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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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讲其他技术类知识产权的保护,LectureinSHU,袁真富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2009年11月未经许可,不得传播,2,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一)一组基本概念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简称布图设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3,(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四)对布图设计的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布图设计: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4,(二)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历史1、法律制度的诞生和发展美国是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日本:1985年欧共体:1986年瑞典、德国、荷兰、法国、西班牙等,5,1989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华盛顿缔结了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即华盛顿条约)。在1994年的Trips协议中又规定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这样就使得所有WTO成员国都必须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进行保护,从而使得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保护从少数国家一跃成为全体WTO成员国都必须保护的内容。,6,2、我国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的历史年4月,我国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自此我国开始保护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随后,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上述条例又先后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2001)及相关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2001)。,7,(三)我国实施保护的方式及主要内容1、主要条件和要求(1)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必须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产生,没有经过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法律保护。(2)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入商业利用,布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年后,不再受本条例保护。,8,(3)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商业利用之日起年内,未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予以登记。2、保护的主要事项(1)在我国,布图设计权利人享有下列两项具体的权能:1)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9,2)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入商业利用。(2)在我国,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以较前日期为准。,10,3、对行使权利的限制(1)合理使用为个人目的的复制供教学研究而复制(2)反向工程是指对他人的部图设计进行分析、研究然后根据这种分析评价的结果创作出新的部图设计。(此行为不视为侵权),11,(3)权利穷竭权利用尽、权利一次销售用尽,是指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12,(4)无知侵权善意买主法律给予豁免。(5)非自愿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13,二、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一)一组基本概念1、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的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并有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2、农业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干果除外)、观赏植物(木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等植物以及橡胶等热带作物的新品种。食用菌的新品种保护适用本细则的规定。,14,3、林业上的植物新品种:包括林木、竹、木质藤木、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新品种。4、繁殖材料:农业方面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子和植物体的其他部分。5、繁殖材料:林业方面是指整株植物(包括苗木)、种子(包括根、茎、叶、花、果实等)以及构成植物体的任何部分(包括组织、细胞)。,15,(二)植物新品种权诞生和发展的历史1、诞生和发展的历史在历史上,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早在1892年,美国国会就提出过通过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的议案,但是由于当时认为植物新品种难以满足专利法的要求,因此,该法没有通过。美国国会终于在1930年5月13日通过了Townsend-Purnell植物专利法案,这是世界上第一个授予植物育种者专利权的立法。,16,1961年,签署植物新品种保护国际公约(UPOV)。该公约于1968年生效后,分别于1972年、1978年和1991年在日内瓦经过了三次修订。最后形成了1961/1972、1978和1991年三个国际公约文本。现在,三个文本的内容存在着差异,但这三个文本都有效,而且都有国家分别参加。我国参加的是1978年文本,加入时间是1999年。,17,2、我国的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历史目前,我国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同时通过专利法对育种方法进行保护。我国现在实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主要依据的是UPOV公约1978年的文本,又作了少量的改动。与UPOV公约1991年文本相比,1978年文本明显地存在着局限性。,18,3、我国保护的条件要求和保护内容(1)给予保护的条件要求在我国,获得品种权的条件共有六个,依次是:1)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中列举的植物的属或者种。植物品种保护名录分别由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19,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新颖性。新颖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在申请日前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被销售,或者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年。,20,3)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特异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明显区别于在递交申请以前已知的植物品种。4)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一致性。一致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繁殖,除可以预见的变异外,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一致。,5)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稳定性。稳定性,是指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经过反复繁殖后或者在特定繁殖周期结束时,其相关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变。6)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备适当的名称,并与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属或者种中已知品种的名称相区别。该名称经注册登记后即为该植物新品种的通用名称。,22,2、获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方式在我国申请人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我国国家农业部或者国家林业局的植物新品种保护部门提出申请。,23,3、保护的主要内容1、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2、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24,4、保护期限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年,其他植物为年。,25,(四)对权利行使的限制限制主要包括两部分:1、合理使用(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及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2、强制许可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根据法律决定。,26,三、商业秘密的权利保护(一)保护商业秘密的发展历史在商业秘密的保护中,美国是一个比较重要的国家,美国先后颁布了侵权行为法重述和统一商业秘密法。在世界范围内,德国于1896年颁布了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该法律中明确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内容。Trips明确要求保护未披露的信息,即包括商业秘密在我国主要由工商管理部门负责,法律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生產過程中使用的生產的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銷售中使用的市場經營的情報銷售策略,經營中所使用的客戶名單財務管理系統人事資料資料性的vs.單純的方法積極的可以直接增加企業利潤消極的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支出或損失者,(二)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1、秘密性指成为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不是一特定专业領域的人在一般情況下可以自由的接触到或是拿到的只有少数特定人,因为在特殊情況下才有机会接触或是了解秘密性是相对的,不是絕对的從商业秘密在企业內被相对知悉的情形,以及一般人取得该商业秘密的难易程度等因素來辅助判断其秘密性,2、价值性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透过它实际获利或是可得到一定利益。此种价值性是使商业秘密所有人可因此取得竞争优势,所以不论是在生产、销售或是经营管理等阶段,可以帮企業省钱、賺钱或是提升效率等任何信息、方法等都包括在內需有相当的客观判定以确定是否真正有所谓的经济价值,3、采取合理保密措施指商业秘密所有人再客观上已采取一定的行为,使人了解其有将该信息当成秘密加以保护的意思,并且不同的商业秘密所采取的保密措施也往往不同如书面資料:有机密或限阅等文字,並且有一定的存放保管流程等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等行为:保密教育、脱密措施、接触限制、出入登记等设施:门禁系统等,31,(三)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1、权利取得商业秘密的权利取得系不需登记注册2、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要行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2,(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33,3、主要法律责任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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