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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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环发2006188号),涉及的方面,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减免及缓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发布单位:环境监察局生成日期:2006年11月22日名称: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文号:环发2006188号主题词:环保湖北排污费违规通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188号关于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排污费收缴工作违规问题的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违反国务院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连续三年将收缴的排污费缴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给排污费征收管理工作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现通报如下:2006年6月,部分群众举报湖北省汉川市环保局存在对汉川电厂协商收费、排污费未缴入国库并未纳入预算管理等问题。我局立即发出环境监察通知书,责成湖北省环保局进行调查。湖北省环保局立即会同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监察厅组成联合调查组,深入汉川市进行查处。经查,汉川市环保局2003、2004、2005年连续三年未将收缴的排污费缴入国库,而是缴入预算外资金账户;征收排污费时未使用湖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排污费缴款书(收据);2004年、2005年应征收汉川电厂排污费(二氧化硫排污费除外)1185.9万元,实际征收480万元,少征705.9万元。汉川市环保局违反了排污费征收使用及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造成应上缴中央财政及湖北省财政的资金没有到位。根据调查情况,湖北省环保局等部门责令汉川电厂补缴排污费705.9万元,目前已全部解缴国库,同时对违规缴入汉川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排污费按规定比例上缴国库并纳入预算管理;汉川市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7号)、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对汉川市环保局局长张先平、财政局局长杨大银予以戒勉谈话。2005年,湖北省就出现过被央视“焦点访谈”以“万能的排污费”为题曝光的南漳县环保局以招待费、房租费、医疗费等冲抵、挪用、乱支排污费问题,原南漳县环保局局长因此被免职,但汉川市环保局并未从中汲取教训。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含义,”,“,预算外资金管理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部门预算的实施,严格了预算管理,增加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是防止腐败的重要手段和预防措施之一,是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焦点访谈万能的排污费,央视国际(2005年08月23日19:55)我国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排污费的使用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然而,湖北省南漳县环保局在向南漳宾馆收取排污费过程中,却擅自将应该征收的5万元排污费减免到1万多,而且这1万多元南漳宾馆也不用交现金,而是以南漳环保局到宾馆消费的形式冲抵处理。经了解,南漳县环保局用消费冲抵排污费并不是新鲜事,南漳环保局与南漳宾馆的协议从2002年就开始了。而和环保局达成协议的远非南漳宾馆一家,譬如南漳县中医院的排污费就是以环保局干部职工到该院看病的医疗费形式冲抵了;又譬如,南漳县环保局曾借过城关信用社一笔贷款,付息的时候南漳县环保局又用信用社该缴纳的排污费冲抵了。在南漳县环保局年度会计凭证上,除了刚才提到的用途以外,排污费还用来支付自来水水费、房租费、建材费。而排污费的真正用途环境污染的防治呢?南漳县环保局收取的排污费每年大概100万左右,除上交中央和省里以外,其余部分由县财政局全部返给了南漳县环保局,而南漳县环保局把它全部充作了办公经费,2002年、2003年、2004年收的排污费基本没有用于环境污染的治理。,落实的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引以为戒,举一反三,认真查找和处理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纪违规问题,并认真落实好如下几个方面要求:一、严格核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污费征收额。各级环保部门要按国家规定的排污量核定方法,在排污者如实申报基础上,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常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数据的先后顺序,严格核定排污者污染物排放量,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确定排污者应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及时送达排污费缴纳通知单,对拖欠、拒缴排污费的,要按规定的时限进行催缴并收取滞纳金。二、规范排污费减免行为。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减免范围、审批权限和办理程序对申请排污费减免的排污者进行审批。任何地方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扩大对公用事业单位在内的排污者应缴纳排污费的减免范围,不得超越审批权限或违反审批程序批准减免排污费,更不得将减免缓缴排污费作为招商引资等活动的优惠条件。三、实行排污费征收公告制度。各级环保部门每半年要对本级负责征收排污费的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应缴数额和实缴数额、减免缓缴排污费的数额和时限、拖欠和拒缴排污费数额及限期缴纳时限等,在媒体上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四、切实加强排污费征收稽查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坚决杜绝人情收费、协商收费等乱收费行为。上级环保部门要对下级环保部门的排污费征收使用情况进行稽查,对违法违纪单位和责任人要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处分暂行办法等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湖北省环境保护局文件鄂环发200638号,省环保局关于汉川市环保局不按规定征收排污费问题的督办通知孝感市环保局:2006年7月10日,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察局转来的信访举报材料,省环境监察总队赴汉川就汉川市环保局对汉川电厂排污费征收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局在排污收费方面存在以下问题:1、排污费未足额征收。经调查,多年来汉川市环保局未对汉川电厂排污费进行足额征收,其中,2004年征收率为40.6,2005年为27.9,2006年第一季度为34.0。2、排污费票据不规范。经调查发现,汉川市环保局未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排污费缴款书(收据)。2005年1月1日起,我省就开始全面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排污费缴费票据,并对以前的旧票据进行了统一核销。调查中发现,从2004年至今,汉川市环保局一直在使用“湖北省行政性收费票据”作为排污费收费凭证,同时还将排污费交当地预算外资金管理局,而不是按规定上缴国库。现责成你局:1、督促汉川市环保局追缴汉川电厂应缴而未缴的排污费。若追缴不到位,我局将直接征收。2、责令汉川市环保局限期改正不按规定使用票据的错误做法,若再发现有类似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3、加强辖区内排污费征收使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到举一反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相关要求,规范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排污费票据,全面足额征收排污费,杜绝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请将有关督办情况于9月底以前报告我局。二六年九月十九日,说明的问题,只有环境责任追究制的日益完善,“环境责任认定”才可能越来越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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