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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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5/23,1,第5章保险运行的基本原则,学习目标:通过本章的学习,需要掌握保险运行中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补偿原则(其派生原则包括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的概念、订立本原则的意义及内容,明确规定了保险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这几个基本原则。,2020/5/23,2,目录5152,51保险利益原则5.1.1保险利益的概念5.1.2保险利益5.1.3保险利益的意义5.1.4保险利益的种类构成的条件5.1.5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5.1.6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52最大诚信原则5.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5.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2020/5/23,3,目录5354,53近因原则5.3.1近因原则的含义5.3.2近因原则确定近因的方法5.3.3近因原则的运用54补偿原则5.4.1补偿原则的含义5.4.2补偿原则的实施5.4.3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2020/5/23,4,保险利益的概念,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财产、物资、责任和信用,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以下同)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亦称可保利益。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2020/5/23,5,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必须是法律上认可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社会公共秩序要求,为法律认可并受到法律保护的利益。如果投保人以非法利益投保,例如以盗窃来的赃物投保家庭财产险,以违禁品投保海洋货物运输险等,保险合同无效。,2020/5/23,6,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2.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算或估价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能够以货币计算或估价的经济利益。投保人对有可能遭受的非经济上的损失或非法的经济损失,如精神创伤、刑事处罚等,不能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2020/5/23,7,保险利益构成的条件,3.必须是确定的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已经存在的或可以确定的利益。此种利益可以分为现有利益和期待利益。如投保人对一座已经建成并在使用过程中的楼房具有的经济利益,可视为现有利益。如根据有效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对预期租金的收益,可视为期待利益。,2020/5/23,8,保险利益的意义,消除投保人利用保险进行赌博的可能性。保险与赌博的最大区别,就是保险有保险利益的要求,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就是赌博。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根据保险利益原则,即使保险事故发生,也只是获得损失补偿,而不会额外获利限制保险补偿的程度为了使被保险人既能够得到足够的、充分的补偿,又不会由于保险而获得额外的利益,就必须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上所具有的经济利益作为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2020/5/23,9,案例:,案情:1996年10月,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委托一家钢材公司向某五金制品公司(以下简称五金公司)出售10000吨钢材,在交易中卖方使用钢材公司的名义。合同约定货物于1996年11月在远东港口装运,卸货港为中国汕头,货物由买方投保。根据该合同,五金公司就合同项下向保险公司为这批货物投保了海运货物平安险,并支付了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了保险单。,2020/5/23,10,案例:,1996年12月30日,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在俄罗斯一港口装货完毕,承运人签发了两套提单。1997年1月8日,承运上述货物的船舶在开往汕头港途中因货舱进水而沉没,货物也因此全损。五金公司向保险人索赔遭到拒绝,因此于1997年7月向某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及利息。,2020/5/23,11,案例:,被告在诉讼中辩称,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因此原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合同应自始无效,原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法院在审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经营进出口钢材的企业;贸易公司、五金公司没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钢材进口许可证,因此认定原告没有保险利益,并驳回原告诉讼请求。,2020/5/23,12,案例:,原告于是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本案所涉保险标的进口钢材属于核定公司或者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进口经营的产品。五金公司并非核定的经营钢材进口的公司,也没有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因此其进口钢材的行为不合法。五金公司对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不能享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无保险利益可言。五金公司以其非法进口的钢材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依法应当被确认为无效。被保险人无权依据该无效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法院终审判决驳回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2020/5/23,13,案例:,启示:投保人在与保险人缔结保险合同时,首先应该检查自己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如上文所述,投保人对保险标的首先应该具有合法利益。这是成立保险利益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投保人还应该注意: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确定的利益。所谓确定的利益,包括既得利益(如因对某财产具有所有权而产生的利益)和预期利益(如产品销售商对产品的预期利润等)。这种利益必须是客观存在的,而不是仅凭主观臆断、推断就可以得到的。,2020/5/23,14,案例:,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经济上的利益。财产的价值一般是可以估算的,否则补偿就难以计算。因此要求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一定的经济上的利益。只有如此,当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保险人才可能据以赔偿。某些物品,如聘书、借据等对持有人虽然具有一定利益,但是因为无法用货币来表现其价值,因此也难以构成保险利益。合法的利益、确定的利益、经济上的利益,三者是保险利益的构成条件,缺一不可。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才具有真正的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才可能有效。,2020/5/23,15,保险利益的种类,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财产所有权(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具有保险利益)财产经营权、使用权(财产并不为其所有,但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及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也有保险利益)例如:租赁财产抵押权、留置权(抵押和质押)财产的承运权、保管权(运输和保管),2020/5/23,16,保险利益的种类,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在经济合同中,因义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可以通过投保信用、保证保险由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2020/5/23,17,保险利益的种类,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本人;配偶、子女、父母;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属及其他成员、近亲属;前项以外与投保人之间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并同意为其投保的人。,2020/5/23,18,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保险利益的转移在人身保险中,一般不存在保险利益的转移问题。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转移主要是由于财产保险标的物的转移引起的。具体说来,保险标的转移有以下几种情况:让与继承破产,2020/5/23,19,保险利益的转移、消灭,保险利益的消灭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的消灭,保险利益即消灭;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人身保险合同除外责任规定的原因死亡,如自杀(两年内)、刑事犯罪被处决等,均构成保险利益的消灭。,2020/5/23,20,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仅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存在,而且在事故发生时也必须存在。但它也有例外,根据国际惯例,在海上保险中并不要求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而是在发生损失时,被保险人对其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予赔偿。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只要求在投保时存在。,2020/5/23,21,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条也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谓诚实信用,是任何一方当事人对他方不得隐瞒欺诈,而应当善意地、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保险的信息不对称性。故保险中的诚信原则有“最大诚信”原则之称。,2020/5/23,22,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一)告知告知也称披露或陈述,是指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当事人按照法律,实事求是,尽自己所知,毫无保留地向对方所做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投保方对已知或应知的与风险和标的有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向保险方作口头或书面的申报,2020/5/23,23,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险方应将对投保方利害相关的实质性重要事实据实通告投保方实质性重要事实,是指那些影响谨慎的保险人确定保险费或影响其是否承保以及确定承保条件的每一项事实。作为保险人应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条款、费率以及其他条件等可能会影响其作出投保决定的事实,2020/5/23,24,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投保方应告知的内容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根据保险人的询问,对已知或应知的与保险标的及其危险有关的重要事实作如实回答保险合同订立后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020/5/23,25,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险标的转移时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有变动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的确认后,方可变更合同并保证合同的效力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2020/5/23,26,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合同条款的内容。尤其是免责条款。,保险人应告知的内容,2020/5/23,27,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按照惯例,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有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两种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是指法律或保险人对告知的内容没有明确性的规定,投保方应将与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及有关重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询问回答告知又称主观告知,是指投保方只对保险人所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回答,而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方可无须告知我国与许多国家一样,保险立法要求投保方采取询问回答即主观告知的形式履行其告知义务,2020/5/23,28,投保方的告知形式,我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2020/5/23,29,保险人的告知形式,保险人的告知形式有两种,即明确列明和明确说明明确列明是指保险人只须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人。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2020/5/23,30,保险人的告知形式,在国际保险市场上,一般只要求保险人做到明确列明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我国则对保险人的告知形式采用明确列明与明确说明相结合的方式,要求保险人要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尤其是责任免责条款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2020/5/23,31,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二)保证保证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担保对某种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其真实性,保证是保险人接受承保或承担保险责任所需投保方履行某种义务的条件(保证必须严格遵守),2020/5/23,32,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的事项是否存在,保证可分为确认保证和承诺保证确认保证事项涉及过去与现在,它是投保人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如身体健康状况)承诺保证是指投保人对将来某一特定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其保证事项涉及现在与将来,但不包括过去(如不放置危险物品、关好门窗),2020/5/23,33,保证的形式,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保证可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通常用文字或书面形式载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如:机动车保险规定)默示保证则是指一些重要保证并未在保单中订明,但却为订约双方在订约时都清楚并遵守的一些通行的准则(如:海上运输保险),2020/5/23,34,关于默示保证,默示保证实际上是法庭判例影响的结果,也是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默示保证在海上保险中运用较多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一般有三项:即船舶的适航、适货保证;不改变航道的保证;航行合法的保证,2020/5/23,35,2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他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通常是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与抗辩权禁止反言也称禁止抗辩。是指保险合同一方既然已放弃他在合同中的某种权利,将来不得再向他方主张这种权利弃权与禁止反言往往产生于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上,2020/5/23,36,违反最大诚信原则法律后果(一)告知的违反及其法律后果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告知的表现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保险人违反告知法律后果(二)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涉及的所有保证内容都是重要的,无需权衡其重要性,2020/5/23,37,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漏报。即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误告。即因为过失而申报不实隐瞒。即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欺诈。即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2020/5/23,38,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一),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若在保险人解约之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可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同时也不退还保险费注: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特别设定了2年的绝对抗辩期,以保护被保险人。,2020/5/23,39,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一),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行为是因过失、疏忽而致,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对在合同解除之前发生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当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并对由此而致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2020/5/23,40,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投保方在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编造虚假证明、资料、事故原因、夸大损失、保险人对弄虚作假部分不承担赔付义务,2020/5/23,41,投保方违反告知的法律后果(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赔付责任,2020/5/23,42,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的表现,未尽责任免除条款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人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2020/5/23,43,保险人未尽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该责任免除条款无效保险人如果在保险业务活动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方,或者拒不履行保险赔付义务,或者阻碍投保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方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承诺给投保方以非法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金融监管部门对保险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并处以1万以下的罚款,2020/5/23,4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保证的法律后果,保险人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保险责任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在某种情况下,违反保证条件只部分地损害了保险人的利益,保险人只应就违反保证部分拒绝承担履行赔偿义务被保险人破坏保证而使合同无效时,除人寿保险以外,保险人无须退还保费,2020/5/23,45,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破坏保证为由使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况,因环境变化使被保险人无法履行保证事项(船舶改变航线)因国家法律、法令、行政规定等变更,使被保险人不能履行保证事项,或履行保证事项就会违法时被保险方破坏保证由保险人事先弃权所致,或保险人发现破坏保证仍保持沉默,亦视为弃权,2020/5/23,46,案例: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演艺人员在其演艺生涯高峰时期,也是演艺收入的高峰时期而买下各种保险,是海外演艺人员的通常所为。一是为防不测,二是为未来收入锐减时或年老退休后能获得必要的保障。梅艳芳也不例外,在其演艺事业高峰时期的1990年前后,便买下了一份2000万港元的高额保险。,2020/5/23,47,案例: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而据媒体报道:在2002年梅艳芳得知子宫颈长出肿瘤后,情况虽未致恶化,但受到姐姐梅爱芳死于子宫癌的影响,担心自己亦会步其后尘。顾家孝顺的梅艳芳为免母亲日后顿失依靠,便找了保险界朋友又买了一份保额高达1000万港元的保险,连同她事业如日中天时购买的那份2000万港元保额的保险,总保额达到3000万港元,梅艳芳已为梅妈日后的生活作出双重保障。,2020/5/23,48,案例: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但在购买第二份保额1000万港元的保险时,梅艳芳可能顾虑自己的巨星身份,先前一直未将病情公开,治病亦在高度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以怕患癌的秘密遭泄露而没有在保单上如实申报病情。但按照香港的保险条例,隐瞒重大病情投保,属于严重违例,因此,梅艳芳去世后,便传出保险公司拒赔1000万港元保险金的消息。,2020/5/23,49,案例:梅艳芳:隐瞒实情遭拒赔千万保金付东流,但据说,保险公司将当初梅艳芳为这张保单而每月供款过万的保费发还给了梅妈,而不是一味拒赔并且不退还保险费。这多少也反映出保险公司谅解梅艳芳未如实申报病情的苦衷,当然理赔1000万港元是绝无可能,并不因为是天后级的大姐大而法外施恩。,2020/5/23,50,3近因原则,一、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是指造成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主导性作用或支配性作用的原因,并非指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比较复杂的因果关系的案件时采用)近因原则是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2020/5/23,51,3近因原则,按照近因原则,当被保险人的损失是直接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时,保险人才给予赔付保险人的赔付限于以保险事故的发生为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为结果,只有在风险事故的发生与造成损失结果之间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时才构成保险人的赔付责任,2020/5/23,52,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分析和运用(一)近因的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进行逻辑推理(顺推法)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按照逻辑推理,思考下一步可能发生的时间是什么。从损失开始,自后向前追溯(逆推法或倒推法)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往前推理,在每一个事件链的环节上,都要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2020/5/23,53,3近因原则,只要事件链不中断,一直追溯到最初事件(第一事件),则最初事件就是致损的近因(二)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2020/5/23,54,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一),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单一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2020/5/23,55,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同难兄弟为何不同获赔?某日,某公司为了丰富员工生活,专门安排一辆大巴,组织员工进行省内旅游。能从繁杂的工作中抽身出来轻松一下,员工们心情都特别舒畅。车在高速公路上飞速行驶时,突然从后面飞驶而来一部大货车(后经交警裁定:大货车为违章快速超车)。,2020/5/23,56,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公司大巴来不及避让,两车严重碰撞。公司员工张强和王成双双受了重伤,立即被送入附近医院急救。张强因颅脑受到重度损伤,且失血过多,抢救无效,于两小时后身亡。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2020/5/23,57,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就在事发前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2020/5/23,58,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最后,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核定及给付:1、核定车祸属意外事故;2、核定张强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张强死亡保险金人民币10万元;,2020/5/23,59,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3、核定王成丧失了一条大腿的近因是车祸,属保险责任,给付王成人民币5万元意外伤残保险金;4、核定王成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保险责任,不予给付死亡保险。,2020/5/23,60,单一原因为近因的案例分析,判断分析:1、张强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2、王成死亡的近因是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入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非保险,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非保险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2020/5/23,61,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二),多种原因同时并存发生。即损失由多种原因造成,且这些原因几乎同时发生,无法区分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损失结果可以分别计算,保险人赔付保险风险所致损失,损失结果难以划分,保险人一般不予赔付,2020/5/23,62,同时并存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企业运输两批货物,第一批投保了水渍险,第二批投保了水渍险并加保了淡水雨淋险,两批货物在运输中均遭海水浸泡和雨淋而受损。显然,两批货物损失的近因都是海水浸泡和雨淋,但对第一批货物而言,由于损失结果难以划分,而其只投保了水渍险,因而得不到保险人的赔偿;而对第二批货物而言,虽然损失的结果也难以划分,但由于损失的原因都属于保险风险,所以保险人应予以赔偿,2020/5/23,63,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即损失是由若干个连续发生的造成,且各原因之间的因果关系没有中断,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近因,同为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同为非保险风险,保险人不赔付,既有保险风险,也有非保险风险,前因是保险风险,后因是除外风险,保险人承担赔付责任,前因是除外风险,后因是保险风险,保险人不承担予赔付责任,2020/5/23,64,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一艘装有皮革与烟草的船舶遭遇海难,大量的海水侵入使皮革腐烂,海水虽未直接浸泡包装烟草的捆包,但由于腐烂皮革的恶臭气味,致使烟草变质而使被保险人受损。那么,保险人对烟草的损失是否负有赔偿之责?据上述情况可知,海难中海水侵入是损失的近因,对皮革的腐烂与烟草的变质并无两样,因而,海难与烟草的损失之间存在着必然的不可分割的因果关系,因此,保险人理应也对烟草的损失给予赔偿,2020/5/23,65,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某企业投保财产基本险(暴风属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内的某日因暴风吹倒了电线杆,电线短路引起火花,火花引燃其仓库,导致库存财产损失。本案中,从暴风到火灾引起损失之间,是一连串发生的因果关系连续的原因,虽然与库存财产损失最接近的原因是保险风险火灾,但它发生在除外风险暴风之后,且是除外风险的必然结果,所以,库存财产损失的近因是暴风而非火灾,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2020/5/23,66,近因的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即损失是由间断发生的多种原因造成的保险风险保险人赔付新原因近因除外风险保险人不赔付,2020/5/23,67,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一),在玻璃保险中,火灾为除外风险,被保险商店附近发生火灾时,一些暴徒趁机击破该商店的玻璃,企图抢动。此案中,火灾与玻璃损失之间不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暴徒袭击才是近因,故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2020/5/23,68,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导致损失的案例分析(二),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因严重的脑震荡而致颠狂与抑郁交替症,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叮嘱在服用药物巴斯德林时切忌进食干酪,因二者之间相忌。但是,被保险人却未遵医嘱,服药时又进食了干酪,终因中风而亡,据查中风确系巴斯德林与干酪所致。在此案中,食品与药物的相忌已打断了车祸与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食用干酪为中风的近因,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中风死亡不承担任何责任,2020/5/23,69,近因原则案例的适用,按照近因原则,如果是单一原因导致保险损失的,则只需判断该原因是否为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事故,适用较为容易。但存在多个原因的,近因原则的适用较为复杂,以下结合案例来具体分析:1、保险损失由一系列原因引起,则前一原因(即诱因)是否构成“近因”应判断各原因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性质。,2020/5/23,70,近因原则案例的适用,(1)各原因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前一原因(即诱因)不构成“近因”例:保险船舶因大雾偏离航线搁浅受损,本案近因是大雾导致船舶搁浅,超载和不适航与大雾没有因果关系不是近因。(2)各原因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则应判断因果关系的性质,2020/5/23,71,近因原则案例的适用,A、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不构成“近因”例: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泡浸气缸进水,强行启动发动机导致发动机受损,近因是强行启动发动机,暴雨并不必然导致发动机受损而不是近因。,2020/5/23,72,近因原则案例的适用,B、存在必然因果关系的构成“近因”。例:著名的艾思宁顿诉意外保险公司案中,被保险人打猎时从树上掉下来受伤,爬到公路边等待救援时因夜间天冷又染上肺炎死亡,肺炎是从树上掉下来的意外事故之必然,因而是近因。C、是否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有争议的,则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例:投保人被车辆碰擦,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死亡原因是心肌梗塞,车祸是否是心肌梗塞的诱因,即构成死亡的近因取决于法官自由裁量。,2020/5/23,73,近因原则案例的适用,2、多个致损原因,其中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起直接的、决定性作用的原因是近因。案例:船舶开航前船长因病不能出航,经港监批准由大副临时代理船长,航行途中三副纵火造成火灾事故,三副与大副之间有矛盾不是近因,三副故意纵火才是火灾事故损失的近因。,2020/5/23,74,近因原则案例的适用,3、多个致损原因共同作用导致保险事故,则多个原因均是近因。典型案例为非典型肺炎致人死亡,单纯慢性病或非典均不会产生被保险人死亡的后果,但在二者共同作用下必然会导致死亡的结果,则非典与慢性病均可视为死亡的近因。,2020/5/23,75,相关案例,详见资料,2020/5/23,76,5.4损失补偿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的概念(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指在补偿性的保险合同中,当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给予被保险人的经济赔偿数额,恰好弥补其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2020/5/23,77,5.4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无损失则无赔偿。即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补偿须以损失的发生为前提)量的限定,赔偿以实际损失为限。即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赔偿数额,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赔偿恰好可以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以前的状态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2020/5/23,78,5.4损失补偿原则,(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1.有利于保障保险关系的实现2.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利,从而减少道德风险二、损失补偿的范围与实现方式(一)保险补偿范围对被保险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2020/5/23,79,5.4损失补偿原则,对被保险人依法应对第三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对商业信用中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对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的补偿:包括损失施救费用、查勘检验鉴定费用及诉讼仲裁费用,2020/5/23,80,5.4损失补偿原则,二、损失补偿的范围与实现方式(二)保险补偿的实现方式1现金赔付现金赔付方式是保险人最常用的一种方式2修理汽车保险中,保险人广泛使用的方式3更换更换作为一种损失补偿方式,在个别情况下也是有效的4重置保险人一般不采取的补偿方式,2020/5/23,81,5.4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一)实际损失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2020/5/23,82,5.4损失补偿原则,例: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一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且企业已提折旧2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3万元,2020/5/23,83,5.4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2020/5/23,84,5.4损失补偿原则,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2020/5/23,85,5.4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三)保险利益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2020/5/23,86,5.4损失补偿原则,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一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幸的是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火灾而全焚,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元,但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2020/5/23,87,5.4损失补偿原则,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四)赔偿方法(扩展内容)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损失补偿额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采用限额赔偿方法,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20/5/23,88,5.4损失补偿原则,2免责限度赔偿方法采取免责限度赔偿方法,对免责限度内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负责,而仅在损失超过免责限度时才承担责任。特别是采用绝对免责限度赔偿方法时,免责限度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根本的不到赔偿。,2020/5/23,89,5.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价值补偿性保险在我国主要采用比例赔偿、第一危险赔偿与限额赔偿三种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1.在不定值保险情况下,保险赔偿金额按保险保障程度计算,公式:,其中,保险保障程度不得超过1。在足额保险与不足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保障程度1;在超额保险情况下,保险人按足额保险处理,2020/5/23,90,5.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一)比例赔偿方式2.在定值保险情况下,保险赔偿按财产受损的损失程度来计算,其算式为:,2020/5/23,91,5.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二)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室内财产的损失赔偿采用此方式第一危险赔偿方式,又称第一损失赔偿方式,是把保险财产价值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价值是与保险金额相等的部分,称其为第一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一损失,2020/5/23,92,5.4损失补偿原则,第二部分价值是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称其为第二危险责任,发生的损失称为第二损失。保险人只对第一危险责任负责,只赔偿第一损失。即只要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之内,保险人都负赔偿责任。所以,赔偿金额的多少,只取决于保险金额与损失价值,而不考虑保险金额与财产价值之间的比例关系。,2020/5/23,93,5.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三)限额赔偿方式1限额责任赔偿方法限额责任赔偿方法,是指保险人只承担事先约定的损失额以内的赔偿,超过损失限额部分,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020/5/23,94,5.4损失补偿原则,这种赔偿方法多应用于农业保险中的种植业与养殖业保险。如农作物收获保险,保险人与投保人事先按照正常年景的平均收获量约定保险人保障的限额,当实际收获量低于保险产量时,保险人赔偿其差额;当实际产量已达到保险产量时,即使发生保险责任事故,保险人也不负赔偿责任,2020/5/23,95,5.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三)限额赔偿方式2免责限度赔偿方法免责限度赔偿方法,是指损失在限度内时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超过限度时保险人才承担赔偿或给付责任。免责限度可分为相对免责限度和绝对免责限度两种。(1)相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付,不作任何扣除。其计算公式是: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2020/5/23,96,5.4损失补偿原则,例如:一批酒具共5箱,每箱价值200元,投保平安险,加保破碎险,约定相对免赔率为2%,后发现第一货箱无损,第二货箱损失2%,第三、四、五货箱各损失5%、4%和3%。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2020/5/23,97,5.4损失补偿原则,赔偿金额=(2005%)+(2004%)+(2003%)=24(元),2020/5/23,98,5.4损失补偿原则,保险赔偿计算方式(三)限额赔偿方式2免责限度赔偿方法(2)绝对免责限度,是指保险人规定一个免赔额或免赔率,当保险财产受损程度超过免赔限度时,保险人扣除免赔额(率)后,只对超过部分负赔偿责任。其计算公式是:,2020/5/23,99,5.4损失补偿原则,赔偿金额=保险金额(损失率免赔率)上例中,若约定的是绝对免赔率为2%,保险人支付被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2020/5/23,100,5.4损失补偿原则,赔偿金额=200(5%2%)+200(4%2%)+200(3%2%)=12(元),2020/5/23,101,5.4.3代位追偿原则,代位原则是指保险人依照法律或保险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依法取得向对财产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进行追偿(或求偿)的权利或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2020/5/23,102,5.4.3代位追偿原则,代位原则包括代位追偿权和物上代位权代位,即取代他人的某种地位。保险代位,指的是保险人取代投保方对第三者的求偿权(或追偿权)或对标的的所有权,2020/5/23,103,规定代位原则的意义,防止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取不当利益使肇事者承担其因疏忽或过失所负的法律责任有利于被保险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尽快恢复正常生活或生产,2020/5/23,104,代位原则的内容,代位追偿权。代位追偿权又叫代位求偿权,是指当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责任事故而造成损失,依法应当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向对此损失负有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代位追偿权是一种权利即债权的代位,2020/5/23,105,代位原则的内容,物上代位。物上代位是指保险标的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支付保险赔偿金之后,即拥有对该保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代位取得对受损保险标的的权利与义务物上代位是一种所有权的代位,2020/5/23,106,行施代位追偿权的前提条件,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是保险责任事故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同时又是由于第三者的行为所致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是在履行了赔偿责任之后,2020/5/23,107,代位权的行使,第一,保险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第二,保险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并以已经支付的限额为限。第三,保险人行使代位权,需要被保险人的协助和支持。,2020/5/23,108,行使代位追偿权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权限只能限制在赔偿金额范围以内。即如果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到的款额小于或等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那么追偿到的款额归保险人所有。如果追偿所得的款额大于赔付给被保险人的款额,其超过部分应归还给被保险人所有,2020/5/23,109,行使代位求偿权对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不得干预被保险人就未取得保险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即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为满足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或者在法律的费用超过可能获得的赔偿额时,也会放弃代位追偿权,2020/5/23,110,行使代位求偿权对被保险人的要求,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前放弃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那么,就意味着他放弃了向保险人索赔的权利如果被保险人在获得保险人赔偿之后未经保险人同意而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该行为无效如果发生事故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赔偿或者由于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2020/5/23,111,代位求偿原则的适用范围,代位求偿权一般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是,在医疗保险中,保险人对于因第三者责任而支付的保险金仍可以进行追偿保险人一般不对自己的被保险人或者其组成人员行(如当第三人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使代位求偿权(除非他们是故意行为),2020/5/23,112,关于物上代位权的行使,海上保险中的委付是物上代位的例证委付是海上保险中的一种赔偿制度,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愿意将保险标的所有权转移给保险人,并请求保险人全部赔偿的行为与代位追偿权不同,保险人处理受损标的所得的一切收益,归保险人所有,即使该利益超过保险赔款仍归保险人所有,2020/5/23,113,关于物上代位权的行使,委付成立的条件委付必须以保险标的的推定全损为条件委付必须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委付必须就整体的保险标的提出要求委付必须经过保险人的同意委付不得附有附加条件,2020/5/23,114,委付与代位追偿的区别,代位追偿只是一种纯粹的追偿权,保险人取得这种权利无须承担其他义务,而委付则需要承担其他义务在代位追偿中,保险人仅获得保险赔偿金额内的追偿权,而委付则可获得保险标的处置所取得的额外利益。,2020/5/23,115,案例1,案情介绍:广西某院制药厂1996年6月10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一辆桂A-A0180白色本田雅阁2.0轿车。同年9月1日,该制药厂厂长谭某带“打假办案组”到广东湛江市办案,入住湛江迎宾馆,并将轿车停放在湛江迎宾馆停车场保管。4日上午,谭某等再出车时发现车已不见,当即就向迎宾保卫部报告失车并到公安部门报了案。湛江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立案侦察三个多月未果后,某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于1997年3月25日给某制药厂赔付了22.47万元的车辆保险赔款,同时委托广西正平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代理进行代位追偿。,2020/5/23,116,案例1,广西正平保险公估接受委托后,多次与车辆保管人湛江迎宾馆协商未能达成一致,逐在1997年6月20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车辆保管人支付车辆丢失的赔偿款。经过多次开庭审理,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判令湛江迎宾馆支付代赔款给某保险公司。湛江迎宾馆不服二审判决,并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本案发回要求重审。在本案二审诉讼中,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前往广西南宁市车辆管理所查实,丢失的桂A-A0180自1996年起至2000年止这几年期间,每年均以原车主刘凯名义到南宁市车辆管理所办理年审手续。,2020/5/23,117,案例1,而年审档案所记载的车辆号码、车主姓名、发动机号码、车架号码均与某制药厂丢失的车辆完全一致。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丢失的车辆一直以原车主名义办理年审手续的事实,足以证明该车未丢失。失车事实不存在,某保险公司由此取得向车辆保管人索赔的代位追偿权亦不受法律保护。因此,撤消了原判被告湛江迎宾馆支付赔款给保险公司的民事判决,驳回了广西正平保险公估的诉讼请求。,2020/5/23,118,案例1,代位追偿诉讼请求被驳回后,广西正平保险公估于2001年1月12日要求某制药厂退还报失车辆的保险赔款给某保险公司。但该制药厂称,他们从不知道被盗的该车几年来仍以车主刘凯名义办理年审手续的情况,也一直没有见到过该车,拒绝退还保险赔款。广西正平保险公估认为,既然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认定报失的车辆没有丢失,仍在原车主手上年审使用,某制药厂有骗取保险赔款嫌疑。于是,2001年3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提起退还保险赔款诉讼,同时,又请求公安部门查清桂A-A0180车辆是被盗还是被诈骗。,2020/5/23,119,案例1,在南宁市车辆管理所配合下,公安部门于2001年8月6日将正在年检的桂A-A0180的本田雅阁小轿车予以暂扣,并对此车立案侦查。经调查证实,被暂扣的挂用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系白某在向某那里购买,与1996年9月4日在广东湛江迎宾馆被盗的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不符合,并有公安部门对白某的问话笔录、向某的讯问笔录、关于鉴定桂A-A0180小轿车的函、扣押物证、书证清单等为证。而某制药厂桂A-A0180车辆被盗时未向南宁市车辆管理所备案报失,至今此车未能证实被盗或诈骗。据此,公安部门认定:其暂扣的挂用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与1996年9月4日在广东湛江迎宾馆被盗的桂A-A0180本田雅阁小轿车不符合,不是被盗车。,2020/5/23,120,案例1,依据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和南宁市公安部门的认定,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制药厂1996年9月4日报案车辆被盗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并于2005年12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某制药厂所投保的保险标的桂A-A0180车辆无事实证明被盗,故制药厂取得保险赔款无事实依据,其已经从保险公司取得的保险赔款应当退回保险公司。,2020/5/23,121,案例2,张某为爱车购买了保险,去年年底,他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轧到快速车道内的一根钢筋,造成本车受损,交警认定标的车驾驶员无责,无第三者,属意外事故。2007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查看相关资料后,以他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提供的单证和资料无法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且不能反映事故第三者因而无法代位追偿为由拒绝赔偿。请大家思考一下,这种拒赔合理吗?,2020/5/23,122,案例2,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2020/5/23,123,案例2,所以,我们评判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就要看两点,一个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情形。另一个,是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面不应该出现钢筋,之所以蹦出钢筋来,恐怕还是别人故意或者过失丢弃、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无意,终归可能对来往车辆造成损坏。虽然这个损害不是特定针对哪一辆车,但是一旦某车倒霉碰上,则的确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2020/5/23,124,5.4.4重复保险分摊原则,分摊原则是在被保险人善意重复保险的情况下而产生的补偿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是指在重复保险情况下,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方法进行分摊,从而所得到的总赔偿金不得超过实际损失额坚持保险的分摊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利用重复保险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多次索赔,以确保保险补偿原则的顺利实现坚持保险的分摊原则,坚持被保险人的损失在保险人之间进行分摊,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原则,,2020/5/23,125,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以保险金额为计算基础)责任限额制。责任限额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以赔款限额额为计算基础),2020/5/23,126,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我国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该方法是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据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签订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单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2020/5/23,127,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举例,比例责任制公式为:例: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保单保额为40000元,乙保单保额为60000元,损失额为50000元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2020/5/23,128,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举例,责任限额制公式为: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2020/5/23,129,重复保险的分摊方法举例,顺序责任分摊制: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40000元乙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10000元,2020/5/23,130,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定值保险。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重置成本保险。重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该保险的目的是对于价值已经减少了的旧物赔偿以同种的新物。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人寿保险,2020/5/23,131,复习思考题,什么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意义是什么?什么是最大诚信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条件有哪些?各类保险的保险利益是哪些?什么是补偿原则?其限制条件有哪些?什么是代位追偿原则和分摊原则?其主要内容包括哪些?什么是近因原则?在运用近因原则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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