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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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 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2、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办公室为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 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具体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3、定期召开职业卫生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亲自研究和制 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 各项防范措施。4、由组长牵头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 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5、组织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有贡献的进行表扬、奖励,对违章者、不履行 职责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6、协助上级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推动本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工作, 贯彻执行职业病防治法及配套法规标准。汇总和审查各项技术措 施、计划,并且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7、定期组织现场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情况,有权责令 改正,或立即报告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研究处理。8、依法履行向劳动者提供岗前职业病危害告知。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 职工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 制度。1、公司所属各部门应当为职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2、公司与已进、新进职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 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 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3、公司职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 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 司办公室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 补充合同。4、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 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 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 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5、公司每年对职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职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6、经常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定期请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 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其结果定期向职工公布。7、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 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8、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9、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 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 实行清洁化生产,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1、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加强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监 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 防治法),制定本办法。2、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公司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 及本办法规定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项目。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卫生部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确定。3、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4、公司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及有关材料。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应当在竣工验收 之日起30日内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5、公司申报后,因采用的生产技术、工艺、材料等变更导致所申 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 内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内容。6、公司在终止生产经营时,应当向原申报机关办理申报注销手续。7、公司要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以备上级部门监督管理。8、公司严格按照卫生部统一格式填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 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 本制度:一、公司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 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二、教育培训内容: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使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职业病卫生防护用品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 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公司应当建立防护设施管理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1、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 理员;2、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3、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一、公司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5、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二、公司应当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 须!|,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三、公司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 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 施。四、公司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 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 原状。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 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 中做好记录。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1、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 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 品O2、接触有害因素的所有人员都应按时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3、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选定应遵循“安全、实用、经济、美观” 的原则。4、由办公室负责,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 职工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根据发放标准给员工配备合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1不得以货币或其它物品替代应当配备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2不得扩大发放范围和提高标准。严格控制计划外发放职业病 防护用品。4. 3不得随意延长或缩短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限期,或逾期不 发放新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4工种相同且劳动条件相同,应发给相同的职业防护用品。从 事多工种作业,按其经常从事或主要从事的工种发给相应的职业病防 护用品。4. 5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视其经常或主要参加劳动的情况, 根据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职业病防护用品。4. 6新增加工种或个别需变动职业病防护用品及标准时,由办公室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另行发放。4. 7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按规定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规 定使用的,应视为违章作业。5、办公室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5.1办公室要建立职业病防护用品釆购、验收制度,确保劳动防 护用品质量的安全性、可靠性。5. 2职业病防护用品保管、发放和使用部门都要建立职业病防护 用品保管、发放台帐,防护用品的去向、数量、时间均应详细登记。5. 3员工脱离生产(工作)岗位三个月及以上者停发或顺延劳动 职业病防护用品的使用时间。属按月发放的小型防护用品,员工脱离 工作岗位一个月及以上者停发当月防护用品。5.4因工作需要改变工种的人员,从调动工作次月起按新工种发 放职业病保护用品。新旧工种职业病防护用品相同部分,期限合并计 算,新工种没有的已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应予收回。5. 5故意损坏职业病防护用品者,由员工个人按原价购买。5. 6计划外职业病防护用品由使用部门申请,报领导审批后,采 购发放。5. 7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调离本公司时,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 时间尚不到规定期限的要回收或折价处理。6、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使用、维修等记录要建档保存。职业病危害监测与评价管理制度为了做好公司职业卫生检测工作,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强度或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效预防职业危害,切实保障员 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一、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在公司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组织开展对本公司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监督检测, 设立环保卫生监测站,建立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档案,并妥 善保存;环保卫生监测站具体负责对公司生产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 素进行日常监测;监督检测由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委托具备法定 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点的设定和检测周期的确定应符合GBZ 159-工作场所空气中有害物质监测的釆样规范等规范要求,由 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检测人员和被检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同 确定,所有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每年至少检测一次,高毒物质至少每季 度检测三次。检测方法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三、检测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主要包括作业场所空气中毒物 氨、氯、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二甲苯、硫化氢等毒物和 粉尘、噪声、热辐射、电离辐射等危害因素。四、检测人员进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工作服、防护手套、防 护眼镜、防毒面罩等相关防护用品,环保卫生监测站和委托的卫生技 术服务机构根据检测结果,比对国家有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 限值标准做出符合性判定和评价并出具监测报告,并根据检测周 期向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报告,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填制职业病危害 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按月向受检测的各单位通报,并由受检 测的单位将检测结果进行公示。五、公司各单位接到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检测结果告知书后, 应立即组织对检测结果异常的作业场所进行整改。对跑、冒、滴、漏 引起的现场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采取有力的防护措施,责成专 人处理,及时消除,杜绝事故的发生。对暂时不能整改或整改后不能 达标的作业场所,所属单位应专题报告公司立项进行整改。六、在公司生产装置检修期间的密闭空间、受限空间、粉尘、焊 接等作业场所,环保卫生监测站要按照作业证的要求及时进行分析检 测。如遇生产不正常,公司各单位确定有必要临时增加检测项目,可 向职业健康安全部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由职业健康安全部安排临时 检测任务。七、职业健康安全部环保卫生监测站应及时将作业场所或岗位职 业危害因素测定结果报送职业卫生科,由其整理后存入公司职业卫生 档案。八、对发现职业病危害因素有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的,职业健康安全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给有关单位,督促其采取 相关的治理措施,如仍不达标的应通知立刻停产,治理达标后方能生产。九、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检测计划和检测经费预算,财 务部门要保障检测经费的实施。十、本规定解释权归公司职业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 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十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卫生检测的其他规定 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特制定 本制度。2、术语和定义2.1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 设项目。2.2 “三同时”制度指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 目、技术改建项目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其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必须符 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 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2. 3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指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 目分为职业病危害轻微、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三类。 可能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因素包括下列内容:a) 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例如铅;b) 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c) 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 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 所和放射性物质忙存库等装置或场所;d)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3、职责3. 1公司办公室是建设项目规划、设计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3. 2生产部是建设项目施工与试生产阶段“三同时”的责任部门。3. 3安全环保部是建设项目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3.4工程管理部门(项目组)是“三同时”的具体执行部门,全 面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3.5财务部负责建设项目职业卫生资金的有效投入。4、工作程序4.1在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根据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 录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专篇编制规范编写职业卫生专篇,并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4. 2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完成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后, 应当按规定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 书,向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报材料。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开 工前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审核或备案。4. 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 并取得卫生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动工建设。4.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或备 案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工艺或者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防护 设施等发生变更时,应当对变更内容重新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卫生审核或备案。4.5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委托具 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对该项目编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4.6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 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 申请,填写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并按规定 提交申报材料。4.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经审查 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后方可施工。4.8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 施工单位进行。4.9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过程实施监理,确保施 工质量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施。4. 10在竣工验收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 构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尽可 能由原编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技术机构承担。4.11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 建设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在试运行期 间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 监测,并在试运行12个月内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4.12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应当将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 评价报告报原预评价备案卫生行政部门备案。4.13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原 审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填写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并按规定 提交申报材料。4.14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 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同步进行卫生验收。4. 15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经卫生验收 合格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行政许可批文,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4.16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结束后,各职能部门认 真整理资料并归档。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劳动者健康监 护档案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为预防职业病,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保护职工健康,制定本制度。1、本制度适用公司每位员工。2、公司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劳动者健 康监护档案。3、公司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 及管理情况。4、公司负责职业卫生专(兼)职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为每名接 触职业病危害的职工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并逐年 将体检表等其他个人资料存入到本人档案之中。5、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个人档案)包括以下内容:(1) 职业史;(2)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3)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4) 职业病诊疗等其他材料。6、建立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查阅制度。7、劳动者卫生监护档案必须长期妥善保存,不得遗失。8、办公室将不定期对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建立和完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公司职业危害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即 使有效地控制职业危害事故,减轻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的严重程度,职业 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 死亡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 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病情5人以上的。第三条单位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一般危害事故应于2 小时内向公司办公室报告,特大和重大危害事故立即向公司上级 领导报告。单位安排专人负责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及卫 生部门报告。第四条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的发生的地 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已采取的措施 和发展趋势等。第五条任何员工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 报、漏报和迟报。第六条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 以下紧急措施:(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 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脱险;(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 备和工具等;(四)对遭受或者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 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监督生产部门,按照要求如 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及安全监督生产部门要求采取的其 他措施。第七条对构不成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事故,单位工作人员应 及时向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报告,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详细记 录,即使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处理。第八条对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资料要妥善保管。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 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 制和处理,结合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 制定本公司的应急救援预案。1、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生产部。发生重 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若总指挥不在公司,由副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 救援工作。职责指挥领导小组:a、组织制定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b、组建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病危害事 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指挥部.a、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病应急救援 命令、信号;b、组织指挥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 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d、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 验教训。指挥部人员分工总指挥:负责组织指挥全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副总指挥: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指挥部成员:生产组长:协助总指挥、副总指挥做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警、情 况通报及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工作。主任: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安全环境及职业卫生管理组织负责人:负责指挥灭火、警戒、治 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负责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通讯 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负责车辆调配及 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 应急供应;2、应急救援队伍的组成和分工公司负责人、车间和全体员工,都有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 责任。应急救援队伍是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骨干力量,其任务 是当公司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对被救援对象实施全方位的救援。3、发生职业病时的处置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可因车间及岗位防护设施损坏、物料泄 露、防护品不合格或损坏、人员位及时巡查及早发现,未及时采取相 应措施予以处理,而引发小范围的职业病危害事故。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虽能及时发现,但职业病危害事故较难 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可能发展为更大范围或更严重的破 坏及人员伤害事故。应立即釆取以下应急救援措施:a、最早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办公室报 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病危害事故源。b、办公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公司领导及相关单位部门, 快速查明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公司相关人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 队伍迅速赶往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c、公司相关人员根据职业病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专业对 口科室迅速向上级公安、劳动、保险、环保、卫生等部门报告职业病 危害事故情况。d、公司相关人员成员到达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病 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人 员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病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e、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两个工作小组:I、在主管的指挥下,组成由公司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故人员参加的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原 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II、组成由相关人员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人员参加的抢修小 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4、公司救援信号主要是用电话报警联络。消防火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5、有关规定和要求为了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公 司内所有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办公室人员, 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 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 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 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的 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 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 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公司组织办公室相关人员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 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自我健康保护意 识。并组织职工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 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治设备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公司为员工提供有效的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要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 性能和效果,确保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定期组织办公室人员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 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公司职业卫生档案。在告知牌上注明职业病 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司对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停止或更换对本人和胎儿、婴儿 有危害的作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卫 生行政部门提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工作场 所及职工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其 防护设施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公司生产流程、生产布局必须经相关部门审批,确保使用有毒物 品作业场所与生活区分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髙毒作业场所 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使从业人员尽可能减少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在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业场所按规定设置警 示标志、报警设施、冲洗设施、防护急救器具专柜,设置应急撤离通 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确定责任人和检查周期,定期检查、维护、并记 录,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公司要根据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制定切实可行的职业危害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防治计划或实施方案,要明确责任人、责任部 门、目标、方法、资金、时间表等,对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的落实情 况于年底进行检查并考核落实情况,确保职业危害的防治与控制效 果。公司各生产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 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的,还应当向所在地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不断健全、完善职工体检制度,建立职工健康档案,组织上岗前、 在岗期间和离岗位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职工。 严格就业职工身体素质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三条规 定: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三)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四)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五)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 其他要求。【职业病管理措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60号第十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 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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