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规及事故调查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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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规定,(一)杜绝较大及以上人身事故,遏制一般人身事故;(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事故,遏制四类一般事故;(三)杜绝水坝、灰坝垮坝事故;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重大交通事故;(四)不发生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不安全事件。,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电力安全规定,(一)杜绝人身死亡和3人及以上群体重伤事故,遏制人身伤害。(二)杜绝较大及以上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三)杜绝水电站大坝、灰坝垮坝事故。(四)杜绝同等及以上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五)不发生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二级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电力安全规定,(一)企业控制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不发生重伤和一般设备、供热、火灾、水灾等四类事故。(二)部门(车间)控制未遂和障碍,不发生轻伤和内部统计事故。(三)班组控制违章和异常,不发生未遂和障碍。(四)个人不发生违章。,基层企业安全生产目标实行四级控制:,电力安全规定,第六十七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建档、监控和治理工作机制,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设备管理、安全监察等部门报告。第六十八条各企业应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六十九条基层企业应结合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及时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各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第七十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各企业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力安全规定,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七十一条各企业应加强对自然灾害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预防工作。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预警;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企业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并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由上级企业挂牌督办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应由上级企业组织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九十条各企业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建立各级人员消防责任制。成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员、义务消防队员共同负责的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安全。第九十一条基层企业应健全消防制度,强化消防监督管理,不断改善消防条件,防止火灾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第九十二条基层企业应规范防火重点部位管理和消防器材的配备及定置管理,做到专人负责,有灭火方案;定期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应立案限期整改。第九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消防和交通安全,电力安全规定,第九十三条基层企业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培训。围绕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四个能力”,有重点地开展各级人员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第九十四条各企业应全面落实各级交通安全责任制,建立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机制。第九十五条各企业专(兼)职驾驶员实行考核上岗,并做到分级管理、逐级负责。对非专职司机驾驶公车,实行“准驾证第九十六条机动车辆的技术状况必须符合国家规定,安全装置完善可靠,并建立健全档案及有关台帐。第九十七条各企业应针对恶劣天气条件行车安全,以及通勤车交通安全等重点工作,落实专项制度措施。,消防和交通安全,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零三条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所属重大危险源的管理,二级单位重点督促落实制度措施落实情况。第一百零四条基层企业应按照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对于新构成的重大危险源,应及时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及时核销。第一百零五条基层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档案,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要求,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报集团公司、二级单位。第一百零六条基层企业应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现场检测监控和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并做好记录。,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电力安全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应立即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责任人、期限等;整改期间要采取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防止事故发生。第一百零七条基层企业应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装备,每年进行一次事故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报送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二级单位备案。第一百零八条基层企业应对员工进行重大危险源方面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等。将重大危险源发生事故的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边企业和人员。,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各企业应建立健全自上而下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协调应急管理工作。第一百一十条各企业应辨识潜在的事故和灾害情况,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评估与监控,针对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火灾、自然灾害、环境污染等突发事件,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预案应覆盖事故发生、发展和处理的全过程。二级单位制定覆盖全区域的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基层企业应制定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作业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形成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体系。现场处置方案也可编入现场工作规程。(三)重大危险源和重点岗位应有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应急处置程序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实行牌板化管理。第一百一十一条各企业应根据预案要求,建立专(兼)职应急队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第一百一十三条各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扩大。第一百一十四条各企业每年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修改变动情况,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应急预案演练及应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等,对应急管理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或企业通知应急预案的修订情况,按照有关程序备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应急预案由本企业分管负责人审核,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预案自发布之日起至少三年修订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及时修订,修订后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生产规模发生较大变化或进行重大调整;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发生变化;应急预案评估报告提出整改要求;上级有关部门提出要求。第一百一十六条应急预案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备案制度。基层企业应急预案报二级单位备案,二级单位应急预案报集团公司备案。地方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一十七条二级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区域安全生产综合事故(事件)演练。各企业依据预案管理规定,每两年对本企业所有预案演练一遍。生产现场重要岗位每半年对现场处置方案全面演练一遍。演习应注重实效,有针对性,综合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单项演练)、全面演练等多种方式,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完善预案。,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三条基层企业应树立“违章就是事故”和“反违章是员工基本技能”的观念,成立以行政正职为组长,生产副职为副组长,成员由总工、副总、各职能部室、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反违章领导小组,并设立工作小组,负责反违章的具体实施工作。第一百二十四条基层企业完善反违章工作制度,积极开展无违章创建活动。建立厂、车间(含长期承包单位人员)、班组(含长期承包单位班组)三级“违章档案”,如实记录各级人员的违章及考核情况,并作为安全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厂、车间两级设立“违章曝光栏”,以达到警示教育的目的。,反违章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五条基层企业反违章工作应克服“以罚代管”和“只罚不管”的做法,对各类违章都应通过“教育、曝光、处罚、整改”四个步骤进行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并落实防范措施。在对发生的不安全情况进行分析和原因查找时,必须对存在的违章现象进行分析。第一百二十六条各企业应落实各部门职责,有针对性开展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治理工作,努力消除习惯性违章。第一百二十七条反违章管理应实行违章联责追究制,除追究违章当事人责任外,还应对其上级领导和管理人员所负有监督、监护、检查、验收不到位的责任进行追究。对发包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应追究本企业相关部门(车间)、班组或人员的连带责任。,反违章管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二十八条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后,应立即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或管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以及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每级时间间隔不得超过2小时。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等政府部门。第一百二十九条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原因不清楚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规定,第一百三十条事故报告、报表的报送工作按照分级管理、逐级上报的原则执行。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第一百三十一条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一百三十二条二级单位应组织所属基层企业制定设备一、二类障碍以及异常、严重未遂和未遂的认定标准和考核办法。,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电力生产类企业:指以从事发电、供热以及与之有关的检修、维护、试验、电力设计、技术服务、设备制造等为主要业务的企业以及与上述企业有管理关系和资产关系的企业。其他形式用工:指各企业劳务派遣用工、短期用工、借工等用工形式。,术语,电力安全规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术语,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本条例所称电力安全事故,是指电力生产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正常供应的事故(包括热电厂发生的影响热力正常供应的事故)。根据电力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影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者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的程度,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后,电力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轻事故损害。电力企业应当尽快恢复电力生产、电网运行和电力(热力)正常供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应急处置和依法调查处理。,总则,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网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起始时刻的实际负荷;电网减供负荷,是指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的电网在事故发生期间的实际负荷最大减少量;全厂对外停电,是指发电厂对外有功负荷降到零(虽电网经发电厂母线传送的负荷没有停止,仍视为全厂对外停电)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是指并网运行的发电机组(包括各种类型的电站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水轮机、发电机和主变压器等主要发电设备),在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允许的情况下,因安全故障需要停止运行的状态。,相关名词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种类主要有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3.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释,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并且持续时间30分钟以上的,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且持续时间1小时以上。4.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2.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3.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一次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且持续时间2小时以上。4.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间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5.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间24小时以上。,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1.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2.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3.虽然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不良社会影响释。(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四)装机容量400兆瓦及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事故使2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五)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六)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七)水电站由于主要水工设施、水工建筑物存在严重缺陷等,对水库泄洪、正常蓄水造成较大影响。(八)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全部弃水。(九)发生水淹厂房,造成机组停止运行。,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十)水电站水坝(库)、火电厂灰坝发生垮坝、漫坝。(十一)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释、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原因,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十二)由于发电厂原因,造成电网对外限电。(十三)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时间超过D级检修规定时间上限。(十四)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事故定义,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电力调度机构值班人员或者本企业现场负责人报告。有关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电力调度机构和本企业负责人报告。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区域)以及事故发生单位;(二)已知的电力设备、设施损坏情况,停运的发电(供热)机组数量、电网减供负荷或者发电厂减少出力的数值、停电(停热)范围;(三)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电网运行方式、发电机组运行状况以及事故控制情况;(五)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报告,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发生后,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发生电网系统性崩溃和瓦解;事故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发电厂、变电站运行值班人员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立即采取停运发电机组和输变电设备等紧急处置措施。事故造成电力设备、设施损坏的,有关电力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修。,事故应急处置,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电力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组织事故调查组对较大事故进行调查。未造成供电用户停电的一般事故,事故发生地电力监管机构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调查处理。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事故再次发生。,事故调查处理,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法律责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发生事故的电力企业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监管机构对电力企业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法律责任,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电力监管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其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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