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广场租赁经营合同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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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经营合同书 编号: 合同当事人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协商一致,签订如下条款,以兹双方共同遵守。第一条 租赁范围1.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中国江苏省徐州市汉文化风景区以南、东三环路以西、陇海铁路以北地块即“世茂广场”大卖场项目(暂定名,具体以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为准,以下简称“大卖场”)之 层 号商铺(以下简称“该商铺”,具体位置参见本合同书附件一商铺平面图,该平面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最终位置以该商铺实际交付给乙方时的状态为准),计租面积为 平方米。2. 乙方声明其在签署本合同书前已经视察过该商铺及其所在场地,对该商铺及现有状况充分了解并表示满意。若乙方的经营项目对场地条件有特别要求,则甲方无义务为满足该等要求而采取任何行动,乙方应自行完成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相关工程、办理相关手续等)以适应该等要求。3. 甲乙双方在此确认,本合同签署前甲方已明确告知乙方该商铺 (已/未)设定抵押 。 第二条 租赁用途1. 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商铺仅用于经营 ,营业名称为 。2. 乙方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变更本条第1款规定的经营用途、营业名称等经营内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没收乙方违约交易所得,且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且甲方有权视情况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3.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发生民事主体资格消灭,其权利、义务的法定承担者愿意继续承租该商铺的,须与甲方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第三条 租赁经营的期限及装修免租期1. 甲乙双方租赁经营合同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指定开业日起算。2. 自该商铺交付日至指定开业日期间为装修免租期,装修免租期不计入租期,此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需承担在装修免租期内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管理费以及施工管理费、垃圾清运费等装修手册上列明的费用及乙方实耗水、电、煤气、额外空调费、通讯费、停车等其他相关费用。乙方在装修免租期内未能装修完毕或在装修免租期届满后再进行装修的,不再享有任何免租的权利。3. 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指定开业日起,甲方同意给予乙方一定的开业免租期,具体如下:从指定开业日起第一年为每季度减免一个月的租金,累计四个月。第二年为每半年减免一个月的租金,累计二个月。第三年起不再享有免租期。该免租期的实施前提是:乙方严格按合同约定的各项权利义务履行合同,若在租赁期间,乙方有合同约定的任何一种违约行为,或因乙方原因终止、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将有权取消已履行过的免租期,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10日内补足原免租期的租金,否则,甲方有权在乙方的保证金中予以扣除相应租金。乙方不得有异议。第四条 商铺交付1. 甲方应在年月日(如有变化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将商铺交付乙方,乙方应于前述日期同甲方办理该商铺的接收手续。商铺交付时,双方应派代表到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署 “商铺交付确认书”,即视为甲方已履行将该商铺合格地交付给乙方的义务。2. 甲方按交付时商铺的现状交付给乙方,该商铺在交付时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二中加以列明。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交付该商铺的验收依据,以及乙方向甲方交还商铺的验收依据。3. 如甲方不能在本条第1款约定的交付日向乙方交付商铺的,指定开业日相应顺延,甲方不承担其它责任。甲方逾期交付超过3个月的且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交付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乙方因此解除合同的,甲方应于合同解除后60日内无息返还乙方已付的全部款项,对此乙方同意不视为甲方违约并不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权利主张。4. 如乙方不能在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同甲方办理接收手续,甲方有权做如下选择:4. 1 视为该商铺已经于本条第一款约定的时间交付给乙方,甲方可按本合同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同时有权向乙方要求支付相当于首期日租金2倍的违约金直至乙方办理交接手续为止。4. 2 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交付的意向金/保证金将不予返还,甲方并有权追索因乙方的该等行为所遭受的一切预期损失。 第五条 营业时间1. 乙方应于 年 月 日(本合同中称为“指定开业日”)起开始对外营业,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每日租金2倍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 乙方应在开业日前取得甲方的同意后方可对外营业(鉴于甲方大卖场的特性,甲方有权视情况要求乙方商铺具体开业时间与甲方大卖场的开业时间同步,乙方同意无条件的予以配合并且此种情形下甲方无须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并应在甲方统一规定的营业时间内营业。如乙方根据实际情况变更营业时间,须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甲方应统一规定大卖场的营业时间,并有权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变更。3. 乙方须按甲方确定的营业时间保证全年开门营业(甲方同意暂停营业的除外),不可在营业时间内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歇业。如有未经甲方书面确认同意而乙方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歇业的情况,则每发生一日,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10倍当日租金的违约金,并可视情况提前终止本合同,同时按照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第六条 保证金1. 乙方需在本租赁合同签署的同时,一次性支付甲方保证金人民币 元(¥ 元),甲方向乙方开具收据,乙方应妥善保管,丢失不补。如乙方在签约后5日内仍未支付保证金(支票支付,以此款进入甲方帐户的时间为准;现金支付,以甲方开出收据的时间为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不得提出异议。2. 保证金的用途:2.1 确保甲方在因乙方的原因导致该商铺受损(正常损耗除外),或者乙方不支付或延迟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其相关费用、或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调整经营范围、专柜名称、商品服务种类、品牌及内容,或者甲方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该商铺的商品/食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等所有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时能得到补偿。如因乙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所产生的任何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或其他应付费用,甲方均可在保证金中抵扣,保证金不足以抵偿甲方所受损失,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付款通知后7日内补足差额。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补交金额5的滞纳金,直至全部补齐为止。2.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则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3 保证金的补足: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了相应抵扣后,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的书面抵扣通知及相关抵扣凭证之日起10日内补足保证金。如保证金被抵扣后不足全额的80%,且乙方未按照上述约定在规定期限内补足全额,则乙方构成重大违约,甲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按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双方同意,甲方有权选择是从保证金中扣减相关款项还是要求乙方另行支付。4. 保证金的退还:甲方应在合同期满或依照法律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且乙方充分地履行了本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后90日内,且甲方未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该商铺销售的商品/食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的前提下,凭乙方保证金收据,甲方不计息将保证金退还乙方,若存在被抵扣项,则甲方在完成上述扣除后,应于前述规定的90日内将保证金余额(如果有)以原币种无息退还给乙方。第七条 租金、管理费、其它费用及其支付方式1.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1.1 甲方自指定开业日起向乙方计收租金。1.2 租金标准如下:租赁经营合同期限租金(人民币)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第年( 年 月 日 年 月 日)元 /月1.3 甲乙双方确认租金的结算周期为一个 日历季,采用预付制。乙方应于每个结算周期的第一日前向甲方支付当期的租金。首期租金支付日为指定开业日。其中,首期租金结算周期为指定开业日至当日历季最后一日,末期租金结算周期为最后一个日历季首日至租期最后一日,首期与末期不足一个日历季的,则按照该期计租天数占当期实际天数的比例计算租金。2 管理费及其支付方式:作为甲方为乙方提供大卖场内外所有公共区域的商业管理、大卖场公共设施的使用、保养、维修、一般的安全管理、卫生管理、秩序维护、绿化及环境保养、大卖场公共区域的水电供应、保险及公用事业费用代收代付等管理服务的对价,乙方同意自该商铺交付日起每月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人民币 元(¥ 元)。管理费每日历季度结算一次,首期及末期不足一个日历季度的,按该期计费天数占当期实际天数的比例计算。乙方应当在每个结算周期的第一日前向甲方或其指定的管理公司一次性足额支付下个结算周期的管理费。首期管理费应于交付日前支付。本合同有效期限内,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依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管理费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收到该通知的次月起,支付经调整后的管理费。3. 公用事业费及其支付乙方应自行承担其商铺内使用的电力、燃气设备、用水设施等所产生的费用、通讯费等公用事业费,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可能不时征收或调整的其它相关费用。乙方须在该商铺所在地之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所指定的期限内或于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书面通知的三日内(两者以较早者为准)缴付,未及时缴付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4. 其他费用签署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由甲、乙双方各自担负;备案登记所需登记费由乙方承担;若乙方要求公证租赁合同的,则公证费用由乙方承担。5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抵消、扣减其应付的每月租金、管理费或其他任何费用,甲方向乙方收取的所有相关费用,甲方开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予乙方。6. 乙方工作人员工资及各项福利保险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7. 甲、乙双方各自依法承担各项税收及行政费用,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甲方代扣代缴的,由甲方代扣代缴, 乙方不得拒绝。第八条 商铺装修细则1. 租赁期限内乙方若需要装修,则乙方及其选定的装修公司应与甲方/管理公司另行签订装修管理协议,就有关该商铺的装修及其它条款作出具体约定,该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之一。2. 乙方在进行该商铺的设计、装修、分隔、改建、增设、移动、设备安装或修缮原有的电器线路、消防系统、空调系统设备等(下文称之为“装修工作”)时,乙方需提前向甲方递交装修方案、整改方案、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用材标准及其他甲方可能要求的文件以报请甲方审核。同时,乙方还必须自费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提交与装修工作有关的所有必要的申请,并取得所有必要的许可证、执照及批准文件。乙方的装修工作必须遵守所有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施工要求。甲方审核通过的,乙方可以进行装修(需要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批准的项目,则应在办理完毕相应的报批手续后方可进行施工),且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变更已经甲方审核通过的装修方案、整改方案、施工图纸、设备说明书、用材标准等;审核未通过的,乙方应及时更正并再次申请甲方审核,但由于前述原因导致的装修延期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3. 乙方就上述装修方案向相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提出的申请时,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合理的协助。4. 在本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乙方未经甲方及有关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批准而对该商铺进行装修及改变,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改正,若乙方仍未改正,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赔偿责任。5. 在装修期内,乙方须向甲方/管理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装修保证金及垃圾清运等费用(具体项目及标准见装修手册)以及实际发生的与使用该商铺有关的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所实际发生的通讯费、水费、电费、煤/燃气费等)。6. 乙方应在装修免租期内完成所有装修工程,在通过甲方/管理公司验收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消防、竣工验收(如需)后方可开始正式营业。7. 乙方自行承担商铺的所有的设备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装修和更改、增设、维修保养线路和设备的费用。乙方的装修活动应以对大卖场和其他经营户影响最小的方式进行且不得影响其他经营户的正常经营。8. 乙方在商铺装修施工和营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甲方/管理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甲方/管理公司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爱护公共区域设施、维护公共区域卫生,确保大卖场的安全。乙方保证于该房屋装修期间自费办理所有相关的保险事宜,对于乙方在装修施工中的不当行为,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因乙方设施故障、违规操作或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或灾害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负责赔偿。第九条 商铺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1. 租赁期间,大卖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由甲方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均由乙方负责维修与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租赁期间,甲方保证本大卖场的建筑主体结构、公共区域和公用设备、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的和安全的状态,乙方保证该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处于良好的和可使用状态。乙方发现因第三方原因造成属甲方维修部分的设施设备场地有损坏或故障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管理公司修复;甲方/管理公司认为属于可能严重影响乙方经营的紧急故障的,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维修,除此以外,甲方/管理公司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维修。2. 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甲方负责维修区域及相关设施设备,并妥善使用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甲方负责维修部分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损失。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3. 甲方对大卖场进行检查、维修、或保养应提前三日通知乙方(紧急情况除外),乙方应予以协助和配合,甲方在进行维修、保养时,对于乙方的影响应尽可能地限制在合理范围内。4. 装修免租期届满后,除本合同附件二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改建、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待由乙方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且乙方不再享受免租期待遇,应正常交纳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管理公司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商铺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对线路、排水、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或增建。5. 乙方应对属于其维修及管理的该商铺及其内部设备、设施和装修负有维修保养责任。若乙方上述场地及设施设备发生损害或其他不正常情况后不予妥善处理,甲方认为有损大卖场形象或使用或安全时,甲方有权代为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6. 遇到紧急事件(如楼层内火警、水、天然气等泄露、设备、设施等故障必须立即处理,以避免产生严重危害后果)时,甲方/管理公司可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即进入该商铺。甲方/管理公司在处置紧急事件时应采取合理、谨慎的措施,该等紧急事件给乙方造成了损失,则甲方/管理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7. 乙方于大卖场内商品及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提供场所供乙方存放的商品及财产(如有),乙方同意自行妥善保管定期盘点,并保证自行自费投保水灾险、火灾险、盗窃险、公共意外责任险及其他与商品及财产损失有关的一切险种,如乙方未投保或保额不足或保险公司理赔不足时,对任何事件造成乙方商品及财产的损失,乙方同意自行负责,并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为此乙方购买的保单中须包含保险公司放弃代位求偿权条款,乙方未购买或未按要求购买保险所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甲方义务1. 甲方保证拥有相当的资格和权利将该商铺按本合同之约定租赁给乙方。2. 甲方根据大卖场经营管理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并适时作出补充、修订或废除决定。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对乙方均有约束力,乙方必须严格遵守。3. 甲方若对乙方派驻人员提供统一的标识牌,费用由乙方承担。商铺营业期间,乙方派驻人员必须佩带甲方提供的标识牌。4. 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将乙方的有关商业信息(包括租金价格、租赁期限、递增率)直接或间接透露给任何第三方(但基于司法或者行政的要求或提供给律师、会计师等为租赁事宜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的除外)。第十一条 乙方义务1. 乙方在开始营业前,必须取得在该商铺进行本合同约定的经营所需的所有合法证照。乙方必须向甲 方提交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证明及委托书、代理文件、商品注册商标证、品牌授权经销证明、近期质检报告、进口商品商检资料、进口报关资料、文化经营许可、卫生经营许可等能够证明乙方可合法经营的有效文件或复印件(详见附件四,提供复印件的,原件备查),并确保前述证照文件在合同期限内持续有效。就本合同履行期间前述文件的变更或新形成的文件,乙方应于获得该等文件后的5日内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乙方不得有侵害他人知识产权及其他权利的不法行为。在营业过程中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有违反,须承担全部责任,并保证赔偿予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乙方若需在商铺上设定任何注册或登记信息,应事先取得甲方的同意。2. 乙方不得在租赁经营的商铺内陈列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禁品、走私商品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范 性文件不允许陈列和销售的物品,不得提供法律法规限制或禁止的服务内容。乙方承诺其陈列和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来源合法并且证照具全。3. 商品或服务的管理3.1 乙方销售的商品以本合同的规定为限,不得任意增减变更,新增的经营项目及商品服务品牌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否则甲方有权制止;商品应采用甲方规定的统一价格标签陈列销售。3.2 乙方的销售或服务行为应当具有合法性,否则乙方应自行承担所导致的不利后果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对其专柜名称及陈列、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应使用合法的商品、服务名称、商标、专利,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条例等的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肖像权、代理权等合法权益;乙方不得陈列、销售违禁、违法、违规物品或提供违法的服务,且应于专柜内备齐国家法律所规定经营商品应有的证明文件;如违反上述规定,乙方应自行承担责任,除对顾客所造成的损失、伤害等承担赔偿责任外,还须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费用及损失,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3.3 甲方有权对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乙方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或乙方在商铺内活动有违法、侵权或其它原因不适宜陈列和销售的情形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撤换或停止销售、纠正不当行为,而乙方须立刻执行。若乙方未能立即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3.4 若有关政府机关提出乙方所经营商品或服务存在违法或侵权行为,甲方有权即要求乙方将该商品从商铺内撤离或要求停止服务并暂由甲方保管,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阻断违法或侵权行为的继续发生。如乙方能向有关机构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并得到该机构的认可,甲方将恢复该商品或服务在商店内的陈列、销售及提供。商品或服务撤离或停止期间乙方所受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撤离商品于保管期内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此等行为致使甲方遭受损失,乙方须承担一切责任及相关费用。3.5 乙方所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经顾客使用后如有不良反应或使顾客其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乙方同意配合甲方共同处理,乙方服从甲方的处理裁决,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费用。如果甲方对顾客作出的有关退、换货等处理结果优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乙方应无异议地接受,以维护甲乙双方良好的商业信誉。3.6 乙方存放于甲方大卖场的商品由乙方自行负责保管;所有商品的出入须遵守甲方的规定。3.7 顾客以甲方同意受理的储值卡、电子消费卡、签帐卡或信用卡交易时,乙方同意接受(包括但不限于与甲方签署有关协议)并承担相应的银行手续费。3.8 乙方应以其自己名义进行销售和提供服务,甲方仅为租赁场地提供方,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或与乙方合作经营或联营。乙方应根据实际交易状况自行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并以自己名义定期依法向税务机关纳税。4. 大卖场管理4.1 甲方提供大卖场的经营管理,乙方的经营活动应服从甲方管理,并严格遵守商户守则,一经发现乙方有违反守则的行为,视同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且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4.2 乙方在大卖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且乙方保证在经营过程中与第三人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其他法律事务与甲方无关,不会影响甲方正常的营运。4.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代表甲方或以甲方名义行使权利或承担义务,不得将甲方授予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或将该商铺的全部/部分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大卖场的其他经营者进行该商铺交换,或就该商铺与第三方合作营业或委托第三方经营或由第三方进行承包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令其他主体参与该该商铺的经营和使用。如有上述行为,视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4.4 乙方应遵守甲方规定的营业时间,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不得于甲方大卖场营业时间内停止营业。4.5 乙方于该商铺外展示商号、其它任何广告或布告,须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4.6 有关政府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对乙方在大卖场的经营活动或所经营的商品或服务提出整改意见或进 行处罚时,甲方有权对该整改意见或处罚做出相应的处理或决定,乙方必须服从该处理方法或决定。4.7 乙方商品的摆放须符合甲方管理要求,不得私自占用大卖场公共区域、公共设施,不得随意在大卖场任何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悬挂标志或文字。乙方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以任何目的或形式使用甲方商标、商号(即“世茂”、“SHIMAO”、“世茂COSMO”)的图片、文字或甲方大卖场的名号、标志或前述要素的全部或部分的组合。4.8 出于大卖场整体经营、招商、广告或商业宣传等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或其所属母公司无偿使用乙方商标、商号的图片、文字或大卖场内乙方专柜、商品的图片或前述要素的全部或部分的组合,用于商业宣传、招商、刊登广告、标牌、招贴海报、宣传手册、财务报告等用途。4.9 乙方保证不为不正当的竞争及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甲方认定乙方的行为会妨碍他人营业时间或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时或侵害消费者权益之行为时,乙方同意依照甲方的要求予以改正或停止该行为,乙方未予以改正或停止该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5. 推广和促销5.1 乙方如需在大卖场范围内(包括大卖场广场、进口)进行任何促销活动,应提前至少10个工作日将促销 活动方案提交甲方业务部门审批,未经许可不得进行任何促销活动。乙方的促销活动应依法进行且不应对甲方或其他经营户的正常活动构成影响。促销活动结束后,乙方应将其使用的场地恢复原状。5.2 如甲方为促进大卖场整体形象而举办各种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展览、宣传、抽奖、表演、赠品、赠券 等),或在大卖场周年庆时举办特别促销活动,乙方同意积极配合参加并分担其费用,但甲方应事前通知乙方将会涉及的费用开支。5.3 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在大卖场公共区域悬挂、张贴、陈列任何招牌、标语、海报、旗帜、告示、商品和其他文字材料及设计图案。乙方保证其广告及相关设施的合法性,若该等广告或相关设施的设立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乙方应自行完成该等手续。5.4 在甲方每年固定的店庆和促销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举办的促销活动,对所供商品给予价格折扣 并自行承担折扣部分款项和相关费用。 方商场的商品享有同等的优惠处理6. 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不得将与甲方签订的本合同条款内容及有关商业信息直接或间接透 露给任何第三方。对于乙方知晓的甲方的非公开渠道可获得的信息,乙方应长期予以保密。若造成甲方损失的,还应予赔偿。7 乙方进场后须与甲方签署“治安、防火责任书”,并严格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遵守以下规定:A.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发现火情及时报警,迅速补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B.乙方不得私自安装、使用电器设备,如需安装使用,须得到甲方有关部门书面允许后,方可进行。C.乙方不得在公用地段堆放或留置箱物、货品、垃圾阻碍这些地方的通行。D.乙方不得使用任何超过现有管线负荷能力的电器用具。E.乙方不得安装任何可能产生超过有关环保法规限制标准的震动或噪音的仪器、机器或设备;不得安装使用易于招致火灾或增加建筑物失火的危险或改变引建筑物的保险率的仪器、机器或设备;不得安装任何其他有危害或影响其安全的物品。777777第十二条 餐饮业特别条款1. 乙方不得在商铺内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其他罐装气体。2. 乙方须于正式开业之前根据有关政府公共卫生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颁布的法规、规定自费在商铺内安装有关餐饮设施、设备,并取得必要的许可。3. 乙方须在租赁期内自费维修保养、更新替换上述设施、设备,并使该等设施、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一直处于正常状态。4. 乙方在业务经营活动中发生的排放废气、废物、废水的行为须符合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及条例的规定,且不应当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不利影响。乙方应承担及赔偿因违反该等法律、法规及条例而对甲方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其他第三人对甲方因此而提起相关诉讼所产生的一切费用。5. 乙方须于该商铺内设立非吸烟区,并对吸烟区进行妥善管理,且餐饮垃圾应由乙方自行清运。乙方区域内独立隔油池及排水沟日常疏通由乙方自行负责。6. 乙方作为食品经营者,其生产或经营的食品的安全管理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经营如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7. 甲方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建立餐饮(食品)经营管理制度,乙方对甲方的此类制度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餐饮(食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定期对乙方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内容是否与许可范围一致;相关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是否受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是否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属于禁止经营的食品;是否具备与所经营食品相应的良好的经营环境和卫生条件;是否有其他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乙方对甲方的工作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甲方发现乙方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有其他违法或不符合甲方管理规定行为的,甲方有权及时制止,甲方并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乙方不予以配合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第十三条 续租1. 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有效期满日的90日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若乙方未按该期限向甲方提出续租的,或虽已按期限提出续约要求,但双方未能于合同有效期满日的60日前达成一致,本合同即于期限届满时终止。2. 本合同期满前,甲方因招商需要有权陪同该商铺的潜在承租人勘察该商铺,乙方应予配合,对于可能给乙方造成的影响应限制在合理范围内。第十四条 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1. 乙方在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迁出商铺的,应在当天营业时间结束后进行,并按照甲方交付乙方时原状交还甲方(甲方明确表示不用恢复原状的除外,下同)。2. 乙方迁出商铺的,该商铺内乙方遗留下的任何装饰、家具、装备、物件、物料、设备或其他任何物品,均视为乙方放弃前述物品,甲方有权以任何认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并有权向乙方求偿因清除、清理、处理前述物品所发生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3. 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于合同终止后 3日内将商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状态交还甲方。在上述期限内,乙方不得经营,只得进行与撤场迁出商铺相关的活动,在此情形下,乙方可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管理费,但应承担水、电、煤/燃气等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4.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归还商铺,若乙方逾期归还商铺的,每延期一日,应按照最后一期日租金的双倍支付商铺占用费,同时还须支付逾期占用期间的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若乙方延期交还超过5日,甲方有权自行采取措施收回,在无须通知乙方的情况下,甲方有权自行以任何方式处理其中的物品,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并有权向乙方主张采取上述措施产生的费用,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乙方放弃就其中的物品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处理的物品中有第三方财产,则乙方应自行向该第三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与甲方无关。若因乙方迟延归还商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无法与其他承租人另行订立或履行租赁合同的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5.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3日内,乙方应将合同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管理费、滞纳金、违约金等)全部付清。逾期支付,甲方仍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支付滞纳金。6. 乙方应于合同终止当日,清理完毕与该经营场所有关的由乙方发放的任何消费券/卡、优惠券/卡等凭证,若有遗留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对于乙方离场后送达到经营场地的乙方物品或信息,甲方无义务进行转递,乙方应自行上门处理。合同终止后15日内,乙方应自行注销在经营场地上的任何注册或登记,否则,每迟延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万元(¥10,000元)。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1. 甲、乙双方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而无须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乙方尚欠付甲方租金、管理费及其它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作抵扣,剩余部分应无息返还乙方:1.1 非出于甲方之过错,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将大卖场土地使用权提前收回的;1.2 该商铺因社会公共利益或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征用的;1.3 非甲方或乙方的过错,导致商铺或其所在大卖场被鉴定为危房致使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1.4 如甲方于签署本合同时已告知乙方该商铺出租前已设定抵押,或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事先通知乙方就该商铺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处分该商铺的;1.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何一方可提前解除本合同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守约一方可书面通知违约一方解除本合同,但违约一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责任:2.1 乙方行使解除权(即决定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乙方可解除本合同的情形。但乙方无权以经营亏损为由要求解除合同。2.2 甲方行使解除权(即决定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的情形:A.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且经甲方提出纠正意见后的15日内,乙方仍未予以纠正的;B. 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未向政府部门或公共事业单位办理相应批准手续而改变该商铺用途的;C. 因乙方的过错行为致使该商铺遭受损坏的;D. 乙方利用该商铺进行违法活动而受到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的处罚的;E. 乙方未征得甲方的同意,发生就该商铺进行转租、转包、出借、抵押或设立其它负担、与他人交换或共同使用等其它一切非乙方自用的行为的;F. 乙方逾期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有关费用及滞纳金(任一)持续超过15日的;G. 若乙方在商铺交付后5日内,仍未进场装修,视为乙方严重违约,甲方有权选择与乙方解除合同或者选择合同继续履行但乙方须按照每延迟一日进场装修向甲方支付5000元违约金;H. 乙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正常营业或擅自中断、停止营业、歇业或延迟开业的;I. 在一个租赁年度内,甲方接获任何第三方有关乙方在商铺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投诉、权利主张或索赔要求,在甲方通知乙方后,乙方未能及时妥善解决而达到10人/次以上或累计发生超过3次的;J. 乙方未能及时办理完毕或向甲方提供所需的各种经营手续、证照、批复、许可等或虽提供但在合同有效期内失效,经甲方书面催告后15日内还没有办理完毕或向甲方提供或恢复有效的(此种情形发生,甲方亦有权选择停止向该商铺提供空调、供电、供水和其它管理服务,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K.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甲方可解除本合同的其它情形。第十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有本合同第15条第2.2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赔偿甲方因前述情形而遭受的租金、管理费等所有经济损失。如果甲方因前述情形而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保证金,且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解除日所在租赁年度6个月租金和6个月管理费总额的违约金;如果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依据本合同可获得的利益之损失的,则乙方仍应向甲方赔偿该等损失。2. 乙方未按时支付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有关费用,则每延误一日,乙方除应支付欠缴的租金、保证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及其他本合同约定的有关费用的本金外,还应按照应付未付金额0.5%的标准向甲方加付滞纳金。乙方逾期支付达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停止向该商铺提供空调、供电、供水和其它管理服务,停止供应期间,甲方仍有权向乙方收取租金、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甲方对乙方因此而蒙受的任何损失亦不承担责任。3. 乙方在该商铺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均为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遵守甲方或甲方指定物业管理公司制定的“商场管理守则”以及其它不时修订或制定的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规定,尊重相邻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并应独立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乙方在该商铺内的行为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损害或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4.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及其委托的装修公司所实施的与该商铺有关的一切行为,尤其应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和政府各相应主管部门不时制定的有关规范文件的要求;若甲方因乙方(包括其委托的装修公司)违反前述法律、条例、规范性文件的行为而使甲方/管理公司遭受政府各相应主管部门的处罚或有关第三人的索赔或蒙受损失的,则甲方/管理公司有权就该等处罚、索赔、损失向乙方追索。5. 如果乙方未按时支付本合同所约定的租金、管理费、公用事业费或任何其它应付费用的全部或一部分(以下简称“欠款”),且在甲方将书面催款通知送达乙方后七日内,乙方仍不支付,甲方因向乙方追讨欠款而支出的任何费用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追索,该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A. 甲方为向乙方追讨欠款所需支付的合理的法律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诉讼费),而不论诉讼程序是否开始;B. 甲方为向乙方追讨欠款而委任其他人员所需支付的任何合理的费用。 第十六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如果大卖场内的任何公用设备、设施及公共服务,诸如中央空调、通讯管线及天线、电梯及自动扶梯、水、电等发生故障或中断并且该等故障或中断系由甲方/管理公司的过错行为造成的(甲方/管理公司不可控制的原因造成的不属于甲方的过错),甲方/管理公司应在合理工期内使之恢复正常。如果甲方未能在合理的工期内使之恢复正常,并实际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经营的,则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由此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第十七条 共同适用的违约责任-禁止关联、中介、非法交易1. 乙方声明没有任何受乙方雇用之员工同时出任甲方或甲方任何附属联营或关联公司之代理人、雇员或供应商。执行本合同的各方确认这声明是促使甲方签订此份合同的条件之一,任何误导和隐瞒将会构成甲方解除本合同的正当理由。2.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达成及签署无须经过第三方的中介。如果有第三方作为中介人而存在或声称为中介人,甲乙双方同意不会向该第三方支付任何费用。3. 甲乙双方均声明任何一方未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也未有帐外暗中给予或者接受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否则相关人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者刑事责任。若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则该等行为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第十八条 免责条款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及法律规定的责任应予以豁免: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1.2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法令、暴动、战争、敌对行动或恐怖行动、公共骚扰、 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引起的运输工具停运或其它公用设施的停止或中断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1.3 大卖场内发生的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恐怖分子制造的恐怖行为等刑事案件和虫害造成乙方损失的;1.4 由于甲方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大卖场内诸如电梯、自动扶梯、消防保安设施、中央空调等设备、设施、系统发生故障、破损、中断或水、电等能源发生供应不足,而使乙方及/或其雇员、访客蒙受损失或损害(但人身损害除外)的;1.5 属于乙方改建、加固及装修部分造成乙方损失的;1.6 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甲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1.7 甲方可在大卖场范围内根据需要进行维修、改建、修葺、装修工程封闭或更改公共通道。乙方不得以此类工程及后果对乙方产生干扰或不便为由要求甲方予以赔偿。甲方对大卖场范围内进行上述工程前,应事前给予乙方合理的书面通知,并尽量减少对乙方可能产生之干扰及不便。1.8 甲方保留对大卖场的命名权,有权更改大卖场的名称、楼层编号、单元编号,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因公共市政之需要或有关国家机关或公共事业单位对大卖场相关的道路名称、门牌编号进行变更而给乙方造成影响或损失的;1.9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甲方另行聘请新的管理公司,则无需事先征得乙方的同意,且此物业公司的变更不视为甲方违约,亦不成为乙方不服从新管理公司的管理和不缴纳相关费用的理由。乙方同意,甲方无需事前征得乙方同意,有权以书面通知乙方,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自动转让给甲方的任何关联公司,条件是甲方的上述转让行为均不得影响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且受让人应继续履行甲方在本合同下的全部义务。1.10 因甲方/管理公司履行管理职责,维修养护、抢修大卖场的公用部分、共用设备设施而暂时性的停水、停电、停止公共设备设施使用等造成损失的。1.11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免责情形。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及法律规定的责任应予以豁免:2.1 因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之义务的;2.2 政府或公共机构的禁令或法令、暴动、战争、敌对行动或恐怖行动、公共骚扰、罢工或其他劳资纠纷而引起的运输工具停运或其它公用设施的停止或中断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之义务的;2.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免责情形。第十九条 条款的相对独立性本合同中的所有条款均应符合中国适用法律的规定并按照该等规定作出独立解释。若本合同中的某一条款因此被发现是无效的,则此条款应被从本合同中删除,且被忽略掉,此条款不能影响本合同中其它有效的条款,除非该条款的无效将导致本合同的无效。第二十条 合同的完整性本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方和乙方就有关本合同所涉事项的全部协议。合同所载的各条款已取代有关该商铺先前的所有口头及书面协议、通讯及理解备忘录。第二十一条 解释本合同中的标题和副标题是为方便而插入的,不应对本合同的条款进行的释义有任何的制约或限制。第二十二条 通知、文件送达1. 本合同项下的任何通知、索赔或其它通讯往来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以电报、电挂、传真等数据电文发出的,在确认该等通知已被成功地发出时既视为送达;以挂号信形式发出的,在该信函投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即视为送达;以专人送递的,则一经实际签收即视为送达。2. 本合同于抬头中所列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如有变化,应在变化前至少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3. 双方之间任何关于本合同向对方的通知行为,均应以书面形式进行方为有效。但对于物业全体承租人均有约束力的内容,甲方/管理公司有权以公告、布告等形式进行通知。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该商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2. 双方协商解决争议时,若中国大陆地区法律对所争议事项无相应规定或无明确规定时,双方可以按照中国加入的相关国际公约、条约或国际社会认可的国际惯例协商解决争议事项。第二十四条 附则1.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2 在租赁期内,商铺所有权人出售该商铺,无须事先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在任何情况下均放弃优先购买权,但甲方承诺商铺转让后的有关受让人为其在本合同下新的甲方继续履行本合同。3 本合同所列的所有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4 甲方未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应被视为对该权利的放弃,对任何权利单独或部分的 行使不构成对该权利将来的行使或对其它权利的行使的阻碍。5. 本合同书中天/日/月的概念如无特别注明均为公历天/公历日/公历月。除本合同特别注明外,本合同约定期限的最后一日若遇到国定节假日,则该期限顺延至国定节假日截止日的次日。6. 本合同自协议各方签署后,乙方应全权委托甲方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并提供一切必须的文件、证照和协助等,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备案登记材料所引起的后果由乙方承担。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生效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2. 本合同书一式六份,甲方执三份,乙方执二份,其余做备案登记使用。3. 本合同书系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签署时双方已就本合同书条款明白理解,不构成任何一方的格式条款。4. 本合同书的任何修改,需经双方同意。(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合同双方:甲方: 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乙方:营业执照注册登记号:税务登记证号:注册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附件一:商铺平面图编号:商铺号:附件二: 商铺现有装修、附属设备、设施状况附件三:乙方应提供的经营所需证照、批复、许可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商标证明、品牌授权经销证明、法人委托书、印鉴卡、近期质检报告、进口商品商检资料、进口报关资料等,如乙方经营项目与下列证照有关者,应连同下列证照一并提供: 化妆品卫检报告,合格证 电器质检报告,合格证,3C证书 药品类质检报告,合格证 洗涤类毒性评审登记 进口类检测报告,合格证 皮革制品、皮鞋检验报告鉴定证明 食品卫生检测报告 产品生产标准及许可证 文化用品经营许可 卫生经营许可证最新范本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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