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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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西昌市人民医院向社会公开承诺书1、谢绝患者及其亲友馈赠的“红包”、礼品。2、拒绝接受任何经销商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我院任何工作人员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3、严格执行“五个负责制”,即首诊负责制、首问负责制、首遇负责制、首接负责制、首诉负责制,规范服务流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4、严格遵守国家物价政策,并为住院病人提供住院费用“一日清单”。5、本院总部急诊科24小时应诊,急救车24小时待命,接到急救电话立即出车。24小时急救电话:8888120,投诉受理电话:18981569120。西昌市人民医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是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是规范我院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履行职责的重要制度,是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保证。为了加强医院党风廉政建设,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着眼防范;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落实。 第二条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我院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医院总体发展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和部门目标管理,努力促进我院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章 责任内容第三条 党政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总支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实行统一领导,负全面领导责任。对院党政领导班子及党群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部门的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3、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对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职责范围内的党员、职工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 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上级党委行政领导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结合实际制定医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提出任务,并组织实施,做到有布署、有监督、有检查、有总结。 2、开展党性党风和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指示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加强医德医风建设。 3、根据党和国家以及上级领导机关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和制约机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督促落实,做到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4、充分发挥纪检部门作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从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5、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6、加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反腐败工作领导,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力度,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支持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履行职责。 7、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 第五条 党总支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院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和党政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章、制度。 3、主持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负责或受上级领导机关委托对党政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 4、组织院党政领导干部学习、贯彻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指导制定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制度和措施。 5、关心和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指导案件的查处工作。 6、发挥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组织的作用,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7、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调查、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党总支副书记协助党总支书记、院长在全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对医院行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行政领导班子的廉洁自律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严格履行廉政责任制,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协助党总支书记组织好院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4、组织院行政领导班子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行风廉政建设的文件和指示,分析医院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5、指导和支持监察审计工作,及时听取汇报,并指导案件的查处。 6、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领导和部门及时解决。 第七条 副院长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协助党总支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根据分工,对分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加强对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督促分管部门的领导干部严格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指导分管部门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上级和院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规章制度在分管部门贯彻落实。 3、参加分管部门的干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纠正和解决部门行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涉及科以上干部的问题或其他较重大的问题应及时向党总支书记和院长汇报。 4、组织责任范围内行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考核,指导和支持有关部门了解情况,查处违法、违纪、违规事件。 5、认真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及时了解和分析分管部门行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督促部门干部及时解决。 第八条 纪委书记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主持医院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面工作。在党委和上级纪检部门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及其他党的法规规章、制度,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2、组织协调对各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遵守各项党风廉政制度情况的督促、检查。 3、结合院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全院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制定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计划并组织监督和检查。 4、领导院党风廉政教育、信访和案件查处工作。 5、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负责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调研,分析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认真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纪委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负责相应的职责。 第九条 党支部书记、科主任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1、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科主任对本部门的行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本支部和本科室严格履行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各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 3、组织本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教育学习,支部书记、科主任主持本支部、本部门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 4、定期分析本支部、本部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情况,及时解决和处理本支部、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问题。负责本支部、本部门廉政谈话,受院党政领导委托,协助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5、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院有关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贯彻落实党风行风廉政建设的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和检查。 6、广泛听取干部、职工的意见,认真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重要问题应及时向党委、纪委和主管院领导汇报。 第三章 责任考核第十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制度。党委统一领导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建立由党委、行政领导以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组成的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加强对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工作的领导,组织对各支部书记、各科室主任领导干部党风行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医院纪检监察室),负责日常工作。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要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1、院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负责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2、院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科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监督检查。三、纪检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报告制度。 1、党委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上级党委。 2、各部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本部门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报院党委。 3、各级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廉洁自律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责任追究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违反党风廉政责任制的规定,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的规定,需要给予组织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意见,经党委研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1、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处理;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办理;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2、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财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3、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6、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责令其辞职或者对其免职;包庇、纵容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对群众反映强烈,疑点很大,但一时难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可先采取调离、免职等组织手段进行处理。 8、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党纪处分。 第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院、科领导干部。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领导班子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建设,贯彻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健全我院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机制,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院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问题,必须严格遵守“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集体议事,并以会议表决形式体现集体意志。 第二章 议题范围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重大问题是: 1、研究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重要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及报请市委、市政府和市卫生局等有关部门上级批示的重大问题; 2、研究医院体制改革、制度规章、发展规划、财政收支预算安排等问题; 3、研究本院年度工作计划、总结、业务发展和医疗质量管理等工作; 4、研究本院规模较大、金额5万元以上的投资、工程、土地等财、物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计划; 5、研究物资设备购置、大型设备维修、项目合作等事项; 6、研究涉及医院整体利益和全体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与问题; 7、研究机构设置、编制调整和组织人事变动事项,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范围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奖惩等问题; 8、研究其它重大问题。 第三章 程序与要求第四条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或委托主持工作的副院长)主持,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副院长、院长助理、医院办公室主任参加会议。根据议题需要,院长或主持人可以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可以参与议事,但没有表决权。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周一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医院办公室主任负责会议记录。第五条研究重大问题的行政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可举行,其中该项工作的分管院领导必须到会。讨论干部人事问题时,实到会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六条领导班子研究重大问题,按下列程序进行: 1、会前调研。在研究重大问题前,必须加强调查研究,可采取召开咨询会、座谈会或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对涉及全院职工切身利益,需要进行听证或者公示的重大事项,应当先进行听证和公示。2、会前协调。研究重大问题不得搞临时动议,议题应当在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之间作会前协调,决定是否上会。3、材料准备。由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处室准备上会材料,会议议题及有关材料(除在会前需要保密的外)一般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报送医院办公室整理。4、会前通知。会议通知必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由医院办公室电话通知形式,告知应到会人员。5、议题和材料分送。会议议题和有关材料,由医院办公室和有关职能处室共同负责印发,提前半个工作日送达应到会人员,确实无法书面送达的,可用电话或其他形式通知。6、会中讨论。会议一般由主要负责人主持,分管院领导或有关科室介绍上会材料,并安排足够的时间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时,主要负责人应在认真听取其他成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可以书面形式在会上表态。 7、逐项表决。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时,可进行表决;讨论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须将每位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干部任免事项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院行政公务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指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行政事项的表决结果作为参考,由院长作出最后决定。8、形成纪要。院行政公务会议研究重大问题时应依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形成会议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除按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议题内容可从简外,其它议题须记录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第七条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集体议事及会议表决的,领导班子成员在请示院长后可应急处理,事后应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第四章 违规处理第八条凡重大问题未经领导班子议事或会议表决或事后未及时向领导班子报告形决定的,对主要责任人予以批评,并责成纠正。第九条本规则的执行情况接受市卫生局和市委、市政府的监督检查。如发生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本规则所涉及的内容,凡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议事规则的执行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本规则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建设、有效地实施党内监督,改进作风,增强团结,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有效贯彻执行的重要途径。为使党内民主生活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医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一)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本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言者无罪,闻者足戒”的精神,遵循“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敞开思想,畅所欲言,沟通思想; (二)要严于解剖自己,主动检查思想、工作作风和生活上的缺点和错误,诚恳接受别人的批评与帮助; (三)开展批评要与人为善,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防止在细小问题上纠缠; (四)要遵守民主生活会的纪律,不许压制批评和对批评者打击报复,不得把党组织内部交流思想的情况向外泄露。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 根据上级规定,党委、支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若实际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七月上旬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一般应在十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的,必须报告上级党组织同意。 三、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深入调查研究、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按照班子分工,落实分管工作的情况; (六)上级要求召开的专题生活会的内容按上级规定执行。 四、民主生活会的程序和要求 (一)党委、支部民主生活会召开日期及议题,一般应提前三天报告上级党组织,待上级党组织同意后,提前通知参加会议的人员,以便作好会议准备。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的准备工作程序:确定会议中心议题。要根据上级党组织关于民主生活会的要求,根据单位实际,确定民主生活会议题和需要解决的一、二个突出问题。广泛征求意见。党委召开民主生活会之前,要通过召开党内外群众座谈会、个别谈心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由党委办公室收集汇总。党支部可由组织委员通过个别谈心征求本支部党员群众的意见。发出会议通知。党支部以口头形式将会议时间、内容通知支部委员。党委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全体班子成员,以便做好准备,妥善安排工作,保证按时参加会议。(三)民主生活会召开程序。1、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2、会议分别由党委、党支部主要负责人召集主持,主持人要说明本次民主生活会的议题、内容,并提出具体要求;3、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4、与会人员发言,在进行自我汇报、检查的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由主持人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将会议情况和意见转告缺席人;5、由主持人将会前收集征求到的群众对班子或成员的批评意见、建议在会上反馈。6、主持人进行归纳总结,并研究能当场解决的问题。请参加会议的上级组织领导或代表讲话。(四)民主生活会落实阶段的工作程序。1、落实整改。对班子集体存在的问题,会后要制定措施,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及时向群众反馈。班子成员个人存在的问题,也要主动整改,主要领导要加强督促检查。2、及时汇报。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和解决的主要问题,按照有关要求由医院组织人事科及时用书面形式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支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由支部书记向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专题口头汇报。3、民主生活会的记录会后要及时整理归档,妥善保管。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党内民主监督制度为了加强新时期党的自身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搞好党内民主监督,结合医院实际特作如下规定:一、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和内容党内民主监督的任务是保证党的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执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的规定,揭露和纠正一切损害党的利益、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防止党内各种不良倾向的发生,保持和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内民主监督的重点是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党章第三条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五条党的各级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准则规定的各项原则,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有关内容。当前应特别强调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一)必须严格党的政治纪律,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二)必须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决定重大问题。不搞家长制、一言堂。把个人权利凌驾于党组织之上。(三)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忠于职守,不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反对官僚主义。(四)必须任人唯贤,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五)必须坚持职业准则,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在职业道德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六)必须艰苦奋斗,廉洁奉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自觉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封建残余思想的侵蚀,永保共产党人的本色。(七)必须时时处处以维护党的利益为已任,勇于同各种违法行为和错误倾向作斗争。二、党内民主监督的主要途径实行党内民主监督,主要是通过党组织对党员、党员之间以及广大群众进行监督。任何一级党组织和每个党员,既是监督者又是被监督者,其主要途径是:(一)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党内组织生活,按时参加所在支部和党小组的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自觉接受支部、党小组的监督。(二)按时开好一年两次的班子民主生活会,每次领导干部必须参加,也可吸收部分党员、干部参加,要确保党内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政治性、原则性。(三)坚持对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内工作考核鉴定制度。党员领导干部任期届满或调离工作前,有关部门要按德、能、勤、绩的标准,对其进行考评,全面作出鉴定,并以此为依据决定干部的使用、任免、升降和奖惩。(四)党的基层组织、领导干部都要十分重视党内外群众的来信来访,认真听取党内外意见,并要认真解决处理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防止出现越级上访和突发性事件。三、党内民主监督应遵循的原则(一)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功劳大小,都必须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不允许有不接受监督的特殊党员。要严禁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岐视、刁难和打击报复,违者要严肃处理。(二)民主公开的原则。要尊重和保护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积极参与监督,自觉接受监督。要克服只有组织监督党员,领导监督党员和上级组织监督下级组织的单向监督做法,实行公开民主的全方位的监督。(三)实事求是的原则。党内监督要以事实为依据,以理服人,做到监督批评要准确。对以监督为名,在党内搞派性活动或泄私愤、图报复以及有意诬陷、诽谤他人的,必须进行追究和处分。(四)统筹安排的原则。要把党内民主监督与党的自身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等各项工作结合起来,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院务公开制度 实行医院院务公开是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保证职工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加医院管理的重大举措;是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好医院,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的必要前提;是加强医患沟通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有效手段。为此,特制定院务公开制度:一、在医院公共场所悬挂或张贴医院执业许可证;门诊、急诊、住院的医师、护士值班安排;服务规范;便民措施;收费项目和标准;行风建设有关规定。安装医疗服务投诉信箱和投诉咨询电话:18955081120 行风、纪检办。 二、在医院公共场所安装电子触摸屏等免费查询系统,提供就诊程序、卫生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基本情况、医疗服务价格的查询服务。 三、为门诊患者提供处方费用清单,向住院患者提供每日费用清单;向患者提供病历资料复印或复制服务。 四、将单病种上报上级部门,由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登报公示。 五、病人就诊疾病情况、治病原则、医疗费用,通过各科室医患沟通细则向病人说明。 六、党委的重大决策(决议);党委民主生活会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任期、改选等;年度工作完成情况,重要工作通报情况;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民主评议党员情况;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发展新党员、预备党员转正等情况;党费缴纳情况在一定场合向党员或职工做说明或公开。 七、每年召开一次职代会,公开审议医院一年的工作报告,医院建设和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体制、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规章制度等。 八、通过院周会或院务公开栏每月公开医疗质量、护理质量、医德医风检查、业务工作量完成情况。 九、通过院务公开栏适时公开引进人才计划、年度考核与评优工作、民主评议院领导干部、中层干部任免情况等。 十、通过职代会或院务公开栏适时公开医院经济收支和经济目标完成情况财务预算收支情况、医院招待费使用情况、内部财务审计结果等。 十一、适时公开基建项目的招标情况、院内基建维修、大型医疗设备的招投标情况、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的招议标情况、药品、试剂、器械的集中招投标采购情况;国家重点监控的药品使用情况等。 十二、通过职代会、院务会、技术委员会适时公开重大技术项目的引进、医院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维修、重大设备的购置等。 十三、对多数职工要求公开的内容及其他要求公开的事项由院务公开工作组提出报院务会议审核,适时公布。 十四、严格公开程序、公开时间,做到常规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个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 十五、建立由工会、职工代表和有关人员组成的院务公开监督小组。 监督小组的职责是依据有关政策和法律,监督院务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全面、及时,程序是否合法,职工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得到认真解决和答复。院务公开监督小组要定期对院务公开情况和有关部门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并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医院院务公开各有关责任人对院务公开监督小组的意见和建议应在三十日内给予答复或说明,对其中需要整改的事项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接受职工监督。医院职工和职工代表对公开的有关重大决策和重大事项依法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一遵守医德规范,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尽职尽责,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任何时候不准以冷、硬、顶、推、拖的态度对待病人。 二坚持原则,不以医谋私,不开人情处方、人情假或病情不相符合的诊断书或假报告。 三严格执行医疗护理常规,按病情选用恰当药物和必要检查,不得小病大治,开大处方,乱检查,增加病人或单位经济负担。 四不收受和索取病人或家属的“红包”与礼物,不请吃,如无法谢绝,可通过组织妥善处理。 五不得以患者名义为自己或熟人开“搭车”药,做“搭车”检查。不得为拉关系,把自费项目改为公费项目,或少收费、不收费。 六遵守药品管理法和医院规章制度,不私自向病人销售药物或推销非医疗性商品。 七未经批准不得在外兼职或利用业余时间行医,谋取私利。 八爱护医院仪器设备、药品及其它公共财物,不浪费、不侵吞、不损坏、不以公物做人情。 九遵守劳动纪律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坚守岗位,不擅自离岗或上班办私事。 如违反上述规定,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的责任,除给予通报批评、扣罚奖金外,并与评优晋级、职称评聘、学习深造等挂钩。对有投诉记录的年终不得被评为优秀,对严重违规、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者,给予降级、取消责任医生资格、缓聘、解聘、吊销执业执照等处理,对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西昌市人民医院廉政谈话制度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省纪委、监察厅和市纪委、监察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建立和实行谈话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的方针,教育党员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提高党员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预防和遏制不廉洁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第三条 廉政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廉政谈话的对象是:医院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及部分重点临床科室主任;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存在问题的人员;或有一般廉洁自律问题、轻微违纪问题的党员和干部。第四条 廉政谈话分为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和常规性廉政谈话。履新廉政谈话主要是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沟通思想,明确廉政责任和要求,一般在领导干部上任之初进行,也可以在新任职后一段时间进行。诫勉性廉政谈话主要是了解核实有关党员、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情况,并对其进行警诫教育和劝勉,内容和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常规性谈话主要是在节假日前或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需要,适时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教育或沟通情况,一般每年安排一次。第五条 履新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应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如何加强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如何遵守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明确其所任职务相应的党风廉政责任。第六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要突出党纪国法教育,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还要了解被谈话人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方面发生的苗头性问题;群众反映较多,虽不构成违纪,但已产生不良影响的问题;群众举报的属于自查自纠范围的问题;组织上认为需要提醒、告诫的其他问题。第七条 常规性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领导干部对廉洁自律情况的汇报;反馈群众对其在廉洁自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提醒领导干部加强廉洁自律建设,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第八条进行谈话前,谈话工作承办部门及人员,应根据谈话类型的选择及谈话对象的不同,对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廉洁从医,有针对性地宣传党纪法规,提出廉洁自律要求,对违纪苗头性问题进行告诫,提出谈话意见并送主谈人审定。第九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前,有关部门要做必要的调查核实工作,谈话时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注意方式方法,要注意保护检举人,批评提醒要到位。谈话时需有专人记录谈话内容,并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第十条 诫勉性廉政谈话中,被谈话人对廉政谈话要正确对待,对谈话内容必须表明态度,实事求是、负责任地说明情况,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字;对存在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写出情况说明或书面检查,提出自律整改意见,上交医院纪委,并在限期内切实整改。如需要被谈话人就某些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的, 被谈话人要以书面形式表述,并及时上交医院纪委审办,由其向市纪委通报。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将谈话记录装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对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行为,但没有作为初核案件对象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注重阐明严于律己的观点,教育其警钟长鸣;对那些犯有一般性违规或轻微违纪问题,经过初核了结而未立案的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观点要明确,批评要中肯,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对其今后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或生活作风提出要求;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失实的,应采取适当的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为其澄清;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被谈话人必须抓紧认真整改;若发现有严重问题,上报市纪委提出进一步的处理意见。对经诫勉性廉政谈话后半年内仍无改进者,医院纪委可以向党办、人事部门提出对被谈话人的任用及取消评先资格的建议。第十二条 廉政谈话一般采用与被谈话人个别谈话的方式,对普遍性问题,也可采用会议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对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应由市卫生局纪检组领导进行。 第十三条 履新及常规性廉政谈话的实施按照分级负责和党政配合的原则进行。医院党政领导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由纪委委员协助分组进行谈话,谈话以医院党政领导为主,党委、纪委可派人参加。诫勉性廉政谈话由纪委具体负责,也可由医院党政领导直接负责。第十四条 履新廉政谈话、诫勉性廉政谈话、常规性廉政谈话的谈话时间、地点和谈话方式,由主要负责谈话的领导确定。第十五条 健全和落实廉政谈话制度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中层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岗位责任,加强对所属党员、科室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提醒、劝导。凡对所属党员、科室成员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不及时谈话提醒,以至发生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在追究违纪违法者本人责任的同时,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医院纪委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考评制度实施方案根据卫生部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医院医德医风建设,树立“救死扶伤、爱岗敬业、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新风尚,提高广大职工的职业道德素质和工作水平,特制订本方案。 一、医德医风考评标准 (一)基本标准(基础分80分) 1、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15分) 加强政治理论和职业道德学习,树立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服务意识,大力弘扬白求恩精神。增强工作责任心,热爱本职工作,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2、尊重患者的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10分) 对患者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贫富都平等对待,不得歧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在开展临床药物或医疗器械试验、应用新技术和有创诊疗活动中,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3、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10分)关心、体贴患者,做到热心、耐心、爱心、细心。着装整齐,举止端庄,服务用语文明规范,服务态度好,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和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4、遵纪守法,廉洁行医。(10分)严格遵守卫生法律法规、卫生行政规章制度和医学伦理道德,严格执行各项医疗护理工作制度,坚持依法执业,廉洁行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收受、不索要患者及其亲友的财物。不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收受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给予的财物、回扣以及其他不正当利益,不以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和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为由,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反规定外出行医,不违反规定鉴定胎儿性别。 5、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10分)严格执行诊疗规范和用药指南,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6、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10分)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等医疗活动。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的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步。 7、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15分)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二)加分扣分标准 1、加分项目 (1)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抢救、救灾、舍己救人受到赞扬的加5分。 (2)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受同级卫生主管部门表彰的加5分;获市级表彰的加10分。 (3)被评为单位的先进工作者加3分。 (4)被评为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先进工作者加5分;被评为市级先进者加10分。 (5)医德伦理和业务知识考试95分以上者加2分,100分者加3分。 (7)受到病人及家属表扬的个人加5分,表扬集体的,有关人员各加1分。 (8)受到单位来信表扬或病人赠送锦旗的个人加5分,给集体的科内有关人员各加1分。 (9)拒收红包、回扣、财物、有价证券、不接受病人吃请或拾金不昧等好人好事,并有登记为依据的加5分。 (10)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受医院表彰的加5分。 (11)开展新项目新技术填补医院空白的加5分;填补本市空白的加10分。 (12)凡获科技成果奖且为课题完成者:区级奖加3分;市级奖加5分。 (13)论文或译文在杂志刊登或会议发表者:县、市级加2分;省级加5分;国家级加10分. (14)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出,避免重大损失的加5分。 2、扣分项目 (1)被投诉服务态度差,经核查属实的扣10分;造成不良影响扣15分;性质恶劣,影响单位形象的扣20分。 (2)无故迟到早退每次扣1分,旷工1次(天)扣10分。 (3)离岗、串岗每次扣1分。 (4)无故不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接受职业道德教育,每次扣2分。 (5)未能按时上交医德医风考评表者扣2分。 (6)礼貌待人,仪表整洁,戴证上岗,违者1次扣1分。 (7)未履行好告知义务和服务承诺,造成不良后果的扣5分。 (8)工作中发生的问题解决不及时或敷衍、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9)与服务对象发生吵架或有冷、硬、顶、推现象,属首次且经教育认识态度好的扣10分,屡教不改的扣20分。 (10)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群众上访控告,经查证属实的扣10分。 (11)以工作之便收受红包、回扣或利用诊疗(工作)之机推销药械等谋取私利者扣30分。 (12)有恶劣违纪行为,情节严重的扣20分。 (13)有意捏造或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严重损害单位形象的扣20分。 (14)私自外出体检、手术的扣5分。 (15)泄露病人隐私或秘密,未造成不良影响者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者扣10分。 (16)不按时完成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扣5分。 (17)同志间闹不团结,影响工作扣5分,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18)学术上不尊重别人,故意诋毁他人名誉,造成不良影响的扣10分。 (19)工作中出现一般差错者扣5分;发生较大差错者扣20分;发生严重差错属等级事故的扣30分。 (20)不遵守技术规则,对病人开假医疗证明的扣10分。 二、考评方法 医德考评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与医务人员的年度考核等工作相结合,每年进行一次。为每位医务人员建立医德档案,考评结果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考评工作分为三个步骤:(一)自我评价。医务人员各自根据医德考评的内容和标准,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表现,实事求是地进行自我评价。 (二)科室评价。在医务人员自我评价的基础上,以科室为单位,由科室考评小组根据每个人日常的医德行为进行评价。 (三)单位评价。由医疗机构的医德考评机构组织实施,根据自我评价和科室评价的结果,将日常检查、问卷调查、患者反映、投诉举报、表扬奖励等记录反映出来的具体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每个医务人员进行评价,作出医德考评结论并填写综合评语。 考评结果:总分达95分为优秀,7594分为良好,6074为一般, 59分以下为较差。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占考评总人数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 三、实施办法 (一)实施要求 每年开展一次考评,考评结果归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或人事档案。 (二)奖惩规定 医德医风考评总评结果与科室、个人评先评优等奖励挂钩,作为应聘、晋升、评先的首要条件。每年对医德医风“优秀”人员给予表彰;对医德医风“一般”者进行批评教育,取消该年度的评先资格,并限期改正,暂缓晋升、聘任或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在对医务人员进行年度考核时,医德考评应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医德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称职或不合格。 (三) 健全机构,加强领导 医院由党委、纪检、院办、人事、医务科、护理部组成考评领导小组,组织好有关职能科室和考评小组认真实施,落实责任,并结合医院不断发展的实际,及时充实和完善有关考核内容。各科室参照本方案,完善考评工作,成立考评小组,以科主任、护士长负总责,组织好本科室医务人员认真贯彻执行。 (四) 实施时间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医德医风查房制度一、组织领导由党委、行政领导人员及职能科室人员组成查房小组。 二、查房形式 (一)参加病区的早会、科务会、工休座谈会等,听取科室和病区有关医德医风建设方面的情况汇报及征求对院部有关部门服务工作的意见。 (二)对职工或病员进行医德医风问卷调查。(三)检查科室、病区有关政治学习情况、学习记录及学习笔记。 (四)对医护人员进行医德医风、政治学习等有关内容的考核抽查。三、查房内容 政治学习、服务态度、工作效能、敬业精神、医患沟通、廉洁行医、团结协作、遵纪守法、科容科貌、挂牌行医等。 四、时间安排医院医德医风查房时间原则上每季度查房一次。 五、检查结果 检查结果由各组负责归纳、整理并及时反馈科室。对医德医风好的科室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反之给予批评和惩处。对检查出的问题,要求科室及时制订整改措施,并报监纪委备案。检查结果与科室质量考核、评先评优挂钩。查房工作组做好相关记录,汇总和梳理有关问题及改进意见和建议,反馈给被查科室,限期整改,并定期对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举报工作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安徽省信访条例和滁州市市直单位信访工作责任目标考核暂行办法的精神,进一步做好接待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完善我院信访投诉接待工作,规定信访投诉接待基本原则和要求。一、信访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也是医疗行风建设的重要监督渠道。必须引起全院干部职工的高度重视。二、信访投诉接待实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实施接待来访首问负责制,即主管处理职能科室接待群众来访,要对来访者负责到底,不得推诿、冷漠、搪塞等不负责的态度和工作作风。涉及到多个科室部门的事由,要由首问接待人员参与协调,决不能让投诉者上下跑,甚至顶着不办。发现以上情况者要按奖惩规定处罚。四、接待来访人员,使用文明语言,做到热情接待,耐心听讲,认真记录,合理解答、依法处理。可以直接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五、重要投诉来访,要及时向院领导汇报,不得隐瞒、拖拉。六、上级督办的投诉来访件要及时回复,并备份存档。七、处理结案的投诉件要及时反馈给当事人,并汇总到院纪委。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信访举报保密制度一、信访举报工作人员要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增强保密观念,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受理举报应指派专人在固定场所接访,无关人员不得旁听或询问。 三、举报信件的收发、拆封、登记、审阅、转办、呈阅等环节应严格按程序进行,防止在办理过程中失密、泄密。输载信访信息的计算机由专人操纵,任何无关人员不得随意开启使用。四、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人,向被举报人调查核实问题时不得出示举报信原件或复印件。五、不准私自摘抄或复印举报信件,不准在与亲友交谈中泄露信访举报的情况。 六、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不得公开举报人姓名等有关情况。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病人信访投诉处理制度为使我院投诉处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立完善的病人投诉处理机制,保障病人在医疗服务中的合法权利不受到损害,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根据安徽省信访条例、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基层信访举报工作的意见等,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一、在门诊、急诊和住院部设立意见箱,公布投诉电话号码(行风办)3118134(院总值班)18955081120;在门诊服务台设立投诉接待处,有专人受理和处理病人投诉。 二、凡有患者或家属采用书信、电话、直访等形式向我院提出投诉意见的,均属投诉处理范围。 三、实行首接负责制,做到谁接待谁负责,及时受理患者任何形式的投诉。医院行风办(纪委)作为处理病人投诉常务性机构,根据投诉事项、内容由医务科、护理部、院办室分别进行处理。 四、各科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处理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对不属于本科室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事项,以及情况复杂、涉及多个科室的投诉事项,应耐心作出解释,并尽快移交院行风办(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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