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制度】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WORD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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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资料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为充分发挥劳动规章制度对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构建和谐企业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省公司制定了河北省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经河北省电力公司四届一次职代会讨论,并与河北省电力公司工会协商确定,已于2009年1月23日印发执行。现将河北省电力公司职工奖惩规定全文刊发,以供广大干部职工学习。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劳动合同书双方约定,为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保证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切实维护劳动者和企业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河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制定本规程。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公司本部、分支机构、子公司、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签订全日制老公合同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用工、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不适用本规定。趸售代管县供电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并与本单位工会协商确定后依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司职工应当遵守以下准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二)认同公司经营管理理念,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三)敬业爱岗、忠于职守,爱护公共财产,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四)学习和掌握本质工作所需的技术和技能,不断提高自身文化和业务素质;(五)举止文明,关心同事,团结协作;(六)遵守廉洁从业有关规定,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遏制腐败行为。第四条 用人单位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按照以思想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思想教育与处分或经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职工进行奖惩,做到奖惩分明、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第二章 奖励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应当给与奖励:(一)在促进安全生产、完成生产任务或者工作任务、提高产品质量或者服务质量、节约企业资财和能源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二)在生产、科技、培训(职工教育)、工艺设计、产品设计、改善劳动条件等方面,有发明、技术改进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三)在改进企业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方面有显著成绩或者突出贡献的;(四)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或企业免受重大损失的;(五)见义勇为,对维持生产及工作秩序、维护社会治安有显著功绩的;(六)维护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的;(七)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八)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第六条 对职工的奖励分为:表扬、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授予劳动模范、授予其他荣誉称号。在给予上述精神奖励的同时,可以发给一次性奖金或其他奖励。按照公司规定的有关奖励办法应予经济奖励的,按有关办法执行。第七条 公司奖励发生的奖金由工资列支,纳入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管理。第八条 表扬、嘉奖、授予单位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劳动模范或其他荣誉称号由各用人单位决定;授予公司先进生产(工作)者、公司劳动模范或者替他荣誉称号由各用人单位上报公司决定。奖励要在相应范围公布并通知本人,有关奖励资料归入本人档案。第三章 惩处第九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给予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经常迟到、早退的 ;(二)有旷工行为的;(三)消极怠工,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工作分配和调动指挥的;(五)聚众赌博、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七)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的;(八)利用职务或岗位之便滥用职权,违反规定,使国家和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九)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十)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十一)犯有其他错误行为的。第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情形,从其规定。第十一条 非党员职工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或发生腐败行为的,参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及上级廉洁从业有关规定,按本规定给予相应的处分。第十二条 批评教育的形式可以为责令书面检查、直接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或书面通知整改。第十三条 对职工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情节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在给予处分的同时,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处罚、降低工资档次。第十四条 处分期限和经济处罚的执行标准:(一)警告处分,执行三个月,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减发处分当年30%年度奖金;(二)记过处分,执行六个月,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减发处分当年50%年度奖金;(三)记大过处分,执行6个月,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减发处分当年70%年度奖金;(四)降级处分,执行9个月,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个岗级,最高不超过2个岗级,期间停发月度奖金,停发处分当年的年度奖金;(五)撤职处分,执行12个月,按撤职后重新确定的岗位核定工资,期间停发月度和年度奖金;(六)留用察看处分,执行1-2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奖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费。留用察看期满后,考核合格的,按重新确定的改为核定工资。(七)累计旷工3天及以内的,除按用人单位工资方案扣减旷工天数工资外,6个月内停发月度奖金,停发处分当年的年度奖金。累计旷工超过3天的,12个月内停发月度和年度奖金。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各单位应当解除其劳动合同;(一)出现公司现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中规定应予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二)供电企业职工窃电、内外勾结协助他人窃电或通风报信的;(三)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职、渎职及重大过失的;(四)在公共场所聚众闹事,严重妨害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五)一次侵占或故意损坏设备物资价值在500元及以上,或造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及以上,经批评教育无效的;(七)拒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及组织管理的;(八)未经批准擅自为外单位工作的;(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十一)其他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因上述情形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若用人单位对该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而约定了服务期,用人单位有权同时要求职工按照服务期未满期限支付违约金。职工因上述情形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有权依法要求职工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六条 对旷工人员的批评教育,按以下方式进行:(一)对出现旷工行为的职工,应由职工所在部门及时提出口头批评和诫勉谈话,并形成由当事人或旁证人签字的文字记录;(二)对月累计旷工达到3天及以上的,按其所留通信地址或通讯方式敦促其限期返回工作单位;(三)对按本人提供通信地址或通讯方式难以联系的,通过媒体公告敦促其限期返回工作单位。采取以上方式之一后,职工仍未返回工作单位上班的,视为经批评教育无效。第十七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后,单位根据错误性质、情节严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理。第十八条 职工涉嫌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在职工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暂时停止支付工资报酬。处理结果为无罪、无过错的,补发工资。对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做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应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严重、危害大小,根据本规定和司法机关的建议做出处理。第十九条 职工受处分期间及期满当年不得参加评先。第二十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规行为,公司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惩处。第二十一条 依据中华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或其他规定给与党纪处分的职工,参照本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其中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警告处分、严重警告对应本规定的记过处分、撤销党内职务对应本规定的撤职处分、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对应本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第四章 奖惩管理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各部门负责职能范围内考核,向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奖惩建议,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执行,并及时报上级单位备案。上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另行追加相应奖惩。第二十三条 给予职工惩处应执行如下规定:(一)给予职工处分,应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用人单位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并征求同级工会意见。工会提出异议的,应当研究工会意见,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二)审批职工惩处的时间,从证实职工违规违纪之日起(经司法机关立案的,以司法机关的结案行文之日为准),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超过5个月,其他处分不超过3个月;(三)给予职工惩处,须及时通知本人。受到处分的职工入不服从决定,可以在公布惩处之日起10日内,向用人单位提出书面申诉,在尚未做出改变原决定前,仍按照原惩处决定执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和上级规定有抵触的,按国家和上级规定执行。第二十五条 公司现行各项规章制度中凡规定给予职工“开除”处分的,一律视同为“解除劳动合同”。凡规定“罚款”处罚的一律视同为“经济处罚”。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处分条件和标准继续执行,与本规定相悖的按本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工会有权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电力公司负责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THANKS !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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