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万职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答题及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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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 万 职 工 安 全 生 产 法 律 法 规 知 识 答 题 及 答 案部 门 : 姓 名 : 分 数 : 一 、 单 项 选 择 题 ( 共 50题 , 每 题 1分 , 共 50分 )1、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要 进 一 步 规 范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行 为 。 加 强 对 生 产 现 场 监 督 检 查 , 严 格 查 处 ( A )的 “ 三 违 ” 行 为 。 A、 违 章 作 业 、 违 章 指 挥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B、 违 章 生 产 、 违 章 指 挥 、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C、 违 章 作 业 、 违 章 指 挥 、 违 反 操 作 规 程2、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强 化 生 产 过 程 管 理 的 领 导 责 任 。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和 领 导 班 子 成 员 要 轮 流 现 场( B ) 。 A、 值 班 B、 带 班 C、 查 岗 3、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加 强 企业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 因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问 题 不 解 决 产 生 重 大 隐 患 的 , 要 对 企 业 ( C ) 给 予 处 罚 ; 发 生 事 故 的 ,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A、 岗 位 工 作 人 员 B、 当 事 人 C 、 主 要 负 责 人 、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4、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企 业 要 建 立 完 善安 全 生 产 动 态 监 控 及 预 警 预 报 体 系 , ( A )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生 产 风 险 分 析 。 A、 每 月 B、 每 半 年 C、 每 年5、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凡 企 业 超 能 力 、 超 强 度 、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的 , 要 责 令 ( B) , 并 对 企 和 企 业 主要 负 责 人 依 法 给 予 规 定 上 限 的 经 济 处 罚 。 A、 停 止 违 规 行 为 B、 停 产 停 工 整 顿 C、 边 整 边 改6、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从 2011 年 1月 1日 起 , 依 照 工 伤 保 险 条 例 的 规 定 , 对 因 安 全 生 产 事 故 造 成 的职 工 死 亡 , 其 一 次 性 工 亡 补 助 金 标 准 调 整 为 按 全 国 上 一 年 度 城 镇 居 民 可 支 配 收 入 的 ( C ) 计 算 , 发 放 给 工 亡 职 工 近 亲 属 。 A、 5倍 B、 10倍 C、 20倍 7、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企 业 要经 常 开 展 安 全 隐 患 排 查 , 并 切 实 做 到 整 改 措 施 、 责 任 、 资 金 、 时 限 和 ( C ) “ 五 到 位 ” 。 A、 结 果 B、 地 点 C、 预案 8、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对 发 生 重 特 大 事 故 或 一 年 内 发 生 (B ) 次 以 上 较 大 事 故 的 , 一 年 内 严 格 限 制 新 增 项 目 核 准 、 用 地 审 批 、 证 券 融资 等 , 并 作 为 银 行 贷 款 的 重 要 参 考 依 据 。 A、 3 B、 2 C、 1 9、 海 上 船 舶 “ 逢 七 不 开 ” 、 矿 山 企 业 “ 逢 大 暴 雨 天 气 停 产 撤 人 ” 和 “ 矿 山 调 度 室 10项 授 权 和 3分 钟 通 知 到 井 下 ” 等 都 属 于 ( A ) 。 A、 现 场 紧 急 撤 人 避 险 制 度 B、 领 导 干 部 轮 流 现 场 带 班 制 度 C、 预 警 制 度10、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 烟 花 爆 竹 、 海 上 船舶 “ 逢 七 不 开 ” , 旅 游 包 车 和 三 类 以 上 的 班 线 客 车 安 装 使 用 具 有 行 驶 记 录 功 能 的 卫 星 定 位 装 置 , 要 在 ( A ) 年 内 完 成 。 A、 2 B、 3 C、 1 11.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依 法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监 督检 查 人 员 不 得 少 于 ( B ) 人 , 并 应 当 出 示 执 法 证 件 。 A.3 B.2 C.4 12. 对 重 复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物 、 容 器 , 使 用 单 位 在 重 复 使 用 前 应 当 进 行 检 查 ; 发 现 存 在 安 全 隐 患 的 , 应 当 维 修 或 者 更 换 。 使 用 单 位 应当 对 检 查 情 况 做 出 记 录 , 记 录 的 保 存 期 限 不 得 少 于 ( C ) 年 。 A.4 B.3 C.2 13. 重 大 危 险 源 , 是 指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或 者 搬 运 危 险 化 学 品 , 且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数 量 (C )临 界 量 的 单 元 ( 包 括 场 所 和 设 施 ) 。 A. 等 于 或者 小 于 B. 小 于 . 等 于 或 者 超 过 14.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企 业 , 应 当 委 托 具 备 国 家 规 定 的 资 质 条 件的 机 构 , 对 本 企 业 的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每 ( B ) 年 进 行 一 次 安 全 评 价 , 提 出 安 全 评 价 报 告 。 A.半 年 B.3 C.2 15. 使 用 危 险 化 学 品 从 事 生 产 并 且 使 用 量 达 到 规 定 数 量 的 化 工 企 业 , 依 照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的 规 定 ( A)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证 。 A.应 当 取 得 B.不 用 取 得 C.企 业 自 愿 16.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由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活 动 , 处 ( C ) 的 罚 款 , 有 违 法 所 得 的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A. 20万 元 以 下 B. 50万 元 以 上 C. 20万 元 以 上 50万 元 以 下 17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规 定 :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的 (A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A 主 要 负 责 人 B.工 作 人 员 C.安 全 管 理 人 员 18. 生产 、 (B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对 其 铺 设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设 置 明 显 标 志 , 并 对 危 险 化 学 品 管 道 定 期 检 查 、 检 测 。 A.运 输 B.储存 C.使 用 19.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 B ) 企 业 , 应 当 向 国 务 院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部 门 负 责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的 机 构 办 理 危 险 化 学 品 登 记 。 A. 使 用 B. 储 存 C. 进 口 20. 新 建 、 改 建 ( C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港 口 建 设 项 目 , 由 港 口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按 照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的 规 定 进 行 安 全 条 件 审查 。 A. 搬 迁 B. 关 闭 C.扩 建 储 存 21.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管 理 条 例 公 布 施 行 的 时 间 是 ( B ) 。 A、 2006年 1月 11日 B、 2006年 1月 21日 C、 2006年 1月 26日 22、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 批 发 和 零 售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分 别 持 ( C )到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登 记 手 续 后 , 方 可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 A、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B、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许 可证 C、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许 可 证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23.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最 长 不 超 过 ( A) 年 。 A、 1年 B、 2年 C、 3年24.烟 花 爆 竹 零 售 网 点 之 间 的 距 离 不 得 少 于 ( C) 米 。 A、 10 米 B、 30米 C、 50米25.烟 花 爆 竹 零 售 场 所 的 面 积 不 小 于 ( C ) 平 方 米 。 A、 5平 方 米 B、 10平 方 米 C、 15平 方 米26.烟 花 爆 竹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的 保 质 期 为 ( A ) 年 。 A、 一 年 B、 二 年 C、 三 年27.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应 按 照 ( B ) 燃 放 , 不 得 以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和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方 式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A、 燃 放 说 明 B、 在 空 旷 场 所 C、 先小 后 大 28.举 办 焰 火 晚 会 以 及 其 他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活 动 , 应 经 ( B ) 部 门 审 批 许可 。 A、 安 监 部 门 B、 公 安 部 门 C、 消 防 部 门 29.从 零 售 网 点 买 回 的 烟 花 爆 竹 要 放 在 安 全 地 点 , 不 要 靠 近 ( A ) , 并要 防 止 鼠 咬 , 以 防 自 行 燃 烧 爆 炸 。 A、 火 源 、 热 源 、 电 源 B、 水 源 、 热 源 C、 电 视 、 冰 箱30.从 事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的 企 业 , 应 当 向 ( B ) 烟 花 爆 竹 的 企 业 采 购 烟 花 爆 竹 ,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零 售 的 经 营 者 , 应 当 向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 ) 的 企 业采 购 烟 花 爆 竹 。 A、 生 产 B、 生 产 、 批 发 C、 批 发 31.突 发 事 件 应 对 工 作 实 行 预 防 为 主 、 ( B )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 A.全 面协 调 B.预 防 与 应 急 C.综 合 治 理 32.地 震 等 级 划 分 为 : 微 震 、 ( B ) 、 破 坏 性 地 震 三 个 等 级 。 A.余震 B.有 感 地 震 C.强 震 33.特 别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 A ) 人 以 上 死 亡 , 或 者 100人 以 上 重 伤( 包 括 急 性 工 业 中 毒 , 下 同 ) , 或 者 1亿 元 以 上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A.30 B.50 C.10034.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制 定 的 应 急 预 案 应 当 至 少 每 ( B ) 年 修 订 一 次 ,预 案 修 订 情 况 应 有 记 录 并 归 档 。 A.2 B.3 C.535.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急 预 案 未 按 照 本 办 法 规 定 备 案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 B ) 万 元 以 下 罚款 。 A.2 B.3 C.5 36.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按 照 针 对 情 况 的 不 同 , 分 为 综 合 应 急 预案 、 专 项 应 急 预 案 和 ( B ) 。 A. 紧 急 处 置 方 案 B.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C.现 场 应 急 方 案37、 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坚 持 ( C ) 的 方 针 。 A .以 人 为 本 , 标 本 兼 治 B.安 全 第 一 , 预 防 为 主 C.预 防 为 主 , 防 治 结 合38、 我 国 职 业 病 防 治 工 作 实 行 分 类 管 理 、 ( B ) 治 理 。 A.彻 底 B. 综 合 C.分 期39、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工 作 分 工 , 全 国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的 监 督 管 理 由 ( A ) 负 责 。 A.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B.卫 生 部 C.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40、 根 据 国 家 现 行 职 业 卫 生 监 管 工 作 分 工 , 监 督 检 查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职业 健 康 监 护 情 况 , 规 范 职 业 病 的 预 防 、 保 健 以 及 职 业 病 的 检 查 和 救 治 工 作 由 ( A ) 负 责 。 A.国 家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B .卫 生 部 C.人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部 41、 工 会 组 织 对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违 反 职 业 病 防 治 法 律 、 法 规 , 侵 犯 劳 动 者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 有 权 ( A ) 。 A.要 求 纠 正 B.给 予 行 政 处 罚 C.责 令 停 产42、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监 督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自 2009年 ( B ) 起 施 行 。 A. 8月 1日 B. 9月 1日 C.10月 1日43、 ( A )是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的 责 任 主 体 。 A.生 产 经 营 单 位 B.国 家 C. 职 工44、 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及 时 、 如 实 将 本 单 位 的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向 (C )申 报 A.当 地 政 府 B.卫 生 行 政 部 门 C.安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45、 存 在 职 业 危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中 介 技 术服 务 机 构 , 每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危 害 因 素 检 测 , 每 (B )年 至 少 进 行 一 次 职 业 危 害 现 状 评 价 。 A.2 B.3 C.446、 ( A )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作 业 场 所 职 业 健 康 的 监 督 管 理 工 作 。 A 县 B.省 C.地 市 47、 ( B ) 应 当 加 强 作 业 场 所 的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工 作 , 为 从 业 人 员 提 供 符合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 准 的 工 作 环 境 和 条 件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保 障 从 业 人 员 的 职 业 健 康 。 A各 级 工 会 组 织 B生 产 经 营 单位 C企 业 、 科 研 单 位 、 政 府 机 关 48、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为 从 业 人 员 建 立 ( A ) ,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期 限 妥善 保 存 。 A职 业 健 康 监 护 档 案 B管 理 制 度 C应 急 预 案 49、 建 设 项 目 职 业 危 害 预 评 价 报 告 、 职 业 危 害 防 治 专 篇 、 职 业 危 害 控制 效 果 评 价 报 告 和 职 业 危 害 防 护 设 施 验 收 批 复 文 件 未 按 照 规 定 要 求 备 案 的 , 给 予 警 告 、 并 处 ( A ) 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A3 B.5 C.1 50、 产 生 职 业 危 害 的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的 作 业 场 所 应 当 生 产 布 局 合 理 , 符 合有 害 与 无 害 作 业 ( B ) 的 原 则 。 A不 分 开 B分 开 C适 当 分 开 二 、 判 断 题 ( 共 50题 , 每 题 1分 , 共 50分 )51、 山 东 省 工 业 生 产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监 督 管 理 办 法 规 定 , 建 设 项 目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应 当 进 行 审 查 而 未 经 审 查 合 格 , 施 工 单 位 擅 自 进 行 施工 , 或 者 未 按 照 批 准 的 安 全 设 施 设 计 进 行 施 工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限 期 改 正 , 可 处 1万 元 以 上 2万 元 ( 3万 元 ) 以 下的 罚 款 。 ( ) 52、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企 业 生 产 现 场 带 班 人 员 、 班 组 长 和 调 度 人 员 有 在 遇 到 险 情 第 一 时 间 下 达 停 产 撤 人 命 令 的 直 接 决 策 权 和 指 挥权 。 ( ) 53、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对 存 在落 后 技 术 装 备 , 构 成 重 大 技 术 隐 患 的 企 业 , 要 予 以 查 处 , 责 令 限 期 整 改 , 逾 期 未 整 改 的 依 法 予 以 关 闭 。 ( )54、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要 求 , 凡 企 业 超 能 力 、 超 强 度 、 超 定 员 组 织 生 产 的 , 要 责 令 停 产 停 工 整 顿 , 并 对 企 和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依 法 给 予 规 定 下 限 ( 上 限 ) 的 经 济 处 罚 。 ( ) 55、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因 安 全 生 产 技 术 问 题 不 解 决 产 生 重 大 隐 患 的 , 要 对 企 业 主 要 负 责 人 、 主 要 技 术 负 责 人 和 有 关 人 员 给 予 处 罚 ; 发 生事 故 的 , 依 法 追 究 责 任 ( ) 56、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规 定 , 发 生 特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的 , 要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追 究 县 级 ( 地 市 级 ) 分 管 领 导 或 主 要 领 导 的 责 任 ; ( )57、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规 定 , 对 重 大 、 特 别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负 有 主 要 责 任 的 企 业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终身 不 得 担 任 本 行 业 企 业 的 矿 长 ( 厂 长 、 经 理 ) 。 ( ) 58、 国 务 院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通 知 规 定 , 在 所 辖区 域 对 群 众 举 报 、 上 级 督 办 、 日 常 检 查 发 现 的 非 法 生 产 企 业 ( 单 位 ) 没 有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予 以 查 处 , 致 使 非 法 生 产 企 业 ( 单 位 ) 存 在 的 , 对 地 级市 、 县 (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主 要 领 导 以 及 相 关 责 任 人 , 根 据 情 节 轻 重 , 给 予 降 级 、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的 行 政 处 分 , 涉 嫌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任 。 ( ) 59、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煤 矿 、 非 煤 矿 山 要 制 定 和 实 施 生 产 技 术 装 备 标 准 , 安 装 监 测 监 控 系 统 、 井 下 人 员 定 位 系 统 、 紧 急 避 险 系 统 、压 风 自 救 系 统 、 供 水 施 救 系 统 和 通 信 联 络 系 统 等 技 术 装 备 , 并 于 2年 ( 3 年 ) 之 内 完 成 。 ( )60、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 于 贯 彻 落 实 国 发 2010 23号 文 件 进 一 步 加 强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的 意 见 规 定 , 对 发 生 的 重 大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 要 根 据情 节 轻 重 , 追 究 县 (处 )级 “ 一 岗 双 责 ” 分 管 领 导 或 主 要 领 导 的 责 任 。 后 果 严 重 的 , 要 按 规 定 追 究 市 (厅 )级 “ 一 岗 双 责 ” 分 管 领 导 或 主 要 领 导 的责 任 。 ( ) 61、 新 颁 布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条 例 覆 盖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营 和 运 输 的 安 全 管 理 。 ( ) 62、 生 产 、 储 存 、 使 用 、 经 营 、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的 安 全 主 管 人( 主 要 负 责 人 ) 对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全 面 负 责 。 ( ) 63、 危 险 化 学 品 单 位 应 当 具 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和 国 家 标 准 、 行 业 标准 要 求 的 安 全 条 件 , 建 立 、 健 全 安 全 管 理 规 章 制 度 和 岗 位 安 全 责 任 制 度 , 对 从 业 人 员 进 行 安 全 教 育 、 法 制 教 育 和 岗 位 技 术 培 训 。 ( ) 64、单 位 和 个 人 可 以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国 家 禁 止 生 产 、 经 营 、 使 用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 )65、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 公 安 部 门 ) 负 责 核 发 剧 毒 化 学 品 购 买 许 可 证 、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 ( )66、 负 有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不 可 以 随 意 进 入 危 险 化 学 品 作 业 场 所 实 施 现 场 检 查 , 向 有 关 单 位 和 人 员 了 解 情 况 , 查 阅 、 复 制 有关 文 件 、 资 料 。 ( ) 67、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应 当 提 供 与 其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的 化 学 品安 全 技 术 说 明 书 , 并 在 危 险 化 学 品 包 装 ( 包 括 外 包 装 件 ) 上 粘 贴 或 者 拴 挂 与 包 装 内 危 险 化 学 品 相 符 的 化 学 品 安 全 标 签 。 ( )68、 生 产 、 储 存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在 其 作 业 场 所 和 安 全 设 施 、 设 备 上 设 置 明 显 的 安 全 警 示 标 志 。 ( )69、 生 产 、 储 存 剧 毒 化 学 品 、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单 位 , 应 当 设 置 治 安 保 卫 机 构 , 配 备 专 职 治 安 保 卫 人 员 。 ( )70、 依 法 设 立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生 产 企 业 在 其 厂 区 范 围 内 销 售 本 企 业 生 产 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需 要 取 得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 ( )71、 从 事 剧 毒 化 学 品 、 易 制 爆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的 企 业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设 区 的 市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从 事 其 他 危 险 化 学品 经 营 的 企 业 , 应 当 向 所 在 地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申 请 。 ( )72、 危 化 品 从 业 单 位 可 以 凭 本 单 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使 用 许 可 证 、 危 险 化 学 品 经 营 许 可 证 购 买 剧 毒 化 学 品 、 易 制 爆危 险 化 学 品 。 ( ) 73、 用 于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应 当 封 口 严 密 , 能 够 防止 危 险 化 学 品 在 运 输 过 程 中 因 温 度 、 湿 度 或 者 压 力 的 变 化 发 生 渗 漏 、 洒 漏 ; 槽 罐 以 及 其 他 容 器 的 溢 流 和 泄 压 装 置 应 当 设 置 准 确 、 起 闭 灵 活 。( ) 74、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 托 运 人 应 当 委 托 依 法 取 得 危 险 货 物 道路 运 输 许 可 的 企 业 承 运 。 ( ) 75、 通 过 道 路 运 输 剧 毒 化 学 品 的 , 托 运 人 只 能 向 运 输 目 的 地 县 级 人 民 政府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剧 毒 化 学 品 道 路 运 输 通 行 证 。 ( ) 76、 自 然 灾 害 、 事 故 灾 难 和 公 共 卫 生 事 件 的 预 警 级 别 , 按 照 突 发 事 件 发生 的 紧 急 程 度 、 发 展 势 态 和 可 能 造 成 的 危 害 程 度 分 为 一 级 、 二 级 、 三 级 和 四 级 , 分 别 用 红 色 、 橙 色 、 黄 色 和 蓝 色 标 示 , 四 级 ( 一 级 ) 为 最 高 级别 。 ( ) 77、 重 大 事 故 , 是 指 造 成 3人 以 上 10人 以 下 死 亡 , 或 者 50人 以 上 100人 以下 重 伤 , 或 者 5000万 元 以 上 1亿 元 以 下 直 接 经 济 损 失 的 事 故 。 ( ) 78、 事 故 发 生 单 位 对 事 故 发 生 负 有 责 任 的 , 发 生 一 般 事 故 的 , 处 20万 元以 上 50万 元 ( 10万 元 以 上 20万 元 ) 以 下 的 罚 款 。 ( ) 79、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发 生 后 ,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和 当 地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立 即 启 动相 关 应 急 救 援 预 案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组 织 抢 救 , 防 止 事 故 扩 大 。 ( )80、 应 急 预 案 的 管 理 遵 循 综 合 协 调 、 统 一 指 挥 、 分 类 管 理 、 分 级 负 责 、 属 地 为 主 的 原 则 。 ( )81、 应 急 预 案 的 编 制 应 当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 本 单 位 的 危 险 性 分 析 情 况 。 ( )82、 生 产 经 营 单 位 应 当 制 定 本 单 位 的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计 划 , 根 据 本 单 位 的 事 故 预 防 重 点 , 每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综 合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或 者 专 项 应 急 预 案演 练 , 每 半 年 至 少 组 织 一 次 现 场 处 置 方 案 演 练 。 ( ) 83、 地 震 由 震 前 预 兆 、 主 震 和 余 震 三 个 阶 段 组 成 。 ( )84、 中 国 气 象 局 规 定 : 24小 时 内 的 降 雨 量 称 之 日 降 雨 量 , 凡 是 日 雨 量 在 20( 10) 毫 米 以 下 称 为 小 雨 , 20.0 24.9 ( 10.0 24.9) 毫 米 为 中雨 , 25.0 49.9毫 米 为 大 雨 , 暴 雨 为 50.0-99.9毫 米 , 大 暴 雨 为 100.0- 250.0毫 米 , 超 过 250.0毫 米 的 称 为 特 大 暴 雨 。 ( )85、 国 家 对 烟 花 爆 竹 的 生 产 、 经 营 、 运 输 和 举 办 焰 火 晚 会 以 及 其 他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活 动 , 实 行 许 可 证 制 度 。 未 经 许 可 , 任 何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不 得 生产 、 经 营 、 运 输 烟 花 爆 竹 , 不 得 举 办 焰 火 晚 会 以 及 其 他 大 型 焰 火 燃 放 活 动 。 ( )86、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零 售 点 可 以 直 接 从 烟 花 爆 竹 生 产 企 业 订 购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 ( )87、 烟 花 爆 竹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的 有 效 期 为 3年 。 ( ) 88、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按 照 产 品 药 量 及 所 能 构 成 的 危 险 性 分 为 A、 B、 C、 D四级 , A级 烟 花 爆 竹 产 品 必 须 由 专 业 人 员 燃 放 。 ( ) 89、 对 没 收 的 非 法 烟 花 爆 竹 以 及 生 产 、 经 营 企 业 弃 置 的 废 旧 烟 花 爆 竹 ,应 当 就 地 封 存 , 并 由 安 监 ( 公 安 ) 部 门 组 织 销 毁 、 处 置 。 ( ) 90、 禁 止 携 带 烟 花 爆 竹 搭 乘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 )91、 燃 放 烟 花 爆 竹 , 应 当 遵 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规 章 的 规 定 。 ( ) 92、 对 未 经 许 可 经 由 道 路 运 输 烟 花 爆 竹 的 , 由 交 通 ( 公 安 ) 部 门 责 令 停止 非 法 运 输 活 动 , 处 1万 元 以 上 5万 元 以 下 的 罚 款 , 并 没 收 非 法 运 输 的 物 品 及 违 法 所 得 。 ( )93、 从 事 烟 花 爆 竹 批 发 的 企 业 、 零 售 经 营 者 可 以 采 购 和 销 售 非 法 生 产 、 经 营 的 烟 花 爆 竹 。 ( )94、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批 发 )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 可 以 向 取 得 烟 花 爆 竹 经 营 ( 零 售 ) 许 可 证 的 经 营 者 供 应 按 照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应 由 专 业 燃 放 人 员 燃放 的 烟 花 爆 竹 。 ( ) 95.职 业 病 病 人 依 法 享 受 国 家 规 定 的 医 疗 待 遇 。 ( )96. 用 人 单 位 应 当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安 排 职 业 病 病 人 进 行 治 疗 、 康 复 。 ( )97. 对 在 职 业 健 康 检 查 中 发 现 有 与 所 从 事 职 业 相 关 的 健 康 损 害 的 从 业 人 员 , 应 当 调 离 原 岗 位 , 并 妥 善 安 置 ( ) 。98 当 事 人 对 职 业 病 诊 断 有 异 议 的 , 应 当 向 当 地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申 请 鉴 定 。 ( )99 职 工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 所 在 单 位 应 当 自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60日 内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 )100 用 人 单 位 未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的 , 职 业 病 病 人 或 其 直 系 亲 属 、 工 会 组 织 在 其 被 诊 断 、 鉴 定 为 职 业 病 之 日 起 6个 月 内 , 可 以直 接 向 劳 动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提 出 工 伤 认 定 申 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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