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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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 协议书 1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 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 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延长中煤榆能化 靖边能源化工综合利用启动项目工程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 建设单位: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建设单位” ) 2 工程名称:陕西延长中煤榆能化靖边能源化工综合利用启动项目 3 工程地点:陕西榆林靖边县靖边能源化工综合利用产业区内 4 工程内容:工程材料采购(部分)及施工 5 资金来源:建设单位筹措 二、工程及工作范围 见附件四。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11 年 月 日 完工日期:2011 年 月 日 共 个日历天。 四、承包方式 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暂定合同总价。 五、工程质量标准 1 要求施工质量零事故,采购物资进场检验一次合格率99%;单位工程合格率 100%,其中安 装单位工程优良率 85%以上,创国家优质工程。 2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在施工前应提供合格证明 文件,供有关单位检查备案。 3 承包人必须按照建设单位及发包人制定的质量管理规定及程序进行施工,并接受有关方的 过程控制及验收。 4 工 程 的 质 量 保 证 期 从 中 间 交 接 日 起 二 十 一 ( 21) 个 月 或 装 置 预 验 收 后 12 个 月 内 结 束 , 以 早 到 者 为 准 。 2 六、合同价款 1 合同暂定总价:(小写) 元 (人民币) (大写) 2 工程量清单固定综合单价,详见本协议书附件。 3 本合同暂定总价中不含养老保险基金 (人民币) 。 七、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包括澄清书面文件及承诺)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他合同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八、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 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九、合同份数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持一份。副本八份,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持四份。签 字并盖章后生效。正、副本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十、合同解释权 本合同解释权归发包人所有。 十一、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11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中国 西安 本合同双方约定签字盖章后生效。 4 协议书附件 5 (此页无正文)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唐延南路 7 号 住所: 法定代表人:吴银龙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29-87989651 电话: 传真:029-87989635 传真: 开户银行:西安市工商银行雁塔路分理处 开户银行: 账号:3700023009024509887 账号: 邮政编码:710065 邮政编码: 日期:2011 年 月 日 日期:2011 年 月 日 5 第二节 合同通用条款 7 合同通用条款 本工程合同条款中的通用条款采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示范文本) (GF-1999-0201)中的通用条款内容。 (通用条款将在正式合同签署时加入) 7 第三节 合同专用条款 31 合同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1.3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 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本合同发包人是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1.6 设计单位:本合同设计单位是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受华陆工程科技有限责任公 司专项委托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 监理单位:系指业主雇佣的项目监理单位,对发包人、承包人工作进行项目监理。本项目 监理单位是辰达监理公司。 增加补充: (1)1.8 业主:系指陕西延长中煤榆林能源化工有限公司。 (2)1.9 机械竣工:系指所规定部分工程的竣工,包括按照合同规定的所有施工、安装、检 查和单机试车,并能联动试车。 (3)1.10 中间交接:系指在工程施工安装结束后,由单机试车转入联动试车阶段,是发包人 向业主办理工程交接的一个必要程序,一般按单项或系统工程进行,与生产交叉的技术改造项目, 也可办理单项以下工程的中间交接,中间交接只是装置保管、使用责任的移交,不解除发包人及 其分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应负的责任。 (4)1.11 初步验收:指达到所有承包人合同范围内装置的性能指标及所有专利商性能指标时, 由业主组织的验收。 (5)1.12 最终验收:在承包人已完成修复在质量保证期结束之日前出现的或发现的缺陷的前 提下,由业主组织的验收。验收完成后由业主代表在此等缺陷修复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 签发最终验收证书。 (6)1.13 质量保证期:工程的质量保证期应从中间交接之日起二十一(21)个月或装置初步 验收后十二(12)个月结束,以早到者为准。 (7)1.14 潜缺陷:尽管已发出最终验收证书,承包人应负责自费及以尽快的速度修复任何于 最终验收证书之日前进行的合理检查中无法发现但确实属于质保期内存在的缺陷,但有可能于质 保期结束后两(2)年内出现或发生的属于承包人缺陷的缺陷。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专用条款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包括澄清书面文件及承诺) 32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本合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他合同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中文。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无。 3.3 适用标准、规范 适用建设工程标准、规范的名称:现行相关的标准、规范,且满足设计和业主单位的要求。 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承包人自行解决。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承包人自行解决。 4 图纸 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合同签订后,分期分批提供。提供施工图8套(含 竣工图3套)。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本工程监理单位由业主委托,对发包人及承包人工作进行监理,在工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 承担连带责任。本工程监理单位是辰达监理公司。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在承包人进场后明确。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职务、职权在承包人进场后由业主单位明确。 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杨明利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全面负责本合同约定的发包人职责和义务。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7 项目经理 7.1 承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项目经理 职权:全面负责本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职责和义务。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各种劳动力不得兼任其它工程及随意更换(发 包人提出或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一切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 承担。承包人为本项目配备的项目经理和主要管理人员在合同实施期间,项目经理及主要管理人 员不得擅离岗位,离开时间超过2天(含2天)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提出申请,经同意后 方可离开。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保障项目实施的必要措施,由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由承包人承 33 担。承包人在任何时候不得以此规定为由提出索赔或其它要求。 8 发包人工作 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场地已具备,施工用水、电的接口已到位, 其它有关施工场地的相关事宜由承包人负责,其费用已含在本合同总价内。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满足施工要求, 承包人自行负责从发包人提供的低压端接入,并在施工期间不得损坏发包人提供的配电器材,若 损坏,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由承包人自行负责接入。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由业主负责提供。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分期组织。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执行本合同相关规定。 (10)补充:发包人已经建成现场办公室及工人宿舍,要求承包人必须租赁使用。相关办法 见附件六。 9 承包人工作 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执行业主和发包人的有关规定。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无。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执行本合同通用条 款第9.1条第5 款,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照靖边县、建设单位、发包人相应规定及要求执行。费用 由承包人承担。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a. 接受并配合业主、监理、政府机构相关部门对其工作的监督检查。 b. 承包人应做好与发包人的其他承包人的配合工作。 c.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无损检测返工、超探的,承包人应承担发包人的相应损失。 d. 承包人应满足业主、监理、发包人所有的现场管理制度和要求,此部分不构成承包人索赔 的依据。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在不晚于开工日期前7个工 34 作日提供(含电子文件)。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提交后7个日历天内。 承包人进场后,无论施工方案有何种变化,均不构成合同价格调整的理由。 10.4 在施工过程中,当发包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要求时,发包人通知承 包人增加人力、机具3天内无效者,发包人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或分割部分工程, 发包人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并不能因此提出任何索赔或其他要求。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2 暂停施工 13 工期延误 14 工程竣工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质量违约 执行建设单位承包商质量奖惩管理程序及发包人相关质量文件。 除通用条款规定的要求外,承包人还应明确:业主、发包人、监理人的现场工程师的所有指 令、要求、通知等,无论其正确与否,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求保证质量合格、安全、 按时完成本工程的责任。 16 检查和返工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8 重新检验 19 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双方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还应: (1)承包人在项目建设中必须完成HSSE“八个为零”目标,包括死亡事故为零,损时事故 为零,记录事故为零,环境事故为零,火灾事故为零,车辆事故为零,重大财产损失事故为零, 治安事件为零。 (2)承包人各类人员在现场作业时必须随身携带办理的有关证件,作业中发现无证指挥者和 无证操作者,一律按违章作业处理,业主、监理及发包人有权随时停止其作业。 35 (3)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监理单位和业主项目部等单位对其进行的包括人员和施工机具 安全状况在内的安全评估,且具备相应的HSSE作业资格,建立较为完善的 HSSE管理体系的承包 商才能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 (4)其他HSSE要求执行业主、监理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该部分在工程实施前或过程中 陆续发布。 21 安全防护 双方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还应执行业主、监理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该部分在工程实 施前或过程中陆续发布。 22 事故处理 双方除满足通用条款要求外,还应执行业主、监理及发包人现场管理规定。该部分在工程实 施前或过程中陆续发布。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2 本合同价格为固定综合单价,措施费、保险费包干,暂定合同总价。 23.3 (4)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a) 可调材料价格范围:承包人供货范围的主材价格可作调整。土建工程仅对钢筋、型钢、 松原木、水泥、商品砼、多孔砖、机砖、碎石、砂子的材料价格调整。安装工程仅对未 计价主材价格调整。 b) 材料价格调整原则(除商品砼外):正常施工工期,在 6 个月内的(含 6 个月)材料价 格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列入计价清单内,不予调整;在 6 个月以外的,材料价格变 化在5%以内(含5%)的,不予调整,超出5%以外的予以调整。 c) 材料价格调整基准(除商品砼外):以招标人提供的暂定价为基准价,按照主要施工期 内信息价的平均值与基准价比较,超出5%以外的在结算时按差价调整,差价只计税金。 d) 信息价选用原则(除商品砼外): 首选榆林市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榆林市信息价 没有的,选用陕西省工程造价管理信息材料信息价,陕西省信息价没有的双方协商, 经签证流程报费用工程师核准价格进行计算。 e) 商品砼差价调整办法:按照业主指定的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园区搅拌站各标号混凝土价 格表”(即合同中附表 1)中含税商品砼价格加汽车泵送费作为调整基数,与施工当月园 区搅拌站公布的含税商品砼价格加汽车泵送费进行比较,价格超出5%以外的当月按差 价调整,差价只计税金。商品砼调整量按园区搅拌站提供的月供应量计算。 f) 清单报价暂定价:钢筋 5200 元/t、型钢 5400 元/t、松原木 1800 元/t 、325#水泥:380 元 /t,425#水泥 480 元/t、商品砼价格见附表一、多孔砖 950 元/千块、机砖 310 元/千块、碎 36 石 160 元/t、砂子 160 元/t。安装工程未计价主材价格选用信息价,执行第(d)条信息 价的选用原则。 g)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外的安装工程未计价主材价格按照发包人的认价计算,其余材料 不做调整。 h) 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以外的土建工程主要材料价格按照当期信息价计算,执行第(d)条 信息价的选用原则。 i) 施工用电、用水费为:水费 2 元/m3 ,电费 0.723 元 /度。 24 工程预付款 24.1 预付款额度: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 10%。 24.2 预付款支付办法: (1)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出具预付款保函和合同履约保函凭证; (2)预付款支付前承包人应出具保险费缴纳凭证(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3)承包人填报“承包人工程款付款申请表”,提交发包人费用工程师审核批准; (4)发包人审核批准后向承包人支付预付款。 24.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当工程进度款达到暂定合同总价的 25%时,分四个月扣回。 24.4 预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为合同总价(暂定总价)的 10%。 25 工程量确认:见第26条款。 26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5 进度付款申请单(补充) (1)工程量审查表(支付表 1):承包人应在当月 25 日,将 “装置/ 单元工程量审查报告” 报表报送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根据现场已完工程情况于当月 26 日审核完当月工 程量,各装置/单元工程量审查报告编制、审核、批准人等必须签署齐全。纸介质文件一式三份, 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发包人费用工程师; (2)施工费用报告(支付表 2):承包人按照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审核的已完工程量填报施工 费用报告并发送发包人费用工程师审核。纸介质文件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文件发送发包人费 用工程师; (3)承包人工程款付款申请表(支付表 3):承包人根据发包人费用工程师审核的当月进度 款填报工程款付款申请表报送发包人费用工程师审核批准 。纸介质文件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 文件发送发包人费用工程师; (4)分包合同用款计划申报表(支付表 4):承包人申请当月进度款的同时根据工程进度计 划安排填报下月用款计划申报表,发包人费用工程师审核。纸介质文件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版 文件发送发包人费用工程师。 26.6 进度付款证书(补充) (1)支付前提: 37 承包人在收到施工图纸后 30 个日历天内编制并上报 “工程量清单预算计价书” ,否 则进度款不予支付; 承包人交纳各类现场处罚的罚款后,发包人费用工程师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或如 果不能按时缴纳,在工程款中 10 倍扣除; 承包人需在付款前提供专用正式发票; 业主支付华陆财务后。 (2)工程进度款按月支付,发包方每月支付给承包方的工程进度款为核算确认的当月进度款 额的 85%,并按规定扣除代扣代缴费用;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交清竣工资料,工程结算完成后,经工程审计后,发包人支付结 算审计价款的 95%,其余结算款(5%)转为工程质保金; (4)质保金(5%)的支付满足本合同质量保修书中有关规定; (5)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水费、电费由承包人承担,根据管理规定当月扣除; (6)税金按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26.7 支付时间和流程(补充) 承包人于当月25日上报工程进度款(预付款)申请表(填报支付表 14)发包人专业工程师 1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进度工程量(支付表1)审核发包人费用工程师3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表 14)费用审核与申请 发包人质量经理、HSSE经理、施工经理、计划经理、费用经理、项目经 理依次签字审批(1个工作日完成)监理审批3个工作日建设单位审批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支 付发包人1个工作日发包人支付承包人1个工作日。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见设备/ 材料分交表(附件五)。 27.3 当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发包人材料库的,承包人派人从发包人材料库领取,双方 共同清点后由承包人自行装车、运送、卸车至承包人地点,从清点完后的后续工作均由承包人负 责。当发包人材料设备不进入发包人材料库时,发包人根据承包人需要直接运至材料设备使用地 点,发包人与承包人车面清点,由承包人负责卸车,从清点完成后的所有工作均由承包人负责。 27.6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结算方法:依据施工图工程量与定额规定的损耗量之和作为领料 计划,超领部分按发包人采购价加采保费在结算时予以扣除。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发包人及其授权单位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承包人在采购前报送每种材料的 3 家以上知名 供货商清单,该清单中至少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企业授权经营许可证、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 电话、材料来源、材料品质证明等。 38 (2)任何材料的进场都需提交产品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并经发包人质量管理代表和监理 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能使用。无论此类验收结果如何,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凡因 承包人材料供应引起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八、工程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30 其他变更 31 确定变更价款 31.1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 类似子目的单价,由发包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的,按定额计算。执行陕西建筑装饰市 政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建筑装饰册(2009) 、 陕西省建筑、装饰消耗量定额(2004) ;陕西省 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 、 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 ;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 计价费率(2009) 费率定额及相关政府配套文件,取费详见附表:一般土建工程综合费率表,人 工土石方工程综合费率表,机械土石方工程综合费率表,安装工程综合费率表。执行承诺的含税 工程造价下浮率。但双方认价的材料价格不做下浮处理。 31.7 变更的提出(补充)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通用条款 29、30 条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 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 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 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发包人按第 31.9 项 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通用条款 29、30 条约定情形的,发包人应按照第 31.9 项约定 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通用条款 29、30 条约定情形的,可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 纸和说明,其中应包括说明需要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材料,以及对工期的影响等。发包人收到 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建设单位、发包人其他部门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 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发包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4)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发包人,说明 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和建设单位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39 31.8 变更估价(补充) (1)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 内容应根据第 31.1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 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 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 第 31.1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31.9 变更指示(补充) (1)变更指示只能由发包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 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31.10 工程施工签证(补充) (1)签证的范围及要求 由设计发出的,有具体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的设计变更不再办理“工程施工签证单” , 结算时直接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除此之外的所有图纸外工作内容都要办理“工 程施工签证单” ,工程结算时只有联系单或委托单而无签证单的将不作为结算依据; 由设计发出的,只有变更要求而无明确工程量,不具备结算条件的设计变更,要办 理“工程施工签证单” ,并在签证依据栏内注明对应的设计变更单编号,结算时与变 更单附在一起,共同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由发包人及承包人提出的所有工作内容、工作范围、价格与原合同、图纸或施工方 案不符的,或引起实际工程量增加、减少、拆除等内容,要以变更单、联系单或委 托单等形式,经相关流程签字确认后书面通知承包人。同时在工作内容完成后办理 “工程施工签证单”并与原委托单对应,无对应“工程施工签证单”的联系单或委 托单将不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 对于施工过程中现场发生的材料代用、做法改变、工作内容取消、业主甩项等引起 图纸工程量和工作内容减少并无设计变更的,由发包人专业工程师以联系单或备忘 录等形式经各方签字后下发。同时报费控存档,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依据,避免工程 结算时重复计算。 (2)签证的确认流程 变更单、联系单、委托单、签证单等所有文字资料流转时均需报送费控一份存档, 所有“工程施工签证单”均需经过费用工程师审核签字后方可生效,作为工程结算 审核; 由发包人委托的工作内容,相应签证经承包人、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共同进行现场签 40 字确认; 本着谁委托谁确认的原则,所有签证均需经过原委托人签字确认,否则视为签证无 效,结算时不予认可; 对签证费用超过 10000 元的,要求承包人、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及费用工程师共同进 行现场工程量及隐蔽工程确认,做好必要的现场文字及图像记录资料;估算费用低 于 10000 元的,可由承包人、发包人专业工程师进行现场确认,报费控审核; 各方工程师在签证确认时,要依据合同、招投标文件、图纸等对签证内容的真实性 和合理性仔细审核,并在签字确认栏对相关工作内容、工程量及价格签署实质性意 见,不得出现只签名不签署具体意见的情况。 (3)签证内容的规范性 工程施工签证单按不同主项号、不同承包人进行编号; “签证依据”栏应注明签证内容对应的变更单、联系单及委托单编号, “签证依据” 栏不得空缺,否则签证无效。发包人专业工程师要审核签证单与其注明的签证依据 是否对应; 承包人在提交工程施工签证单时,要根据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对签证单所涉及的 工作内容和工程量进行费用估算,并将估算费用填入估算总费用栏内,无估算费用 的签证单发包人专业工程师有权拒绝签字,费控不予认可; 签证内容栏描述要清晰准确,可以计量。对相关工作发生的原因、具体部位、工作 内容、质量技术要求、工程量、其他相关增加、减少或拆除的工作内容和工程量等 描述清楚,工程量不详的要附简图和计算公式; 零星用工的签证应写明:人工工种、材料名称及品牌规格、机械种类及型号等。人 工机械计量要附明细表,注明每天开始结束时间、工作内容、确认人等。详见劳务 签证明细表;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统一定价部分,各专业工程师不得在工程施工签证单上 另行确认单价,否则确认价格无效。 (4)签证办理的时限要求 承包人在签证内容实施完成后 14 天内,应向发包人专业工程师申报工程施工签证单, 由发包人专业工程师共同进行现场确认。隐蔽工程要在工程隐蔽之前申报确认,超 出时限未申报的签证单,视为不发生相关费用; 对施工过程中未办理工程施工签证单,工程结算时另行补签的不予认可。 (5)签证费用计算原则:签证费用计算原则同 31.1 变更的估价原则。现场发生的零星用工、 材料、机械台班统一按承包人报价所列价格计算。 (6)签证上报及审批流程及表格格式:详见“签证费控流程及表格”附件 1、附件 2 及签证 费控流程表。 41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日期和份数:竣工验收后 30 天内,承包人提供包含竣工图在内的 所有竣工资料 3 份,电子版 2 份。 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执行本合同工期。 33 竣工结算 33.7 竣工付款申请单(补充) (1)承包人在接收工程证书颁发后 30 个日历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结算书及竣工图等资料。结算书包括封面、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结算计价表、 工程量计算书。其表格格式详见附件“工程量清单预(结)算计价表及工程量计算书”。 (2)发包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发包 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3)结算书的编制说明必须写明该结算所包括的图纸范围、图纸编号、计算范围、特殊情况 考虑说明、材料价格计取等主要内容。 (4)结算书要求依据工程量清单规范 GB50500-2008 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准确计量,费 用依据合同计价,并按装置、单元、专业逐级进行编制汇总,真实反映工程造价。 (5)结算书上报审计部门审查,以审计部门核准金额确定最终结算工程造价,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33.8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补充) (1)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发包人 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 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己经发包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 体意见的,发包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发包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 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26.6(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 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26.6(4)目的约定办理。 34 质量保修 见附件九:工程质量保修书。 42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 违约 35.1 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业主未按期按额支付, 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审核和支付的程序和时限应满足业主要求,不构成违约条件。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6.4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业主未按期按额支 付,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审核和支付的程序和时限应满足业主要求,不构成违约条件。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33.3 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若因业主未按期按额支 付,发包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审核和支付的程序和时限应满足业主要求,不构成违约条件。 (4)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无。 35.2 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工期违约: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4.2 款约定承包人违约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违约,每 超过一天向发包人支付 2000 元违约金,因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不超过暂定合同总价的 1%,并执行 业主和发包人有关规定。 (2)安全违约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缴纳安全保证金五万元人民币。当未发生下 列安全事故时,发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全额退回承包人,不计息。 a如承包人发生重伤一人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保证金 5 万元。 b如承包人发生轻伤一人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保证金 2 万元。 c如承包人发生严重未遂安全事故,发包人扣除安全保证金 500010000 元。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发生以上事故扣除安全保证金后,承包人应补齐或以进度款补齐安全 保证金。除此以外,承包人还应, a) a承包人发生死亡一人安全事故时,发包人扣除合同价款 100 万元。 b) b由于承包商原因发生火灾、爆炸、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等事故、治安事件、职业 健康事故、环境事故、车辆事故及其他事故,核算包括直接经济损失、误工、治疗等在 内的总损失后,依照事故分析责任认定结果确定赔偿金额,并予以事故总损失的 20%进 行处罚。 (3)质量违约:质量违约执行建设单位承包商质量奖惩管理程序。 (4)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发包人相关资料泄密,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一切经济法律责任。 (5)承包人发生重大违约,且给工程造成重大损失时,除执行违约罚则外,发包人有权单方 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未完工程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 这部分工程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附件中的有关分项价款自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此 43 部分的任何变更不能成为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依据,并且承包人要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6)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执行本合同有关处罚规定。 36 索赔 37 争议 37.1 双方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 工程分包 38.1 本工程双方约定:承包人不得进行分包或转包。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 火灾,以及其他管理文件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 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48 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 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 7 天向 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 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 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 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 保险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 (1)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为其所投入的人力、机具、材料,按有关规定办理保险,保 险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中,包干使用。 (2)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开工前 3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凭证。 44 (3)如果承包人错报、隐瞒或者未履行本合同有关保险规定的义务,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 承包人赔偿。 (4)发包人对部分工程的接收,并不能视作减少有关保险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1 担保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4 合同解除 44.1 当发包人与业主因某种原因解除总承包合同时,本合同转交业主继续执行,发包人的权 利和义务移交业主继续履行,承包人继续履行本合同应尽的权利和义务。 45 合同生效与终止 46 合同份数 详见本合同协议书第九条。 47 补充条款 47.1 工程师的所有指令、要求、通知等,无论其正确与否,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负责任。 47.2 本合同专用条款 32.1规定的内容承包人应自费承担发包人对此方面的要求。 47.3 进度计划 (1)施工期间,承包人任何情况下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停工和擅自停工。否则除一次性罚合 同总价的 10%外,每停工一天扣除合同总价的 1%,罚款从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且发包人有权单 方面解除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 (2)在上述情况发生时,发包人有权将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未完工程拿出分包给其它单位施工, 这部分工程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附件中的有关分项价款自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此 部分的任何变更不能成为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依据,并且承包人要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3)承包人必须根据工程进度的要求,将满足工程进度需要的人员、机具调遣到现场,人员 的安全教育和机具的检验必须满足发包人和业主及其授权委托人的有关规定,否则视为违约。在 这种情况下,发包人有权执行 47.3 条中(1) (2)条款规定内容。 (4)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或发包人的其他要求对工程进度进行计划、报告、预测及控制。 (5)在承包人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关键日期的情况下,如发包人认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在任 何时候的工程进度太慢而不能保证工程可于关键日期完成,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收到该 通知后应立即采取必要的行动,并经发包人批准,加快(不管是重新调整工程顺序和程序或增加承 包人人力或其他资源)工程进度,以使工程在适用的关键日期完成。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为采取 这些步骤支付额外费用或延长工期。 47.4 质量管理 (1)工程师的所有指令、要求、通知等,无论其正确与否,均不能免除承包人应按照有关要 求保证质量合格、安全、按时完成本工程的责任。 45 (2)在工程交工前的任何时间,如发包人有理由认为工程的任何部分存在缺陷,则可以通知 承包人修复缺陷,必要时也可要求承包人先提交修复缺陷的方案供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应尽快自 费修复缺陷。但如果缺陷并非为承包人缺陷,承包人有权收回有关修复的成本。 47.5 HSSE 管理 (1)施工生产区域、办公区域等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封闭隔离。 (2)根据建办200589 号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 ,承包 人的 HSSE 措施费用必须分项单独报价,并保证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发包人、业主、监理单 位应当对承包人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承包人提交安全措施费用月度 投入计划,报发包人,按照正常结算程序进行月度款项支付。付款时 HSSE 措施费用部分进行专项 支付;发包人发现承包人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 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承包人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发包人在必要时责令其暂停 施工;同时安排其它单位组织整改,按照整改单位报价加倍扣除承包人安全措施费用。 (3)承包人理解,无论任何单位对 HSSE 管理方面做出任何指示、要求等,均不能成为承包 人进行任何索赔或拖延进度或放弃合同等的依据,否则发包人视为承包人违约,有权单方面解除 合同。 (4)承包人应避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所造成的各种扰民、干扰公共道路通行、破坏当地习俗 以及影响其它承包人的正常工作。承包人应负责由此引起的任何费用,并保证发包人免受因此类 干扰造成的任何赔偿、损失(包括地方行政部门因此对发包人的处罚) 。 47.6 文件管理和提供 (1)每份承包人文件都应由承包人保存和管理,除非到被发包人接收为止。 (2)承包人应在现场保存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根据合同发出的其 它往来文件、承包人的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和工作标准、适用于本工程的所有规范、标准等。发包 人和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任何合理时间使用所有这些文件。 (3)如果一方发现为工程准备的文件有技术性错误或缺陷,应立即将错误或缺陷通知另一方。 47.7 有关保险的其它规定: (1)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相关规定负责办理投保第三方责任险、意外伤害险 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在工程开工前3天内向发包人提供有关凭证。 (2)如果承包人错报、隐瞒或者未履行本合同有关保险规定的义务,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 承包人赔偿。 (3)发包人对部分工程的接收,并不能视作减少有关保险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47.8 生产临设由承包人提出用地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后,自行实施。办公及生活设施已由发 包人建成,要求承包人必须租赁使用。承包人进场后需提出使用方案,发包人审批后执行。 47.9 承包人应对工程可能产生影响或作用的所有风险、意外事件和其它情况的全部必要信息 46 或资料负责,包括但不局限于气候条件、地质变化、地上和地下隐蔽设施、构筑物、施工图纸提 供、设计变更、设计修改、施工方案改变等所有可能带来不可预见的事项,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所 有费用。任何不可预见的事项发生,均不构成合同变更,同时不能提出任何索赔或其它要求,但 也不免除承包人在合同中规定的任何义务、责任。 47.10 在发包人规定的各项条款之间或规定的条款与其它条款发生不一致时,以发包人的解 释为准,承包人不得据此提出任何要求,也不能成为费用增加的依据。 47.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有义务做好本界区内其它施工单位的施工产品、设备、材料等的 保护工作,若造成损坏,除自费负担恢复或重建或重购等的费用外,还要承担因此造成相应的违 约责任。 47.12 承包人理解,发包人提供的所有辅助资料是为有助于承包人能够更好地完成工程,发 包人对承包人就此方面资料做出的引用、解释、理解、推断等均不负责任。 47.13 承包人在报价阶段已经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察,承包人已充分考虑了现场各种因素, 并已做了充分的考虑,所以,今后现场无论发生何种情况,不能以此作为费用索赔的依据。 47.14 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已充分的了解并理解了项目的各项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 格执行项目的所有项目管理规定、程序和办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不能以此作为费用索赔的 依据。 47.15 其他 (1)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管理文件并非应用于本工程的所有管理文件,后续所提供的管理 文件和要求(不违背国家、地方法律、法规)承包人必须执行,同时不能提出任何索赔或其它要 求。 (2)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人应与其它承包人(现场与之有关的任何施工单位)保持良好的 协作和配合,此方面的任何索赔、变更等,发包人将不予接受。 (3)在工程建设的任何时候,承包人在进度、质量及安全等方面满足不了合同要求时,发包 人有权中止合同,承包人无条件退场;或分割部分工程,另行指定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这部分工 程按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合同中的有关价款自承包人的合同总价中予以扣除。此部分的任何变更不 能成为承包人的任何索赔依据,并且承包人要对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4)承包人在投标过程中已充分的了解并理解了项目的各项要求,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严格 执行项目的所有项目管理规定、程序和办法,履行相应责任和义务。 47.16 承包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中经发包人认可的项目管理人员组织机构进行人员配备,如 出现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到位或者未经发包人许可随意更换以下岗位人员情况,将处以相应罚款 并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1)项目经理-20 万元人民币; (2)施工经理-10 万元人民币; (3)项目技术负责人-10万元人民币; 47 (4)HSSE经理-5万元人民币; (5)质量经理-5万元人民币; (6)采购经理-5 万元人民币; (7)费控经理-5万元人民币。 47.17 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其所有雇佣人员按时发放工资(或其它报酬),不受发包人支付款 项的影响。若承包人不能满足,发包人将使用其工资保证金(在合同签定后7日内提交发包人,工 资保证金为50000元人民币。)直接发放,不足部分使用进度款补齐,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 人承担。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发生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补齐或以进度款补齐。 (此页无正文) 发 包 人:(公章) 承 包 人:(公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 间:2011 年 月 日 时 间:2011 年 月 日 44 第四节 合同附件格式 45 原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 “附件三: 预付款担保格式”取消。合同附件“现场临建管理办法” “财务管理规定” “项目管理规定” “工程 质量保修书” “HSSE 管理协议书” 、 “保密协议书” 、 “廉洁协议书”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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