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docx

上传人:s****u 文档编号:12767481 上传时间:2020-05-23 格式:DOCX 页数:12 大小:35.4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司考真题与案例国际技术贸易法.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七章 国际技术贸易法(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一、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 国民待遇原则 优先权原则 临时性保护原则 保护的独立性原则最低标准原则强制许可原则 【真题】(2006年卷一第43题单选)【真题】(2009年卷一第42题单选)(二)伯尔尼公约基本原则客体范围权利内容保护期伯尔尼公约双国民待遇、自动保护、独立性宽:文学艺术、演绎作品、实用艺术品、工业品外观设计2项精神权利8项经济权利严格的权利限制一般为50年摄影和实用艺术品25年作者国籍标准: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 作品国籍标准: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真题】(2003年卷一第674题多选)【真题】(2004年卷一第46题单选)(三) TRIPs 主要内容(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华盛顿公约)注意: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工业产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有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工业产权申请的义务,但是否授权须根据其国内立法个案审查;著作权国际保护则意味着享有国民待遇的 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2TRIPS 协议的特点:(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具体:1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首次)、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与社会福利原则2知识产权保护的七种客体:(1)版权:客体包括计算机程序、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内容包括电影作品的出租权(2)商标:首次下定义、7年可续展、对驰名商标绝对保护且扩大适用于服务标记(3)专利:可强制许可、(动植物新品种、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科手术的方法)(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含有(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物品,期限10年(5)地理标志;(6)工业品外观设计;(7)未披露信息。3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措施(1)民事和行政措施:程序公平公正(2)刑事措施:商业规模的故意假冒商标或盗版(3)临时措施:侵权发生之初制止侵权继续及防止销毁证据,有权责令请求保全者提供担保,如果申请保全者合理期限内未发起案件程序,可应被申请人的要求应撤销临时措施(4)边境措施:海关中止放行有证据被怀疑的侵权商品4.中国的边境措施:收货人或发货人可向海关申报知识产权备案,备案10年有效可续展;权利人充分举证并提供担保,可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也可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海关认定侵权可以没收【真题】(2002年卷一第100题不定选)【真题】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2006年卷一第85题多选)A独创性数据汇编 B动植物新品种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 D疾病的诊断方法 【真题】(2007年卷一第45题单选)【真题】(2010年卷一第41题)B(四)技术转让法国际许可证协议的主要种类:独占、排他、普通许可证协议【真题】单选-(2010)41.关于版权保护,下列哪一选项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A.明确了摄影作品的最低保护期限B.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的对象C.增加了对作者精神权利方面的保护D.无例外地实行国民待遇原则【答案】B【考点】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解析】选项A错误。根据伯尔尼公约的规定,摄影作品和实用美术作品的最低保护期为作品完成后25年。该项内容已经在伯尔尼公约中明确了,不属于补充内容。选项B正确。在版权保护方面,TRIPs对伯尔尼公约的补充表现在两个方面:在保护客体方面,将计算机程序和有独创性的数据汇编列为版权保护对象;在权利内容方面,增加了计算机程序和电影作品的出租权。选项C错误。伯尔尼公约对作者精神权利给予了保护,不属于补充内容。选项D错误。国民待遇原则规定在TRIPs第3条,依该条规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在遵守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罗马公约或关于集成电路的知识产权条约中各自规定的例外的前提下,每一成员给予其他成员国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给予本国国民的待遇。TRIPs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的国民待遇仍然是有例外的。(2009)42.根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关于优先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优先权的获得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B.所有的工业产权均享有相同期间的优先权C.“在先申请”撤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D.“在先申请”被驳回,“在后申请”的优先权地位随之丧失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选项A正确。优先权的获得并不是自动的,需要申请人于在后申请中提出优先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选项B错误。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为12个月,外观设计和商标为6个月。选项C、D错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规定,如果后来提出申请时,在先的申请已被撤回、放弃或驳回,而没有提供公众审阅,也没有遗留任何未定的权利,并且如果在先的申请尚未成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则应按照本款第(2)项规定在本同盟同一个国家内就在先的申请的同样主题所提出的后来申请应认为是第一次申请,其申请日应为优先权期限的开始日。此后,在先的申请就不得作为请求优先权的根据。据此可知,在先申请的撤回、放弃或驳回不一定影响该申请的优先权地位。(2008年)43.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商标所有人转让商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必须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B.可以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C.不能将该商标与所属业务同时转让D.可以通过强制许可形式转让答案:B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21条规定,各成员可对商标的许可和转让确定条件,与此相关的理解是,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且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权将商标与该商标所属业务同时或不同时转让。因此,正确答案是B.(2008年四川)43.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若该公约某成员国国民的发明在其本国获得了专利保护,关于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的待遇,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专利保护B.该发明在其他成员国也获得版权保护C.该发明应按其他成员国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获得专利保护D.其他成员国对该发明应给予发明者本国所给予的相同水平的保护答案:C解析: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保护国按本国法律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即根据成员国自己的法律规定来确定是否对外国国民提供保护。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007)45.中美两国都是世界贸易组织成员。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对中美两国均适用。据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中国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受美国法律保护B.美国人在美国注册但未在中国注册的非驰名商标,受中国法律保护C.美国人仅在美国取得的专利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D.中美两国均应向对方国家的权利人提供司法救济,但以民事程序为限答案:A解析:根据伯尔尼公约确立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公民在我国首次发表的作品,在美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A正确。根据巴黎公约确定的独立原则,同一商标在不同成员国所受的保护相互独立,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成员国法律确定。所以,美国人在美国注册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不能当然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所以B项错误。巴黎公约确定了专利权的优先权原则。已在巴黎公约联盟一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的人,在规定期限内,享有在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的优先权。但是并不是在一国申请取得专利之后,在其他成员国就当然取得专利权。因为巴黎联盟国家的国民向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国就同一发明所取得的专利权是相互独立的。法律 教育 网 所以C错误。TRIPS协议要求成员应在国内法中规定对权利人的救济程序,救济程序包括民事和行政程序。(2006)43.根据保护知识产权的巴黎公约,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B.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高要求C.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在我国海南省设有住所的非该公约缔约国国民D.对于在北京农展馆举行的农业产品国际博览会上展出的产品中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我国给予临时保护答案:D.解析: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并不适用于一切工业产权,它只适用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品商标。故A错误;巴黎公约关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是对成员国商标权保护的最低要求。故B错误;巴黎公约的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公约缔约国国民和在任何一个缔约国内设有住所或真实有效营业所的非缔约国国民。故C错误;巴黎公约临时保护原则是指缔约国对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境内举办的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可以取得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可以注册的商标给予临时保护。故D正确。所以本题答案为D.(2004)46.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是著作权领域第一个世界性多边国际条约,也是至今影响最大的著作权公约。下列关于该公约的说法哪一个是不正确的?A.该公约采用自动保护原则B.该公约不保护演绎作品C.非成员国国民的作品在成员国首次发表可以受到公约的保护D.该公约保护作者的经济权利答案: B .解析: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第3条第1款b项规定,非为本联盟任何一成员国公民的作者,其作品首次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出版或在本联盟一成员国和一非本联盟成员国内同时出版的,应受到保护。据此,C项符合该规定,故应当排除。根据第5条规定,根据本公约得到保护作品的作者享受和行使国民待遇不需履行任何手续,也不管作品起源是否存在有关保护的规定。据此,A项符合规定,故应排除。第2条之一第3款规定,翻译作品、改变作品、改变乐曲以及某件文学或艺术作品的其他改变应得到与原著同等的保护,而不损坏原著作者的权利。据此,0042项说法是不正确的额骨应选B.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在其死后至少应保留到财产权期满为止,并由向之提出保护的国家本国法所授权的人或机构行使。据此,D项符合该规定,故应排除。多选-(2009)86.中国甲公司发现有假冒“麒麟”商标的货物通过海关进口。依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甲公司可以采取下列哪些措施?()A.甲公司可向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备案申请B.甲公司可要求海关将涉嫌侵犯“麒麟”商标权的标记移除后再进口C.甲公司可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涉嫌侵权货物的申请D.甲公司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涉嫌侵权货物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措施答案:ACD解析:本题考核中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边境措施。权利人采取的措施:(1)申请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或者向海关总署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境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境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委托其在境内设立的办事机构或者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委托境内代理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出具规定格式的授权委托书。(2)备案期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自海关总署准予备案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0年,在上述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权利人向海关总署申请续展备案,每次续展备案的有效期为10年。(3)申请法院措施:权利人在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可依我国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在起诉前就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者财产保全的措施。(4)申请海关措施:权利人发现侵犯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海关应将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情况书面通知权利人,并将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2006)85.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下列哪些选项应受到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A.独创性数据汇编B.动植物新品种C.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D.疾病的诊断方法答案:AC解析: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协议在保护版权与相关权利时,将独创性数据汇编作为版权的客体加以保护,故A正确;将计算机程序及电影作品的出租权作为版权的内容加以保护,故C正确;协议在对专利保护时,排除了对动植物新品种和疾病的诊断方法的保护。故B、D错误。由此可知,本题答案为AC.(2003)67.假设甲国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国,乙国为非成员国。依该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些作品可以享有国民待遇?A.甲国公民在甲国和乙国同时出版的文学作品B.乙国公民首先在甲国出版的文学作品C.在甲国有住所的乙国公民的文学作品D.乙国公民在乙国发表的文学作品答案:ABC解析: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又称为“双国籍国民待遇”,有权享有国民待遇的包括:公约成员国国民和在成员国有惯常居所的非成员国国民,其作品无论是否出版,均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者国籍标准”或者“人身标准”。故选A、C项。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其作品只要是在任何一个成员国出版,或者在一个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也应在一切成员国中享有国民待遇,这称为“作品国籍标准”或者 “地理标准”。故选B项。(2002)73.依我国法律,在技术贸易中,技术的供方不得强迫受让方接受不合理的限制性要求。下列哪些内容属于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中不得含有的限制性条款?A.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及零部件B.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C.双方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D.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答案:ABCD解析:根据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1)要求受让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让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的技术的条件不对等。(6)不合理的限制受让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7)禁止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8)限制受让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价格。(9)要求受让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所以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不定项-(2011)100.如货物运抵乙国后,乙国的E公司指控该批平板电脑侵犯其在乙国取得的专利权,致使货物遭乙国海关扣押,B公司向A公司索赔。在下列选项中,A公司无须承担责任的情形是()。A.A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这批货物可能依乙国法属侵权B.B公司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这批货物存在第三者权利C.A公司是遵照B公司提供的技术图样和款式进行生产的D.B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理时间内及时通知A公司【答案】BCD【考点】卖方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限制【解析】卖方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该义务规定了例外情况。选项A错误。本题卖方应当保证货物不侵犯货物使用地乙国法律。选项B、C正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二条规定,(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为基础的:(a)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它使用的国家的法律;或者(b)在任何其它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2)卖方在上一款中的义务不适用于以下情况:(a)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或者(b)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它规格。选项D正确。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规定的免责条款。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四十三条第(1)项规定,(1)买方如果不在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此一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就丧失援引第四十一条或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权利。(2002年)100.依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A.计算机程序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B.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C.成员方必须以专利形式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D.司法当局有权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答案:ABD .解析: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各成员国必须遵守尼泊尔公约的规定。计算机程序,无论是原代码还是目标代码,应作为文学作品保护。各成员可决定商标许可与转让的条件,但不允许商标的强制许可。在专利方面对任何动植物可不授予专利,然而成员方应对植物品种提供保护,无论以专利形式或是以一种特殊有效的体系,还是以综合形式保护均可,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方面,协议规定司法当局有权命令一成员方停止对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特别是应禁止那些对知识产权构成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商业渠道,因此答案选ABD。案例分析-国际技术贸易法 1 伯尔尼公约 【案情介绍】一本关于善良的书、一本关于助人的书和一本关于勇敢的书于 1987年 11月 30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米奇老鼠形象于 1987年 9月 2日在美国办理了版权登记手续,版权属于迪斯尼公司。1987年 8月 19日,迪斯尼公司与英国麦克斯威尔公司签订协议,约定: “ 迪斯尼公司仅授权麦克斯威尔公司出版汉语出版物的非独占性权利,只能在中国出售以迪斯尼乐园角色为体裁的故事书,本协议所给予的许可权利不得以被许可方的任何行为或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转让,被许可方不得再转让许可给他人,合同期限自 1987年 10月 1日至 1990年 9月 30日,自期满日后有 180天的全部售完期限。 ” 1991 年3 月20 日 ,经大世界出版有限公司(下称大世界公司)介绍,麦克 斯威尔公司与北京出版社签订了关于转让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简体本出版合同(下称出版合同),约定: “ 麦克斯威尔公司经迪斯尼公司授权,拥有迪斯尼儿童读物中文的专有出版权,并有权该读物的版权贸易业务,麦克斯威尔公司将迪斯尼公司的授权转让给北京出版社。 ” 当天,北京出版社又与大世界公司签订协议,委托大世界公司将迪斯尼儿童读物文字进行定稿、发排、制版,大世界公司保证提供合格的中文简体字彩色版制成软件,并负责提供外方授予版权的版权合同书。为此,大世界公司获利 10437.6元 ,但一直未提供其所保证的外方的版权合同书。 1991 年2 月1 日 ,北京出版社与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下称北京发行所)签订协议,约定: “ 属于包销图书,出版社要在版权页上注明 新华书店经销 字样。 ” 此外还约定: “ 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 ” 1992 年 3月 11日 ,北京出版社将出版合同送北京市版权局审核,由于未出具迪斯尼公司的授权书,该局未予办理登记手续,后北京出版社也未补办登记手续。 1991 年 8月、 1992年 11月和 1993年 11月,北京出版社 3次印刷出版善良的灰姑娘等 9本书,书中的卡通形象与迪斯尼公司的英文原本完全相同,且 9本书的封面均有米奇老鼠的形象,并标有迪斯尼的品德故事丛书字样,每本定价人民币 2元。 1994 年,美国迪斯尼公司因与北京出版社、北京发行所侵犯版权纠纷一案,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未经其许可,在出版、发行 9本丛书的过程中复制了迪斯尼公司享有版权的卡通形象,侵犯其版权为由,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出版发行和销售丛书,书面保证不再侵犯其版权,并在中国出版国内外发行的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偿还其经济损失 177余万人民币。 ( 本案例案情选自宿迟主编知识产权名案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6 年版。 ) 【问题】 本案应当适用什么法律依据保护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的行为是否侵犯迪斯尼公司的版权? 【评注】 本案应当适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保护美国迪斯尼公司的版权。因为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于1992年3月17日生效,其作为中美两国政府签订的知识产权双边条约,对其生效后发生的有关中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当然适用。北京出版社和北京发行所的行为侵犯了迪斯尼公司的版权。北京出版社的第一次出版行为发生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生效日之前,并且此时我国尚未加入任何版权国际公约,因此不构成侵权。但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行为则发生在中美知识产权谅解备忘录和伯尔尼公约对我国生效以后,并且其出版行为未获有关版权人,即迪斯尼公司的许可,因而构成版权侵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北京发行所参与了北京出版社第二次和第三次出版的丛书的销售,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5)项的规定,销售属于发行的一种方式,应获得有关版权人的许可。北京发行所与北京出版社签订的协议中虽有“出版国外作品或图书,出版社要与版权所有者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版权管理机关审核登记,获登记号后再交北京发行所征订和安排出版,否则出现出版、发行、经销的一切涉外版权纠纷一律由出版社负责”的约定,但事实上北京发行所对北京出版社是否获得了版权管理机关的登记号并未进行审查,所以对其侵权行为的发生,北京发行所主观是有过错的,因而也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 TRIPS 协议中专利保护 【案情介绍】1996 年 7 月 2 日 ,美国依据 DSU 第 4 条和 TRIPS 第 64 条要求与印度进行磋商,理由是印度没有给予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专利保护,违反了它根据 TRIPS 承担的义务。 1996 年 7 月 27 日 美、印双方举行了磋商,但未能达成一致。 11 月 7 日 美国要求 DSB 成立专家小组以审查它所提交的事宜, 1997 年 2 月 5 日 由三人组成的专家小组成立。 1997 年 4 月 15 日 和 5 月 13 日 专家小组举行了两次会议,并在第二次会议后给予各方机会,就美国在第一次会议上依 TRIPS 第 63 条的要求发表各方的书面意见。 1997 年 6 月 27 日 ,专家小组做出了临时报告并分发给各方,报告认为印度违反了其承担的 TRIPS 第 63 条第 1 、第 2 款 ( 关于透明度 ) 、第 70 条第 8 款 ( 关于建立“邮箱”制度 ) 以及第 70 条第 9 款 ( 关于建立“授予独占销售权”制度 ) 的义务。对此,美、印双方均未提出再次举行会议,只有印度要求专家小组重新审查报告中的部分内容。1997 年10 月15 日 ,印度向DSB 提起上诉,并于 10 月 27 日 提交了上诉报告。 11 月 14 日 ,美国和欧盟也分别提交了被上诉方材料和第三方材料。 1997 年 11 月 14 日 ,上诉庭举行了口头听证会,在会上双方及第三方均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并回答了相关提问。在分析听证会上各方提出问题的基础上,上诉庭于 1997 年 12 月 19 日 公布其终局报告,推翻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 TRIPS 第 63 条第 1 、第 2 款的调查结论,同时维持了专家小组关于印度违反了 TRIPS 第 70 条第 8 款和第 9 款的调查结论。 1998 年 1 月 16 日 , DSB 通过了上诉庭的报告以及经修改的专家小组报告。 对上诉庭的报告,争端双方同意执行期为 15 个月,到 1999 年 4 月 16 日 止。 1999 年 4 月 28 日,印度通告了它执行专家小组报告的情况,宣布它已经通过立法建立了专家小组建议的保护机制。 【问题】 本案涉及 TRIPS协议中关于专利保护的哪些规定? 依据这些规定,印度对药品和农用化工产品的保护承担哪些义务? 【评注】 本案主要涉及TRIPS第27条、第六部分对药品和农用化工产品特别规定的“过渡性安排”以及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对过渡性安排的限制性规定。TRIPS第27条规定,除了某些例外或条件,对一切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并能付诸工业应用的任何发明,不论是产品还是方法,均有可能获得专利。而且,专利的保护和专利权的享有,不能因发明地点、技术领域、产品是进口或在本地制造,而有任何歧视。成员可以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或公德,包括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和健康,或者为了避免对环境的严重破坏,不授予某些发明以专利权。并且还可以制止在其领域内就这类发明进行商业性使用,只要这种排除并非仅由于该成员的域内法律禁止该发明的使用。此外,各成员还可将下列各项排除于可获专利之外:(1)为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所用的诊断方法、治疗方法和外科手术方法;(2)植物和动物(不包括微生物)以及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是生物的方法。考虑到TRIPS在产品专利保护方面有许多超前保护的内容,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有可能构成一定的困难,TRIPS协议在第六部分对药品和农用化工产品特别规定了“过渡性安排”: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成员根据TRIPS规定必须扩大其产品专利保护的技术领域,那么它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第二部分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可再延迟5年,即统共可延迟10年在该技术领域适用TRIPS关于专利保护的规定。但是,如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1995年1月1日), 某成员尚未在医药化工产品及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保护上,符合协定第27条(即专利保护的客体)规定的义务,那么,即使该成员属于可以享受协定第六部分过渡性安排的发展中国家,其也应根据协定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建立所谓的“邮箱制度”和可授予“独占销售权的制度”。TRIPS第70条第8款规定:如果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某成员尚未在医药化工产品及农用化工产品的专利保护上,符合本协定第27条(即专利保护的客体)规定的义务,则该成员不论协定第六部分(即过渡性安排)如何规定,均应自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规定出使上述发明的专利申请案可以提交的措施。根据这一规定,对于那些原先专利制度不保护药品和农业化学产品的成员,即使根据协定“过渡性安排”可以延迟承担授予这些产品专利的义务,但也应在1995年1月1日即建立一个“邮箱”,存放这一方面的专利申请,并保证存放中的申请不会丧失新颖性。一旦这些国家的专利法开始保护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存放在邮箱中的专利申请就可以立即进入专利审查阶段。TRIPS第70条第9款规定:对于已由其一成员批准专利并且已在该成员国内销售的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其他成员均应授予其在本国境内的“独占销售权”,而不管该成员是否根据协定“过渡性安排”尚不承担授予这些产品专利的义务。TRIPS规定“独占销售权”的期限是获得市场准入后5年,或是持续到该产品的专利申请被授予或被驳回之日,两期限以较短的为准。印度正好属于必须在过渡期内建立这两项制度的发展中国家成员。由于在WTO协定生效时印度国会正在休会,因此为履行TRIPS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项下的义务,印度总统曾于1994年12月31日根据印度宪法第123条发布了印度专利(修正)条例,在原专利法中加入专章保护食品、药品和农用化学产品的发明,明确规定这些产品发明可向专利机关提交专利申请,并且还规定了随后专利机关的审查程序以及建立一种制度授予这些产品独占销售权。印度还将这一条例通知了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然而,根据印度宪法,总统的上述临时行为在国会复会后6个星期到期,因此随着1995年春印度国会的复会,条例在1995年3月26日失效。在国会复会以后,为能继续实施该条例,印度政府曾于1995年3月向国会提交该修正案,但随着1996年5月20日国会被解散,专利法修正案也随之搁浅。在上述期间,印度从未向外界(包括知识产权理事会)宣布过该专利修正条例的有效期。由于印度最终未建立邮箱制度以及可授予独占销售权的制度,美国和欧共体先后向DSB提起争端,认为其违反TRIPS第70条第8款和第9款的义务。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专家组的报告对TRIPS第70条第8款的“邮箱制度”和第9款“独占销售权的制度”都作了进一步的阐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印度引用了TRIPS第1条第1款(成员有自由确定以其域内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实施本协定的恰当方式)和第70条第8款(1)项(根据印度的观点,该条没有规定必须选择特定的方式予以实施),认为成员可以自由决定本国提交“邮箱申请”的方式。由于通过法令及议会法案的方式加以规定均未取得成功,于是印度最后决定通过行政手段来解决,即命令专利局继续接受涉及医药和农用化学产品的发明专利申请并单独加以保存,以满足TRIPS第70条第8款的要求。而事实上从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2月15日之间,印度专利局一共接受了1339件此类邮箱申请,这充分说明印度目前规定的提交申请的方式已经符合“邮箱申请”制度所有必须符合的条件。在这个问题上,由于专家小组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中程序必须具有一定的可预见性,以使成员能够做出合理的预测以及正确的贸易和投资决定,因此专家组最终认同了美国的观点。认为印度确实有义务于1995年1月1日后采取法律手段实施第70条第8款,这样才能消除任何可能的对于邮箱申请是否会被驳回以及基于邮箱申请授予的专利权是否会被宣告无效的猜疑。专家小组进一步指出,按照印度1970年的专利法第15条第2款,任何医药或农用化学产品的专利申请由于缺乏可专利性,应由印度专利局予以驳回。而通过行政手段建立起的“邮箱申请”制度显然与专利法的上述规定相冲突,因此这种“邮箱”制度的法律效力是不稳定的,这就不能保障提交申请的其他成员国民的利益。印美双方关于第70条第9款“独占销售权”的制度的争论焦点是实施该条款的时间以及“独占销售权”的范围。印度认为其没有违反该条款的义务,理由是:第一,印度尚未收到任何要求“独占销售权”的申请,所以也未曾驳回任何要求这一权利的申请;第二,考虑到就药物化学产品获得专利权和市场准许所必须的时间,还需要有几年的时间才会有人真正需要获得这项权利,所以印度目前没有必要建立“独占销售权制度”;第三,由于第70条第9款要求成员授予“独占销售权”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所以成员只须在2000年1月1日之后建立该项制度。因为除非“独占销售权”的期限届满以后紧接着便得到专利权,否则获得5年的“独占销售权”没有任何商业价值。以印度为例,假如药品的发明人于1997年获得“独占销售权”,并使该产品在印度广为人知以及广为应用,则其竞争者在2002年“独占销售权”期限届满时便可以自由经营该产品,而直到2005年发明人才可能作为专利权人禁止该未经许可的经营行为。专家小组没有采纳印度的上述观点和理由。因为:首先,专家小组认为是否需要建立“独占销售权”制度与是否实际存在此类请求无关,问题在于如果印度不明确地将这项制度规定在法律中,其他成员便不能做出合理的预测;其次,针对印度提出的“还需要有几年才会有人真正需要获得这一权利”的观点,专家小组举出了ELI LILLY公司的例子。该公司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在美国就两个药物产品获得了专利权和市场准入。之后,该公司开始考虑是否在印度申请“独占销售权”,于是向美国政府要求获得有关程序的信息,而美国政府却表示无能为力,因为它对印度的制度也是一无所知;最后,针对印度的第三个观点,美国的答复是:对于任何其他公司而言,在“独占销售权”届满后专利获权之前经营该产品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如果其在2002年开始经营,却要在2005年停止经营,将会付出更多的代价。专家小组采纳了美国的这点看法。针对双方关于TRIPS第70条第9款的争议,专家小组总结说:第70条第9款等的义务与TRIPS的其他义务一样,都要求印度改变相关法律。因为如果印度不建立这样的制度,其他成员的国民即使有意也不可能申请这项权利,当然也就不会因为确信可以获得这一权利而采取任何贸易措施。3 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12日在B国申请注册了“HWH”商标。2006年4月3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C国申请注册“HWH”商标,并请律师史密斯先生代理有关事项。C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已经有人于2006年4月1日提出同样的申请。(优先权原则)2006年6月7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HWH”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驳回申请,理由是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在自己国内没有申请该项权利。(独立性原则)2006年7月2日A国雅博尔有限公司又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该商标已经在A国取得合法权利。D国商标管理机构由驳回申请,理由是该申请不符合D国的商标法。注:以上几个国家都是巴黎公约成员国。 问:1.什么是优先权?申请优先权应该提交什么文件?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是否可以驳回申请,为什么? 答案要点:1.优先权是指已经在巴黎公约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在规定的期限届满以前,任何后来在公约其他成员国提出的申请,都不因在此期间内他人所作的任何行为,特别是另一项申请、发明的公布或非法利用、出售设计复制品或使用商标等行为而失效。申请优先权应依次提交下列文件:(1)申请优先权的声明;(2)以前申请书副本。 2.在D国申请注册“JKL”商标,D国商标管理机构可以驳回申请。因为各国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各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4 A国达雅氏公司从B国亚马逊公司引进一条自动生产线,其中涉及一项专利技术。达雅氏公司董事会就此事请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作说明,并讨论了专利的使用问题。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根据标的不同,介绍了许可协议的种类,根据许可协议使用范围的不同,其使用的权限也不同。最后提出一份许可协议应包括的主要条款。B国亚马逊公司提出,在许可协议中一定要写明:引进方不能对该技术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引进方必须雇用B国亚马逊公司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生产过程中,为了保护该技术的完整性,不能对现有技术做任何改动,即使有不适销当地情况的理由。在生产过程中,要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A国达公司的技术人员认为,从B国TWT公司购买原料不是必需的。(限制性商业条款)问:如果你是该公司法律顾问,你如何根据标的不同介绍许可协议的种类?如何介绍许可协议的使用范围? 答案要点:1、如果我是该公司法律顾问玛丽兰德,我会告诉董事会,根据许可协议的标的可分为:(1)专利许可协议。(2)商标许可协议。(3)版权许可协议。(4)专有技术许可协议。(5)混合许可协议。2、根据许可协议可使用的地域范围以及使用权范围的大小,可将其分五种:(1)独占许可协议。(2)排他许可协议。(3)普通许可协议。(4)交叉许可协议。(5)分许可协议。在上述分类中,独占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高,比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高60%100%。普通许可协议的技术使用费最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专区 > 考试试卷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