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的特点》PPT课件.ppt

上传人:sh****n 文档编号:12969449 上传时间:2020-06-04 格式:PPT 页数:14 大小:239.8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法的特点》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环境法的特点》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环境法的特点》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如果我们用最为明确的说法来表述环境法,那么我们应当说,环境法是关于我们现实和未来生存的行为规范。它包涵着两个深层的含义,即“生存”和“发展”。一切关于环境法的表述,都是对这两个问题的不同解说。,环境法的性质和含义,(一)环境法的性质及特征环境法是在传统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一个最新出现的部门法,有它独自的特性。当我们定义传统意义上的法的时候,我们会把它与社会关系和人们的行为联系起来,认定法是一种有关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行为规范。传统意义的法的定义和有关的解说中,着重强调法的实在性、现实性而很少把法与发展相联系。环境法同样具有实在性、现实性等特征。所不同的是,环境法使法与发展紧密地联系起来,它是有关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规范。,1环境法与“发展”紧密联系无论是环境法的理论研究还是它的实践,都一定要与未来的发展相联系,并作为它的思维基础。我们可以从环境法的条文内容中,来感受它的这一特征。第一,许多环境法在第一条立法目的中,都要开宗明义地说明,“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或者“为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第二,环境法使用的“保护”一词的频率较高,次数较多,其中保护的含义中,包括对未来人利益的保护和现代人未来利益保护;第三,环境法中使用许多针对未来问题的术语如“防止”、“防治”、“环评”,这些都是针对未来行为设定的规范内容,等等。总之,环境法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行为规范。,2环境法与公益紧密联系环境法对于公益的关注比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更为鲜明,因此有人把环境法视为公法。但当我们谈论这个问题的时候,我们所考虑的环境法关于公法的特征与传统意义上的公法,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传统意义上的公法,是以国家为行为主体,并以国家意志和利益以及与此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而环境法所强调的“公”,主要是指社会公益。不完全等同于国家意志和国家利益。它是在传统的关于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外的一个新的理念,它与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概念相关,但又有所区别。因为,有些情况下,公益与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不相一致,甚至相互矛盾。环境法的学者们提出的有关公益诉讼的问题,是一个有关诉讼概念扩充和发展的问题,它使诉讼主体和客体更加公众化。,3环境法与自然紧密联系就环境法与自然的联系来说,它包涵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环境法以保护自然生态为主要规范目的和内容,主要是通过控制各种污染来保护环境,从而关注与自然的联系。其二,它通过规范人们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行为,来与自然发生联系。由于传统的法律规范是以传统的经济理论为应用基础的,所以它忽视自然资源的有价和有偿问题,因此,也决定了传统法律对人类利用自然资源问题的合理关注,而主要把自然资源作为无主物,通过确立先占原则来调整人们之间因为对这种无主物的取得而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在现代经济理论之下,有了关于自然资本的思想及理论内容,人们将自然资源作价,并主张建立自然资源资本市场。环境法就是以这样的经济学理论思维为应用基础的,使自然资源由无主物状态变成有主物和有价物。这也就是环境法所要探讨和规范的重要内容之一。,4环境法有别于传统法的证据理论和法律责任制度在传统法律规范中,无过错责任是法律责任的一种特定情况,而在环境法中,无过错责任却是一个基本的、普遍的情况,也就是说,环境法确定的法律责任,是以无过错责任为主要内容的。比如,按照传统意义法的原则,人们为了生存而排污是合法的,但在环境法意义上,排污是要承担责任的,因此,环境法确立了排污收费的原则。有关证据原理,环境法与传统法律也存在着明显的差异,环境法证据原理的主要特征,即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举证倒置的问题。,(二)环境法的含义及内容在环境法这样的命题和含义下,其内容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1是有关污染控制的内容,包括各个污染控制法,主要是对各类污染源控制的法律。具体包括,水(海洋)、气、声、渣、有毒化学品、辐射等污染控制的法律。2是有关保护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内容,包括对各种自然资源合理利用的规范,其中包括对各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气候资源等十大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的规范。对各类生态系统诸如湿地、滩涂、野生动物栖息地等的保护和生态安全的保护等。,3有关能源安全方面的内容,有关的法律如节约能源问题,可再生资源利用问题,以及有关能源方面的法律,如煤炭法、电力法等。4有关环境政策、环境战略方面的内容,相关的法律如环保法、环评法、城乡规划法等。,二、环境立法的发展过程及现状,(一)环境立法的历史发展过程这个题目下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环境立法思维的演变过程,二是关于环境立法实践的发展过程。1环境立法思维的演变过程如果以开始确立环境保护法律原则为标志,来认定环境立法思维的确立的话,那么,应当说环境立法思维,源于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在这样的理论提出后,人们开始依据这样的理论对人们的社会行为进行法律规范。首先提出了“谁污染,谁治理”的环境立法思维。在这个阶段,人们关注于“末端治理”,即以污染事实来确立责任,规范人们的行为。人们的立法思维主要停留在污染治理上,人们所认定的环境法也是以污染治理为主要内容的,对此,从我国早期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可以看出。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及环境法律规范的认识不断提高,人们开始认识到,“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是很不实际,很不科学的,污染者治理是有局限性,2环境立法实践的发展过程我国环境立法的实践经历了由重视对单个污染源控制的法律规范,到从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的高度出发,全面、完整、科学、有效地进行法律规范的过程。,在早期的环境立法过程中,我国的环境保护立法工作主要按照两个脉络来运行,一是以环境保护法为主的各个单项污染控制法的制定,包括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等,通常所称的水、气、生、渣等。二是以单个资源为对象的立法工作,如制定了森林法、草原法、水法、土地管理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等。在这个过程中从微观立法的角度,注重环境、资源保护的“单打独斗”。以后,开始重视从宏观上考虑环境保护问题,一方面开始从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的可持续发展的整体战略上考虑法律规范的制定问题。于是开始了节能法、防沙治沙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等的制定工作。到目前为止,正在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法、自然保护区法、海岛法等的立法工作。同时,还修改了一些法律,增加了有关生态保护、总量控制等的内容。另一方面,重视从整体立法向局部区域立法的转变,如开始研究制定长江法、黄河法、渤海污染控制法等。再一方面,就是完善资源立法和污染控制立法,如制定了气象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并正在研究制定气候资源利用及保护法、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等。在进行这些工作的同时,也还考虑有关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等方面的立法问题。,(二)环境立法的现状关于环境立法的现状,我想谈这样几个问题:1从环境法律的数量和种类上说明现状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有了有关环境法律规范的宪法原则,在宪法的几个条文中设立了有关环境法的相应内容,确立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原则。我们已经制定有关环境的法律25部,包括污染控制、生态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或称生态安全、能源安全、环境政策等四个类别的法律规范内容。从数量上来说,我国的环境立法是较为先进的,我们的一些立法甚至走在了世界的前例,如清洁生产法、防沙治沙法等。从类别上看,我国的环境立法也是较为完善的,可以说我国的环境法门类基本齐全,既有各项污染控制法和有关各项资源的立法,也一些有关环境政策方面的法律,同时也有了有关保护生态,节约能源方面的法律。但就污染控制方面来说,还不够完善,如还没有防治有毒化学品和电磁辐射的法律。在能源安全方面,还缺乏综合性的有关能源安全的法律规范,相关的立法,如有关原子能问题,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法律;如果从可持续发展战略高度的要求进行法律规范,相应的城乡规划立法还很不完善,等等。,2从法律内容和立法程序上说明现状就法律的内容来说,过于原则、抽象是目前我国环境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共同的情况,这种状况下,使得法律在实施过程中十分尴尬。因为法律过于抽象,而在现实中,人们的行为又十分具体,而且千差万别。这样,在法律没有对可能发生的各种行为作出充分规范的情况下,存在着无法可依的事实是显而易见的。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人们可以体会到,大多数环境法是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具体规定为实施的条件和保障的。因此,如果没有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法律的实施就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有些情况下人们会感受到法律的可笑。总之,法律过于依赖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目前我国大多数环境立法的结果,也表明了我国现阶段环境立法的现状。就立法程序上来说,我国的环境立法包含着二次立法含义在其中。那么,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如上所述,大多数环境法都有配套的行政法规,而且,这些行政法规是法律实施的基础和保障,没有这些法规,法律实施就十分尴尬。所以,在制定每一部法律之后,国家还要制定行政法规或者法律实施细则。这实际上是进行二次立法。对此,在我的头脑里始终存在着疑问?我国的环境立法大多数是由行政部门提案,然后再由行政部门制定法律实施细则,为什么不在提案时将有关法律实施细则的内容在法律草案中写清楚,而非要再搞细则,进行二次立法?这既造成了浪费,也影响法制的进程。但这却是目前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3从法律责任和证据原则上说明现状就法律责任的设定来说,环境法有与其它法律不同的特征,前面已经说明。如何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确立民事责任问题,是目前立法的较大缺陷,环境法最有效的责任原则,应当是民事责任原则,因污染纠纷矛盾和冲突引出的对环境民事损害赔偿或者环境救济的要求,在生活中表现的越来越突出,而相关的立法还很滞后。其主要原因,一是人们对民法的损害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的关系问题上有不同的理解,有的认为这种环境损害赔偿应当是独立的法律规范系统,有的认为应当纳入到民法范畴;二是因为人们对环境法的认识还有待进一步深入,主要的问题是由于人们没有真正理解环境法的性质和特征造成的。如何完善环境立法的举证责任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也是一个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一切纠纷的解决都需要有一套完整的证据原则作为基础和依据。但是关于这一证据原则还有待于人们做深入的研究。,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课件教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