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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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要求:了解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熟悉这两种企业的设立、变更和解散程序,掌握其运作与管理的基本规范。教学重点和难点: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设立条件和程序、解散程序;合伙企业的财产构成和债务承担、退伙和入伙的法律规定。教学时数:3学时,一、合伙企业法概述(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1、以合伙协议为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2、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法及其适用(1)以自然人为合伙人;(2)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获得企业营业执照,采取合伙组织形式的营利性组织。,第一节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1、设立条件不得少于二人(1)有符合要求的合伙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非法律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愿意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出资形式多样;可不进行资产评估(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案例(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经营的必要条件。,二、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1)确定申请人(2)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申请书、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合伙协议、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以及其他文件(3)审核登记合伙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合伙企业成立日期,2、设立程序,1、入伙(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原合伙人有义务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2)入伙的法律后果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合伙企业的变更,(1)退伙的形式A、声明退伙协议退伙通知退伙(提前30天),B、法定退伙当然退伙除名退伙(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一致同意),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2)法律后果合伙财产清算分割引起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对退伙前债务继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案例,2退伙,(1)外部转让一致同意条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利后果:入伙(2)内部转让:通知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1、解散的事由(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清算(1)清算人(2)清偿顺序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欠税;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3)剩余财产分配和对原企业债务的承担(4)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原合伙人继续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债权人在连续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清偿请求的,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消灭。,(三)合伙企业的终止,(一)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除特别事项外应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企业事务的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办法(二)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1、原则:享有同等的权利2、事务执行方式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委任非合伙人执行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合伙事务的执行后果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执行权虽然受到约定或法律规定的限制,但这些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合伙企业的运作与管理,3、事务执行的监督查阅帐薄合伙人提出异议撤销委托4、合伙人及其它经营管理人员的义务交易限制(1)合伙人竞业禁止忠实于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共同利益(2)事务执行人及时报告依法建帐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案例,(一)合伙企业的财产1、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及性质(1)财产构成:出资+收益(2)性质:全体合伙人共同共有企业存续期间: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要求分割财产;不得以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权利、义务2、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不得擅自处分或者使用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不得请求分割(除退伙)以个人财产份额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四、合伙企业的财产和债务的清偿,1、有协议:依协议2、无协议:平均1、责任承担主体:合伙企业2、承担债务的财产范围:合伙企业财产+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四)合伙人个人债务的清偿1、只能由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来承担,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2、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二)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一)个人独资企业1、投资主体的单一性2、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3、企业资格与业主人格的重合性4、业主对企业承担责任的无限责任(个人全部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二)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不适用于外商独资企业,第二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一)设立1、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投资人应当在设立登记申请书上予以注明(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2、程序申请登记,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在以下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1、变更企业名称、企业住所、经营范围及方式2、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3、因转让或者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的:提交转让协议书或者法定继承文件4、改变出资方式致使个人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变换的,(二)个人独资企业的变更,投资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放弃继承1、解散事由投资人决定解散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清算通知申报债权分配书公书公职工工资欠债面告面告和社会税(15日)(30日)(60日)保险费用款务,(三)个人独资企业的终止(解散),3、法律后果(1)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2)企业注销。(3)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一)事务管理1、自行管理2、委托管理委托内容签订书面合同授权范围(1)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履行诚信、勤勉义务(3)不得实施法律禁止行为,四、企业的运作与管理,1、财务管理只征收个人所得税2、劳动管理与社会保障(1)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2)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以及医疗保险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3)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二)经营管理,1998年元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1998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1998年8月,甲提出退伙并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1998年9月丁入伙。1999年5月,乙丙丁因企业严重亏损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1999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向甲要求偿还,甲称自己早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丁以该笔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予以拒绝。银行向乙要求偿还,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偿还贷款义务。问:(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清偿后,甲、乙、丙、丁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1999年1月,甲、乙、丙、丁经协商,决定设立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甲以部分货币及实物折价出资10万元,乙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丁以货币出资4万元。合伙协议规定,甲、乙、丙、丁按5:4:3:2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合伙协议约定由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三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购销合同及代销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1)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a公司签订了代销合同,乙合伙人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丙、丁商议后,即向a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甲合伙人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代销合同的权力。(2)2000年1月,合伙人丁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0年3月,合伙人丁撒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戊新入伙,戊仍然出资4万元。2000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合伙人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0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甲、乙、丙、戊及退伙人丁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甲为了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2000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合伙人以外的b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合伙企业以外的c提供担保。(4)2001年4月,合伙人乙在与d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d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d公司于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d公司胜诉。d公司于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中全部财产份额,但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均表示愿意受让乙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5)2001年12月6日,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合伙企业亏损严重,无力偿还e公司的到期债务,e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为25万元,但所欠债务达40万元。,问题:(1)如果丙是国家公务员,可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2)假如合伙协议规定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乙、丙、丁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该条款是否合法?(3)甲、乙、丙、丁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a公司就丁退伙前发生的债务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丁可否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戊可否以自己新入伙为由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什么?5)甲聘任b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c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6)合伙人乙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乙进行除名,该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7)债权人d公司能否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为什么?(8)合伙企业的40万元债务应如何清偿?(9)合伙人丁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该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10)如何确认甲以合伙企业名义与a公司所签合同的效力?,参考文献:1杨汉平: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讲话,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2.苏号朋,刘智慧: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阅读书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3苏号朋,刘智慧:合伙企业法原理与实务,中国法制出版社1997年版。,思考题:1设立合伙企业应具备的条件。2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财产转让的法律规定。3入伙与退伙的法律规定。4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的条件。5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法律禁止从事营业性活动的人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2、国家公务员3、法官、检察官4、军警人员5、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返回,甲、乙、丙3人欲合伙加工家具,3人商定各出资3000元,并订立书面协议。经筹备发现资金不够。甲遂邀丁支持他们3000元。丁表示可出资,但要参与合伙盈余分配。甲与乙、丙商议,大家一致同意。两年后,丁自他人处了解到该合伙不景气,即以欲开商店为由要求撤回其3000元,甲不允。丁遂找乙、丙以同样理由要求还钱。乙、丙遂将该合伙当时仅有的2000元现金交给丁。甲对此不满,丁催要剩余1000元时,告知丁该合伙已亏损4000元,所剩1000元应用做还债,不予归还。剩余债务的债权人仍在追债.问:、丁的入伙是否有效?应否分担合伙债务?、丁对合伙剩余4000元债务是否还要负连任?返回,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了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五分之三,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也不允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叫大发汽车配件厂。问: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门市的货能否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返回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而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刘甲与A、B两人合伙开一小书店,3人商定各出资2万元,并订立了书面协议,后因发现资金不够,刘甲又动员其妹刘乙支持他们2万元。刘乙表示出资可以,但要参加合伙的盈余分配。经刘甲与两位合伙人商议,对刘乙参与盈余分配表示同意,但约定刘乙不得参加合伙的经营活动。两年后,刘乙了解到该合伙伴经营情况不景气,就要求抽回她的2万元,刘甲不允。后刘乙找到A、B要求还钱,A、B即将合伙企业仅有的1.2万元现金交给刘乙。刘甲得知后告知刘乙该合伙已亏损2.4万元(有帐可查),刘乙的8000元应用作还债,不予归还。问:(1)假设该合伙企业没有名称,也未推举合伙负责人,在法律上是否允许?(2)刘乙出资并约定参加与盈余分配,但不参加经营活动,可否视为合伙人?(3)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应如何承担?返回,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责任;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违约责任。返回,受托人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并不得有下列行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2)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3)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他人;(4)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5)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6)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7)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8)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10)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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