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教师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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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劳务派遣制幼儿教师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幼儿教师队伍的规范化管理,努力建设数量适当、结构优化、业务精良的幼教师资队伍,依据丰南区实际,结合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丰南区实行劳务派遣制的幼儿教师(以下简称幼儿教师)。第二章 聘 用第三条 新聘幼儿教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幼教事业;身体健康;年龄在30周岁以下,具有幼师、职业幼师及师范类专科以上学历,且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第四条 每学年末区教育局根据各乡镇幼儿园编制余缺情况,核定补充幼儿教师数额,由各乡镇负责组织聘用工作。第五条 聘用幼儿教师面向社会公开选聘,采取专业知识理论测试、技能测试等形式,实施择优聘用。第六条 幼儿教师实行劳务派遣制,乡镇为用人主体,被聘人员与劳务派遣中心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三年一聘。第七条 被聘幼儿教师发生自然减员、辞聘、解聘情况,出现岗位空缺时,由所在乡镇及时组织补聘,并与区劳务派遣中心履行相关手续。第三章 聘期管理第八条 区教育局负责对幼儿教师的业务管理工作,承担对幼儿园园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指导和推动家庭幼儿教育。第九条 幼儿教师要严格遵守幼儿园各项管理制度,恪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参加业务学习和进修,按时按质完成岗位工作。 第十条 幼儿教师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相结合,每学期末组织一次学期考核,由所在中心校、幼儿园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各幼儿园要制订幼儿教师考核方案,考核内容涵盖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每学期末将幼儿教师考核结果上报教育局备案。第十二条 幼儿教师每学年要参加一次业务考试,业务考试结果作为幼儿教师聘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因事、因病未能按时参加业务考试的,要进行补考;对于无故不参加业务考试的,一律视为零分。各校要把幼儿教师业务考试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保存。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统一规范的幼儿教师档案,档案资料主要采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健康证明、工作履历、考核结果、荣誉奖励等信息,留存原件或复印件,做到一人一档、专柜保存、专人管理。第四章 聘期待遇第十四条 幼儿教师月工资标准不低于我区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按区有关政策为其缴纳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第十五条 幼儿教师享受带薪休假和所在幼儿园福利待遇。第五章 出勤与假期管理第十六条 各幼儿园要合理制订出勤管理制度,教师出勤作为考核评价重要内容之一。第十七条 幼儿教师因事、因病请假实行提前请假制度,并办理相关手续和按期销假。教师请假须向所在幼儿园园长提出申请,同意后视为准假。教师请假视情况逐级上报审批,请假在一周以内由所在幼儿园园长审批,超过一周由乡镇中心校校长审批。各幼儿园要将教师出勤情况做详实记录,至少保留三年备考。第十八条 幼儿教师请假行为的具体规定:未请假不到岗工作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岗位者,按旷工对待,扣发旷工天数的全部工资。因客观原因逾假者,须尽快向领导陈述理由,取得同意后,逾假时间区别情况可按病(事)假对待,否则按旷工论处。教师迟到、早退、间出等视为请假,一般按每四次折算为缺勤一天核算。参加函授进修的,面授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需占用工作时间的,必须持有关证明,学校视具体情况而定。幼儿教师因病情较重需请假超过一周的,应有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经学校、中心校审核批准。 幼儿教师每缺勤一天扣减工资15元,所扣数额用于奖励全勤或代班人员。连续病假超过2个月不足6个月的,发70%的工资;连续病假超过6个月,发50%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停发工资并按程序予以辞退。幼儿教师工伤休养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过工伤休养期限的时间按病假处理。第十九条 对幼儿教师婚、丧、产假具体规定如下:婚假。幼儿教师婚假为3天;实行晚婚的(按法定婚龄推迟三年以上初婚为晚婚),奖励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丧假。幼儿教师配偶、子女、父母、公婆、岳父母亡故准丧假三天。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幼儿教师计划内生育休产假,需持子女出生证和医院证明,给予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的(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为晚育),奖励产假45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30天。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产假期满不能工作需继续休养者,按病假处理。按政策已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教师流产,需由区级及以上医院开具手术证明和区计生部门开具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证明方准休假。不满两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20天;满两个月不满四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30天;满四个月不满七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42天;满七个月流产的,休流产假90天。休假期间,工资照发。按政策已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教师流产休假,超过规定假期按病假对待;应采取而未采取节育措施的女教师流产休假,按事假对待。 第六章 奖励与惩戒第二十条 幼儿教师纳入全区教师奖励基金表彰奖励范围,对在幼教工作岗位上表现突出、取得优异成绩、为保护校园财产和幼儿安全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表彰、奖励。第二十一条 幼儿教师应爱岗敬业、遵章守纪、恪守师德,不得有以下行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旨在反对政府、学校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课、罢工;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玩忽职守,造成幼儿人身伤害事故或学校财产损失;业务水平低,违反幼儿教养、保育工作规定;安全意识差,对幼儿活动安全、饮食安全、卫生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组织观念差,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故意拖延、行为懒散,影响或贻误学校工作;向歧视、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幼儿传播有害身心健康的思想和信息;课堂上吸烟、使用通讯工具或饮酒后授课;工作时间下棋玩牌、上网聊天、炒股或玩电脑游戏;在校园内挑拨事端、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校外参与或组织有偿家教、有偿辅导班、补习班;私自组织幼儿征订教辅资料或是其它乱收费行为;工作时间参与经商、办企业或其他赢利性的经营活动;个人素养低,因自身原因与幼儿家长发生矛盾冲突;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要幼儿、家长财物,收受幼儿、家长财物或贿赂;故意散布有损幼儿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不良影响;违反“三德”管理规定,发生违反社会公德、有辱师德行为甚至破坏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不按正常渠道反映诉求,而采取越级上访、群体上访、缠访等行为。第二十二条 幼儿教师有上述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学期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视情节轻重将考核结果认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并给予辞退处理。 第七章 解聘与辞退 第二十三条 幼儿教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自觉遵守教师法、丰南区教师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有权解聘或辞退。弄虚作假取得任职条件资历的;不服从学校工作分工和岗位安排的;完不成岗位标准工作量的;经考核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学期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两周或旷工超过3天的;业务素质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严重失职,造成幼儿人身安全事故,或给学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以及因公(工)负伤超过休养期后,在一年内不能重新上岗工作的;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或师德行为,以及存在其它违规、违纪问题,在师生及社会中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实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二十四条 学校解聘或辞退幼儿教师须向本人说明理由,并形成书面处理决定,经当地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区劳务派遣中心提出解聘或辞退要求。第二十五条 被学校解聘或辞退的、以及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聘的幼儿教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由用人单位依据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和劳动合同法规定,按实际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发1个月工资(2007年以前的工作年限实际核算时不超12个月)的标准予以经济补偿。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未涉及内容遵照劳务派遣协议书和劳动合同有关条款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此后上级出台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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