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本章基本内容1、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4、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5、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本章重点难点1、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同规定2、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又称三资企业,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简称。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概念是指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经营、终止和解散,以及解决中外双方争议的各类法律规则的总称,它还包括我国与外国政府或WTO成员签订的协议中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一系列规定。,第二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形式及其法律特征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资金来源的法律规定(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三)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借款比例(四)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比例(五)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的投资方式(六)合营企业内合资各方出资额的法律规定(七)合营各方股份的转让,三、合营企业的行政管理(一)合营企业的管理原则(二)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制度(三)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四)合营企业内中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管理制度,案情:某市某经济开发公司拟与香港天鹏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由中方提供厂房和资金,港方提供机器设备和专有技术。2003年3月,有关部门批准了合营企业合同,而后合营企业领取了营业执照,按合同规定,合营双方于合营企业领取营业执照60天内,将全部出资缴至合营企业。中方依合同如期履行,港方也于4月15日,将机器设备和有关的技术资料缴到了合营企业。但经济开发公司的主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该机器设备不是合同中规定的国际先进设备,且价格明显高于进口价格。于是中方责令港方更换机器设备,并适当调整价格。,5月中旬,港方更换设备,经审查合格后便开始投入生产。7月初,合营企业的产品开始进入国际市场。10月份香港金诚公司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说是合营企业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赔偿50万美元经济损失,停止生产该项产品。法院调查后发现,天鹏公司提供的专有技术系金诚公司的专利。问题:1、中方为什么要求天鹏公司更换原来的机器设备?2、合营企业侵犯了金诚公司的专有权,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法律制度,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二、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三、合作企业法人资格的可选择性四、合作各方利润的分配五、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形式六、合作企业结业时财产的处置,案情:,法国一世界知名的化妆品公司于2004年12月准备和北京一著名日化厂办一合作企业。该公司提供的合作条件是:法方公司提供原材料(珍贵香料)、技术咨询、非专利技术(香料配方)和筹措资金(几向公司贷款300万元),合作期限为5年。合作期满后,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法方从利润分成中先行回收资本,以4:6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中方提供的合作条件是:以劳动力、厂房、机器设备、销售渠道和商事信誉来合作。企业成立后,设立联合管理机构来进行经营,由于化妆品市场竞争激烈,法方决定改为由双方合作者以外的另一销售公司负责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在召开的联合管理机关大会上,绝大多数票支持此项提议,法方决定实行该方案。,在头一年中,法方决定先行回收投资60万元。此时,公司从法国进口一批香料。由于运输香料轮船涉嫌走私,导致香料不能如期到达,从而使与各销售公司签订的合同不能如期旅行,导致企业被债权人申请破产。法方认为应先收投资,拒绝承担债务责任。问题:1、中外合作企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何确定?2、法方应否承担债务?3、在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有什么不妥之处?,第四节外资企业的法律制度,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二、对外资企业的法律保护三、我国对外资企业的监督管理四、设立外资企业的方式五、外商独资投资性公司,案例:,日本某通讯设备企业准备在中国投资开办一家介绍日本经济信息的刊物,聘请一位日本律师代为向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该申请未获批准。于是该日本企业在委托的日本律师建议下又决定设立一家经济信息咨询公司。此后,该公司与中国一家企业签订了一个通讯设备供应合同,合同约定以人民币进行结算,日方便考虑用这笔货款作为独资企业的投资款。另外,该公司开办所需的办公设备、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均从日本购进。因购进的数量较多,该公司决定将一部分办,公用品卖给中国的另一家企业。由于进口享受了税收优惠,所以双方的交易价格订的非常低,很快就成交了。,因为该公司是日本企业独自设立,所以公司管理人员坚持在经营管理方面必须全部依照投资者的意愿进行。公司要求:本企业雇员不得在企业内设立工会组织;企业的各项保险都在日本的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必须聘请日本人担任财务会计管理人员;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会计报表都应由日文制作;公司的验资报告由日本会计师出具。后该公司的有关财务会计文件被财政、税务机关退回。,公司开办两年后,因经营管理不善,严重亏损,决定解散。在进行清算处理过程中,一家中国企业和另一家美国企业都希望购买其现存的设备,双方提出了基本的购买条件。该公司决定将设备卖给美国企业,这样可以将一些外汇带回日本。,问题:1、日本通讯设备企业的申请为什么没有被批准?2、日本独资经济信息咨询公司在设立、经营、解散过程中,有哪些违反我国法律的行为?,第五节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若干问题,一、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公司法的原则二、公司法与外商投资企业法的不同规定(一)注册资本的概念(二)减少注册资本(三)股东出资额的转让问题(四)公司经营管理制度(五)公司的设立问题三、公司法对外商投资企业法的补充和发展,第六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我国三资企业法的影响,一、TRIMS协议的主要内容1、一个宗旨;2、两个原则;3、五个“不得;4、透明度原则。二、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已做出的重大修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