课超过3节或因事请假超过一周者;9、上一学年中参加各类出国(境)交流学习项目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的学生不予以申报次年奖学金七、此评定办法解释权属于美术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篇三)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调动学生学习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建设优良的学风,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普通全日制本科在籍学生。第二章评审机构第三条成立沈阳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其职能是对各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奖学金评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工作。第五条各学院成立以院领导班子成员、学生党员和学生干部代表以及普通同学代表为成员的奖学金评比监督维权委员会。第三章种类及奖励方式第六条奖学金分为学习奖学金、单项奖两大类。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大力开展、推动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鼓励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学生,与学习奖学金同时进行评选。单项奖分为校级单项奖和院级单项奖。第七条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具体采用以下方式给予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证书、颁发奖金。第四章评比原则及条件第八条奖学金的评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第九条 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评选工作在每年10月份进行(毕业生5月份,毕业生不参与单项奖学金评选)。第十条各学院根据学校总体要求,结合本学院实际,自行制定奖学金及单项奖评比方案,报送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十一条获得学习奖学金学生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二)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项活动,综合测评名次在班级或专业前1/2。(三)遵纪守法,评比期限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学生宿舍无扣分记载)。(四)诚实守信,每年正常缴纳学费和宿舍费用,评比期限内无欠费。(五)学习成绩平均分为评比期限内成绩,特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90分以上,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80分以上,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75分以上,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学习成绩平均分必须在70分以上,各等级不兼得。(六)学习成绩以学校教务系统成绩为准(各科成绩为初次考试分数),评比期限内无不及格科目。第十二条获得校级单项奖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优秀班级1全班同学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2有一个团结、奋发向上的班委会。(1)班委会工作要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四有”的合格人才为中心,在路线、方针、政策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2)班委会健全,分工明确,工作有计划,有布置,各委员之间相互协调配合,紧密团结,以身作则。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密切联系群众。3各项活动富有成效,有良好的班风。(1)通过各种形式组织全班学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能做好后进同学的思想转化工作。(2)学生学习目的明确。班级有一个良好的学习风气。(3)班级工作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组织、有效果。班级有良好的卫生习惯,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各种公益活动。(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奖学金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爱护公物,正确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起模范带头作用,操行评定优秀。2具有明确的学习目的和专业思想,勤奋学习,作风严谨。在评比期限内初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3评比期限内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学生宿舍无扣分记载)。4诚实守信,每年正常缴纳学费和宿舍费用,评比期限内无欠费。5学习成绩平均分80分以上,在德、智、体三方面有突出表现者,可参评三好学生,比例为班级(专业)学生的3%。6.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有独立工作能力和开拓精神、在同学中威信高的学生干部可以参评优秀学生干部,比例为班级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的20%。优秀学生干部在评比期限内初次考试成绩无不及格科目。(三)外语奖学金1.对每年参加大学生英语竞赛获得东北赛区特等奖、一等奖的学生分别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2.参加学校组织的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在全校文理科排名各前5名且四级成绩达到603.5分以上、六级考试成绩在全校文理科排名各前5名且六级成绩达到568分以上者,可获得英语四、六级单项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3.参加专业英语、日语、大学、俄语四级考试的学生,原则上奖励第一名且过级考试成绩80分以上,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4.参加大学英语A、B级考试的学生(艺术类),奖励成绩排在前三名的学生且成绩在80分以上者,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四)科研奖学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科研奖学金:1.参加市级以上的各种科技竞赛获奖者;2.作为项目参与人,参与学校的科研项目,有独创性思路和见解,并有项目负责人推荐者,或荣获校级以上科技成果奖。(五)市级以上获奖奖学金参加市级以上各类竞赛、比赛,获得奖项为学校争得荣誉者,经校学生处认定后,给予市级前3名、省级前6名的个人或集体授予荣誉称号并适当给予奖励,若获得多种奖项,以最高奖项为准,不可兼得。第十三条院级单项奖项的评比条件自行制定,并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各学院每学年单项奖金额由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划定。获院级单项奖的奖金金额每个人总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第五章学习奖学金种类、等级及金额第十四条学习奖学金评比以学生学年内的平均成绩名次为依据,分为特等、一等、二等、三等四个等级,分为A类和B类:A类是不含国际学院、艺术类非师范类学生的本科学生,一等奖学金2000元,二等奖学金1000元,三等奖学金600元;B类包括艺术类(不含师范类学生)及国际学院本科学生,一等奖学金3500元,二等奖学金1500元,三等奖学金800元。特等奖学金(校长奖学金)5000元,全校共1015名;A、B类一等、二等、三等奖学金比例依据每年学校奖学金总金额确定具体等级比例。第六章评比程序、要求第十五条奖学金的评比程序如下:(一)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学院根据学校奖学金评比办法,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初步人选。(二)各学院奖学金初步人选必须在班级大会或相同专业学生大会通过,并由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向院奖学金评比监督维权委员会汇报评比情况,学院领导班子会议同意。(三)各学院将初评结果通过学院宣传板和学院网站公示一周。(四)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复核无误后,辅导员、副书记、院长签字后向学校上报评比结果。第十六条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奖学金金额、比例和各学院奖学金评比方案落实情况。第十七条各学院依据本办法制定的奖学金评比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提前向本学院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第十八条学生个人对奖学金评审结果如有异议,可向本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如学生对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第十九条在评选奖学金过程中,各学院辅导员、副书记要严格按照奖学金评选办法进行公平、公正、公开评选。在评选过程中,如果出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者,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关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必要时上报校纪委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沈阳大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及修改。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编入沈阳大学学生手册并分发给全体在校生。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篇四)为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一、评定对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校本部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二、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一)非毕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1校长特别奖学金,全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人,每人10000元/学年;2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2000元/学年;3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1000元/学年;4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500元/学年;5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元/学年;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200元/学年;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二)毕业学年可根据学院实际评选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等级、比例及金额如下:1一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3%,每人1000元;2二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0%,每人500元;3三等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15%,每人300元;4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100元;社会工作奖学金,评奖比例不超过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5%,每人100元;创新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文体奖学金,据实评定,颁发证书。(三)国家基地班优秀学生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各增加5%;省级以上先进班集体和免监考班级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分别增加1%、2%、3%;单项奖的评定比例不变。三、评定条件(一)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2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勤奋学习,严谨求实,勇于进取,锐意创新;4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身心健康;5热心公益事业和志愿服务,自觉完成学校、学院规定的各项任务。(二)等级条件1校长特别奖学金,学习表现特别优秀,当学年符合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且学术成果突出,在我校规定的专业类A类期刊上发表论文或在国家各部委组织(以证书印章为准)的竞赛(或重大国际竞赛)中荣获二等以上奖项;2一等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为优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良好,学业表现测评(根据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素质综合考评办法评定,下同)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10%(国家基地班和免监考班级学生名列前12%);3二等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20%(国家基地班学生名列前25%,免监考班级学生名列前22%);4三等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合格,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35%(国家基地班学生名列前45%,免监考班级学生名列前40%);5单项奖学金学习优秀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10%;社会工作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学业表现测评名列同年级同专业学生数的前50%,在社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任期满一学年的学生干部;创新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在省级及以上科技、创新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或科研成果获省级以上奖励,或在CN刊物上发表有较高学术价值的论文,或获得发明专利;文体奖学金,当学年思想政治表现测评为良好,在省级及以上文体竞赛中获得三等(铜牌)以上奖励。(三)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学年参评优秀学生奖学金资格:1当学年受到党团纪或校纪处分(含留校察看未解除的);2当学年受到两次及以上学院通报批评的;3当学年必修及限定选修课成绩不合格应予重修的。四、评定时间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非毕业班在次年9月份评定,毕业班在当年3月份评定。五、评定程序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应以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为基础,并通过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一)学生申报。符合评定条件的学生应及时登录福建师范大学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申报。(二)班级推荐。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推荐小组,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本班学生的奖学金申报情况进行线上初审,提出推荐名单,经辅导员审核通过。(三)学院审定公示。各学院成立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由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组成。根据奖学金评定条件,对各班级推荐的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审定后的名单在学院公告栏、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并将学生工作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的相关材料报送学生工作处。(四)学校审批。学生工作处对学院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对校长特别奖学金申报者进行评审,并经公示后,报校领导签批、印发表彰文件。(五)公布表彰。学校于每学年的学生表彰大会上对获奖学生进行表彰,获奖学生名单在学校网站公布。(六)获奖证书和奖金发放。学生工作处统一印制获奖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后,由学院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学院根据学校的表彰文件和优秀学生奖学金签领表到校财务处办理奖学金发放手续。(七)材料归档。学院和学生工作处分别将相关评审材料归入获奖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档案馆。(八)学生工作处负责对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或失职而导致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如发现学生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奖学金,学校将追回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当事者纪律处分。六、注意事项(一)各学院应充分重视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的教育功能,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及时完成并告知学生当学年综合素质考评结果,明确奖学金的申报时间及程序。(二)各学院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进行评定工作,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若符合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数超过评奖比例,则按当学年学生素质综合考评总成绩从高到低确定。(三)如学费尚未缴清,获奖者奖金原则上优先用于缴交所欠学费。(四)同一学生同一学年可以兼得国家奖学金和校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但不兼得校长特别奖学金,并以就高原则领取相应等级的奖金。单项奖学金与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不可兼得。(五)优秀学生奖学金名额实行向下递补原则,即同年级同专业的一、二等奖学金名额未评满,可以将未评满的名额增补到次等奖学金名额中,直至评满为止。但单项奖学金不实行递补。(六)优秀学生奖学金等级条件中所指的奖励或荣誉,一般应为学生本人所获。如为团体荣誉,申报学生必须为该团队核心成员,并由主办单位或学院提供证明材料。(七)学院可在本办法原则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实际制定奖学金评定细则。细则制定时应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并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学生工作处备案。七、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闽师学工20106号)同时废止。(篇五)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充分发挥学生奖励机制的育人杠杆作用,突显学校办学特色,实现学校人才培养目标,引导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和提升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和多元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学校注册、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第三条 奖学金评选原则(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二)学业为主,全面发展;(三)公正、公平、公开。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社会捐赠等各类奖学金的评选按照国家、广东省和学校有关文件精神执行。第二章 评选机构第五条 学校设立校级学生奖学金评选委员会(下称“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学生奖学金评选小组(下称“学院评选小组”)两级奖学金评选机构。(一)校级评委会负责各类奖学金评选的监督工作和校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各学院评选小组负责本学院专项奖学金和院长奖学金的评选工作;财务处负责奖学金的统一发放。校级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奖学金评选的日常事务。(二)校级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由学生处、教务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13-17人。学院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代表、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由校级评委会办公室负责遴选,由各学院轮流担任。学生代表在评选过程中须遵守回避原则,不参与自己申报奖项的评选工作。(三)各学院评选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负责人、教师代表、辅导员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委员7-9人。第三章 奖项设置第六条 设立专项奖学金、院长奖学金和校长奖学金三个类别。校长奖学金获得者从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从专项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第七条 专项奖学金分为学业奖(含学业标兵奖和学业优秀奖)、道德风尚奖、学术科研奖、创业实践奖、文体优秀奖、社会公益奖、自强不息奖、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优良学风班”等9个类别。(一)校内奖学金与政府设立的各类奖学金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取最高额;专项奖学金之间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不兼得;校长奖学金、院长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之间的荣誉称号可兼得,奖金取最高额。(二)“优良学风班”为集体奖,其他专项奖学金为个人奖。专项奖学金、院长奖学金申请人须以集体或个人的名义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交申请并参与答辩(学业专项奖学金申请人可豁免答辩)。虽具备奖学金申请条件,但不提出申请或不参与答辩者视为弃权。(三)学生具有以下情况者,取消该学年各类奖学金评选资格:因违法违纪而受警告以上处分、期末考试不及格、体育不达标、无故不按时缴费注册、在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等。第四章 评选条件及奖励标准第八条 各类奖学金设置如下:(一)专项奖学金1.评选类别与要求学校按各学院参评学生人数的12%将除学业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和“优良学风班”以外的专项奖学金名额下拨至各学院,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调配各类奖项的具体名额(其中院级优秀学生干部奖获奖人数不少于参评学生人数的4%)并在本学院申请学生中择优评选出相关奖项的获得者。(1)学业奖:分为学业标兵奖和学业优秀奖,奖励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各学院按专业年级的学年平均绩点从高到低排序,确定学业奖的获奖名单及等级: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年级前5%且该学年平均绩点在3.8以上的学生可获得学业标兵奖;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在本专业年级前15%且该学年度平均绩点在3.5以上的学生可获得学业优秀奖;其中,学业标兵奖获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参评人数的5%,学业优秀奖获奖人数不超过本专业年级参评人数的10%。(2)道德风尚奖:奖励在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3)学术科研奖:奖励在各类学术科研竞赛中有突出表现或取得各类科研成果的学生。(4)创业实践奖:奖励在各类创业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5)文体优秀奖:奖励在各类文化、艺术、体育竞赛中有突出表现的学生。(6)社会公益奖:奖励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公益活动且有突出表现的学生。(7)自强不息奖:奖励自强不息,勇于克服在学业、科研、生活或其他方面的困难,表现出顽强的意志力,有突出的自强事迹或个人成绩的学生。(8)优秀学生干部奖:奖励在各级学生组织中担任干部职务,热心为同学服务,成绩显著的同学。由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分类组织评选,评选比例分别按照校级学生干部和学院学生干部两个系列单独确定。校级优秀学生干部奖由各校级学生组织的主管单位推荐,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名额不超过校级学生干部数量的20%。(9)“优良学风班”:奖励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专业思想牢固、学习氛围浓厚的自然班级。评选名额不超过本学院自然班级的20%。2.奖励标准学业标兵奖每人奖励1000元;“优良学风班”每个获奖班级奖励500元;其他专项奖每人奖励500元。(二) 院长奖学金1.评选要求(1)院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专项奖获得者中产生。(2)院长奖学金由各学院评选小组组织评选。评选标准应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等。(3)各学院应对院长奖学金获得者进行评分及排名,作为校长奖学金候选人的推荐依据。2.奖励标准院长奖学金名额按各学院参评人数的0.5%确定,每个学院名额不少于3人,每人奖励2000元。(三)校长奖学金1.评选要求(1)校长奖学金为综合奖,候选人从各学院院长奖学金获得者中产生。校长奖学金分为年度“十佳学生”及校长奖学金提名奖2类,年度“十佳学生”荣誉称号为我校最高学生荣誉。(2)校长奖学金由校级评委会组织评选。校级评委会按照参评人数的数量确定各学院校长奖学金候选人名额,每学院名额不少于1人,全校限额50人。(3)每年举办“十佳学生”评选答辩大会,评委由专家代表、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从上述50名校长奖学金候选人中评选10名“十佳学生”,其余40名候选人获得校长奖学金提名奖。评选结果由三类评委分数按照一定权重生成。2.奖励标准“十佳学生”每人奖励10000元;校长奖学金提名奖每人奖励5000元。第五章 评选程序第九条 各类奖学金评选每学年举行一次,学生从二年级第一学期开始具备参评资格。第十条 各项奖学金的评选程序如下:(一)学校发布当年评选通知;(二)学生提交申请;(三)各学院组织答辩大会,申请学生进行答辩;(四)学院公示并上报初评结果;(五)校级评委会办公室汇总、复核初评结果,报校级评委会;(六)校级评委会组织“十佳学生”评选答辩会。第六章 公示和复议第十一条 各类奖学金的评选结果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第十二条 如学生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学院评选小组提出复议,评选小组应在接受复议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如学生对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选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级评委会提出复议,校级评委会应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该意见为最终结果。第七章 附 则第十三条 校级评委会和各学院评选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广东商学院学生学年综合测评办法广东商学院三好学生及奖学金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广东商学院学生个人单项优秀奖评定办法广东商学院优良学风班评选奖励办法(粤商院201075号)同时废止,校内其他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篇六)*交通大学坚持以学生健康发展为中心,围绕“价值引领+知识探究+能力建设+人格养成”四位一体的育人理念,以“充分发挥奖学金的引领作用,有效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作为奖学金工作目标,同时为保证奖学金评选工作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的中国籍本科生、研究生(包括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含全日制专业学位)。如奖项的适用范围或有所不同,详见各奖项的具体细则。留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由留学生发展中心结合留学生情况另行制定。第二条获奖学生一般应当满足本办法的评选条件, 但项目细则或协议另有规定的,按照项目细则或协议执行。第二章 奖学金类别第三条国家奖学金包括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颁发给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与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奖学金。其中,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根据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342号)、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19号)、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1号)文件精神,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旨在鼓励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第四条*市奖学金是由*市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35号)精神出资设立,用于激励*市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中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且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在校本科生。*市奖学金与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在获评条件上基本相同,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第五条专项奖学金是由企事业单位、个人及社会团体等与*交通大学签订相关协议、捐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额、评选条件、评审时间等根据协议内容确定,但一般要求学生诚实守信、学业表现优秀,同时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第六条优秀奖学金是由*交通大学设立,以激励广大交大学子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为初衷,分为本科生优秀奖学金、本科生学业进步奖学金和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两种。其中,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A、B、C三个等级,是目前我校覆盖面最广的奖学金;本科生学业进步奖学金用于奖励在评奖年度内学业表现进步明显的学生;研究生优秀奖学金细分为硕士生优秀奖学金与博士生优秀奖学金。优秀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交通大学学生处负责制定。第七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是学校统筹利用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社会捐赠等资金设立的,用于奖励支持表现良好的研究生更好地完成学业,分为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和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一般在秋季学期评审,具体细则由*交通大学研究生院负责制定。第八条新生奖学金是由学校面向高考取得优异成绩的交大新生设立的奖学金,具体细则由*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制定。第三章奖学金评定条件第九条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2遵守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4学习认真刻苦,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研究生应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5积极参加学术科技及课外文体活动;积极参与社会活动,热心集体工作。第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另行规定)。1有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考核不及格(指所有修读的课程);2在校期间受到过违纪处分且尚未解除;3参评年度受到院级或校级各类纪律处分;4参评年度违反学校学业诚信守则;5无特殊情况,一学期选修课程少于15学分者(本条仅适用于本科生前三学年);6无故不参加奖学金颁奖仪式或有违背奖学金协议内容的行为;7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延期毕业,参评年度内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原则上不具备当年度奖学金参评资格,具体由各学院根据奖学金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学院的实际情况予以明确。第十一条同一评奖年度内,本科生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可与其它奖学金兼得;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市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研究生优秀奖学金原则上只能获评一项。第十二条在外校交流的学生返校后,根据课程要求进行相应转换,以转换后课程参与当年评比,或按具体校际交流协议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转专业的学生不参与原学院(系)专项奖学金评选,其他类别的奖学金仍在原学院(系)参评。第四章 奖学金评定机构第十四条学校设立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学校分管校领导任主任,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发展联络处、医学院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任委员。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学生事务中心。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讨论和决定有关学生奖助学金的重要事项和问题,制定全校性奖助学金的评定办法,审批全校性奖助学金获得者名单。第十五条各学院(系)成立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59人组成,学院(系)党政领导、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思政教师代表、班主任代表、学生代表等应为评审小组成员。评审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制定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办法,负责本学院(系)学生奖助学金申报、评审等具体工作。第五章 奖学金评定流程第十六条奖学金评审工作一般在春季学期及或秋季学期集中开展;各类奖学金均采用申请制,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应在奖学金评审工作启动前报学生处核备案。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奖学金管理条例下发通知到学院(系),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公开发布通知,组织学生申请。第十八条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学院(系)评审委员会参考学生的学业表现和综合表现,结合学院(系)奖学金评审办法以及各类奖学金的要求进行评审。第十九条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由相关学院(系)根据奖项要求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核并推荐符合条件的候选人参加校级评审。第二十条奖学金实行公示、审批制度。学院(系)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获得各类、各级奖学金的初步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学校组织评审的奖学金,确定初评名单后,在校级层面进行公示无异议,报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一条学生个人对学院(系)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系)初评结果公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本学院(系)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3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如学生对本学院(系)评审小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评审小组答复后3个工作日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二十二条学生个人对校级评审奖学金评定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公示期内向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起申诉,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受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征求各方面意见,综合审查后做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领导批准,通知学生本人及学院(系),此处理意见为最终处理意见。第六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奖学金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由财务计划处和发展联络处根据“分类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第二十四条奖学金名单确定后,由学生处根据资金来源的不同,分别报财务计划处和发展联络处,并根据资金的到款时间经发展联络处和财务计划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给相应获奖学生。第二十五条在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年度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年度为学年,自*年9月1日起实施,原*交通大学奖学金评选管理办法同时废止。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大学学生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篇七)为更好地回馈和支持母校的建设与发展,校友吴国文先生在我校捐资设立“默默奖学金”,主要用于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在校大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根据吴国文先生与我校签订的“默默奖学金”协议,具体实施办法如下:一、奖励对象和标准 1、奖励对象:品学兼优具有正式学籍的二、三年级本科生。2、奖励标准:每年奖励28个名额,具体设奖方式如下:一等奖学金6名,每人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3000元;二等奖学金10名,每人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2000元;三等奖学金12名,每人每学年奖学金为人民币1000元。二、申请条件1、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2、努力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和学年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均排列本专业学生中的前30%,学年成绩科目不得少于12门次;3、具有较强的组织与管理能力,团队协作与沟通能力;4、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取得本奖学金1、有违法行为,受到司法机关处理者;2、因违犯校规校纪,受到校级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者;3、在考试、考查及平时测验中有作弊行为者。三,评定方法及程序:1、个人申请:每年10月上旬,根据学生的德智体综合测评成绩和学习成绩,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中国传媒大学“默默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提交学习成绩单、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2、学部(直属学院)初审:每年10月中旬,学部(直属学院)进行评议,学部(直属学院)奖学金评审组审核通过,提出获奖学金学生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在学院内公示,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正式名单并填写推荐意见,并将审批表、成绩单、获奖证明等有关材料上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3、学校审核:10月下旬至11月上旬,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中心按照“默默奖学金”条件进行审核,确定获得奖学金的初选人员,并上报吴国文先生;4、获奖名单确认:由捐赠方吴国文先生根据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确定奖学金学生正式名单及奖学金等级;5、奖学金发放:学校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在颁奖会结束后及时将奖学金发放到获奖学生的校园农行卡。(篇八)第一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0724号)、教育部办公厅(教财厅函201016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冀财教*144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64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冀教贷*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奖励的对象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第三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的标准为8000元。第五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的评审每学年安排一次,实行等额评审。第六条 为规范国家奖学金评审行为,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成立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廊坊师范学院院长任组长,参加院长办公会的其他校领导为成员,负责国家奖学金最终的审定工作。设立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学校领导任主任;办公室、学生处、教务处、安全工作处、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科研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其职责如下:(一)负责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二)审核拟获奖学生的资格;(三)审查各二级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四)审查拟获奖学生是否符合条件;(五)审议国家奖学金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六)受理学生在国家奖学金评定中的举报和投诉事宜;(七)负责向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交评选报告。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安排每年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各二级学院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学生代表为成员的评审小组,具体落实二级学院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工作。第七条 申请评审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秀,在校期间诚信评价等级达到A级;(四)积极进取、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综合素质强;(五)作风正派、行为文明、热爱集体、团结同学,具有良好的大学生形象;(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和综合测评排名均位列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且参评当年获得校级一等优秀学生奖学金,其它学年获得二等(含)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七)参评当年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排名超出年级、专业、本专科的前10%,但均位于前30%,应当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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