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学复习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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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学一、选择题1、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份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2、对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进行依法核准登记的监管行为属于什么行为?企业登记监管行为3、以公司信用基础为标准把公司的分为: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或者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人合兼资合公司。4、证券市场必须切实贯彻落实“公正、公平、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禁止:内幕交易、操作证券市场、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诈客户、其他被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5、依照商法的规定参加商事活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主体指:商人6、依我国票据法,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是指:持票人须给双方认可的相等的代价,但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此限制。7、票据债务人指的是承担票据义务的人,如出票人(亦称发票人)、承兑人、付款人、背书人等。8、股东的出资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前提条件和基础,股东可以用法律规定的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9、关于保险法近因原则中的近因的表述:并非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即后发生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持续有效的原因。10、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有权决定暂停或者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机构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二、填空题11、商事主体的类型主要有:商人、商会和商事主管机构。12、我国证券法规定的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主要有:内幕交易、操作证券市场、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欺诈客户、其他被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13、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有:合法性、经济性、可确定性。1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程序和募集设立程序两种方式。15、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16、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资本立法三大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17、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主要体现在投保人的如实告知和履行保证和保险人的弃权和禁止反言上。18、票据包括:汇票、本票、支票。三、判断题19、虽然商法具有技术性,但其中也包含有伦理性规范。20、我国股票发行一般采用评价发行、溢价发行的方式,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折价发行。21、商法属于私法范围,所以商法中没有公法性质的规范。22、某人为自己的女朋友的恋爱关系投保,该投保行为违反保险利益原则,所以无效。23、票据法对票据债务人的抗辩事由进行限制,因此,票据债务人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也不能进行抗辩。24、破产宣告对破产案件的效果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25、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国籍的认定采取的是以准据法为主兼采住所地的原则。26、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和投保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27、票据上有伪造的签章,该票据绝对无效。28、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29、票据权利性质上属于物权。30、在破产关系中,别除权人可就担保财产不依破产程序而优先于其它任何债权人受偿。31、票据权利性质上属于债权。四、名词解释32、中间商:也称商中间人,是指以从事中介活动为营业的商人。33、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以出资方式设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4、无限责任公司:简称无限公司,是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务人负无限连带责任的公司。35、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每个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公司形式。36、股份有限公司:即股份公司,是指依公司法规定设立的,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37、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38、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订立合并协议,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不经过清算程序,直接组成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39、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签订分立协议,不经过清算程序,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40、股票:是指由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41、证券:(广义的证券是指为设立或证明某项民事权利而制作的书面凭证;)狭义的证券仅指商法中的证券法所规范的资本证券,即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发行的,表明证券的持有人对发行人直接或者间接享有股权或债权的证券。42、证券交易:即对已经发行的并经投资者认购的证券进行买卖的行为。43、台阶规则:以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为一个台阶,要求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的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44、内幕交易:是指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活动。45、操纵证券市场: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利用资金、信息等优势,合谋拉升或打压某只股票的价格,诱使其他投资者在不了解真相的情况下作出错误投资决定从而使操纵者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46、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是指法律规定的机构及其人员编造和传播有关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47、欺诈客户:是指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损害客户利益的欺诈行为。48、票据行为: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以产生、变更和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或者准法律行为;狭义上的票据行为仅指承担票据债务的法律行为。50、票据变造:是指无变更权的人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有关记载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51、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52、保险利益:也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53、保险代位权:(从广义上说应包括物上代位和权利代位两种,现一般说道保险代位是仅就权利代位而言,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54、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是指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进行破产宣告的法律标准。55、船舶:广义上是指能在水上或水中浮动并航行的运载工具;海商法所指的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吨以下的小型船舶除外。五、简答题56、商法的特征 1)适用范围的局限性;2)组织法与活动法相结合;3)规范的技术性;4)规范的国际性。57、公司的法律特征(即公司的特征) 1)营利性,一是公司的营业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二是经营要有连续性并从事同一性质的经营活动; 2)社团性,即凡公司均应是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社员)结合而成的团体组织,非以两个以上的股东结合者,不得成为公司; 3)法人性,公司依法设立,公司必须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公司独立承担责任。58、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子公司是母公司的对称,是指一定比列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另一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对称,是指总公司所管辖的分支机构,其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仅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子公司与分公司的区别具体为: (1)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条件,一般是采用间接控制方式;而分公司的人事、业务、财产受隶属公司直接控制。 (3)母公司仅以其对子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债务承担责任,子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为限对其经营负债承担责任;分公司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分公司在经营中的债务承担责任。59、股份的含义股份具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公司资本的组成部分,公司的资本分为等额股份,全部股份的总和就是公司的资本总额;而是指表示股东地位的计算单位,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基于其所拥有的股份。60、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等构成。1)股东会,股东大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力机构;2)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业务执行和经营意思决定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3)监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构,对公司的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61、证券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这是证券法的精髓与核心,也是证券市场监督与健康运作的有效保障;2)公平原则,主要包括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程序与机会平等和等价交换三方面;3)公正原则,主要是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及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62、票据的特征1)票据是设权证券; 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 3)票据是一种无因证券;4)票据是金钱债权证券; 5)票据是流通证券; 6)票据是文义证券;7)票据是要式证券。63、票据权利的取得限制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或者有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以无偿或者不以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64、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分为有形物质财富和无形的经济利益两类;2)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分为足额保险、超额保险和不足额保险三类;3)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因自然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和其他保险危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三类;4)财产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地震、战争军事行为或暴力行为等。65、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合法性,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即得到法律认可的利益;2)经济性,保险利益必须是有经济价值的利益,即可以用货币计算估价的利益;3)可确定性,保险利益必须是可确定的利益,意指这一利益是能够用货币形式估价的,包括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66、破产债权的法律特征1)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2)破产债权是针对破产人的请求权;3)破产债权是可以强制执行的请求权;4)破产债权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成立;5)破产债权须经依法申报、确认;6)破产债权以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或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限。六、论述题67、对商法原则的理解商法的原则是商法在贯彻民法诚实信用、平等、意思自治及公平等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依据其所调整的商事关系的特点,所确认的商事主体及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它在商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帅作用,在商事立法中起依据和准则作用,在商事司法中起指导和制约作用。具体包括:(1)商主体法定原则(市场准入严格法定原则)。要求进行经营性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由法律明确规定。包括商主体类型法定、商主体内容法定和商主体公示法定三个方面。 (2)维护交易的公平和安全,交易明确。禁止欺诈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商事交易实施积极、适当干预,此项原则表现为商行为实施上的强制主义(公司章程的条款)、公示主义(公司登记的公示)、外观主义(自称股东的责任)、严格责任(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要求商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商行为,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商事交易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促使交易简便、迅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一般采用要义行为方式、文义行为方式,定型化贸易规则,广泛采用格式合同和票据;2)简化权力转让和权利认定的程序;3)对商事请求权使用短期时效。 68、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区别(1)两种公司在成立条件和募集资金方面有所不同。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宽松一点,股份有限公司的成立条件比较严格;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发起人集资,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和最低的要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只有最低要求,没有最高要求。 (2)两种公司的股份转让难易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出资有严格的要求,受到的限制较多,比较困难;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比较自由,不象有限责任公司那样困难。 (3)两种公司的股权证明形式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不能转让、流通;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股权证明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是以股票的形式来体现,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股票可以转让、流通。 (4)两种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权限大小和两权分离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有上限,人数相对来计比较少,召开股东会等也比较方便,因此股东会的权限较大,董事经常是由股东自己兼任的,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较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没有上限,人数较多且分散,召开股东会比较困难,股东会的议事程序也比较复杂,所以股东会的权限有所限制,董事会的权限较大,在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上,程度也比较高。 (5)两种公司的财务状况的公开程度不同。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于公司的人数有限,财务会计报表可以不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也可以不公告,只要按照规定期限送交各股东就行了;在股份有限公司中,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很难分类,所以会计报表必须要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报告,还要存档以便股东查阅,其中以募集设立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必须要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69、证券发行和交易中的违法行为,相关行为人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一)证券发行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1)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停止发行,退还所募集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给证券的购买人,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设立的公司:依法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30万以下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擅自发行政权罪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2)发行人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发行人不符合证券发行的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而获得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一经发现,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应当予以撤销,停止发行;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对发行人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的欺诈发行证券罪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3)承销证券中的违法行为1)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证券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给其他证券承销机构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2)保荐人在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保荐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4)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指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给予相同处罚。保荐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5)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责令其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进行指使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证券交易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略)(1)内幕交易(2)操纵证券市场(3)编造和传播虚假信息(4)欺诈客户(5)其他被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70、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保险法中,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保险法的出发点。(一)保险利益原则: 1)保险利益的定义及作用,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表现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以及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收益。其重要作用有可以排除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防范道德危险的发生,在保险上确立保险利益原则,有利于限制保险赔偿额,防止被保险人得到额外利益。2)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其必须具备以下认定条件:利益本身必须符合条件保险利益必须有特定主体主张保险利益发生的时间必须符合要求。3)人身保险的利益保险:是指被保险人的伤残或者死亡会给投保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或者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者生命的延续对投保人有经济上的利益。其自身特点:保险利益必须在合同成立的当时存在不存在代位求偿的问题不存在重复保险的问题。(二)最大诚信原则: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影响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应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危险的重要事实。最大诚信原则是基于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信息不对称表现为:1)保险合同条款基本上均为保险人预先做成的格式条款,2)保险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最大诚信原则的适用度:1)保险人的说明义务,2)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三)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损失赔偿的范围有四个限度:1)以实际损失为限2)以保险金额为限3)以可保利益为限4)以直接损失为限(四)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因果关系,保险人才对损失承担补偿责任。其在实践中可分为几种情况:1)单一致损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3)多数原因连续发生致损4)多数原因间断发生致损71、保险法上的损失补偿原则及其派生制度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在其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主要有两层含义:(1)被保险人只有遭受约定的保险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在保险期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故,但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遭受了损失,但非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均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2)补偿的量应当等于实际损失的量,即保险人的赔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况,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不应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赔偿。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 (1)代位追偿原则 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推定全损,或者保险标的由于第三者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后,依法取得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或对保险标的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的追偿权。(2)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各保险人应采取适当的分摊方法分配赔偿责任,使被保险人既能得到充分的补偿,又不会超过实际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3)委付制度 委付制度主要规定在海上保险情况下,当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选择向保险人索赔全损时,其必须先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委付通知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委付,但应将其接受委付的决定,在合理地时间内通知被保险人。保险人一旦接受了委付,就不得撤回。保险人接受委付后,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均转移给保险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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