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一答案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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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综合一(答案解析)一、单选题1、【命题考点】执法【真题解析】法理学里的执法指的是“狭义的执法”,即行政执法。确定一种行为是否属于执法,首先需要明确行为主体是否是行政机关,其次判断该行为是否是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缺一不可。A项的主体系司法主体,故而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当然不属于执法,A不符合题意。B项的行为主体海关系行政机关,海关工作人员查办涉嫌走私的案件属于依据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法律的活动,B符合题意。C项符合司法的行为主体和活动性质,属于司法活动,C不符合题意。D项的行为主体系司法主体,故而该主体从事的活动当然不属于执法活动,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B。2、【命题考点】属地原则【真题解析】刑法上规定的“船舶和航空器”属于拟制领土,在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上犯罪的一律适用我国刑法,该条规定很明显体现的是属地原则,A符合题意,BC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3、【命题考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真题解析】“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体现的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从结构上看,二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权利和义务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A正确。权利和义务不能等同也不能混淆,只有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宪法权利又是宪法义务,B错误。在不同社会,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是不一致的。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强调义务本位即义务第一性,而在社会主义社会则强调权利本位即权利第一性,C错误。每个人未必履行特定义务则肯定享有与该义务相应的权利,例如在奴隶社会国民没有权利可以对于君主只能履行义务,D错误。参考答案:A。4、【命题考点】法律原则【真题解析】刑法第4条规定的“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是刑法上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故而该规定属于一项法律原则,B符合题意。参考答案:B。5、【命题考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真题解析】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为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没有履行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或者主体虽未违反法律义务,但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担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法律制裁是指特定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对违法者依照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二者含义不同,D错误。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没有法律责任就没有法律制裁。法律责任可能导致法律制裁,但是不必然导致法律制裁,有的法律责任可以由责任人主动实现,A正确,BC错误。参考答案:A。6、【命题考点】法律责任的分类【真题解析】根据法律责任行为违反的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行为符合刑法逃税罪和抗税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B符合题意,AC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B。7、【命题考点】法律体系和法系【真题解析】法律体系是指根据一定标准或者原则将一国制定和认可的现行全部法律规范划分成若干的法律部门所形成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只包括一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系包括若干国家和地区的现行有效和历史上曾经存在的法律,AB正确,D错误。法律体系组成单位的划分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法系的划分标准是法的历史传统和外部表现形式,C正确。参考答案:D。8、【命题考点】法律部门【真题解析】行政法部门主要涉及的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产生的行政关系。药品管理法是以药品监督管理为中心内容,涉及药品评审与质量检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药品生产经营管理、药品使用与安全监督管理、医院药学标准化管理、药品稽查管理、药品集中招投标采购管理等,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药品管理法属于行政法部门,C符合题意,AB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C。9、【命题考点】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机关【真题解析】宪法第116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C符合题意,AB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C。10、【命题考点】指引作用【真题解析】指引作用属于法的规范作用的一种,主要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指引或者指导作用。小张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引导自己的行为,故而属于指引作用,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11、【命题考点】不成文宪法【真题解析】不成文宪法是指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表现形式,其渊源包括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宪法性法律就是制定法,A错误,C正确。普通法和衡平法都属于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重要法律渊源,不成文宪法与普通法之间不能比较效力高低,B错误。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而不成文宪法的修改程序相对简单灵活,D错误。参考答案:C。12、【命题考点】宪法修正案【真题解析】1988年宪法修正案确立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即私营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和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AB错误。1993年宪法修正案将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确立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C错误。2004年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D正确。参考答案:D。13、【命题考点】选举法的基本原则【真题解析】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条件是年满18周岁、中国国籍和依法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项,A错误。选举权平等原则强调所有选民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其所投选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名额应该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配,B错误。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意味着选民不能参与我国所有级别人大代表的选举,选民只能参加直接选举活动而不能参加间接选举,C正确。秘密投票原则不反对选民有权委托他人投票,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D错误。参考答案:C。14、【命题考点】人身自由【真题解析】根据我国现行宪法,我国公民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15、【命题考点】自治权的相关规定【真题解析】宪法第112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A正确。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基层政权和居委会的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居民委员会协助基层政权的工作,B错误。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司法机关享有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不需要接受中央司法机关的监督,C错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果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故而全国性法律在民族自治地方直接生效实施,不需要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出明确规定,D错误。参考答案:A。16、【命题考点】全国人大的职权【真题解析】根据宪法第62条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B符合题意。根据宪法第67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和“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AC不符合题意。“决定大赦”既不是全国人大的职权,也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B。17、【命题考点】向全国人大报告工作的机关【真题解析】宪法第6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C符合题意。参考答案:C。18、【命题考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限制【真题解析】宪法第65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少数民族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有权罢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故而张某可以兼任的是中央统战部部长,A符合题意,BC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19、【命题考点】地方各级人大和常委会【真题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各级人大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AD错误。第15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乡级没有常委会的设置,选举主席团主持人大会议,B错误。第25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省长时既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C正确。参考答案:C。20、【命题考点】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真题解析】我国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在特别行政区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故而特别行政区和大陆实行不同的政治体制,A错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又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并且对特别行政区和立法会负责,B正确。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或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以解散立法会。也就是说,行政长官不能随时解散立法会也不享有绝对支配权,C错误。立法会有权根据法定理由弹劾行政长官,特别行政区选民不能罢免行政长官,D错误。参考答案:B。21、【命题考点】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真题解析】一般来说,国际法的产生包括三个阶段:自古埃及、古罗马和古希腊城邦国家至格劳修斯创立战争与和平法之前称古代国际法;自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的签订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联盟停止活动称为近代国际法;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联合国成立以来奎今称为现代国际法。C符合题意。参考答案:C。22、【命题考点】国际法的编纂【真题解析】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将国际法或者国际法某个部门的原则、规范、制度,全面地、系统地运用类似法典的形式制定出来。第二届联合国大会通过国际法委员会规约,成立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其目的就是“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及其编纂”。国际法委员会对于国际法的编纂作出了重要贡献,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23、【命题考点】巴黎非战公约的地位【真题解析】第一次世界大战使得人类开始思考如何避免大规模战争的问题,表现为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国际社会形成若干“第一”:建立了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政治组织国际联盟;设立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司法机构国际常设司法法院;通过第一个宣布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即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D符合题意。参考答案:D。24、【命题考点】领土的概念【真题解析】国家领土是指在国家主权支配下的地球表面的特定部分,是国家行使主权的范围和空间。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25、【命题考点】相对豁免理论【真题解析】在国家豁免问题上存在两种主张,即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限制豁免)。绝对豁免产生较早,到19世纪末叶前一直得到包括几乎所有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和学者的支持,至今仍然具有重要的影响。相对豁免理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得到广泛认可,现在主要是发达国家坚持。相对豁免的理论基础就是将国家行为区分为“统治权行为”(主权行为、公法行为)和“管理权行为”(商业行为、私法行为),前者仍然坚持绝对豁免,对后者则依据相对豁免理论,主张国家不能享有豁免权。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26、【命题考点】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真题解析】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和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的关键区别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是同时适用还是选择适用,区分的关键是考察“连接点”是“和”还是“或”的关系,“和”表明是重叠适用,“或”表明是“选择适用”。考察时有条件选择还是无条件选择的关键是观察法院能否任意地或者无条件适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连接点之一,还是只能按照顺序或者有条件地选择其中之一:“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表明是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D符合题意,ABC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D。27、【命题考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确定属人法的主要连接点【真题解析】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在属人法上首次纳入“经常居所地”连接点,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确立为经常居所地主义,法律适用法第11条和第12条: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A符合题意,BC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28、【命题考点】物权的法律适用【真题解析】海商法第272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A正确。海商法第270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B正确。法律适用法第3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C正确。法律适用法第38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D错误。参考答案:D。29、【命题考点】涉外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真题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0条:我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领域内,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我国法院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C符合题意,AB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C。30、【命题考点】涉外仲裁的承认和执行【真题解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83条规定:“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B符合题意,ACD不符合题意。参考答案:B。31、【命题考点】比例原则【真题解析】比例原则主要针对的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求立法者制定法律来合理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收取罚款,并且按照比例与财政部门具体执法人员分成的行为很明显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违反的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本题中,收取罚款中饱私囊的行为很明显也违反了公正原则,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32、【命题考点】程序违法【真题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1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安机关在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并未告知当事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也未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很明显属于程序违法,D符合题意。参考答案:D。33、【命题考点】行政合同【真题解析】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益权,有权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单方变更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给予对方合理补偿。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34、【命题考点】行政行为的撤销【真题解析】行政许可法第69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由于甲公司在申请时报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经超过有效期,故而不具备申请资格,市建设局有权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属于对行政行为的撤销,C符合题意。参考答案:C。35、【命题考点】行政处罚【真题解析】行政处罚法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第41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拒绝听取陈述申辩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确认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D符合题意。参考答案:D。36、【命题考点】行政强制【真题解析】土地管理法第77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镇政府如果认定其违反土地管理法非法占用土地,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镇政府本身没有该权力,AB错误。第83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镇政府没有权力强制拆除该房屋,C正确,D错误。参考答案:C。37、【命题考点】行政复议第三人【真题解析】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0条:“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申请人、第三人解除或者变更委托的,应当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机构。”A正确。第9条第3款:“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B正确。第35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有关材料提供必要条件。”C正确。第52条:“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33条的规定处理。”行政复议法第33条:“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人与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制度相同,D错误。参考答案:D。38、【命题考点】行政强制【真题解析】行政强制法第17条第1款:“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A错误。第25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检测费用应当由行政机关承担,BD错误。第26条第2款:“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C正确。参考答案:C。39、【命题考点】法律规范的适用和备案【真题解析】立法法第86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应当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最终裁决,A错误。第83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B错误。第88条:“改变或者撤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权限是:(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本法第66条第2款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它的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五)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六)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七)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规章,C正确。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者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D错误。参考答案:C。40、【命题考点】被废止的行政行为的效力【真题解析】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废止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人的利益不再收回。行政相对人依照原行为已经履行的义务也不能要求行政主体予以任何补偿,A符合题意。参考答案:A。二、简答题1、【命题考点】法产生的标志【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法产生的基本标志包括:(1)国家的产生,国家的产生是法产生的前提和基础。(1分)(2)诉讼与审判的出现。通过特定机构行使审判权,通过特定程序处理纠纷为法的产生奠定现实的土壤。(2分)(3)权利与义务的分离,法对行为的调控,必须以权利和义务分离为条件。(2分)2、【命题考点】法律关系的特点【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2分)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1分)(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1分)(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分)3、【命题考点】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特点【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普通司法机关进行违宪审查的特点如下:(1)只能在具体案件中对立法的合宪性进行附带性审查;(1分)(2)对违宪立法的裁决产生具体而并非普遍的效力。即经普通法院审查并且裁定为违宪的立法只是在具体案件中失去其法律效力,然而普通法法系“遵从先例”的司法传统通常导致违宪的立法永远失效;(3分)(3)联邦法院存在纵向和横向两种违宪审查方式。(1分)4、【命题考点】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全国人大代表享有下列权利:(1)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1分)(2)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1分)(3)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1分)(4)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1分)(5)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1分)5、【命题考点】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情形【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排除国家行为不当性的情形如下:(每点1分,全部答出5分)(1)同意。同意是指受害主体一方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加害主体一方实行某项与其所负之义务不符的特定行为时,即排除加害主体一方的行为不法性,从而免除其法律责任。(2)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国际不法行为的反措施是指针对他国所犯国际不法行为的反应,而使一国不得已采取某种不符合自己对他国原已承担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反措施包括一般的对抗措施和正当的自卫行为。(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必须是不可预见的外界因素,并且这种外界因素使得履行义务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4)危难与紧急状态。6、【命题考点】涉外民事关系的认定【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1分)(2)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1分)(3)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1分)(4)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1分)(5)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1分)三、分析题1、【命题考点】非规范性文件、法律推理、法与道德的关系【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1)陈某与苏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书是一种合同,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2分)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约束力,仅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2分)(2)演绎推理。(2分)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即合同法第8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2分)(3)结合本案案情,法与道德的主要区别是调整范围不同:法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也要调整,法不调整的社会关系,道德也会调整。道德比法律调整的范围更广、更加有深度、更加有高度。就本案而言,法律仅能调整二人之间存在的合同法律关系,而道德却还可以调整二人之间的“信誉”和“感情”、“良心”等。二者的实施方式也不同:法律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依靠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保证实施。陈某作出违法的事情人民法院有权维护法律的尊严强制其履行义务,而其违反道德的行为则只能依靠社会舆论和其内心罪恶感去救赎。陈某的行为不仅违反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违背做人的基本道德,有愧于自己的良心。(7分)2、【命题考点】税收法定主义、公民权利保障中的法律保留、比例原则【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1)上海市和重庆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违背了税收法定主义。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的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如果尚未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显然“房产税”属于上述范围,地方政府不得通过制定政府规章来规定相关税收制度,这属于违法行为。(5分)(2)上海市和重庆市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对公民征收房产税,属于对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的限制和侵犯,该行为也违背了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保留原则。公民权利保障的法律保留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对公民个人的自由和合法财产的限制,必须得到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而不能以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这显然也是不符合法治理念的行为。(5分)(3)宪法上的比例原则主要是针对立法者而言的、即只有在公共利益所必须的范围内才能限制公民的权利。立法法也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立法者应当制定法律合理限制行政机关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裁量权避免侵犯公民合法权益。(5分)3、【命题考点】GATT与GATS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1)GATT的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一成员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缔约方和非缔约方)的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应该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优惠待遇,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存在如下例外: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的规定。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成员的产品输人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实行差别待遇。存在如下例外:政府采购行为、政府对国内生产者给予特殊补贴。(7分)(2)GATS的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每一成员应该立即无条件地给予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基于任何其他国家类似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特点是适用于所有成员的一般义务,既适用于各成员具体承诺的领域,也适用于没有承诺的领域。存在如下例外:经济一体化安排和边境地区服务贸易。GATS的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各成员应在其承诺表规定的范围内和条件下给予其他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不低于它给予本国同类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的特点是每个成员具体承诺的义务,不是一般义务。(8分)4、【命题考点】行政组织法【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行政组织法主要由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构成,行政组织法的基本内容涉及行政机关组织法和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基本内容。(1)行政机关组织法基本内容行政机关的性质和地位,即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的行政机关的根本属性和它在整个行政系统中所处的位置。(2分)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政府的人员组成,行政组织法规定各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政府的人员组成。(2分)行政机关的正副职设置,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行政首脑正副职设置及其设置数额。(2分)行政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与变动,行政机关组织法通常采用概括方式规定行政机关工作机构的设立。(2分)行政机关的职权,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职能行政机关之间、不同级别行政机关之间的职权划分。(2分)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中央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不同职能行政机关之间、不同级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2分)行政机关的基本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基本工作制度是行政机关内部结构、人员之间所形成的制度化的关系模式。(2分)(2)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基本内容行政机关编制法的基本内容:即编制管理机关、机关编制、人员编制。编制管理机关可以是政府体系内独立的、专司编制管理的机关;可以是从属于政府体系人事部门的、专司编制管理的机构;也可以是独立于政府体系之外的、专司编制管理的国家机关。机关编制是指根据社会发展要求、行政职能需求和经济条件许可程度确定行政机关的设立、规模和级别。人员编制指根据行政事务多少和行政经费数额确定行政职位总额。(2分)首先,行政人员数额是国家支付行政经费的最基本依据,控制行政人员总额实际就是扼住国家行政经费的关口,把握住行政经费的流向;(2分)其次,行政人员虽是行政职能实现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不对行政人员总额加以控制,就可能导致行政机关冗员充塞,并且引发各种各样的“官场病”。(2分)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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