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

上传人:xiao****017 文档编号:13000504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2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与地勘单位的安全要求第一节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一、提高对矿山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认识国家在取消大量行政许可工作的同时,国务院颁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以法规形式确定在高危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立安全生产市场准入机制,是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事故的重要举措,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矿山企业依法申请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于促使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实现本质安全,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国家对高危险的重点行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目的是有效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设置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准入关口,从源头上严格把关,以防止和减少事故,实现安全生产工作由事后查处向事前防范转变。非煤矿山企业事故多发,是安全生产领域的重点和难点。虽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安全生产基础条件差是根本性的原因。做到符合条件的依法颁发许可证,准其生产;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不予颁发许可证或暂扣和吊销许可证,停止其生产。通过实施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要再坚决关闭和淘汰达不到颁证条件的小矿山(以及资源整合),提高矿山有安全保障的生产能力,提升矿山安全生产的整体素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矿山的各类事故。二、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认真执行国家总局对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与管理的要求,对全区现有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期限,一律定为2005年底,2006年实行持证生产(矿山、尾矿库、地勘单位与勘查工程)。凡是在年底前不申报安全许可证的,一律依法关闭;已经申报的企业但在规定限期内整改未能达到发证条件的,也要依法关闭。对于没有按期提出许可证申请和限期整改后仍不能达到颁证条件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通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吊销或收缴相关证照,停止水、电、火工品等生产物资的供应。对于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以及虽然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但有多个开采主体在同一地区作业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一律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第二节地勘单位安全生产基本条件一、取证单位:9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非煤矿矿山企业,是指从事非煤矿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采掘施工的企业,包括含有非煤矿矿山或者设有尾矿库的其他非矿山企业的矿山生产系统或者尾矿库。(按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要求,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也必须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发证对象:对于探矿工程不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地质勘探作业的企业(事业)以及探矿权人,必须具备地质勘查资质,安全监管部门再依法对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三、办证条件:地质勘探单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如下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一)从事地质勘探的单位必须合法生产。依法取得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证照;必须达到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取得自治区安监局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地质勘探活动。地质勘探单位在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经单位所在地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并签署意见。(二)地勘项目必须具有有关部门审查合格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或探矿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其中巷探工程的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设计由地级市安监局审查,并将探矿项目审查或同意的意见抄告国土资源和公安等部门。未通过审查的,不得开工。(三)地质勘探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具备矿山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取得自治区安监局核发的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四)地勘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和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地勘单位必须设置与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六)地质勘探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作业。(七)地质勘探作业环境条件和设备设施必须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和有关法规、标准的规定,具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四、审查标准:(9号令)第五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检查制度、职业危害预防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隐患整改制度、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制定作业安全规程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经费;(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其他从业人员按照规定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试合格;(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八)对有职业危害的场所进行定期检测,有防治职业危害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九)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对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和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检验,有预防事故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十一)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露天边坡、人员提升设备、尾矿库、排土场、爆破器材库等易发生事故的场所、设施、设备,有登记档案和检测、评估报告及监控措施;(十二)制订井喷失控、中毒窒息、边坡坍塌、冒顶片帮、透水及坠井等各种事故以及采矿诱发地质灾害等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十三)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生产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9号令)第十一条地质勘探作业企业的生产系统除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外,其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地质勘探必须具有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交通、通信联络工具和防护用品,海上勘探时,勘查船应当具有导航雷达、测深仪等电子观察设备;(二)民用爆炸物品、有毒化学药品和放射源必须有单独存放的仓库和安全保存的措施,并符合有关规定;(三)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应当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通讯报警装置;(四)勘探使用的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漏电保护装置和措施;(五)钻探工程:钻机应当有可靠的制动、防坠、防窜、行程限制、安全挂钩、手动定位器等安全装置,有钻机组装、拆卸和使用的安全措施,钻塔必须安装避雷设施和其它防护措施,避雷设施与钻塔应绝缘良好,活动工作台应当有防坠、防跑、制动装置和平衡绳、导向绳、手拉绳等安全装置,油气层钻探按照石油天然气开采技术保障条件执行;(六)巷探工程:应当有巷探工程设计及安全卫生专篇,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标志和信号,有防尘、防毒、防火、防爆、防雷、防洪、防风、防寒、防冻、防坍塌、防雪崩等安全措施,每个井巷应当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并采用机械通风,有满足探矿需要的独立排水系统;(七)地质测绘:高标观测仪器应当有平稳牢固的架设措施,坑道测量有测量方案和安全措施,城市测量(绘)有避让行人和电力设施的措施。第三节巷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巷探工程施工方案与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提纲供参考。1概述1.1探矿区位置、单位性质和隶属关系1.2探矿区范围、矿产资源普查、工程地质等情况1.3探矿区现状、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2编制依据2.1编制依据的文件(批准书、委托书、协议等)2.2编制依据的地质资料及有关安全生产的基础资料2.3编制依据的法规、规程、标准及技术规范3施工方案3.1探矿工程的总体布置3.2探矿井巷的参数3.3探矿井巷的施工方法3.4爆破方案和参数3.5井巷通风系统3.6井巷排水系统3.7提升运输系统3.8供电系统3.9供水、压气、通讯3.10主要设备4危害安全生产因素分析4.1自然危害因素分析4.1.1地质构造和主要岩体结构面4.1.2对施工不利的工程地质和岩石力学条件4.1.3水文地质条件4.1.4内因火灾倾向4.1.5有毒有害物质4.1.6其他自然危害因素4.2生产过程(主要生产环节、生产工艺)危害因素分析4.3附属设施(炸药库、废石场等)危害因素分析4.4探矿区内和废弃老窑等情况及其危害因素或者特殊要求5安全技术措施5.1总图布置、井巷口选址的可靠性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2防止井巷冒顶和井巷施工其他事故的措施5.3预防洪水淹井措施,井巷防排水及预防透水事故的措施5.4保障井巷通风安全可靠的措施5.5爆破安全措施5.6爆破器材加工、存储安全措施5.7提升、运输和机械设备防护装置及安全运行保障措施5.8供电系统及电器设备安全运行保障措施,防雷电措施5.9防尘毒等有害物质的措施5.10消防设施的设置,自然发火矿体的防灭火措施5.11废石场可能发生危害的预防措施5.12预防其他危害的措施6探矿安全装备、安全机构及人员配备6.1探矿安全检测和其他安全装备6.2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6.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组织6.4特种作业人员配备6.5从业人数及其安全教育培训工作7附图7.1探矿区及周边总平面布置图7.2井巷工程平面图7.3井巷及爆破参数图7.4矿井通风系统图7.5提升运输系统图7.6供电系统图7.7排水系统图7.8避灾路线图第四节、地勘项目“三同时”程序和勘查项目审查对照国家局规定条件,抽查坑探工程现场安全生产条件(每个地质勘查资质单位,各抽查坑探一个)附1:特种作业及人员范围包括(安监管人字2002124号):(一)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心、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二)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三)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四)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入员;(九)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十)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收测工,测风测尘工;(十一)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十二)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十三)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下,(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十四)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十六)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十七)经国家批准的其他作业。附2:事故分类、事故报告与事故调查处理要求:(一)事故分类按死亡人数:死亡事故,1-2人;重大事故:3-9人;特大事故:10-29人;特别重大:30人以上。按伤害方式:物体打击、车辆伤害、机械伤害、触电、淹溺、火灾、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帮、透水、放炮、中毒窒息.(二)事故报告1、报告程序:逐级报告现场人员企业负责人安监部门、当场政府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市级人民政府、省安监局及省级有关部门;重大、特大事故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省级安监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国家安监总局、国家有关部门;特别重大事故报告至国务院。2、报告内容事故单位、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初步原因、伤亡情况(人数、姓名、年龄、性别、工种、伤害程度)。3、报告方式:电话、传真。4、报告至最上一级领导机关时间要求死亡事故:24小时;重大事故:12小时;特大、特别重大事故:6小时。(三)事故调查处理轻伤重伤:企业;死亡1-2人:县人民政府或安监;死亡3-5人:市人民政府;6-29人,自治区;30人以上;国务院。四不放过原则第 8 页 共 8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计划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