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思表示不自由》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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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1、欺诈,是指相对人故意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而使表意人陷于错误而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2、要件:相对人主观上有欺诈的故意。即相对人明知自己的欺诈行为会使表意人陷于错误并使其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仍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相对人客观上实施了欺诈行为。包括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真实事实。,表意人因相对人的欺诈行为而陷于错误。表意人因陷于错误而做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3、效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其它可撤销,甲从乙二手汽车公司购得一辆二手“别克”车,开了不到一个月,发现发动机和刹车装置有重大毛病,影响到驾驶安全,遂找乙公司要求退车,乙公司不同意,甲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合同。法官问甲:“购买时你是否向销售员询问了该车的发动机和刹车有重大瑕疵?”甲回答说:“没有。”法官说:“既然你没问他,怎么说他欺诈你呢?再说了,二手车交易本身就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遂驳回了甲的请求。问:法官的观点能否成立?,如果一方有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而隐瞒,会构成欺诈。是否构成隐瞒,关键是判断一方是否具有主动披露信息的义务,而这又主要取决于双方是否处于明显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的特定环境。就二手车交易而言,卖方掌握着信息的绝对优势,故具有主动披露的义务;而且,一般买方对于汽车的了解也是有限的,而专门的二手车交易商则是这一领域的专家,这也要求卖方主动披露汽车的瑕疵。所以,法官的观点不正确。,2胁迫胁迫,是指相对人以将来的不法损害,或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使表意人陷于恐惧,并因此做出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要件:相对人主观上具有胁迫的故意。相对人为了使表意人陷于恐惧而客观上实施了胁迫行为。表意人因相对人的胁迫而产生了恐惧。表意人基于其恐惧心理而做出了违背其真意的意思表示。效果: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无效;其它可撤销,甲掌握了乙受贿的证据,要求乙把一辆奥迪A6轿车以8万元的低价卖给他,并称若乙不同意,将要去司法机关告发乙。乙遂将该车卖给甲。,3乘人之危乘人之危,是指相对人乘表意人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迫使其违背本意而做出接受对自己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要件:表意人正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的不利状态中;行为人存在乘人之危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表意人正处于危难境地或急迫需要的不利状态中,却乘机利用;行为人实施了迫使表意人做出意思表示的行为;表意人被迫做出意思表示而蒙受了极其不利的后果。,房主因病急需钱,80万卖房;买主开出低价(30万),并表明多一分也不要;房主无奈只能卖房,成交并过户。后被法官认定为乘人之危。,王某因父亲重病急需现金50万元做手术,于是找到张某说,愿意把价值100万的房子卖给张某,可张某一时没有100万,只好对王某说自己的难处,实在无能为力。于是,王某说那就60万卖给你,张某应允。对于张、王之间的买买合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因乘人之危而可撤销B、完全有效C、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D、因胁迫而可撤销,甲电器公司急需一种电器上的配件,眼下只有乙公司有这种配件,该配件平时卖10元个,乙公司知甲急需,且市场上断档,遂提高要价至20元个,甲无奈,只得以该价格购买2000个。后甲公司起诉至法院,以乘人之危为由请求撤销合同。,商人应当比普通人有更强的抗风险能力,经营中的紧迫一般不能认为是“危难”;对方利用市场供求关系提高商品价格,属正常的经营行为,不能被认为是乘人之危。因此合同效力应予维持,否则交易关系过于脆弱,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年月日清晨,急于到医院分娩的孕妇王丽在婆婆和丈夫的搀扶下来到马路边,准备乘坐出租车到妇婴医院分娩,时值清晨,出租车极少,余分钟后,一辆出租车终于在王丽一家人身边停下,该车司机于凡对王丽及家人称:该车是新车,孕妇乘坐会弄脏车座,而且三人同时乘坐会增加燃油量(该车系按规定能同时乘载人的中型面包车),如果想坐,需要支付平时乘车费用倍的乘车费,否则不能上车,王丽的丈夫及婆婆考虑到天色较早,搭乘出租车极为困难,且王丽的情况紧急,于是同意按倍于平时乘车费的款额支付服务费。事后,王丽及其丈夫凭被告的车牌号码和被告出具的乘车发票向人民法院起诉。,有的认为:本案原告搭乘出租车的行为,实际上是原告同被告签订服务合同的行为。被告提出了按倍于平时乘车费用的价额支付服务费的要约,原告作出了承诺,支付高价服务费是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协议,不存在乘人之危的问题,尽管当时原告因上医院情况紧急,但能搭乘的出租车并非仅被告一家,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索要的服务费过高,完全可以等下一辆车,因此,该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在接受服务后又主张服务行为无效,没有法律根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的认为:本案原告是在紧急情况下才同意支付高额服务费的,如果不是因为事出紧急,原告是不可能支付这笔服务费的,而且被告明知孕妇要分娩,情节紧急,却趁机“敲竹杠”,漫天要价,其行为已并非要约,而是乘人之危,因此,本案被告索要高额服务费的行为应认定为乘人之危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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