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合同[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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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最高额保证合同(1.0版,2013年) 填写说明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四、本合同多余空格或不予填写的空格可采用划折线、划斜线、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机构在此填写)(个人在此填写)住 所:证件类型:身份证邮政编码:证件号码:联 系 人:住 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传 真:工作单位:电子邮箱: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电子邮箱:开户行及账户: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乙方)住 所:湖北省武汉市汉口建设大道747号中信银行大厦邮政编码:430015联 系 人:联系电话:027-85355272传 真:电子邮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为确保乙方与 (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履行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乙方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最高额保证担保。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义1.1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就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享有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权,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当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第二条 主合同及保证担保的债权2.1 在本合同第2.2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所签署的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系列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为本合同的主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2.2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票据、信用证、保函、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包括主合同债务人为承兑人及持票人等情形)或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合同签署日、票据、信用证、保函等的开立日、到期日或乙方实际垫款日、履行担保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如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办理的具体业务为保理业务的,甲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和保证,只要上述业务对应的保理合同签署日或履行回购责任日等任一日期发生在本款约定期间内的,乙方基于上述业务形成的全部债权均纳入本合同担保范围之内,甲方均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2.3 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 种方式确定的额度:(1) (币种) (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大写金额): 和相应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2.4 本条2.3款中“本金”指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债权本金,包括但不限于主债务人应偿还的本外币借款本金、申请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金额、信用证开证金额、保函金额等。2.5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本合同生效之前已由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签订的本合同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所列的合同项下乙方享有的债权亦转入本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第三条 保证范围3.1 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第四条 保证方式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 保证期间5.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5.2 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并得到甲方同意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每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该部分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第六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6.1 (机构适用)甲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依法成立的中国法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且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协议的所有必要和合法的内部和外部的批准和授权。(个人适用)甲方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纪录,无犯罪纪录,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关于保证人应当具备的全部条件。6.2 甲方充分了解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且认可与主合同相关交易的真实性,甲方自愿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甲方承诺即使主合同债务人对授信款项的实际用途与主合同约定不符(包括但不限于以贷还贷等情形),甲方仍将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6.3 甲方提供本保证担保不会受到任何限制或禁止,不会造成任何不合法的情形。6.4 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信息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乙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甲方没有任何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债(包括或有负债)、违约行为、诉讼、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向乙方披露。6.5 甲方承诺:当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约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无论乙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保证、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无需事先行使其他担保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先行处置主合同债务人和/或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如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含多笔债权的,乙方有权决定债权之间的清偿顺序及比例。6.6 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其享有的其他担保权利(不论该担保是由债务人提供还是由第三人提供)、变更前述担保权利的顺位或内容,造成乙方在前述担保权利项下的优先受偿权丧失或减少时,甲方承诺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第七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7.1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对于甲方转让、出租或为本合同项下债务以外的债务设定担保等方式处分其重大资产的,应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同意。(个人适用)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转股、改制、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7.2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应在上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7.3 (机构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控股股东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甲方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发生包括但不限于国籍变更、住所地变更、婚姻情况变动、失业、伤残、重大疾病、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任何诉讼、仲裁、刑事、民事、行政处罚及经济纠纷等可能影响其担保能力的情形时,甲方应在前述情形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7.4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甲方变更名称(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7.5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出现本条第7.1款、第7.2款、第7.3款任意一款约定的情况,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提供落实保证责任的具体方案。7.6 甲方承诺其声明和保证都是真实、有效、完整的,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其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情形,甲方保证根据乙方要求妥善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并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7.7 乙方与主合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外,无需另行征得甲方同意,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主合同展期或增加债权金额未经甲方同意的,甲方继续按照本合同约定对变更前的主合同项下债权承担担保责任。7.8 保证期间,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7.9 (个人适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还应按乙方要求如实提供个人身份、职业、收入、开支、负债、担保及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等有效证明其履约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件。7.10 对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按主合同约定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偿还债务的,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清偿该债务。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任何索偿要求,保证不以任何理由拒付和抗辩。7.1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资产负债表及所有对外担保情况的说明,并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7.12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国内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项下买方融资、进口信用证或进口押汇/进口代付业务的,如乙方或其指定人、授权人、信用证的保兑行、议付行对外进行了付款或履行了其他支付行为,则甲方负有不可抗辩之担保义务,甲方不因任何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该信用证项下之付款义务发布止付令、禁止令,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与信用证有关财产的措施或类似措施,或信用证存在单证不符等原因而提出免责或抗辩。7.13 在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项下,甲方不因主合同债务人对相应信用证款项的拒付而提出免责或抗辩。7.14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将主合同项下债权转让的,甲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受让方承担担保责任。7.15 甲方同意授权乙方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查询甲方的信用记录,并同意乙方将涉及甲方的信贷信息提供给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征信机构。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8.1 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主合同债务人未按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的,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的约定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8.2 乙方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的具体授信业务签订具体业务合同时无须再通知甲方。8.3 甲方出现影响其保证能力的情形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9.1.2项至第9.1.9项约定的情形,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充提供经乙方认可的担保。8.4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有关甲方的资料、文件、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有权机关要求应当予以查询或披露的除外。第九条 保证责任的承担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或对甲方或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9.1.1 任一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含提前到期)而乙方未受清偿的,或主合同债务人违反主合同其他约定的;9.1.2 甲方或主合同债务人停业、歇业、申请破产、受理破产申请、被宣告破产、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的; 9.1.3 甲方发生重大财务亏损、资产损失或因其对外担保而发生资产损失或其他财务危机,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9.1.4 甲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危机,或甲方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公司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影响甲方正常经营,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9.1.5 甲方所处的行业发生不利变化,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9.1.6 (机构适用)甲方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舞弊或违法经营案件,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个人适用)甲方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涉及重大民事法律纠纷,可能或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且未提供相应担保或所提供担保不能令乙方满意的;9.1.7甲方违反本合同第7.5款、第7.6款的约定未落实本合同项下全部担保责任或者提供落实担保责任的具体方案不能令乙方满意的;9.1.8 交叉违约。甲方在其他债务文件下出现违约且在适用的宽限期届满时仍未纠正,从而导致出现下列任一情形的,也构成对本合同的违约,即交叉违约:(1)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2)其他债务文件下的债务虽不存在被宣告或可被宣告加速到期的情形,但出现付款违约;9.1.9 发生危及、损害或可能危及、损害乙方权益的其他事件。9.2 乙方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甲方应在接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额、方式向乙方进行支付。9.3 甲方履行保证责任时,按下列顺序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1) 支付本合同以及主合同约定的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各项应付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2)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罚息、复利;(3)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利息;(4) 支付主合同项下应付本金。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的,乙方有权选择偿还款项的比例及顺序。9.4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第7.5款、第7.6款、第9.1款、第9.2款的约定履行义务的,或甲方履行担保责任无法偿还或支付同一顺序的全部款项时,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中信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中扣收和/或对乙方合法占有和管理的甲方财产或财产权利行使处分权利,以用于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乙方在甲方账户中划收款项时,账户中的币种与主合同债权币种不同的,按划收当日乙方公布的牌价折算。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10.2 甲方在本合同第六条中所作声明与保证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10.3 如因甲方过错造成本合同无效的,甲方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乙方全部损失。第十一条 权利的累加性11.1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是累加的,并不影响和排除乙方根据法律和其他合同对甲方所享有的任何权利。除非乙方书面表示,乙方对其任何权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迟行使,均不构成对该权利的放弃或部分放弃,也不影响、阻止和妨碍乙方对该权利的继续行使或对任何其他权利的行使。第十二条 义务的连续性12.1 本合同项下甲方的一切义务和连带责任均具有连续性,对其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法定代理人等主体、接管人、受让人及其合并、分立、改制、股份制改造、更改名称等后的主体均具有完全的约束力,不受任何争议、索赔和法律程序和主合同债务人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签订的任何合同、文件的影响,也不因主合同债务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第十四条 适用法律14.1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法律)。第十五条 争议的解决15.1 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种方式解决:(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六条 本合同的效力16.1 本合同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由于任何原因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连带保证责任效力及于主合同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返还及赔偿损失)。16.2 如本合同的某条款或某条款的部分内容现在是或将来成为无效,该无效条款或该无效部分并不影响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或该条款其他内容的有效性。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17.1 (机构适用)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个人适用)本合同经甲方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17.2 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已有约定的外,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第十八条 其他18.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8.2 通知与送达 18.2.1 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要求、本合同所涉之债务催收、诉讼(仲裁)的法律文书或其他通信可交付或发送至本合同首部所约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18.2.2 就本合同项下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通知、要求、债务催收函或其他通信,其中电传、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经发出即视为已送达甲方;邮政信函于投寄之日起第三日即视为已送达甲方;如派人专程送达,则甲方签收日视为送达,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18.2.3 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亦可按本款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向甲方发送相关(法律)文书,无人签收或甲方拒收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如直接送达时甲方拒收的,送达人可采取拍照、录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并将(法律)文书留置,亦视为送达。甲方提供错误联系方式或未及时告知变更后联系方式的,导致(法律)文书未能送达或退回的,则(法律)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18.2.4 如果甲方提供的上述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债务进入诉讼或仲裁阶段后,则须以书面方式告知审理机关。否则按原联系方式发出的通知或其他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18.3 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份,乙方份。18.4 乙方已采取加粗、加黑、突出显示等合理方式提请甲方注意本合同项下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甲方要求对有关条款予以充分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的理解不存在异议。(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签字页)甲方:(机构在此填写) (个人在此填写)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本人/授权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 配偶确认:已知晓上述合同约定,并对于甲方依据本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持任何异议,甲方送达地址(含变更后)即为本人送达地址。甲方配偶/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 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附件转入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清单序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合同项下主债权金额备注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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