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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有关政策及工作情况介绍,2020/6/4,2,一、工伤保险依据(一)工伤的概念、发展历程、界定“工伤”,也称“职业伤害”、“工伤伤害”,世界各国的用词不尽相同。比较规范的是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公约中提及的说法,即“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1864年第48届国际劳工大会规定了工伤补偿应当包括职业病和上下班交通事故。我国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中将“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规定职业病的定义为“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及其他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引起的疾病”。因此,工伤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伤害,它的范围是有明确界定的。,(二)我国工伤保险发展的三个阶段1、195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企业保险,工伤预防的责任在企业。标志职工有了工伤保险。2、1996年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在经历了四十多年的企业保险后,进入社会保险阶段,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进行社会化管理。3、2003年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标志着工伤以法律法规加以确定,立法层次提高了。,(三)实施工伤保险的作用1、保障工伤职工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2、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3、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案例:西涛公司2005年1月未给打工者参保,赔偿20万元,不参保躲不掉工伤赔偿责任。,(四)政策依据和配套文件1、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2、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已废止)3、工伤认定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7号)4、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18号)5、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令19号)6、关于劳动能力签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5号)7、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8、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9、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11、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12、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二、工伤保险原则(一)范围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人员;均有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二)原则1、强制实施的原则;2、无(过错)责任补偿的原则;3、待遇从优原则;4、工伤补偿与预防、康复相结合原则。,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受理工伤类劳动争议的前提是劳动者已经被认定为工伤。关于工伤认定的权限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此,工伤认定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权范围,除非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结果,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规定时,职工或直系亲属不服认定结论的,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二)按照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规定时:1、当事人对工伤结论不服的,依照工伤保险条例53条规定执行;2、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一)应当(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因琐事发生口角也好,因平时过节也好,主要看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如果不是因工作职责履行发生的口角、产生的过节,属于“私怨”,则不宜认定为工伤。)4、患职业病的;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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