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uyfm《高级财务管理》综合练习题.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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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我 们 打 败 了 敌 人 。 我 们 把 敌 人 打 败 了 。 高 级 财 务 管 理 综 合 练 习 题 参 考 答 案 ( 05春 ) 1一 、 名 词 解 释 : 1、 目 标 逆 向 选 择 也 被 称 为 目 标 换 位 , 或 目 标 次 优 化 选 择 , 是 指 成 员企 业 局 部 利 益 目 标 与 整 体 利 益 目 标 的 非 完 全 一 致 性 , 以 及 由 此 产 生 的 成 员 企 业 经 营 理 财 活 动 的 过 分 独 立 和 缺 乏 协 作 精 神 的 现 象 。2、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指 一 组 联 结 并 规 范 公 司 财 务 资 本 所 有 者 、 董 事 会 、 经 营 者 、 亚 层 次 经 营 者 、 员 工 以 及 其 他 利 益 相 关 者 彼 此 间 权 、 责 、利 关 系 的 制 度 安 排 , 包 括 产 权 制 度 、 决 策 督 导 机 制 、 激 励 制 度 、 组 织 结 构 、 董 事 /监 事 问 责 制 度 等 基 本 内 容 。3、 财 务 总 监 委 派 制 是 指 母 公 司 为 维 护 集 团 整 体 利 益 , 强 化 对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财 务 控 制 与 监 督 , 由 母 公 司 直 接 对 子 公 司 委 派 财 务 总监 , 并 纳 入 母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人 员 编 制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与 考 核 奖 罚 的 财 务 控 制 方 式 。4、 财 务 中 心 是 在 集 团 财 务 总 部 下 设 置 的 、 专 司 母 公 司 ( 及 其 分 公 司 ) 、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现 金 收 付 、 头 寸 调 剂 及 往 来 业 务 款 项 结 算的 财 务 职 能 机 构 5、 财 务 管 理 体 制 简 称 财 务 体 制 , 是 指 管 理 总 部 ( 母 公 司 ) 为 界 定 企业 集 团 各 方 面 财 务 管 理 的 权 责 利 关 系 , 规 范 子 公 司 等 成 员 企 业 理 财 行 为 所 确 立 的 基 本 制 度 , 包 括 财 务 组 织 制 度 、 财 务 决 策 制 度 、 财 务 控 制 制 度三 个 主 要 方 面 。 6、 财 务 监 理 委 派 制 就 是 同 时 赋 予 财 务 总 监 代 表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实 施财 务 监 督 与 财 务 决 策 的 双 重 职 能 的 一 种 委 派 方 式 。 7、 财 务 战 略 是 为 适 应 公 司 总 体 的 竞 争 战 略 而 筹 集 必 要 的 资 本 、 并 在组 织 内 有 效 地 管 理 与 运 用 这 些 资 本 的 方 略 , 是 公 司 整 体 战 略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8、 财 务 政 策 是 管 理 总 部 或 母 公 司 基 于 战 略 发 展 结 构 与 整 体 利 益 最 大 化 目 标 , 而 对 集 团 整 体 及 各 成 员 企 业 的 财 务 管 理 活 动 所 确 立 的 基 本 行 为规 范 与 价 值 判 断 标 准 。 9、 预 算 管 理 或 称 预 算 控 制 , 就 是 将 企 业 集 团 的 决 策 管 理 目 标 及 其 资 源 配 置 规 划 加 以 量 化 并 使 之 得 以 实 现 的 内 部 管 理 活 动 或 过 程 。10、 预 算 控 制 循 环 是 指 从 预 算 目 标 拟 定 与 预 算 编 制 、 责 任 落 实 与 推 动 实 施 、 业 绩 报 告 与 偏 差 诊 治 、 业 绩 评 价 与 责 任 辨 析 、 奖 罚 兑 现 到 总 结改 进 的 系 统 化 过 程 。 11、 投 资 政 策 是 总 部 基 于 集 团 战 略 发 展 结 构 规 划 , 而 对 集 团 整 体 及各 成 员 企 业 的 投 资 及 其 管 理 行 为 所 确 立 的 基 本 规 范 与 判 断 取 向 标 准 , 是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政 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主 要 包 括 投 资 领 域 、 投 资 方 式 、 投资 质 量 标 准 、 投 资 财 务 标 准 等 基 本 内 容 。 12、 投 资 财 务 标 准 是 总 部 基 于 谋 求 市 场 竞 争 优 势 , 实 现 企 业 价 值 最大 化 与 资 本 保 值 增 值 目 标 而 对 投 资 回 报 所 确 立 的 必 要 水 准 , 是 从 价 值 角 度 决 定 投 资 项 目 可 行 与 否 的 基 本 依 据 。13、 经 营 力 置 换 模 式 也 称 为 “ 托 管 ” 式 置 换 模 式 , 即 企 业 集 团 将 自 身 拥 有 的 存 量 资 产 以 有 偿 的 方 式 委 托 给 具 有 较 强 经 营 力 的 法 人 或 自 然人 , 通 过 受 托 经 营 方 对 原 来 的 休 眠 或 病 态 存 量 资 产 注 入 强 大 的 经 营 管 理 能 力 , 从 而 实 现 存 量 资 产 优 化 组 装 和 激 活 的 目 的 。14、 卖 方 融 资 是 指 作 为 主 并 方 的 企 业 集 团 暂 不 向 目 标 公 司 支 付 全 额 价 款 , 而 是 作 为 对 目 标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负 债 , 承 诺 在 未 来 一 定 期 限 内 分期 、 分 批 支 付 并 购 价 款 的 方 式 。 15、 股 票 对 价 方 式 是 指 企 业 集 团 通 过 增 发 新 股 换 取 目 标 公 司 股 权 的收 购 方 式 。 16、 杠 杆 收 购 是 指 企 业 集 团 ( 主 并 方 ) 通 过 借 款 的 方 式 购 买 目 标 公司 的 股 权 , 取 得 控 制 权 后 , 再 以 目 标 公 司 未 来 创 造 的 现 金 流 量 偿 付 借 款 的 收 购 方 式 。17、 标 准 式 公 司 分 立 是 指 母 公 司 将 其 在 某 子 公 司 中 所 拥 有 的 股 份 , 按 母 公 司 股 东 在 母 公 司 中 的 持 股 比 例 分 配 给 现 有 母 公 司 的 股 东 , 从 而 在法 律 上 和 组 织 上 将 子 公 司 的 经 营 从 母 公 司 的 经 营 中 分 离 出 去 的 行 为 。 18、 解 散 式 公 司 分 立 是 指 母 公 司 将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移 交 给 它 的 股 东的 一 种 行 为 。 19、 融 资 政 策 是 总 部 基 于 集 团 战 略 发 展 结 构 的 总 体 规 划 , 并 确 保 投资 政 策 及 其 目 标 的 贯 彻 与 实 现 , 而 确 定 的 集 团 融 资 活 动 的 基 本 规 范 与 判 断 标 准 , 是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政 策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主 要 包 括 融 资 规 划 、 融资 质 量 标 准 与 融 资 决 策 制 度 安 排 等 。 20、 融 资 帮 助 是 指 管 理 总 部 利 用 集 团 的 资 源 聚 合 优 势 与 融 通 调 剂 便利 而 对 总 部 或 成 员 企 业 的 融 资 活 动 提 供 支 持 的 财 务 安 排 。 21、 杠 杆 融 资 是 指 管 理 总 部 以 某 一 成 员 企 业 的 名 义 以 其 资 产 为 抵 押进 行 负 债 融 资 , 然 后 借 助 财 务 公 司 或 通 过 其 他 的 调 剂 融 通 手 段 将 所 筹 措 的 债 务 资 金 提 供 给 母 公 司 或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使 用 。22、 管 理 层 收 购 是 指 ( 核 心 ) 管 理 层 人 员 以 所 在 目 标 公 司 资 产 或 股 权 为 抵 押 , 通 过 负 债 融 资 收 购 目 标 公 司 的 全 部 或 大 部 分 股 份 , 从 而 转 换目 标 公 司 的 所 有 权 结 构 与 控 制 权 结 构 , 实 现 对 目 标 产 权 重 组 与 管 理 重 组 目 的 的 一 种 杠 杆 收 购 方 式 。23、 MBO信 托 融 资 计 划 是 指 目 标 公 司 管 理 层 以 收 购 团 队 的 形 式 与 信 托 机 构 签 订 信 托 计 划 , 并 利 用 信 托 计 划 募 集 资 金 , 从 而 完 成 对 目 标 公司 MBO股 权 收 购 的 一 种 资 金 融 通 安 排 。 24、 税 收 筹 划 是 指 企 业 集 团 基 于 法 制 规 范 , 通 过 对 融 、 投 资 以 及 收益 实 现 进 度 、 结 构 等 的 合 理 安 排 , 达 到 税 后 利 润 最 大 化 或 税 负 相 对 最 小 化 目 的 的 活 动 。25、 剩 余 股 利 政 策 是 指 在 母 公 司 或 成 员 企 业 有 着 良 好 投 资 机 会 时 , 将 税 后 利 润 首 先 满 足 权 益 资 本 的 需 要 , 然 后 将 剩 余 部 分 作 为 股 利 发 放 的一 种 股 利 政 策 。 26、 定 额 股 利 政 策 是 将 每 年 股 利 的 发 放 额 固 定 在 某 一 水 平 上 , 并 在较 长 时 期 内 保 持 不 变 。 27、 股 票 回 购 是 指 上 市 公 司 将 在 外 流 通 的 自 身 股 票 通 过 现 金 方 式 购回 作 为 库 藏 股 的 行 为 。 28、 经 营 者 薪 酬 计 划 是 指 公 司 对 经 营 者 的 薪 金 、 奖 酬 及 其 相 关 事 宜做 出 的 制 度 安 排 , 是 经 营 者 激 励 机 制 在 物 质 上 的 具 体 体 现 , 包 括 薪 酬 构 成 、 计 量 依 据 、 支 付 标 准 、 支 付 方 式 等 基 本 内 容 。29、 经 营 者 贡 献 报 酬 也 称 为 经 营 者 知 识 资 本 报 酬 , 是 公 司 根 据 “ 绩 效 依 存 性 ” 状 态 , 从 剩 余 税 后 利 润 中 支 付 给 经 营 者 知 识 资 本 的 报 酬 。30、 财 务 危 机 预 警 系 统 就 是 通 过 设 置 并 观 察 一 些 敏 感 性 财 务 指 标 的 变 化 , 而 对 企 业 集 团 可 能 或 将 要 面 临 的 财 务 危 机 事 先 进 行 监 测 预 报 的 财务 分 析 系 统 。 二 、 判 断 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97、 98、 三 、 单 项 选 择 题 :1、 D 2、 C 3、 A 4、 D 5、 B 6、 B 7、 C 8、 C 9、 A 10、 D11、 D 12、 A 13、 A 14、 D 15、 B 16、 D 17、 C 18、 A 19、 D 20、 C21、 A 22、 C 23、 D 24、 B 25、 C 26、 B 27、 D 28、 C 29、 A 30、 D31、 B 32、 C 33、 C 34、 C 35、 A 36、 B 37、 D 38、 C 39、 B 40、 A41、 B 42、 D 43、 A 44、 B 45、 C 46、 C 47、 B 48、 D 49、 A 50、 B51、 C 52、 D 53、 C 54、 B 55、 D 56、 C 57、 B 58、 D 59、 A 60、 B61、 C 62、 A 63、 C 64、 C 65、 B 66、 D 67、 D 68、 C 69、 C 70、 C71、 D 72、 C 73、 C 74、 A 75、 D 76、 D四 、 多 项 选 择 题 : 1、 BC 2、 AE 3、 BCDE 4、AE 5、 ABE 6、 ABCDE 7、 CD 8、ACE 9、 CDE 10、 ABDE 11、 BCE 12、 BCD 13、 AC 14、 DE 15、 BCDE 16、 BCDE 17、 ABCD 18、 ABC 19、 ACE 20、 ABCDE 21、 ABD 22、 BCD 23、 ACD E 24、 ABCDE 25、 BCD 26、 ABCD 27、 AE 28、 ACDE 29、 ABCE 30、 ABDE 31、 ACDE 32、 ABC 33、 ACE 34、 ABE 35、 BC 36、 AE 37、 ADE 38、 CD 39、 AB 40、 BCD 41、 BCE 42、 BC 43、 ABCD 44、 ABCDE 45、 AC 46、 CD 47、 ABE 48、 BCDE 49、 ABCD 50、 ABCE 51、 ABCDE 52、 ABCDE 53、 ABCDE 54、 BCE 55、 CD 56、 ABCD 57、 ABDE 58、 AD 59、 ABD 60、 BE 61、 CD 62、 ABE 63、 ABE 64、 ABCE 65、 ABCD 66、 ABDE 67、 ABCD 68、 AE 69、 BCD 70、 BDE五 、 简 答 题 : 1、 企 业 集 团 的 本 质 及 其 基 本 特 征 是 什 么 ?企 业 集 团 的 本 质 从 其 宗 旨 出 发 是 实 现 资 源 聚 集 整 合 优 势 和 管 理 协 同 优 势 , 其 基 本 特 征 也 是 由 此 出 发 的 , 有 如 下 四 点 :(1)企 业 集 团 的 最 大 优 势 体 现 为 资 源 聚 集 整 合 性 和 管 理 协 同 性 ; (2)母 公 司 、 子 公 司 以 及 其 它 成 员 企 业 彼 此 之 间 必 须 遵 循 集 团 的 统一 “ 规 范 ” , 实 现 协 调 有 序 性 运 行 ; (3)企 业 集 团 整 体 与 局 部 之 间 形 成 一 种 利 益 的 依 存 互 动 机 制 ;(4)作 为 管 理 总 部 的 母 公 司 必 须 能 够 充 分 发 挥 其 主 导 功 能 , 任 何 企 业 若 想 取 得 成 员 资 格 , 必 须 承 认 集 团 的 章 程 及 制 度 , 服 从 集 团 整 体 利 益最 大 化 的 目 标 。 2、 企 业 集 团 成 功 的 基 础 保 障 是 什 么 ?企 业 集 团 成 功 的 基 础 保 障 , 也 就 是 决 定 企 业 集 团 的 成 败 最 关 键 的 因 素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 核 心 竞 争 力 与 核 心 控 制 , 其 中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关 键 在 于 卓 越 的战 略 规 划 与 合 理 的 产 业 板 块 构 造 , 核 心 控 制 力 最 为 本 质 的 是 组 织 结 构 的 运 转 效 率 与 制 度 体 系 的 控 制 力 度 。企 业 集 团 生 命 力 ( 成 功 ) 的 基 础 保 障 可 以 形 象 表 示 为 : 企 业 集 团 生 命 力 核 心 竞 争 力 ( 战 略 与 板 块 ) 核 心 控 制 力 ( 文 化 、 组织 与 制 度 ) 在 以 上 的 两 方 面 , 核 心 竞 争 力 决 定 着 企 业 集 团 存 亡 发 展 的 命 运 , 核心 控 制 力 则 是 核 心 竞 争 力 的 源 泉 根 基 , 二 者 依 存 互 动 , 构 成 企 业 集 团 生 命 力 的 保 障 与 成 功 的 基 础 。3、 在 财 务 管 理 的 对 象 上 , 企 业 集 团 与 单 一 法 人 企 业 的 区 别 是 什 么 ? 在 财 务 管 理 对 象 上 , 企 业 集 团 与 单 一 法 人 企 业 最 大 的 不 同 在 于 : 其 一 , 单 一 法 人 企 业 的 资 金 运 动 在 这 一 单 一 的 理 财 主 体 范 围 内 自 成系 统 , 而 企 业 集 团 的 资 金 运 动 则 涉 及 到 多 个 理 财 主 体 及 其 不 同 的 主 体 层 面 , 是 一 个 极 其 复 杂 的 复 合 式 系 统 结 构 体 系 ;其 二 , 单 一 法 人 所 涉 及 的 财 务 活 动 领 域 相 对 较 窄 , 可 资 利 用 的 融 资 、 投 资 以 及 利 润 分 配 的 形 式 或 手 段 也 就 有 限 ; 而 由 多 个 成 员 企 业 联 合组 成 的 企 业 集 团 彼 此 间 通 过 取 长 补 短 或 优 势 互 补 , 在 融 资 、 投 资 以 及 利 润 分 配 等 的 形 式 或 手 段 方 面 有 了 更 大 的 创 新 空 间 。其 三 , 单 一 法 人 企 业 资 金 的 可 调 剂 弹 性 较 小 , 在 风 险 , 特 别 是 债 务 风 险 上 面 临 着 很 大 的 “ 刚 性 ” 压 力 ; 企 业 集 团 在 总 部 的 统 一 运 筹 和 成 员企 业 的 协 同 配 合 下 , 资 金 运 动 在 整 体 上 的 可 调 剂 弹 性 会 大 大 增 加 。 从 这 种 意 义 上 讲 , 企 业 集 团 的 整 体 风 险 通 常 会 小 于 不 加 入 企 业 集 团 情 况 下 个体 成 员 企 业 风 险 的 总 和 , 具 体 到 个 体 成 员 企 业 , 加 入 集 团 后 的 风 险 较 之 加 入 集 团 前 的 风 险 自 然 也 就 相 对 降 低 ;其 四 , 由 于 企 业 集 团 的 资 金 运 动 是 多 个 理 财 主 体 各 自 资 金 运 动 系 统 的 一 体 化 复 合 , 因 而 在 财 务 关 系 上 , 较 之 单 一 法 人 企 业 所 面 临 的 问 题 、 涉及 的 利 益 相 关 者 及 其 层 级 结 构 、 财 务 对 策 、 手 段 或 形 式 也 就 复 杂 得 多 。 4、 简 述 财 务 中 心 的 涵 义 及 运 作 机 制 。财 务 中 心 是 在 集 团 财 务 总 部 下 设 置 的 、 专 司 母 公 司 ( 及 其 分 公 司 ) 、 子 公 司 及 其 他 成 员 企 业 现 金 收 付 、 头 寸 调 剂 及 往 来 业 务 款 项 结 算的 财 务 职 能 机 构 。 在 集 团 内 部 现 金 融 通 与 控 制 等 方 面 , 财 务 中 心 有 着 独 特 的 运 作 机制 : 其 一 , 财 务 中 心 通 过 引 入 银 行 的 结 算 、 信 贷 、 调 控 职 能 , 对 集 团 内部 各 单 位 的 现 金 /资 金 实 施 中 介 服 务 、 运 营 监 控 、 效 果 考 核 与 信 息 反 馈 。 其 二 , 财 务 中 心 集 商 业 银 行 金 融 管 理 与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管 理 于 一 身 , 主 要 通 过 “ 结 算 管 理 ” 和 “ 信 贷 管 理 ” 来 做 好 集 团 内 部 现 金 /资 金 的 收付 及 融 通 工 作 , 并 规 范 与 调 控 内 部 各 单 位 的 资 金 行 为 , 推 动 集 团 整 体 目 标 的 实 现 ;其 三 , 财 务 中 心 在 集 团 内 部 发 挥 着 资 金 信 贷 中 心 、 资 金 监 控 中 心 、 资 金 结 算 中 心 和 资 金 信 息 中 心 的 多 项 职 能 。5、 简 述 财 务 公 司 与 财 务 中 心 的 区 别 。 财 务 公 司 与 财 务 中 心 的 区 别 在 于 :( 1) 财 务 公 司 具 有 独 立 的 法 人 地 位 , 在 母 公 司 控 股 的 情 况 下 , 财 务 公 司 相 当 于 一 个 子 公 司 。( 2) 在 法 律 没 有 特 别 限 制 的 前 提 下 , 财 务 公 司 除 了 具 有 财 务 中 心 的 基 本 职 能 外 , 还 具 有 对 外 融 、 投 资 的 职 能 。( 3) 在 集 权 财 务 体 制 下 , 财 务 公 司 在 行 政 与 业 务 上 接 受 母 公 司 财 务 部 的 领 导 , 但 二 者 不 是 一 种 隶 属 关 系 , 而 财 务 中 心 隶 属 于 母 公 司 财 务部 。 6、 简 述 财 务 总 监 委 派 制 及 其 类 型 。所 谓 财 务 总 监 委 派 制 是 指 母 公 司 为 维 护 集 团 整 体 利 益 , 强 化 对 子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活 动 的 财 务 控 制 与 监 督 , 由 母 公 司 直 接 对 子 公 司 委 派 财 务 总监 , 并 纳 入 母 公 司 财 务 部 门 的 人 员 编 制 实 行 统 一 管 理 与 考 核 奖 罚 的 财 务 控 制 方 式 。依 据 财 务 总 监 的 职 责 范 畴 , 通 常 可 有 三 种 类 型 : 财 务 监 事 委 派 制 、 财 务 主 管 委 派 制 和 财 务 监 理 委 派 制 。( 1) 财 务 监 事 委 派 制 是 指 母 公 司 以 控 股 者 身 份 , 对 子 公 司 派 出 财 务 总 监 , 专 门 对 子 公 司 的 财 务 活 动 实 施 财 务 监 督 的 一 种 控 制 方 式 。( 2) 财 务 主 管 委 派 制 是 指 母 公 司 以 集 团 最 高 管 理 当 局 的 身 份 ,通 过 行 政 任 命 的 方 式 对 子 公 司 派 出 财 务 总 监 , 进 入 子 公 司 经 营 者 班 子 , 主 管 子公 司 财 务 管 理 事 务 的 一 种 控 制 方 式 。 ( 3) 财 务 监 理 委 派 制 就 是 同 时 赋 予 财 务 总 监 代 表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实施 财 务 监 督 与 财 务 决 策 的 双 重 职 能 的 一 种 委 派 方 式 。 7、 简 述 防 御 型 财 务 战 略 的 类 型 。作 为 一 个 整 体 概 念 , 防 御 型 财 务 战 略 可 细 分 为 维 持 型 财 务 战 略 、 调 整 型 财 务 战 略 、 放 弃 型 财 务 战 略 和 清 算 型 财 务 战 略 四 种 类 型 :( 1) 维 持 型 财 务 战 略 。 该 战 略 强 调 维 持 公 司 在 某 一 特 定 领 域 现 有 的 投 资 水 平 , 不 继 续 扩 张 , 也 不 大 幅 度 削 减 。( 2) 调 整 型 财 务 战 略 。 该 战 略 主 要 应 用 于 财 务 状 况 不 佳 、 运 营 效 率 低 下 时 的 企 业 集 团 , 调 整 型 财 务 战 略 通 过 削 减 资 本 支 出 、 实 行 决 策 集 中化 以 控 制 成 本 、 减 少 其 它 费 用 支 出 、 强 调 成 本 控 制 与 预 算 管 理 、 变 卖 部 分 资 产 、 加 强 库 存 控 制 、 催 收 账 款 等 等 方 式 来 调 整 公 司 状 况 , 扭 转 不 利局 面 。 就 大 型 企 业 集 团 而 言 , 调 整 型 财 务 战 略 主 要 以 资 产 剥 离 、 回 购 股 份和 出 售 子 公 司 为 其 主 要 表 现 形 式 。 作 为 一 种 战 略 安 排 , 调 整 型 财 务 战 略 还 伴 随 着 财 务 上 的 其 它 表 现 ,如 债 务 偿 还 、 对 子 公 司 的 持 股 比 例 的 减 少 、 经 营 范 围 的 收 缩 、 财 务 集 权 控 制 的 加 强 等 。 ( 3) 放 弃 型 财 务 战 略 。 该 战 略 是 当 维 持 与 调 整 型 战 略 均 告 失 效 后 , 企 业 集 团 就 应 当 主 动 地 实 施 放 弃 型 财 务 战 略 , 即 变 卖 公 司 一 个 主 要 经 营部 门 , 它 可 能 是 一 个 经 营 单 位 、 一 条 主 要 生 产 线 或 者 一 个 主 要 事 业 部 , 使 企 业 的 损 失 降 至 最 低 限 度 , 并 力 求 先 死 而 后 生 。( 4) 清 算 型 财 务 战 略 。 该 战 略 是 通 过 拍 卖 资 产 或 停 止 全 部 经 营 业 务 来 结 束 集 团 的 存 在 。 这 是 一 种 不 得 已 而 为 之 的 战 略 , 在 清 算 过 程 中 , 应当 注 意 协 调 好 投 资 者 与 债 权 人 的 财 务 关 系 。 8、 简 述 调 整 期 财 务 战 略 的 定 位 。调 整 期 的 财 务 战 略 应 包 括 : ( 1) 高 负 债 率 筹 资 战 略调 整 期 是 企 业 集 团 新 活 力 的 孕 育 期 , 理 性 投 资 者 及 债 权 人 完 全 有 能 力 通 过 对 企 业 集 团 未 来 前 景 的 评 价 , 来 判 断 其 资 产 清 算 价 值 是 否 超 过 其债 务 面 值 , 市 场 环 境 为 企 业 集 团 采 用 高 负 债 政 策 提 供 了 客 观 的 条 件 ; 同 时 , 调 整 期 的 企 业 集 团 并 不 是 没 有 财 务 实 力 , 而 是 未 来 经 营 充 满 再 生 机会 及 各 种 危 险 , 以 其 现 有 产 业 作 后 盾 , 高 负 债 战 略 对 集 团 自 身 而 言 是 可 行 的 。 因 此 进 入 调 整 期 , 企 业 集 团 还 可 以 维 持 较 高 的 负 债 率 而 不 必 调 整其 激 进 型 的 资 本 结 构 。 ( 2) 一 体 化 集 权 式 投 资 战 略在 调 整 期 , 如 果 企 业 集 团 在 财 务 管 理 上 采 用 分 权 策 略 , 会 由 于 财 务 资 源 的 分 散 而 导 致 财 力 难 以 集 中 控 制 与 调 配 , 所 以 , 本 着 战 略 调 整 的 需要 , 在 财 务 上 要 强 化 集 权 , 从 而 起 到 集 聚 财 务 资 源 , 进 行 重 点 投 资 , 以 保 证 企 业 集 团 的 再 生 与 发 展 。( 3) 高 支 付 率 的 股 利 政 策 出 于 经 营 结 构 调 整 的 需 要 , 更 加 之 未 来 股 权 结 构 变 动 与 调 整 的 可 能 ,因 此 , 调 整 期 企 业 集 团 必 须 考 虑 对 现 有 股 东 提 供 必 要 的 回 报 , 可 以 采 取 高 支 付 率 的 分 配 战 略 。 但 高 回 报 具 有 一 定 的 限 度 , 它 以 不 损 害 企 业 集 团未 来 发 展 所 需 投 资 为 最 高 限 , 即 采 用 类 似 于 剩 余 股 利 政 策 同 样 效 果 的 分 配 战 略 。9、 简 述 预 算 组 织 设 计 的 原 则 。 ( 1) 必 须 遵 循 集 团 治 理 结 构 的 基 本 特 征 ;( 2) 必 须 体 现 一 体 化 战 略 管 理 思 想 ; ( 3) 必 须 体 现 “ 三 权 ” 分 立 制 衡 的 内 控 理 念 ;( 4) 必 须 贯 彻 权 责 利 明 晰 与 相 互 对 称 的 组 织 原 则 ; ( 5) 必 须 充 分 体 现 预 算 特 有 的 财 务 属 性 ;( 6) 必 须 确 立 顺 势 调 整 的 权 变 观 念 。 10、 简 述 资 本 市 场 对 财 务 战 略 制 定 与 实 施 的 影 响 。资 本 市 场 为 企 业 集 团 财 务 战 略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提 供 了 前 提 , 其 影 响 主 要 表 现 在 :第 一 , 资 本 市 场 为 财 务 战 略 的 制 定 , 尤 其 是 筹 资 战 略 的 制 定 提 供 了 前 提 。第 二 , 资 本 市 场 为 财 务 战 略 的 实 施 提 供 依 据 。 第 三 , 资 本 市 场 在 某 程 度 上 是 在 向 公 司 提 供 市 场 信 号 , 市 场 价 格 往往 是 引 导 资 源 向 高 效 率 产 出 部 门 或 企 业 流 动 的 依 据 。 这 种 信 号 作 用 表 明 , 公 司 财 务 战 略 的 制 定 与 实 施 , 离 不 开 对 市 场 信 号 这 一 环 境 因 素 的 分析 , 只 有 将 资 本 市 场 作 为 战 略 制 定 的 环 境 因 素 来 考 虑 , 才 能 使 公 司 的 财 务 战 略 符 合 现 实 。11、 简 述 投 资 质 量 标 准 的 涵 义 及 内 容 。 投 资 质 量 标 准 是 指 企 业 集 团 对 其 系 列 化 的 主 导 产 品 规 定 的 必 须 达 到 或具 备 的 适 应 市 场 竞 争 的 基 本 功 能 与 素 质 。 其 内 容 主 要 有 : ( 1) 按 照 质 量 标 准 政 策 , 要 求 集 团 总 部 及 其 成 员 公 司 在 生 产 经 营 过程 中 , 凡 是 达 不 到 质 量 标 准 的 产 品 决 不 能 购 入 、 生 产 和 流 入 市 场 。 ( 2) 对 于 期 望 成 为 成 员 企 业 或 正 在 合 作 的 企 业 , 如 果 其 生 产 经 营 的产 品 不 符 合 集 团 规 定 的 质 量 标 准 , 必 须 坚 决 拒 绝 或 中 止 合 作 。 ( 3) 对 于 既 有 的 成 员 企 业 , 如 果 不 能 贯 彻 企 业 集 团 的 质 量 标 准 , 必须 采 取 对 策 , 或 改 造 或 重 组 或 切 割 或 出 售 等 。 ( 4) 要 使 质 量 标 准 得 以 落 实 , 就 必 须 在 企 业 集 团 内 部 建 立 严 格 的 质量 保 障 制 度 与 质 量 监 督 体 系 , 实 行 质 量 否 决 。 12、 在 税 法 折 旧 政 策 的 选 择 上 ,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前 提 是 什 么 ?企 业 集 团 在 税 法 折 旧 政 策 的 选 择 上 ,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前 提 有 : 一 是 必 须 合 法 , 即 固 定 资 产 在 不 同 产 业 领 域 的 成 员 企 业 间 的 转 移 必须 是 实 质 性 的 , 而 不 能 是 虚 假 的 或 技 术 性 的 策 略 ; 二 是 必 须 考 虑 固 定 资 产 运 用 方 向 改 变 的 可 行 性 ;三 是 必 须 考 虑 固 定 资 产 使 用 方 向 , 即 经 营 领 域 或 经 营 结 构 的 改 变 对 集 团 整 体 战 略 发 展 结 构 的 符 合 性 以 及 可 能 产 生 的 潜 在 影 响 或 机 会 成 本 。13、 在 并 购 过 程 中 , 并 购 的 关 键 方 面 有 哪 些 ? 在 整 个 并 购 过 程 中 , 并 购 的 关 键 方 面 包 括 :( 1) 并 购 目 标 的 规 划 ; ( 2) 目 标 公 司 的 搜 寻 与 抉 择 ;( 3) 目 标 公 司 价 值 评 估 ; ( 4) 并 购 的 资 金 融 通 ;( 5) 并 购 一 体 化 整 合 ; ( 6) 并 购 陷 阱 的 防 范 。14、 比 较 并 购 战 略 目 标 与 策 略 目 标 。 并 购 的 战 略 目 标 是 实 施 整 个 并 购 过 程 必 须 始 终 遵 循 的 基 本 思 路 与 方 向指 引 , 具 有 长 远 性 、 战 略 性 的 特 点 ; 而 并 购 策 略 目 标 是 缘 于 消 除 各 种 随 机 的 、 对 战 略 目 标 的 实 现 产 生 不 利 影 响 因 素 的 考 虑 , 是 战 略 目 标 实 现 过程 的 阶 段 性 步 骤 或 技 术 性 安 排 , 具 有 短 期 性 、 阶 段 性 的 特 点 。 二 者 的 区 别 与 联 系 如 下 :( 1) 战 略 目 标 抑 或 策 略 目 标 , 都 是 管 理 总 部 在 购 并 目 标 制 订 过 程 必 须 统 筹 考 虑 的 两 个 有 机 的 、 不 可 分 割 的 组 成 部 分 ;( 2) 并 购 战 略 目 标 是 制 定 策 略 目 标 的 基 本 依 据 , 策 略 目 标 必 须 服 从 于 战 略 目 标 的 需 要 ;( 3) 要 站 在 战 略 与 战 术 或 策 略 不 同 的 角 度 , 对 并 购 目 标 的 进 行 分 类 。15、 比 较 分 拆 上 市 与 公 司 分 立 的 主 要 区 别 。 分 拆 上 市 与 公 司 分 立 比 较 存 在 着 三 方 面 明 显 的 区 别 : ( 1) 在 公 司 分 立 中 , 子 公 司 的 股 份 是 被 当 作 一 种 股 票 福 利 , 按 比 例 分 至 母 公 司 的 股 东 手 中 ; 而 分 拆 上 市 中 , 在 二 级 市 场 上 发 行 子 公 司 的 股 权 所 得 归 母 公 司 所 有 。 ( 2) 在 公 司 分 立 中 , 母 公 司 通 常 对 被 分 立 出 的 子 公 司 不 再 有 控 制 权 ; 而 在 分 拆 上 市 中 母 公 司 依 然 会 保 持 对 被 分 拆 出 去 的 子 公 司 的 控 制 权 。 ( 3) 公 司 分 立 没 有 使 子 公 司 获 得 新 的 资 金 ; 而 分 拆 上 市 使 公 司 可 以 获 得 新 的 资 金 流 入 。 16、 怎 样 理 解 融 资 与 传 统 的 筹 资 的 区 别 ?传 统 意 义 上 的 筹 资 主 要 是 指 通 过 增 量 的 方 式 筹 措 股 权 资 本 与 债 务 资 金 , 在 结 果 上 表 现 为 表 内 资 金 来 源 总 量 的 增 加 。较 之 传 统 的 筹 资 概 念 , 融 资 有 着 更 为 广 泛 的 内 涵 范 畴 , 它 除 了 包 含 着 传 统 的 筹 资 特 征 , 更 主 要 地 体 现 为 可 运 用 的 “ 活 性 ” 资 金 的 增 加 。 这种 “ 活 性 ” 表 现 在 四 个 方 面 : ( 1) 表 内 可 资 运 用 的 资 金 来 源 总 量 增 加 ;( 2) 存 在 着 相 当 数 量 的 表 外 融 资 来 源 ; ( 3) 即 便 资 金 来 源 总 量 不 变 , 但 通 过 资 产 形 式 的 转 换 , 可 实 现 更 多的 购 买 力 或 支 付 能 力 ; ( 4) 在 财 务 资 源 有 限 量 的 情 况 下 , 可 以 通 过 对 机 会 成 本 项 目 的 开发 , 创 造 出 新 的 资 金 来 源 。 17、 简 述 融 资 决 策 制 度 安 排 的 基 本 方 面 。融 资 决 策 制 度 安 排 是 融 资 政 策 最 为 核 心 的 内 容 , 主 要 涉 及 到 两 个 基 本 方 面 :( 1) 总 部 与 成 员 企 业 融 资 决 策 权 力 的 划 分 基 于 财 务 体 制 应 当 而 且 也 必 须 不 断 走 向 高 度 集 权 化 的 逻 辑 , 在 处 理 总部 与 成 员 企 业 融 资 权 限 的 关 系 上 , 应 依 据 统 一 规 划 、 重 点 决 策 、 授 权 控 制 等 基 本 原 则 进 行 。( 2) 融 资 执 行 主 体 与 融 资 使 用 主 体 的 规 定 前 者 指 的 是 谁 需 要 资 金 , 即 用 资 单 位 ; 后 者 则 是 指 融 资 过 程 由 谁 来 具体 实 施 。 当 管 理 总 部 对 批 准 的 融 资 方 案 准 备 实 施 时 , 必 须 考 虑 具 体 交 由 谁 来 执 行 , 是 集 权 于 管 理 总 部 还 是 授 权 给 直 接 用 资 单 位 , 或 者 统 一 经 由集 团 的 财 务 公 司 。 而 一 旦 融 资 的 使 用 主 体 及 融 资 目 的 确 定 下 来 , 便 应 考 虑 由 谁 进 行 具 体 实 施 , 即 确 定 融 资 的 执 行 主 体 。18、 财 务 公 司 决 策 制 度 安 排 必 须 遵 循 哪 些 基 本 原 则 ? 财 务 公 司 决 策 制 度 安 排 必 须 遵 循 的 基 本 原 则 为 :( 1) 必 须 有 助 于 集 团 整 体 战 略 发 展 结 构 、 投 资 政 策 的 贯 彻 与 实 施 ; ( 2) 必 须 符 合 与 集 团 管 理 体 制 相 适 应 的 管 理 决 策 权 力 的 科 层 结 构 体 系 ;( 3) 必 须 有 助 于 调 动 财 务 公 司 的 积 极 性 、 创 造 性 与 责 任 感 ; ( 4) 必 须 有 助 于 集 团 整 体 的 融 资 效 率 的 不 断 提 高 。19、 简 述 MBO计 划 设 计 的 基 本 原 则 。 ( 1) 维 护 员 工 的 合 法 权 益 ;( 2) 防 范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并 维 护 收 购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 3) 消 除 法 律 隐 患 ;( 4) 实 行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的 原 则 ; ( 5) 股 权 结 构 静 态 划 分 与 动 态 调 整 相 结 合 ;( 6) 顺 势 权 变 。 20、 选 择 剩 余 股 利 政 策 考 虑 的 因 素 是 什 么 ? 其 明 显 缺 陷 有 哪 些 ?选 择 剩 余 股 利 政 策 需 要 考 虑 的 因 素 有 : ( 1) 取 得 或 保 持 一 个 合 理 的 资 本 结 构 ;( 2) 在 社 会 融 资 难 度 较 大 情 况 下 满 足 集 团 业 务 增 长 对 资 金 的 需 要 ; ( 3) 在 债 务 比 率 较 高 、 利 息 负 担 及 财 务 风 险 较 大 ( 不 宜 再 增 加 债 务融 资 ) 情 况 下 满 足 投 资 规 模 扩 大 对 增 加 资 金 的 需 要 , 并 同 时 减 少 社 会 融 资 的 交 易 成 本 。采 取 剩 余 股 利 政 策 的 缺 陷 有 : ( 1) 容 易 与 股 东 , 特 别 是 那 些 非 重 要 影 响 的 大 众 股 东 对 当 前 报 酬 的偏 好 产 生 矛 盾 , 可 能 因 此 而 难 以 在 股 东 大 会 上 获 得 绝 对 多 数 的 赞 同 票 ; ( 2) 可 能 会 因 股 利 发 放 的 波 动 而 给 投 资 者 留 下 企 业 集 团 经 营 状 况 不稳 定 的 感 觉 ; ( 3) 会 因 股 利 发 放 率 过 低 而 影 响 股 价 涨 扬 , 导 致 市 场 价 值 被 错 误 低估 , 为 他 人 廉 价 收 购 创 造 可 乘 之 机 。 21、 简 述 营 业 现 金 流 量 比 率 的 涵 义 及 功 能 。营 业 现 金 流 量 比 率 是 指 营 业 现 金 流 入 量 与 营 业 现 金 流 出 量 的 比 值 , 公 式 为 :营 业 现 金 流 量 比 率 营 业 活 动 的 现 金 流 量 是 企 业 集 团 整 体 现 金 流 量 的 构 成 主 体 , 营 业 现 金流 入 对 相 关 流 出 的 保 障 程 度 , 是 整 个 现 金 流 量 结 构 稳 健 的 前 提 基 础 。 当 该 比 率 大 于 1时 , 表 明 企 业 有 良 好 的 现 金 支 付 保 障 能 力 ; 如 果 该 比率 小 于 1, 则 意 味 着 企 业 收 益 质 量 低 下 , 可 能 处 于 现 金 流 入 匮 乏 , 甚 至 处 于 过 度 经 营 的 危 险 状 态 。22、 简 述 财 务 危 机 预 警 指 标 的 涵 义 及 基 本 特 征 。 财 务 危 机 预 警 指 标 必 须 同 时 具 备 三 个 基 本 的 特 征 : ( 1)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敏 感 性 , 即 危 机 因 素 一 旦 萌 生 , 能 够 在 指 标 值 上 迅 速 反 映 出 来 ;( 2) 一 旦 指 标 值 趋 于 恶 化 , 往 往 意 味 着 危 机 可 能 发 生 或 将 要 发 生 , 亦 即 应 当 属 于 危 机 初 步 产 生 时 的 先 兆 性 指 标 , 而 非 业 已 陷 入 严 重 危 机 状态 时 的 结 果 性 指 标 。 ( 3) 就 财 务 层 面 上 看 , 诱 发 财 务 危 机 最 为 直 接 的 原 因 , 或 是 由 于 资源 配 置 缺 乏 效 率 , 或 是 由 于 对 竞 争 应 对 不 当 及 功 能 乏 力 , 由 此 而 导 致 了 企 业 集 团 竞 争 的 劣 势 地 位 , 未 来 现 金 流 入 能 力 低 下 ; 或 是 企 业 集 团 一 味地 追 求 销 售 数 额 的 增 长 , 却 忽 略 了 对 销 售 质 量 -现 金 流 入 的 有 效 支 持 程 度 及 其 稳 定 可 靠 性 与 时 间 分 布 结 构 等 的 关 注 , 由 此 导 致 企 业 集 团 陷 入了 过 度 经 营 状 态 与 现 金 支 付 能 力 匮 乏 的 困 境 。 这 就 要 求 企 业 集 团 的 财 务 危 机 预 警 指 标 应 当 依 托 这 一 基 点 加 以 把 握 。六 、 计 算 或 计 算 分 析 题 : 1 解 : 列 表 计 算 如 下 : 保 守 型 激 进 型 息 税 前 利 润 ( 万 元 ) 200 200 利 息 ( 万 元 ) 24 56 税 前 利 润 ( 万 元 ) 176 144 所 得 税 ( 万 元 ) 70.4 57.6 税 后 净 利 ( 万 元 ) 105.6 86.4 税 后 净 利 中 母 公 司 权 益 ( 万元 ) 63.36 51.84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投 资 的 资 本 报酬 率 ( ) 15.09 28.8 由 上 表 的 计 算 结 果 可 以 看 出 :由 于 不 同 的 资 本 结 构 与 负 债 规 模 , 子 公 司 对 母 公 司 的 贡 献 程 度 也 不 同 , 激 进 型 的 资 本 结 构 对 母 公 司 的 贡 献 更 高 。 所 以 , 对 于 市 场 相 对 稳 固的 子 公 司 , 可 以 有 效 地 利 用 财 务 杠 杆 , 这 样 , 较 高 的 债 务 率 意 味 着 对 母 公 司 较 高 的 权 益 回 报 。 2 解 : ( 1) 母 公 司 税 后 目 标 利 润 2000 ( 1 30 ) 12 168( 万 元 )( 2) 子 公 司 的 贡 献 份 额 : 甲 公 司 的 贡 献 份 额 168 80 53.76( 万 元 ) 乙 公 司 的 贡 献 份 额 168 80 47.04( 万 元 ) 丙 公 司 的 贡 献 份 额 168 80 33.6( 万 元 )( 3) 三 个 子 公 司 的 税 后 目 标 利 润 : 甲 公 司 税 后 目 标 利 润 53.76 100 53.76( 万 元 ) 乙 公 司 税 后 目 标 利 润 47.04 80 58.8( 万 元 ) 丙 公 司 税 后 目 标 利 润 33.6 65 51.69( 万 元 ) 3 解 : ( 1) 母 公 司 税 后 利 润 目 标 80000 20 16000( 万 元 ) 母 公 司 税 前 利 润 目 标 22857( 万 元 ) 母 公 司 要 求 子 公 司 上 交 收 益 16000 60 9600( 万 元 ) ( 2) A子 公 司 应 交 税 后 利 润 3305( 万 元 ) B子 公 司 应 交 税 后 利 润 4721( 万 元 ) 设 C子 公 司 应 交 税 后 利 润 为 X, 则 : X 1799( 万 元 ) 即 C子 公 司 应 交 税 后 利 润 为 1799万 元 。 解 释 说 明 : 由 于 子 公 司 C的 所 得 税 率 20%低 于 母 公 司 的 30%的 所 得 税率 , 依 据 税 法 规 定 , 适 用 高 所 得 税 率 方 从 适 用 低 所 得 税 率 方 取 得 投 资 收 益 后 , 必 须 补 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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