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范本 样本【可编辑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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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范本 样本离婚协议书范本 样本离婚协议书范本样本离婚协议书范本 样本 男方: 女方: 双方于2016年9月26日在北京市市宣武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16年生育有一女儿,离婚后女儿抚养权归男方。女方不支付抚养费。 2、探视权:女方每周探视一次,为了不影响孩子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定在每周末,男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阻止女方探视,否则女方有向有关部门申请改变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存款: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 房屋:婚前男方按揭购房一套,坐落在,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女方参与偿还购房贷款。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已经生效的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明确规定: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区分婚前、婚后的增值数额,对于与婚后还贷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补偿女方元。(在中介对现有房产价值进行评估后,算出男方给女方的应付补偿。)()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2、机动车辆:一辆,离婚后归男方所有,男方给予女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 3、股权、股票、债券等:各自名下,保持不变 4、债权与债务: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5、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归各自所有。 6婚姻期间家具、家电谁出钱购买的归谁。 7、女方怀孕生女后,引发了肌筋膜炎、骨质疏松、血小板升高等病症,而且现在仍处于哺乳期,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向女方支付相关医药治疗费XX元。(女方所患疾病均有医院证明)男方向女方支付精神损失费、疾病治疗费等经济补偿费XXX元 8、在男方未付清女方的经济补偿前,女方有权居住,男方及其家人不得干预和影响女方的生活。男方有权拒绝女方以外的人进入此居所。 四、其他协议事项: 男方给予女方的经济补偿共计人民币肆拾万元整,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付清。 五、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元给对方。 六、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七、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立协议人: 男方:女方:(签章) 2016年3月3日 补充:结婚时男方的房贷是总房款的一半,按照婚姻法规定,女方应该取得该房产的婚后增值部分。也就是目前中介的评估是至少160万元,女方至少应该分得40万元。其他补偿应有车辆补偿,(俩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女方怀孕生产养育孩子带来的疾病补偿。这些补偿综述应该在40万以上,但是这个男人只愿意出40万,多一分都不愿意! 离婚协议书范本样本附送:.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其中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无疑,这是我国婚姻法的重大改革。它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婚姻关系,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制裁过错方的违法行为。本文从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功能及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比较出发,试图使大家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离婚损害赔偿,是夫妻一方违法侵害其配偶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有过错一方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损害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要件: 第一、须有法定违法行为。这里的法定违法行为,指新婚姻法明确规定的: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且已导致离婚的四种违法行为。这些是严重违背婚姻义务或严重侵害其配偶的人身权益,并造成离婚的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指出的是,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如赌博、吸毒等,或虽实施了前述法定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均不属于离婚损害赔偿中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须有损害事实。即因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由此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至于离婚财产损害,我国学者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见解: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损害,是指因实施法定违法行为致其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减少及为恢复损害而造成的财产利益损失等,如拒不履行家庭扶养义务,造成配偶现有财产利益的损失或夫妻共同财产的减少,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造成配偶人身或精神上的损害所引起的财产损失,如医药费,误工费等。即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财产上的损害,包括所持财产的减少和可能失去的利益,后者如可期待利益的丧失。笔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填补损害,故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当然就包含财产方面已发生的现实损害即积极损害;至于可预期利益的丧失,应包括在离婚财产损害的范围内。但配偶继承权等期待权的丧失,则不应包括在内。因为,配偶继承权的实现,除以夫妻身份的存在为前提外,还需同时具备其他法定条件。如夫妻一方死亡,留有遗产,生存配偶未被取消继承权等。也就是说,配偶继承权将来实现与否尚不能确定,保险受益权亦同,故均不宜包括在内。至于夫妻扶养请求权是否应列入赔偿范围?亦应区别处理:无过错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如果已经具备受扶养条件,实施法定违法行为的过错一方却不予以扶养的,由此造成无过错配偶应得的扶养费损失,过错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如尚未具备受扶养条件的,不宜列入赔偿范围。因为,在我国夫妻一方是否对他方在经济上给予扶养,取决于是否具备法定的扶养条件。凡具备法定扶养条件的夫妻一方,即使离婚后也享有受他方给予适当经济帮助的权利。 离婚非财产损害,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前者指人身受到的伤害,后者包括精神利益(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的损害和精神创伤两个部分。精神创伤指因过错配偶实施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等行为,致婚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肉体上的和精神上的痛苦。 第三,须有因果关系。配偶一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定违法行为,必须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造成无过错配偶遭受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的直接原因。离婚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均属于物质损害,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发生损害结果的直接原因,才能认定有因果关系。离婚精神损害,只需确认夫妻一方有法定违法行为而直接导致离婚的,就可以认定。但是,如果违法行为未导致离婚,受害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提出追究过错一方侵权责任的,应按婚内侵权行为处理,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 第四,须有主观过错。离婚损害赔偿以夫妻一方有故意的过错为主观要件,即夫妻一方故意实施法定违法行为。如因过失伤害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因不具备主观要件,故不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以上四个要件同时具备,即构成离婚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二、离婚损害赔偿责任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的界定 从婚姻法第条规定看,虽然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但对如何适用该条文并未作具体规定,这说明婚姻法对离婚损害赔偿还是采取了比较模糊的处理方式。按照法律部门的分类,婚姻法属民法。一般来说,离婚损害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责任的一般特征,但其自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权利主体方面,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夫妻,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和感情关系,一但因一方的过错使对方受损害而离婚,其人身和财产都可能受到损害;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主体没有特定性,侵权行为人侵权之前没有被特指。第二,在侵权对象方面,离婚过错方侵犯的是夫妻关系,其损害主要表现为配偶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而一般民事侵权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表现为公民和法人的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的损害。第三,在归责原则方面,离婚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而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在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中均是承担责任的一种原则。第四,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方面,离婚过错方的侵权行为不仅造成受害方的损害事实,而且导致了离婚事件的发生;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的过错方的侵权行为导致公民和法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损害。 三 离婚损害赔偿的构成及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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