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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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示范文本是根据1999年版合同法以及FIDIC中文翻译为“菲迪克”条件制定而来。它是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强制法规。,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于1991年颁布,1999年修订。本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合同的法律基础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适用我国的法律。二、合同语言我国工程施工合同文件使用汉语。,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合同文本的范围施工合同的构成文件及解释的优先次序如下:1、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文本中已经给出标准的合同协议书文本。2、中标通知书。3、投标书及其附件。4、本合同专用条款。(专用条款是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相关内容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本合同通用条款。(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法规和的规定及建筑工程施工的需要制订,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它代表我国的工程施工惯例。)6、本工程所适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适用的我国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则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由发包人提供。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应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若工程使用国际标准、规范时,发包人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所需费用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图纸。是由发包人提供或承包人提供经工程师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如需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8、工程量清单。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发包人发包人是指在协议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极其合法继承人。包括业主或总承包单位。1、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和其他款项。2、发包人的工作职责。,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负责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具备施工条件。(2)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满足施工需要。(3)提供施工场地的地质资料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并负责。(4)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承包人。(6)组织图纸会审,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7)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8)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其他应由发包人负责的工作。,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1)若工程实行由发包人提供材料设备,则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合同附件,并约定结算方式。(2)发包人应按一览表内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对产品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保管费用。若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验收,责任由发包人承担。(4)如果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承担有关责任。A.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B.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C.发包人供应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以代为调剂串换,发包人承担费用;D.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发包人负责倒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E.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数量时,发包人将数量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现场。,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F.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相应顺延延误的工期。(5)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现场的工作人员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条例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费用。承包人必须按发包人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工作。6、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调换其认为不称职的承包人代表。,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五、工程师1、我国施工合同文本中的“工程师”的身份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工程师可能是两种人:(1)发包方(业主)派驻工地履行合同的代表。(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的内容、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工程师负责工程现场的管理工作,行使合同规定“工程师”的权利职责。除合同明确规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总监理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和义务。3、工程师可以委托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规定的工程师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托。委托和撤回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工程师代表的行为与工程师的行为有同等效力。,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合同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监理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合同所约定的争执解决程序处理。5、工程师的命令:(1)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代表,承包人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时间后生效。,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视为承包人要求已被确认。,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申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费用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其他约定的义务。6、工程师易人,发包人应至少于易人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六、承包人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极其合法继承人。1、承包人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完成工程质量保修责任。2、承包人的工作。,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根据发包人的委托,在其设计资质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批准后使用,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使用的照明、维护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工作。,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按专用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设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噪音以及环保和安全审查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6)已竣工工程在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做好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8)保证施工现场的环保符合有关部门的规定。(9)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其他工作。3、如果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必须报工程师认可后实施,承包人负责办理手续承担费用。,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项目经理:(1)项目经理由承包人指定,是合同履行的代表。(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受到的时间后生效。(3)项目经理必须按照工程师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依据工程师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4)项目经理易人同工程师易人。,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承包人安全施工的责任:(1)承包人应遵守安全生产法,严格按照安全标准组织生产。(2)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压线、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保卫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所需费用由事故方承担。,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6、工程分包:(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部分工程。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2)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人。,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安全事故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坏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责任。(4)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1)承包人应根据专用条款的约定、设计以及有关标准采购由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并提供产品合格证,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照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承包人需使用代用材料时,需经工程师认可,由此对合同价款的调整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承包人对文物和地下障碍物的处理:(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钱币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合同双方按有关管理部门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承担相应责任。(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七、合同价格1、合同价款是指在协议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价款。合同价款一般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确定。2、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他不是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格。最终合同结算价格还包括工程过程中发生的经工程师确认后追加的合同价款。,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合同的计价方式。合同价款可采用下列方式中的一种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及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2)可调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3)成本加酬金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合同价款的调整。可调价格合同中价格调整范围包括:(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变化的影响。(2)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价格调整。(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因素。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受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做答复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该项调整已经同意。,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工程预付款。如果本工程实行预付款,则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若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6、工程量的确认:(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以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既视为已被确认,将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3)工程师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算。,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支付范围通常包括:(1)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款。(2)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按比例扣回的预付款。,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按照合同价格调整条款确定的合同价款增减,及由于设计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和按其他条款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4)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时间不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向他发出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8、竣工结算:(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2)发包人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或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报告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及结算报告后56天内仍不支付,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若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应当交付;若不要求交付工程,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八、工期与进度控制1、合同工期指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2、开工日期是指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施工合同关于开工有如下规定:(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申请。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3)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工期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竣工日期是指由协议书规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如果工程没有达到合同所规定的竣工要求,必须在做修改,则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在次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进度计划:(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则视为已同意。(2)若群体工程采用分阶段施工,则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分阶段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3)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若工程实际进度与已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暂停施工:(1)在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书面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的处理意见后,可以提出书面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给予答复。如果工程师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2)因发包人责任停工,由发包人承担所引起的承包人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责任停工,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6、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3)工程师没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标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以上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工期延误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7、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顺延的工期竣工。因承包人原因延误工期,使工程不能按照约定的日期竣工,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8、工期提前。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九、质量检查,验收和工程保修(一)工程质量的规定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专用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调解。调解所需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二)检查和中间验收1、质量检查(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2)若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工程师可要求承包人拆除并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非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所引起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隐蔽工程(1)如果工程已具备隐蔽验收条件,或达到合同规定的中间验收要求,承包人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者中间验收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验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开始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4)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若检验合格,发包人赔偿由此引起的承包人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反之,承包人负责。,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三)试车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工程师。试车通过,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前向承保人书面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工程师未能按时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3、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四)竣工验收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应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2、发包人受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予认可或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4、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5、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6、工程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不得使用。若发包人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五)保修1、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在保修责任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质量保证期限、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等条款。,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工程变更(一)变更工程的情况(二)变更价款的确定1、承包人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2、若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未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7日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自变更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格,则按合同争议解决程序处理。,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一、风险、双方的违约责任和合同终止(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或其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洪、震等自然灾害。,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1、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迅速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承包人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应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情况,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1)工程本身的损毁、因工程损坏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事故现场用于事故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2)合同双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工程所需清理费用、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义务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相应的合同责任。(二)保险(三)担保(四)违约责任(五)解除合同,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十二、索赔和争议的解决(一)索赔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发生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工期顺延的要求。1、当一方向对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或发生错误,或已发生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工程款或承包人受到其他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经济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相应地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如果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视为该项索赔以被认可。,第五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因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同样的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二)争议的解决,案例1在某工程中,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工期为24个月。在投标书中,承包商的进度计划也是24个月。中标后承包商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进度计划,说明18个月既可竣工,并论述了18个月工期的可行性。工程师认可了承包商的计划。在工程中由于业主原因(设计图纸拖延等)造成工程停工,影响了工期,实际总工期小于24个月,大于18个月,但承包商仍然提出了索赔要求。问承包商能够得到赔偿吗?,案例分析:1、合同规定,承包商必须于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或之前完成工程,合同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提前竣工奖励条款)。承包商为了追求最低费用可以进行工期优化,这属实施方案,是承包商的权利,只要他保证不拖延合同工期和不影响工程质量。2、承包商不能因为自身原因采用新的方案向业主要求追加费用,但工期奖励除外。所以,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在同意承包商的新方案时必须注明“费用不予补偿”,否则在事后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缠。,3、承包商在做出新计划前,必须考虑他所属分合同计划的修改,如供应提前、分包工程加速等。同样,业主在做出同意(批准、认可)前要考虑到对业主的其他合同,如供应合同、承包合同、设计合同的影响。如果业主不能或无法作好协调,则可以不同意承包商的方案,要求承包商按原合同工期执行,这不属于变更。,案例2在我国的某水电工程中,承包商为国外某公司,我国某承包公司分包了隧道工程。分包合同规定:隧道挖掘中,在设计挖方的基础上,超挖不得超过40,在40以内的超过工作量由总包负责,超过40的超挖工作量由分包负责。由于地质条件复杂,工期要求紧,分包商在施工中出现许多局部超挖超过40的情况,总包拒付超挖超过40部分的工程款。分包就此向总包提出索赔,因为分包认为合同所规定的“40以内”,是指平均的概念,既只要总超挖量在40以内,则不是分包的责任,总包应付款。而且分包商强调,这是我国水电工程中的惯例解释。,案例分析:1如果总包公司和分包公司都是中国的公司,这个惯例解释常常是可以被认可的。但在本合同中,没有“平均”两字,在解释中就不能加上这两字。如果局部超挖达到50,则按本合同字面解释,4050范围的挖方工作量确实属于“超过40”的超挖,应由分包负责。既然字面解释已经准确,则不必再引用惯例解释。2任何调解人、仲裁人或法官在解决合同问题时都不能脱离合同文件中文字表示的意思。如果合同文件清楚无误,并不含糊,则以字面解释为准。这是首先使用的,也是最重要的原则。,3如果合同文件具有多种语言的文本,不同语言的翻译文本之间可能出现不一致的解释,则以合同条款所定义的“主导语言”的文本解释为准。4顾及某些合同用语或工程用语在本行业的专门含义和习惯用法。由于建筑工程合同应符合建筑工程惯例,则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些名词在一定的地域、一定的专业范围内有特指的意义。这个意义可以用于合同解释,在这里不仅包括常用的技术术语,也包括一些非技术术语。因为它们是在特定的工程背景下被使用的,有一定的技术的或管理的规范支持。在现代工程中人们通过在合同中增加名词解释和定义,以及使用统一的规范,避免因语言的不一致导致双方对合同解释的不一致性。,5由于工程实际情况是极其复杂的,对合同的解释很难提出一些规定性的方法,甚至对一个特定的工程案例也无法提出一个确定的、标准的、能为各方面接受的解决结果。所以对合同的解释人们通常只能通过总结过去工程案例和经验提出一些处理问题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案例,案例13某国际工程中,按合同规定的总工期计划,应于年月日开始现场搅拌混凝土。因承包商的混凝土拌和设备迟迟运不上工地,承包商决定使用商品混凝土,但为业主否决。而在承包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使用何种混凝土。承包商无奈,只有继续组织设备进场,由此导致施工现场停工、工期拖延和费用增加。对此承包商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问: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合理吗?为什么?。,案例,案例4在某一国际工程中,工程师向承包商颁发了一份图纸,图纸上有工程师的批准和签字。但这份图纸的部分内容违反本工程的专用规范(既工程说明),待实施到一半后工程师发现这个问题,要求承包商返工并按规范施工。承包商就返工问题向工程师提出索赔要求,请同学们讨论后得出结论,并说明原因。,案例,案例5在某供应合同中,付款条款对付款期的定义是“货到全付款”。而供应是分批进行的。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产生重大争议,供应方认为,合同应解释为“货到,全付款”,既只要第一批货到,购买方既应“全付款”;而购买方则认为,合同应解释为“货到全,付款”,既货到全后,再付款。从字面上看,两种解释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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