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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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管理办法为保证我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以下简称“住培”)工作顺利开展,规范学员的管理工作,保证学员能按期按质完成各项培训任务,根据云南省卫计委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一、学员的义务与权利(一)学员的义务:1.培训学员在未取得执业资格之前,履行见习医师的工作职责。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强化依法执业意识。3.遵守医德医风规范,培养良好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态度,尊敬指导老师。4.遵守培训基地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培训基地的管理规定和诊疗流程,严防医疗差错和事故的发生。5.努力学习,扎实工作,及时、如实、准确地完成培训手册的填写工作,并交由上级医师签署意见,完成规定的科室轮转及培训要求。6.积极参加培训基地等部门组织的临床理论考试、基本技能考核或其他相关考试考核,并及时完成临床带教效果评价反馈。(二)学员的权利:1.学员与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享有培训协议2.委托培训学员的人事档案由原单位管理;自主培训学员的档案实行人事代理制度,由省卫生计生委指定的有关组织、单位统一管理。3.培训期间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享受培训基地或派出单位的相关待遇。4.参加培训基地有关住院医师培训的各项活动,使用培训基地提供的临床技能培训器材。5.对培训基地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时,可向上一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诉。6.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者,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二、“住培”协议管理(一)按照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由医院与住培学员签订xx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及云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合同书、劳动合同书,享有培训协议和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权利。(二)单位委派的“住培”学员还需由医院、委派单位和住培人员三方签订委托培训协议。(三)协议期限为培训期限,培训结束后,培训协议自然终止。培训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期培训的经审核批准后需重新签订协议。(四)“住培”学员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中断培训,凡中断培训者,其已培训时间不予累计,再次参加培训的费用由住培人员承担。(五)已经开始规范化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培训基地和培训专业,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住培人员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调整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调整原因,经医院住培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报云南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毕教办”)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六)“住培”学员由于自身原因或考核不合格等原因需要退出培训,由“住培”学员本人填写云南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终止培训申请表(一式三份),写明终止培训的理由(单位委派住培学员需经委派单位同意),由医院“住培”领导小组批准后报“省毕教办”批准,方可退出。三、住培学员考勤管理(一)“住培”学员规范化培训期间,月考勤表由轮转科室每月报送“住培”办公室。“住培”办公室不定期进行督查。(二) “住培”学员享受国家法定节假日。(三)请假必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并登记备案后方能离岗。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岗者,按旷工处理。(四)请假3天以内(含3天)由指导教师及科主任审批,报住培管理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者,由科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住培管理办公室审批。(五)培训期内,连续或累计旷工不足3天者,停发月生活补助 ;年度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3天,不足15天,停发当年度3个月生活补助。(六)除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时间外,培训期间年度各类休假(含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产假)累计超过15天不足 3 个月,顺延 3 个月;超过 3 个月不足 6 个月,顺延半年;超过 6 个月不足一年,顺延一年。(七)未按规定完成轮转计划者,按培训要求补足缺项。(八)连续两次未通过出科考核或无故不参加出科考核者,需重新进行相应学科的轮转和考核。四、考核管理参照xx人民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考核实施办法执行。五、奖罚管理(一)医院对考核成绩优秀或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本院优秀“住培”学员在评优评先、晋职晋级、外出进修等方面优先考虑。(二)“住培”学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践锻炼的培训时间,可计入本人履现职期间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基层卫生单位累计服务年限。(三)社会“住培”优秀学员,医院优先选用。(四)“住培”学员在培训期间,除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原因外,在规定时间内未按照要求完成培训或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结业考核。结业考核不合格者,培训时间顺延,顺延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延期培训费用由住培学员个人承担。 (五)培训期间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院“住培”领导小组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以书面形式上报“省毕教办”审批,予以终止培训。1.经常迟到、早退或无故缺勤,屡教不改者;培训期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超过15天者。2.除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时间外,培训期间病、事假等各类休假累计超过1年者;3.违反医院各项规章制度造成极其恶劣社会影响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医疗事故或经济损失者;4.触犯国家法律,被追究刑事责任者;六 “住培”学员培训结束后转归(一)本院“住培”学员培训结束后方可定科。(二)委托“住培”学员结束培训后回原单位工作,培训基地不得留用。(三)社会“住培”学员培训结束后自行择业。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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