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网上学习讲义考试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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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论第一节 法治与法治国家 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治区别于人治,与法制也存在联系和区别。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建立了“法治国家”和“依法治国”的治国方略和基本原则。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各类国家事务,努力建设人民主权、法律至上、法制完备、依法行政、司法公正、权力约束、权利保护、社会自治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事件回放】 从建设“法治浙江”到建设“法治中国”8年前,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主持召开的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会,作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重大决策,率先开始了建设法治中国在省域层面的实践探索,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了宝贵经验和鲜活样本。建设“法治浙江”,就是要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向的前提下,推进本省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把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包括人的权利、人的利益、人的安全、人的自由、人的平等、人的发展等全面纳入法治化轨道,使公民的政治参与既能够在具体的制度上得到保障,又能够在有序的轨道上逐步扩大,进一步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 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出要更加注重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依法治国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因此必须明确,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主体内容】 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多种规范作用,其中强制作用是其他规范作用的保障,也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作用。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在新中国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作出修正,将依法治国方略上升为宪法原则。 一、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第一,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 第二,指引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调整人们的行为的。调整就是指引。指引包括确定性的指引和不确定的指引。前者指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后者指通过授予法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 第三,评价作用。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之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是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 第四,预测作用。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进而根据这种预知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第五,教育作用。首先,法通过把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准凝结为固定的行为标准和法律符号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于人们的心中,并借助于人们的行为进一步广为传播。其次,通过法的实施对人们今后的行为产生影响。 第六,强制作用。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其他作用的保障。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 二、法治的基本内涵 法治,是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国家治理方式、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民主与法治相对于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而言都是手段,相对于立法、执法和守法来说都是目的。把民主作为法治的基础和目标,是法治对于人的价值的最直接体现。民主就是人民主权、多数人的权力、多数人的统治,法治必须在民主的基础上并以民主为目标。不以民主为目标的法治必将沦为人治甚至专制。 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首先要有良法,其次要严格执行法律。作为法治的依法办事要求坚持法律至上原则,在我国还要求做到人民当家作主、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法治的关键在于制约权力。权力拥有者必须受到法律的制约。因为权力拥有者不依法办事,要比其他社会主体更难以追究,而且他们的违法犯罪行为对法治的破坏要比其他社会主体更为严重。如果不限制权力,法治就可能因为权力的不受约束而无法实现。 法治具有人治所不具有的显著优势,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和社会活动方式。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和相对立的,它是通过法所进行的社会运作过程和社会组织形式。在法治状态中法的规定是社会管理和活动的根据,法的实施是社会管理和活动的手段,法的实现是社会管理和活动的目标。 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法治是完备的法律制度被良好实施后的社会状态,是社会法治化后的结果,是一种良性的社会秩序状态。 三、法治与人治的主要区别 人治作为一种治国理念和方式,与法治同样古老,古希腊柏拉图所主张的“贤人政治”、中国儒家主张的“为政在人”就是人治的集中表达。法治与人治有以下主要的差别: 第一,领导人或统治者的地位不同。在法治中,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领导人或统治者都要服从法律。即使领导人或统治者认为法律有所不妥,在法律未改变之前,也必须遵守法律。在人治中,领导人或统治者是至高无上的,它们拥有否定法律的特权。 第二,法律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在法治中,法律的地位是至高无上的,作用是巨大的。而在人治中,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是被轻视的,法律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在法律与权力发生冲突时,让步的总是法律。法律只是统治工具,而不是目的。 第三,权力是否受法律的约束不同。在法治中,任何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权力受法律约束,这是法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人治中,权力常常不受法律的约束,偶然出现权力自觉接受法律约束的情形,也是特例。人治中权力只服从权力,而最高的权力不受法律的约束。 第四,是否具有民主、自由、平等和人权等价值观念的不同。法治总是以民主作为自己的基础和价值目标,同时也把自由、平等、人权等作为自己的价值观念加以贯彻。人治总是与专制相联系,不但不具有自由、平等和人权的价值目标,甚至是反自由、反平等、反人权的。法治与人治在价值观上的冲突必然导致在制度和规范设计上的矛盾。 第五,各自所要求和所具有的政治基础不同。法治以民主制度为政治基础,人民在法治中有着崇高的地位。人治往往是以专制为政治基础,民主是人治的天敌,人治总是反民主的。 四、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与联系 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它与法治有以下区别: 第一,是否强调法律至上不同。法治强调的是法的统治,必然具有法律至上的含义。法制则不包含法律至上的含义。 第二,产生和存在的时代不同。法治,严格意义上说,是资本主义革命的产物,是资本主义时代才产生和发展的,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才存在。而法制从法律出现就产生了,在奴隶社会初期就产生了。 第三,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不同。对公共权力或国家权力的约束,是法治的基本特征,法治要求一切权力都必须服从法律。但法制则可能是能够约束权力的法治之下的法制,也可能是为权力所左右的人治之中的法制。 第四,具有的价值观念不同。法治必然地具有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的价值观念,但法制则不一定。法制的价值取向是中性的。 第五,与民主的关系不同。法治都是与民主相联系的。民主既是法治的价值观念,也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和目标追求。但是法制则不要求必须有民主的政治基础,也不必然以民主作为自己的政治目标。 法治与法制的联系体现在任何法治都是以法制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没有法制作基础,法治不可能建立和继续存在。 五、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形成与发展 (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产生 我国古代并无严格意义上的依法治国方略,有的只是将法制作为手段或工具的“以法治国”,与近现代意义的法治有质的区别。近代梁启超等人是引进西方法治理念的第一批中国思想家。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中认为:“法治主义,为当日救时唯一之主义”。从“戊戌变法”、清末改制到中华民国时期,中国关于法治的探索并未结出成熟的果实。 1982年我国制定了现行宪法。宪法确认了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政治成果,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人民民主得到了强化,法制得到了强调,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得到充实,为领导干部和领导职位设定了任期制,强调一切政党、武装力量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重大意义和战略地位,作了全面和深刻的阐述,在新中国第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奋斗目标,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1999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1982年宪法作出修正,确认了我国新的治国方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方略上升为宪法原则。 (二)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涵 根据权威性政治文件的阐释和学术界的普遍认识,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一,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群众。这既是由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也是由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决定的,还是由人民的主人地位决定的。 第二,依法治国的客体是国家权力和公共事务。国家权力必须依法而治,依法治国必须体现为人民群众的依法治权。公共事务首先是国家事务,其次是经济文化事业,再次是社会事务。 第三,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法律制度。依法治国必须是在遵守宪法的前提下,遵守所有其他的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据是整个法律制度的总体。 第四,依法治国的领导是执政党共产党。在中国这样超大型的具有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领导。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也为我国宪法所确认。 第五,依法治国的目标在于实现人民民主。这一目标的设定,在具有专制文化传统的中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过度崇尚权力,忽视民主的历史倾向必须转变,否则无法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幸福安康。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第一,人民主权。主权即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即由人民掌握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人民主权,即人民当家作主,决定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性质。 第二,法律至上。法律至上指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任何社会活动主体都必须服从法律、遵守法律的规定,而不能超越法律;任何权力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受到法律的制约。它包括三层含义:一是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法律至上,高于道德、纪律、政策、教规等,任何其他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二是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享有违法的特权;三是相对于任何公共权力法律至上,任何权力的拥有和行使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并服从法律的规定。 第三,法制完备。法制完备表现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规范系统而无遗漏。凡是应有法律制度调整的,均有相应的法律制度;不同的法律制度相互衔接,有机协调;法律制度在执行、遵守和监督中的任何问题,均能在法律制度中获得解决途径;法制有自己的调节机制,能够适当反映客观需求,进行有效自我修正。法制完备是法治建设的首要环节。 第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指行政行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根据。行政行为的内容、形式、程序都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要求进行。凡是法律上没有根据的行政行为就是违法行政行为或者非法行政行为。 第五,司法公正。司法历来都以公正作为自己的价值追求。司法公正是司法的最本质要求,如果裁决不公正,则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不能发挥保障作用,则法治的权威性会严重受损。 第六,权力约束。权力的根据并不在权力本身,而在于民众对权力的赋予以及民众对权力行使的认可。对于权力的赋予和行使一定要有约束。对权力进行约束的最有效手段是法律制度,原因在于:任何权力的行使都以法律制度为根据,并以法律制度作为权力行使的标准与模式;在制约权力的规范中唯有法律具有国家强制力作保证。 第七,权利保护。法律是权利和义务的载体,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是相等的,似乎强调权利或者义务都是一样的,但是实际上强调保护权利更能调动人们在法律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也更能使社会处于开放的积极向上的状态。 第八,人权保障。人权是人作为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人权的权利范围与保护程度是一个国家进步与文明程度的表现。法治国家是以国家对于公民人权的充分保障为标志和特征的。 第九,社会自治。法治状态下国家只管理自己应该管理、也必须管理的事务,社会要处于良性的运行状态之中,就必须将国家与社会适度分离。社会自治作用的良好发挥,是法治国家良好运行的保证,也是法治国家与非法治国家相区别的一个重要标志。社会自治在我国尤其薄弱,需要切实推进。 【延伸阅读】 1.亚里士多德、孔子关于人治与法治的思考 “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论语颜渊 “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2.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 十八世纪,德国皇帝威廉一世在波茨坦建立了一座行宫。一次,他登高远眺波茨坦市的全景,但他的视线却被一座磨坊挡住了,大为扫兴。于是他派人与磨坊主去协商,打算买下这座磨坊,以便拆除。不想,磨坊主坚决不卖,理由很简单:这是我祖上世代留下来的,不能败在我手里,无论多少钱都不卖!最后皇帝大怒,派出卫队,强行将磨房拆了。倔犟的磨坊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让人惊讶的是,法院居然判皇帝败诉。并判决皇帝在原地按原貌重建这座磨坊,并赔偿磨坊主的经济损失。皇帝服从并执行了法院的判决,重建了这座磨坊。 关于这个案件有很多评论。从法律上看,既有对所有权的尊重,更有法治的精神。作为最高权力的皇权服从于法律,这正是法律至上的法治精神。 3.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权力与法律关系的重要讲话 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记,任何人都没有法律之外的绝对权力,任何人行使权力都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要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施政行为公开制度,保证领导干部做到位高不擅权、权重不谋私。 2013年1月22日,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 4.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讲话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这个目标要求,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201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 第二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总目标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导思想的核心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事件回放】 十八届四中全会绘制中国式法治蓝图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在北京举行。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法治建设绘制了新的蓝图。 一是奠定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三大基石”,即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二是构筑了法治中国大厦的“五大支柱”,即形成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个“4+1”组成的五大体系,涵盖了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法治运行与保障机制、依法治国与从严治党等各个层面、各个环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具体展开和有力支撑。三是设计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施工方案”,即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国家治理、执政、行政等问题,涉及党、国家、公民等不同的行为主体,必须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整体谋划。四是描绘了法治中国大厦的“效果图”。从法治建设本身看,就是要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目标;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大局看,就是要着眼于更好更优的国家治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主体内容】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意义 决定用“三个事关”、“三个全面”和“四个更好”阐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决定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定进一步指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定强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我们党要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更好维护和运用我国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可以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以下重大意义: 第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提高执政党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迫切需要。从1949年10月1日起,中国共产党就为如何掌好权、执好政进行着不懈的探索,有丰富的经验也有惨痛的教训。总结65年的执政经验和36年的改革开放探索,执政党越来越认识到,法治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着力解决好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问题,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以依法执政促进和保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当前,执政党面临的执政环境发生着深刻的变化,面临的执政考验、改革开放考验、市场经济考验、外部环境考验是长期和严峻的,精神懈怠危险、能力不足危险、脱离群众危险、消极腐败危险也是长期和全面的。执政党要提高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实现长期执政,就必须更加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法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推进党执政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水平,巩固党执政的法治基础。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三统一”和“四善于”。 第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法治体系既是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制度合法性、稳定性的重要支撑。经过长期探索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已经确立,但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在宪法监督、立法体制、行政体制和司法体制方面都需要做进一步的完善,才能打牢制度基础、增加制度供给,强化制度保障。党中央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部署,一个重要的战略意图就是通过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制度来确保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兴旺发达和中华民族长远发展。 第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迫切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期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能不能够化解来自各方面的风险和挑战,有效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依托。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加注重运用法律规范去衡量、引导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更加注重运用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只有这样,才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确保顺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就 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建国之初直到文化大革命,均是如此,其中1954年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就是一个重要的例证。文革期间,国家陷入无政府状态,法治和民主遭到践踏。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一直重视和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以保障人民民主。经过三十多年的历程,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取得了历史性的成就。 第一,依法治国成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997年党的十五大第一次把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是中国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中国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2002年十六大明确提出,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指明了法治建设的发展道路和前进方向。2007年十七大和2012年十八大强调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第二,依法执政成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宪法和法律执政。 多年来,党在依法执政方面的基本方法主要包括: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即国家法律;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党也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厉行法治,不断提高依法执政水平,不断推进各项治国理政活动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 第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到2010年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目标。2011年吴邦国委员长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到2014年9月,我国已经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 第四,法治政府建设稳步推进 行政法律体系基本形成,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救济、行政监督做到了有法可依。转变政府行政职能,在抓好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行政权力的运行得到有效规范,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行政问责得到加强,政府工作更加透明公开。各级行政机关公务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有了很大增强。 第五,司法体制不断完善 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改革任务,十六大、十七大、十八大都对司法改革作出部署。通过几轮司法改革,我国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例如,法官检察官的职业化水平有较大提升;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统一裁判尺度;制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落实辩护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贯彻“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减少死刑罪名,严格限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实行办案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 第六,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 在全社会普及法律知识,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理念、形成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形成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以及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民主、法治、自由、平等、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深刻地影响着民众的价值观念,融入民众的生活方式,民众的法治理念明显增强。 从1985年开始,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六个在全民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连续实施六个五年普法计划。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各项法律法规得到广泛普及宣传。“五五”普法期间,加强公务员岗位职能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提高了公务员的法律水平和技能。 广泛开展“依法治省”(市、县、乡、村),法治城市和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全国各省市普遍成立了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组长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健全了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实施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领导体制。 1994年至今,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了100多次集体学习,其中近30次是关于法治建设或者涉及法治内容。 (二)当前我国法治建设存在的问题 有的法律法规未能全面反映客观规律和人民意愿,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现象较为突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比较严重,执法体制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现象仍然存在,执法司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现象较为突出,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强烈;部分社会成员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一些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依法办事观念不强、能力不足、知法犯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现象依然存在。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条总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总道路在法治建设领域的具体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紧紧围绕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深入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其中,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其核心要义。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第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执政党深刻总结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教训作出的战略选择。自执政以来,党领导人民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方面进行了艰辛探索,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也走了不少弯路,甚至遭遇过重大挫折,我们的结论是,必须摒弃人治,厉行法治。而且经过不懈奋斗走出了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道路。这条道路,是我国法治建设经验和教训的根本总结,是我们党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的重要结晶。全民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倍加珍惜这条道路,坚定不移地坚持和拓展这条道路。 第二,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政治制度决定法律制度,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制度基础。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属性,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当前,关于我国法治建设应该走什么道路,有各种争议。一些敌对势力把法治作为所谓的武器,大肆渲染西方的法治理念和法治模式,目的就是企图从法治上打开缺口,进而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决定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就是要向国内外宣示,我国走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而不是西方资本主义法治道路,我们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不是资本主义法治。这一正确的政治方向我们一定要坚持。 第三,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立足我国基本国情,顺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必然选择。中国特色,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深厚的法律文化传统,生发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体实践,是在不断解决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具有深厚的实践基础,是被实践证明了的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民群众愿望,符合实践发展要求的法治道路。如果离开我国国情而选择别的什么法治道路,必将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引到邪路上去,不仅无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制保障,还会动摇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基,影响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然,我们也要以开放的胸襟积极借鉴世界上的优秀法治文明成果。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和社会治理都具有普遍意义。同时,我们的借鉴一定是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一)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意义 决定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明确这一总目标具有重大意义。第一,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就是要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坚持我国法治的社会主义属性,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体系,而不是任何其他国家或者其他属性的法治体系。第二,规划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整体布局。决定从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和党内法规体系等方面对法治体系建设提出目标要求,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方面对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明确了路线图。第三,反映了执政党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总目标的提出,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提出,不仅在中共历史上是第一次,在世界范围内也具有独创性,是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重大创新,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发展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和共产党执政规律的认识达到了一个新高度。第四,体现了与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内在联系。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即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国家最大的规矩,法治是国家治理最基本的手段。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本身就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也必将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有效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就像双轮驱动,共同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制度动力和保障。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的科学内涵 决定对总目标作了具体阐释。这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是总目标的道路遵循。这表明我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找到了中国的法治道路,而这一道路的核心要义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这一道路遵循彰显了执政党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 “形成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这叙明了法治体系的具体内容。法律法规体系主要指的是继续完善已经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包括宪法实施,也包括行政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还包括全民(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守法。法治监督体系,包括对执政党的执政权以及国家机关的立法权、执法权和司法权的监督体系,对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予以追究的责任机制。法治保障体系包括:执政党各级党委的领导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政治和组织保障;法治专门队伍建设和机构经费保障作为法治中国建设的人才保障和物质条件;与法治中国建设相关的制度机制建设;在全社会形成良好法治氛围,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从而提供社会环境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需要执政党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执政兴国。目前,党内法规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国家法律的协调性不够,亟待推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运行有效的党内法规体系。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和“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谈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工作布局。 “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十六字方针是对原来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十六字方针的发展。 【延伸阅读】 1.张维为的中国观 中国模式主要有八个特点,即实践理性、强势政府、稳定优先、民生为大、渐进改革、顺序差异、混合经济、对外开放。中国模式的相对成功离不开中国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可以概括为“一国四方”,即中国是一个“文明型国家”,这个国家有四个方面的制度安排:在政党制度方面,中国是一个“国家型政党”,它代表了整个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文明型国家”的最大特点是“百国之和”,如果执政集团只代表部分人的利益,而不是人民的整体利益,那么国家将陷入混乱和分裂。在民主制度方面,中国制度安排的最大特点是“协商民主”,包括在决策领域内实行的“新型民主集中制”。在组织制度方面,中国是“选贤任能”制度。在经济制度方面,中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也是一种“混合经济”。这些制度安排均包含了中华文明的基因、社会主义的基因和西方文化有益元素,三者有机结合后形成的制度推动了中国的迅速崛起。这些制度安排也将是中国超越西方和西方模式的最重要的制度保证。 我们是带着孔子、孟子、老子、庄子、墨子、荀子、孙子等伟大先哲的深邃思想而崛起的,我们是经历了上千万人流血牺牲后真正获得了民族独立而崛起的,我们是在与世界全面互动并借鉴了其他文明无数长处之后而崛起的,这种崛起不仅在物质财富上,而且在制度安排和文化理念上,一定是超越西方和西方模式的,并一定会深刻地影响世界未来的格局和秩序。我们从自己的文明中走来,我们已经找到了自己的成功之路,我们将沿着这条道路继续前行. 张维为:我的中国观,载红旗文稿2014年第18期。(张维为系复旦大学中国发展模式研究中心主任、上海社科院中国学所所长,近著有中国超越等) 2.郑永年论中国模式 西方学者在研究中国模式时,往往会回避中国的政治模式,仅仅把中国模式局限于中国在经济上的成功。但实际上,如果不讨论中国的政治模式,就很难理解中国的经济模式,因为到目前为止,中国的经济模式正是由中国的政治模式促成的。对很多发展中国家而言,如何建立稳定的政治社会秩序是其面临的艰巨挑战,对此,中国模式的政治和经济内涵都非常具有借鉴意义。 郑永年:国际发展格局中的中国模式,载中国社会科学2009年第5期。(郑永年系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教授)第三节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本节导引】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第一,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第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第三,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第四,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第五,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 【事件回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十二月四日为国家宪法日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他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我国宪法是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好宪法,是我们国家和人民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始终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根本法制保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以设立国家宪法日为契机,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更好发挥宪法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大作用。 深入开展宪法宣传教育,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目的是为了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新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历程与国家命运息息相关,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践紧密相连,折射出不同时期我们对法治理解和认识的不断深化,也反映出我们对法治文明持之以恒的追求与探索。从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诞生到“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其间经过整整60年。在这60年间,我国共制定4部宪法,现行的1982年宪法也经历了4次修正。12月4日是我国现行宪法正式实施的日子,以这一天为“国家宪法日”,是国家弘扬宪法精神、维护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集中体现。 【主体内容】 要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必须坚持五项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以及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党的领导与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也需要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一、坚持党的领导 (一)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 第一,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第二,把党的领导贯穿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第三,我国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地位。这是党领导依法治国的权威依据。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根本所在、命脉所在,是全国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意。 (二)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之间是何种关系? 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需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党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三)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将党的领导落到实处? 必须认真贯彻决定精神,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做到“三个统一”,即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坚持党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做到“四个善于”。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二、坚持人民主体地位 决定指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共同富裕。 第二,必须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必须使人民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尊法守法用法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一)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平等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属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一项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是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都应当平等享受公民权利,平等履行公民义务。 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组织和机构。即所有组织和个人的活动均应以法律为准绳,平等受法律保护,平等受法律约束,不得有超越法律之外或凌驾法律之上的特权,也不得有对人分高低贵贱、不一视同仁的歧视现象。 (二)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一,必须做到在法治工作全过程中坚持平等原则。做到立法平等,保证在源头上做到人人平等;做到执法平等,不搞选择性执法,杜绝执法不公,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做到司法平等,在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做到不偏不倚。 第二,必须反特权、反歧视。一方面,任何人不得拥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法外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不能因为其有权有势而网开一面。另一方面,每一个公民都享受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不得有差别和歧视。 第三,必须特别重视治官治权。官员握有公权力,公权力具有强制性,对官员滥用公权力必须监督和约束。坚持平等原则要把解决权大于法的问题作为关键,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权代法、以权压法和徇私枉法。 四、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 (一)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和道德都是人们的行为规则,两者在肯定价值追求和调整社会行为方面具有很大的一致性。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作为社会行为的底线,是社会公德的固化和外化,作为他律对人的社会行为发挥强制作用。道德作为更高的行为标准,像看不见的软性法律在人的内心规范着人们的行为,起着自律的作用,使人们以遵纪守法为底线,根据自己的道德修养和道德情操体现出不同程度的符合社会规范的行为乃至高尚的行为。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不依法治国,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行为不受到必要的制裁和惩处,人们就会放松内心的道德约束,以德治国就会失去底线和依托,就有可能导致公德废弛。同样,如果没有以德治国,法治精神在全社会得不到普及和信奉,法律的权威不是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遵纪守法没有内化为人们的自觉行为,人们内心缺乏法律底线的概念,依法治国就难以实现,道德在规范社会行为、倡导崇高价值方面的正能量就得不到正常发挥。 (二)如何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原则? 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养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 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从中国实际出发 (一)为什么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原则? 从中国实际出发,意味着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发现法治中国建设的问题,用中国的办法解决上述问题,意味着中国走自己的法治道路,坚持自己的法治理论,建设自己的法治体系。 第一,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建成与我国国体、政体相适应的法治体系。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大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制度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决定了我国必须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是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治道路完全不同的符合中国实际的道路。 第二,只有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自觉坚持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执政党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宪法确认的,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是我国法治建设的政治优势和重要特征。公检法司等机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力量,必须按照党性原则办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必须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这是最基本的政治原则。只有从这个实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三,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中国的国情和改革开放实践确定了中国独特的法治道路、法治体系和法治理论,这一道路、体系和理论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改进,需要解决其中的重大实践和理论问题。只有从中国实际出发,才能找到正确的完善之道和解决办法。 (二)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原则?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推进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 另外,我们也要汲取中华文化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必须按照当代中国国情加以借鉴和吸收。 (三)执政党的法治理论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哪些理论遵循?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到今天,党的法治理论不断发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法治理论事关法治建设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大是大非问题,经过长期坚持不懈的努力,我们党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形成了一套内涵丰富、思想深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科学阐释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什么、为什么和怎么办等基本问题,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理论遵循。主要包括: 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五项原则;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工作布局是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明确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努力方向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难看出,党的法治理论以我国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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