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下编刑法各论,第二十章刑法各论概述第一节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一、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刑法典的体系是由总则和分则两大部分组成。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性规定,而刑法分则则是对各类、各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罚作出具体规定。总则以分则为依托,同时又指导、补充分则。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相适应,刑法学体系由刑法总论与刑法各论两大部分组成。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之间的关系,等同于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的关系,是一种一般与特殊、抽象与具体、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一)刑法各论对刑法总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所阐述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是从刑法各论具体犯罪中抽象、概括出来的,反映了各种具体犯罪的共性和认定、处罚犯罪的一般原则。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无论是对定罪还是对量刑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这些抽象的原理、原则只有通过刑法各论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才能得到实际的贯彻和体现,从而便于理解和把握。,3.刑法各论通过对具体犯罪问题的研究,使总论的原理、原则有了深刻的内涵与广博的外在表现,内容更加丰富,同时往往会发现刑法总论原理、原则的不足,从而有助于刑法总论的发展和完善。,(二)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1.刑法总论通过对具体犯罪的科学抽象和概括,提炼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使我们从宏观上把握各种具体犯罪的实质,对具体犯罪问题获得更高层面的认识。2.刑法总论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是从具体犯罪抽象、概括而来,因此对指导刑法各论去科学地分析每一种具体犯罪,正确解决具体犯罪的有关问题,具有重要意义。3.刑法总论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基本理论,它对于刑法各论的研究具有一定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即刑法各论的研究不能违背刑法总论中得到公认的原理和原则。,二、研究刑法各论的意义和方法刑法各论以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为研究对象,以解决如何正确定罪量刑的问题。(一)意义1.通过刑法各论的学习和研究,有助于丰富和加深对刑法总论的理解和把握,并且,有助于深入理解和正确贯彻刑法总则的基本原理、原则。2.有助于科学地阐明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和量刑标准,从而有助于在司法实践中准确地定罪量刑。3.有助于发现刑事立法关于具体犯罪规定中的缺陷和不足,从而发展刑法理论和并修改与完善刑事立法。,(二)研究方法研究刑法各论要坚持以刑法总论的有关原理、原则为指导,同时还应注意:1.及时跟踪我国刑事立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及时了解和研究刑事立法对刑法分则内容的修改补充以及最高司法机关所作的司法解释。2.突出重点、难点,主要掌握各种具体犯罪尤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多发犯罪的构成要件,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重罪与轻罪的界限。难点问题在各罪中可能不尽相同,这就要求在研究刑法各论时善于捕捉难点问题,进行认真的钻研和探讨。3.贯彻理论联系实际的学习和研究方法。,第二节刑法分则的体系刑法分则体系,是指立法者将各类犯罪及其所包括的具体犯罪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规则,在刑法分则中作出的分类排序,由此形成的体系称之为刑法分则体系。一、犯罪的分类排列1997年3月14日修订、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各种各样具体的犯罪行为分为十大类犯罪,而每一类犯罪又包括若干个具体的罪名:,1.危害国家安全罪;2.危害公共安全罪;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侵犯财产罪;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危害国防利益罪;8.贪污贿赂罪;9.渎职罪;10.军人违反职责罪。,其中,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又分为八小类:(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走私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又分为九小类:(1)扰乱公共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我国刑法典对十类犯罪的分类排列,形成了我国现行刑法分则规范的体系。这一体系是在总结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经验的基础上形成的,成为我国现阶段刑事立法上、刑事司法中乃至刑法理论上对犯罪进行归类的重要依据。,二、犯罪分类排列依据从总体上讲,我国刑法分则对各种犯罪进行的分类,主要是根据犯罪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而对各类犯罪前后次序进行的排列,则主要是依据犯罪的危害程度。(一)犯罪行为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犯罪分类的依据我国刑法分则主要是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两章之下又分为若干节,这些节也是以同类客体为依据来划分的。,(二)各类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各类犯罪排列的主要依据我国刑法中的分则体系,主要根据犯罪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基本上采取由重到轻的排列顺序。(三)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是类罪中具体犯罪排列的主要依据在各类犯罪中,对每一类犯罪中的各种具体犯罪,也主要是根据其对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按由重到轻的顺序进行排列,不过,考虑到有些罪比较近似以及前后体系的协调,也有些地方把危害程度差别较大的罪规定在一起。,三、犯罪分类排列的意义(一)从刑法立法上讲,对犯罪进行合理的分类和排列,既有助于建立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也表明立法者对各类和各种具体社会关系进行刑事保护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刑法打击犯罪的重点所在。(二)从刑事司法上讲,有利于司法审判人员较为准确地认识各类犯罪的一般特征和各种犯罪的具体特征,把握各类及各种犯罪的危害程度,从而对犯罪准确适用刑罚。(三)从刑法理论研究上讲,有助于从理论上阐释和探讨各类各种犯罪的立法意图、构成特征和社会危害程度,从而正确地解决各类各种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第三节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在刑法分则中,凡是规定有具体犯罪的条文,均分为罪状和法定刑两个部分。例如,我国刑法第102条(背叛国家罪)第1款规定:“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条文前半部分的规定叫罪状,后半部分的规定叫法定刑。,一、罪状罪状,是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行为基本构成特征的描述。(一)根据法律条文表述形式的不同,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把罪状分为以下4种:,1.叙明罪状。即在条文中较为具体地叙述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刑法第144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依照本法第141条的规定处罚。”,2.简单罪状。即在条文中简单规定罪名,不具体叙述犯罪行为的构成特征。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33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3.引证罪状。即引用同一法律的其他条款来说明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特征。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4.空白罪状。即在条文中指明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来确定某一具体犯罪的构成特征。刑法第133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二)根据法律条文表述形式的多寡,可将罪状分为以下两种:1.单一罪状。即条文仅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一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分则条文中的绝大多数罪状,属于单一罪状。,2.混合罪状。即条文同时采用简单、叙明、引证、空白罪状其中的两种方式对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进行描述。也就是说,在一些刑法条文中,罪状的形式并不是单一的,例如,可能空白罪状和叙明罪状在一个条文中混合使用。刑法第244条之一第1款:“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二、罪名(一)罪名的概念和作用罪名是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罪名是对形形色色的犯罪现象所作的高度概括,人们能够通过罪名来把握具体的犯罪,从而帮助人们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一罪与数罪的界限。,(二)罪名的确定现代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类:1.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其中又可分为两种情形:(1)标题明示式,即分则条文以标题载明罪名;(2)定义明示式,即在条文中以定义形式载明罪名。,2.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载明罪名,而只规定罪状,将罪名包含在罪状之中。我国刑法分则条文,采用的是包含式和定义明示式的罪名确定方式,前者占绝大多数,后者为少数。刑法第382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5条第1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89条第1款:“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三)确定罪名应注意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罪名应注意以下问题:1.确定罪名要合法。2.确定罪名须具体。3.对排列式的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分解使用。4.不能将刑法总则中的一些情节作为罪名认定。,三、法定刑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适用刑罚的规格和标准。根据各国立法实践和刑法理论,法定刑可分为以下几种: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规定单一、固定而无量刑幅度的刑种。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幅度,只规定对某种犯罪要处以刑罚,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法官掌握。,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即在条文中明确规定一定的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我国刑法分则条文较为普遍地采用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5种:(1)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决定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刑法第129条:“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丢失枪支不报罪),(2)分则条文仅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取决于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刑法第123条:“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3)分则条文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与最低限度。刑法第151条第1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分则条文规定两种以上主刑或者同时规定附加刑,各主刑除死刑、无期徒刑以外也有明确的幅度。刑法第239条第1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5)分则条文规定援引性的法定刑。刑法第237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4.浮动法定刑。主要是对于倍比罚金制而言。刑法第141条:“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习题1.刑法第335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该条采取的是()A.简单罪状B.叙明罪状C.空白罪状D.引证罪状(答案:B),习题2.我国刑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条文属于:A.叙明罪状B.简单罪状C.引证罪状D.空白罪状(答案:B),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