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知识题库二填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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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安全监理知识 题库二二、填空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2.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事故)、(保障安全)、(促进发展)的原则。3.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机械所有人)应当对农业机械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农业机械安全使用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4.国家建立(落后)农业机械淘汰制度和(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报废制度,并对淘汰和报废的农业机械依法实行回收。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事故责任的认定和调解处理。7.农机事故当事人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或者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8.因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原因导致事故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出具有关(证明材料)。9.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应当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10.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11.发生农业机械事故后企图逃逸的、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业机械的作业或者转移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可以扣押有关农业机械及证书、牌照、(操作证件)。1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所称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是指手扶拖拉机等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20)公里的轮式拖拉机和最高设计行驶速度不超过每小时(40)公里、牵引挂车方可从事道路运输的轮式拖拉机。13.禁止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或者(假冒伪劣)的农业机械产品。14.对已领取号牌、行驶证的农业机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15.农业机械驾驶人员需驾驶准驾机型以外的农业机械的,应到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增驾)手续。16.农业机械号牌应当安装在(指定位置),并保持清晰。17.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应当安装(防火罩)。18.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农业机械投入使用的,由农业机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19.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的,可处以(50)元以下罚款。20.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的,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当(收缴)伪造、变造的农业机械牌证、驾驶证。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22.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应当按照因地制宜、经济高效、节能环保、(保障安全)的原则。23.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性)技术规范。24.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事故认定、调解。25.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经(2009)年(9)月(7)日国务院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26.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应当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配合,加强对乡村道路上行驶的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27.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和作业辅助人员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作业标准。28. 农机监理员的资格认证工作每(4)年进行一次。29.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业经2004年9月6日农业部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30.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和(期限)办理拖拉机驾驶证。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拖拉机驾驶证:吊销拖拉机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未满(2)年的;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3)年的;32.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每个科目考试1次,可以补考(1)次。补考仍不合格的,本科目考试终止。33.农机监理机构办理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应当遵循(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34.农机监理机构对符合拖拉机驾驶证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并在申请人预约考试后(30)日内安排考试。35.拖拉机驾驶人应当于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前(90)日内,向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36.初次申请拖拉机驾驶证或者申请增加准驾机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在(2)日内核发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37.拖拉机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拖拉机驾驶人应当在(30)日内到拖拉机驾驶证核发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换证:38.持有准驾小型方向盘式拖拉机驾驶证申请增驾大中型拖拉机的,考试项目为:(科目三、科目四)。39.拖拉机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式样由(农业部)规定。40.根据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拖拉机注册登记、拖拉机变更登记、拖拉机转移登记和核发拖拉机驾驶证、换发拖拉机驾驶证、补发拖拉机驾驶证的期限由修订前的“5日”、“3日”统一修改为(2)个工作日。41.初次申领拖拉机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在申请注册登记前,对拖拉机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42.拖拉机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填写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43.更换发动机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变更后10日内向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填写拖拉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拖拉机。44.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提交法定证明、凭证。45.拖拉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收回号牌和行驶证,核发(临时行驶号牌),将拖拉机档案密封交由拖拉机所有人携带,于90日内到迁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拖拉机转入。46.拖拉机所有权发生转移,申请(转移登记)的,转移后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于拖拉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填写(拖拉机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交验拖拉机。47.拖拉机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拖拉机所有人应当申请(补领、换领)拖拉机登记证书,填写补领、换领拖拉机牌证申请表,提交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48.拖拉机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拖拉机登记和相关业务,但申请补发(拖拉机登记证书)的除外。49.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条例中所称联合收割机,是指各类(自走式联合收割机)和(悬挂式联合收割机)。50.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准予驾驶的机型分为方向盘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R);操纵杆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S);悬挂式联合收割机,代号为(T)。51.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记载的内容变化、损毁无法辨认或者遗失的,应当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驾驶证。52.联合收割机启动前,应当将(变速杆、动力输出轴操纵手柄)置于空挡位置;起步时,应当鸣号或者发出信号,提醒有关作业人员注意安全。53.拖拉机所有人为单位的内设机构,本身不具备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条件的,允许其使用该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作为拖拉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54.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55.拖拉机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证件专用章”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制作;本规范规定的各类表格业务专用章、个人专用名由(农机监理机构)制作。56.由代理人代理申请拖拉机登记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代理人为单位的还需审查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将(代理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存入拖拉机档案。57.拖拉机档案补建完毕后,应当报(省级农机监理机构)审核。58.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59.根据拖拉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和流程,设置(审核岗、考试岗、驾驶证管理岗)、业务领导岗、档案管理岗等岗位。60.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因办案需要查阅拖拉机驾驶证档案的,应当出具(公函和经办人的工作证)。61.农机监理机构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准考证明的(有效期)起始日期时,按照制作准考证明的日期录入。62.拖拉机驾驶证持证人查询本人档案的,应当出具(身份证明和拖拉机驾驶证)。63.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时,农机监理机构应当对需要销毁的档案(登记造册),并书面报告上一级农机监理机构,经(批准后)方可销毁。64.销毁拖拉机驾驶证档案应当在指定的地点,(监销人和销毁人)应当共同在销毁记录上签字。65.驾驶证管理岗核发拖拉机驾驶证,同时要收存(原拖拉机驾驶证)。66.考试员应当(持证上岗),履行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考试。驾驶员考试期间,如考试员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要中止考试。67.驾驶员考试期间,发现替考、教练员场外指导等舞弊行为的,一律(取消)考试人的考试资格。68.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安全检验每年(1)次69.从事农机行政执法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行政执法证)。70.农机执法人员依据农机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检查。71.农机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应当坚持依法、(公开、公正、)文明和便民的原则。72.农机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案件时,不得少于(2)人。73.农机执法人员在调查处理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案件时,必须穿着统一的行业标志服,佩戴统一执法标志,随身携带并主动出示(农机监理员证)、行政执法证件。74.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在当事人情绪激动或有过激言行时,应当冷静处理,(以理服人),不得针锋相对,激化矛盾。75.农机执法人员执法时,如遇暴力抗法,应当沉着应对,(及时报警),注意自身安全,防止事态失控。76.农机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拦截、检查机械或者处罚农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机械行进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77.在农机执法检查时,经检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农机执法人员应当(立即放行)。78.对法律规定可以给予警告、未造成影响安全的后果且当事人违法状态已经消除的,可以认定为(轻微)违法行为。79.对轻微违法行为,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纠正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后放行。80.违法行为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农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按简易程序做出处罚决定后,应当立即交还(驾驶证、行驶证)等证件,并予以放行。81.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罚或采取强制措施的,农机执法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制作(农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农业机械、证件扣押通知书,告知当事人接受处理的时限、地点。82.农机主管部门依法扣押农业机械或证件的,应当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出具农业机械、证件扣押通知书。83.扣押农业机械时,不得押留机械(所载货物)。84.农业机械运载(鲜活物品)的,不宜采取扣押机械措施,应记录当事人住址、姓名、机械类型以及违法行为,由当事人签名后予以放行。85.农机监理机构受农机主管部门委托,以农机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86.县级以上农机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违法案件。农机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农机主管部门实施。87.农机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时,有关部门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管辖)。88.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农机主管部门应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89.农机监理机构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90.简易程序适用于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91.农机执法人员应当在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将处罚决定书报农机主管部门备案。92.除适用简易程序以外的行政处罚,适用(一般程序)。93.农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农机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决定,(农机监理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决定。94.农机执法人员在调查、检查、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农机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出具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95.对当事人处以吊销驾驶证或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96.农机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未按规定送达的,(处罚无效)。97.农机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98.在边远或交通不便地区,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农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99.当场收缴罚款的,农机执法人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100.农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处罚幅度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 101.实施农机行政处罚时,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 102.法律、法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再予以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先责令改正,未先责令改正的,不得实施(行政处罚)。103.不按规定安装农业机械号牌,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幅度为一般,应罚款(50)元。104.饮酒后驾驶农业机械的,经查处后,不听劝阻,继续驾驶农业机械的,处罚幅度为较重,处罚标准为(罚款100元,暂扣五日农业机械驾驶证)。105.大型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G),小型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H)、手扶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代号为(K)。10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有效期为(6)年。操作人员年满(70)周岁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其操作证件。107.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10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但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对拖拉机的安全检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109.农业机械在作业期间发生安全事故的,驾驶操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理机构);造成人员死亡的,应当同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110.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安全检验中发现农业机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告知其所有人停止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111.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112.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期 )。113.拖拉机驾驶人年龄在(60 )周岁以上的,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检查。114.农业机械在易燃物场区作业时,应当安装(防火罩)。1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增加对农民购买农业机械的补贴,保障农业机械安全的财政投入,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116.大型和中型拖拉机是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千瓦的拖拉机。117.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所属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本辖区农机事故的受理、立案、(现场勘查)、(事故认定及复核)、(损害赔偿调解)、事故统计报告和事故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118.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与其培训活动相适应的场地、设备、人员、规章制度等条件,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方可从事相关培训活动。119.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具有满足需要的考试场地、考试机具及配套设施,逐步实现(无纸化考试)和电子桩考。120.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省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培训考试合格,领取监理证后,上岗从事相关监理业务工作。121.进口的农业机械应当符合我国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标准,并依法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122.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123.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检验)。124.农机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事故处理员签名或盖章,加盖(农机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完成之日起3日内送达当事人。125.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调解农机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10日。对农机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126.对于多颜色拖拉机的颜色录入,只取面积较大的(3)种颜色,机身装饰线、装饰条颜色,不录入。12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农机事故。128.接到事故现场报案的,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自勘查现场之时起(24)小时内决定是否立案。129.农机事故当事人是指在农机事故中肇事农业机械的驾驶人、(事故责任者)和事故受害人。130.在处理事故中,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不能以经济赔偿代替(刑事处罚)。131.根据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132.拖拉机驾驶人考试科目内容分为: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机械常识、操作规程等相关知识考试);科目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三(挂接机具和田间作业考试);科目四(道路驾驶技能考试)。133.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共(7)章(60)条。134考试员、检验员、事故处理员所持监理证,每(4)年审验1次。135.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着装整齐、佩戴标志、(持证上岗),(规范执法),文明执法。136.山西省农机检验员、考试员管理办法第六条:申报农机检验员、考试员,要求其从事农机监理工作(3)年以上的在编在岗人员。137.检验指标分为A、B、C三类。“A”为(否决项);“B” 为(注册登记检验时为否决项,年度检验时为建议维护项,对在GB16151-2008标准实施后生产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时按照否决项检验,其他情况按照建议维护项检验);C为(建议维护项)。138.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已于2010年12月30日农业部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39.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有(8)章(55)条。140.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重大农机事故)、(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141.农机事故处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便民)、(效率)的原则。142.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保持通讯畅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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