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

上传人:最*** 文档编号:12989045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2.5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劳动合同纠纷员工职责范围内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承担【案情介绍】被告B女士系原告A分公司的员工,在职期间担任金桥店店长职务。20XX年8月10日原告下设金桥店厨房发生火灾。同月X日,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对原告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以原告存在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并罚款3万元的处罚。原告于20XX年10月5日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被告B女士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上海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及委托关系】原告:A分公司;代理人:律宏专家律师被告:B女士【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B女士向原告A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陈述与答辩】原告陈述:被告B女士于20XX年6月1日进入原告处工作,担任店长一职,20XX年8月10日,被告所管理的餐厅有大量油污加上员工操作不当酿成火灾,使原告的饭店设施被严重毁损,原告不得不重新装修,更严重的是,8月20日原告被上海市XX去公安机关消防支队责令停业停产并罚款人民币3万元,致使原告长期不能营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原告认为,被告B女士作为店长,对火灾发生负有严重的管理失职的责任,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的答辩:被告B女士辩称,原告所述并非事实,由于原告拖欠工资,被告于20XX年9月27日辞职。由于被告就工资等事宜向原告提出仲裁以及诉讼,原告才要求被告赔偿火灾损失。火灾发生与被告无关,防火、消防事宜由工程部负责,并非被告的职责。20XX年8月10日之前,被告与厨师长在店长会议上曾当面向法定代表人提出清洗厨房的排风通道,防止火灾,法定代表人却没有同意。因此,被告不同意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举证和质证】原告证据:(一)证据1:仲裁裁决书。证明:本案经仲裁前置程序。(二)证据2: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缴纳通知书。证明:原告因失火被上海市XX区公安消防支队责令停业整顿。(三)证据3:仲裁庭审笔录。证明:被告对原告在仲裁庭审中提供的证据已予以认可。(四)证据4:收条、支票存根以及发票。证明:原告维修失火的店面支出79,236.50元人民币。(五)证据5:20XX年6月至11月营业汇表。证明:原告店面失火造成20XX年8月10日至9月1日左右停业,造成原告营业损失。(六)证据6:20XX年8月、9月员工工资单。证明:原告照常支出员工工资,火灾造成原告工资损失。被告B女士质证:(一)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真实性无异议。(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4有异议。(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5中20XX年五、六、七、十月营业汇总表表示不清楚,对八、九月营业汇总表无异议。(四)被告表示对原告提交的证据6不清楚。【庭审辩论】焦点:被告B女士在原告处工作时其具体工作内容及相应权责是否包括对店内财物进行安全管理。【调解或判决】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之前提条件应当是劳动者具有相应工作职责、劳动者对损失发生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本案中,被告作为负责原告下设金桥店全面营运的店长,其应当对金桥店财产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在金桥店发生火灾造成部门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被告作为店长可以认定具有一定过失。原告要求被告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结合原告提供的维修费用证据以及被告工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八条,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B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分公司经济损失8,000元。负有经济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一、仲裁前置的一般情形及例外*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点评*上述案例为劳动纠纷案件,属于仲裁前置的范围。1、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般需要先经过劳动仲裁,但是也存在例外情况:A、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此类案件劳动者可不经过劳动仲裁直接起诉。B、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2、如有证据证明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3、对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双方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分公司是否可以成为诉讼主体*法条链接*1、民事诉讼法(新)第四十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2、民诉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旧)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专家点评*上述案例中原告为一家分公司,一方面,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行为产生的后果均有公司来承担。另一方面,根据我国立法的规定,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法人的资格,但可以成为诉讼的主体,即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加诉讼。三、如何界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责任*法条链接*第一,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第二,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的内容设定上应该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专家点评*上述案例的焦点在于被告B女士的职责是否包括管理并保障店内财务的安全,因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不明,所以A分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及同行业的惯例便成为了界定这一问题的依据,根据一般的行业惯例我们可以判断出管理店内财物应当属于店长B女士的职责之一。而上述案例中B女士在发现店内设施存在安全隐患后,并没有采取行之有效的解决方案,因此,被告B女士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关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问题*法条链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迟延履行金。”*专家点评*对于上述案件被告B女士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A分公司经济损失,属于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如逾期不履行支付义务应当支付迟延利息。1、对迟延履行债务有两种惩罚方式:一种是因为迟延履行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利息;另一种是因为迟延履行非金钱债务而支付迟延履行金。2、非金钱履行义务主要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及停止侵害等。3、迟延利息、迟延履行金应当从履行期满的次日计算。4、民诉意见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制作设计,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模板表格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