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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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蓝天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部分 总则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公司文化,打造高效的团队精神。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第2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部分 公司劳动用工制度第一章 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第3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第4条 新录用员工须向公司办公室提供、工作证明、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户口证明、婚姻状况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免冠近照,并在职工登记表亲笔填报准确的个人资料。当个人资料有以下更改或补充时,请员工于一个月内将变更材料交给公司办公室,以确保与员工有关的各项权益:(1) 姓名;(2) 家庭地址和电话号码;(3) 婚姻状况;(4) 出现事故或紧急情况时的联系人;(5) 培训结业或进修毕业。第5条 公司提倡正直诚信,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但保留审查员工所提供个人资料的权利;个人资料如有虚假,除由员工本人一概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及责任外,同时终止试用或解除劳动合同。第6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为员工提供可持续发展的机会和空间。第7条 公司提供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第8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第9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方能生效。第10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第11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及职工岗位要求设定不同的试用期,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第12条 员工试用期请假,转正时间将会被顺延;请假超过试用期限的6分之一,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13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职工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职工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公司与职工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第14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3)严重违反企业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16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第1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公司职工总数10以上的,公司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公司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第18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19条 职工要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已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职工在试用期内要解除劳动合同提前3日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20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1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1、公司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2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3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公司与职工双方对职工赔偿计算有异议,可按职工劳动合同未履行的期限,每满未履行1年赔偿1个月工资;未满1年的按1年计算。第22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职工应当按照约定或相关规定,办理工作交接。第三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第23条 公司实行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第24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加班,但按国家规定执行。第25条 按照劳动法规定每周五天工作制的要求,公司在每年生产淡季期间安排公司假期。适当补偿员工本应在周六休假而付出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 工资福利及保险第26条 职工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第27条 公司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并根据职务、岗位、效益、工龄不同,酌情发放补贴和奖金。如职工工作岗位变动,按新岗位的补贴和奖金发放。计件工资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标准。第28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第29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30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30条 因职工原因给工地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职工罚款的,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第31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第32条 公司建立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职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第3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第三部分 职工劳动纪律制度第一章 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第34条 职工必须遵守公司颁发的各项规章制度。第35条 考勤和辞职制度(1)职工应于上午上班、下午下班持考勤卡考勤。中途离厂,进出也应刷卡,刷卡时间记录作为考核员工劳动纪律的依据;(2)职工超过上班时间3分钟刷卡视为迟到;(3)职工未到下班时间超过3分钟刷卡视为早退;(4)职工上下班无故不刷卡,视为旷工;(5)职工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6)因公外出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向主管副总经理签卡方能有效;(7)有事、有病必须向主管副总经理请假,不得无故旷工;(8)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在当日上班后30分钟内可由电话向主管副总经理请假,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上班后30分钟内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不办手续按旷工处理。(9)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10)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11)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12)职工辞职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批准,辞职获准后,凭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第36条 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5)注意保持清洁、良好的办公环境,提高工作效率,不要在办公区域进食、吸烟,不要聊天、高声喧哗,不打闹嬉戏等。上岗时间不得饮酒(公务需要除外);(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企业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9)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10)工作时间不准接待亲友,处理私事,未经批准不得将亲友带入工作场所;(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第37条 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车间主任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企业;(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第二章 奖励与惩罚第38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第3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 元。下述情形一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包括3次)或一年内7次(包括7次)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2)擅离职守或串岗的;(3)在工作场所喧哗、吵闹,打私人电话聊天;(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6)机械设备操作者,违反操作规定,不遵守安全制度;(7)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8)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9)在禁烟区吸烟的;(10)违反工地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11)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40条 职工迟到、早退惩罚制度(1)迟到、早退时间在3分钟至30分钟以内的,每迟到、早退一次,扣工资10元;(2)迟到、早退年累计达到5次的,给予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年迟到、早退累计达到10次的给予记过处分,记过后,再不改正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3)每月迟到、早退累计3次,视同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3天工资。(4)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包括30分钟)每小时扣15元,不到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第4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2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5次以上的,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2)管理人员对下属员工违纪行为不管理,不批评,不处理;(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打游戏或上网游览与工作无关的内容的;(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第42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1)连续旷工时间超过7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15日的;(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3)工作不负责任,经常生产废品,或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的;(4)滥用职权、贪污、盗窃、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大肆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500元以上的;(6)发生第46、47条规定情形并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第43条 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44条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公司办公室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公司办公室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和证据、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20日。第45条 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公司办公室及总经理室书面提出申辩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第四部分 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第46条 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职工必须严格遵守。第47条 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第48条 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协议、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等等。第49条 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登记、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第50条 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第51条 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给企业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第52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第53条 未经公司同意,职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第54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职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职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的产品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按月向职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第五部分 附则第5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5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第5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第58条 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并与工会协商后确定,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公司向每位职工发放本手册,职工签收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第5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单位公章)二00 年 月 日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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