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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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学院知识产权法课程作业姓名:学 号:年级:学习中心:第一部分 著作权法一、名词解释1.自然人作者: 自然人作者是通过自己的独立构思,运用自己的创作技巧和方法,直接创作出反映自己个性和特点的作品的人。2.创作: 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3.著作权: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著作权属于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类。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属于绝对权。4.作品: 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5.独创性: 独创性,亦称原创性,是作品的必要构成要件之一,独创性要求作品必须是作者自己独立创作的结果,即作者对作品的整体构思和具体的表达经过自己的独立思考,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在独创性的认识上,独创性与创造性不同,作品雷同并不意味着没有独创性。独创性并不排除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作品的参考、引用和借鉴。6.演绎作品: 演绎作品,是对原作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的作品。由于演绎作品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加入演绎作者独创性的二度创作,因此演绎作品是一种新作品。演绎作品也享有著作权。在作者对自己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整理时就会享有基于原作品和基于演绎作品而产生的双重著作权。在行使演绎作品著作权时不得损害原作品的著作权。7.发表权: 发表权是著作人身权的内容之一,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所谓公之于众,即披露作品并使作品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通常不能转移和继承,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权利的制约。8.修改权: 修改权是指作者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其作品的权利。修改是对原作品的完善,是再创作活动,修改作品的权利理所当然地属于作者,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作者的修改权受到一定的限制:报社、杂志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9.保护作品完整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著作权享有保护作品不被歪曲或篡改的权利。作者有权保护其作品的完整性,有权保护其作品不被他人丑化,未经作者许可 ,他人不得擅自删除或变更作品的内容,或者对作品进行破坏其内容、表现形式或艺术效果的变动,以保护作者的名誉,维护作品的纯洁性。10.出租权: 出租权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只能是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图书等作品的著作权人不能享有出租权。11.著作人格权: 著作人格权,亦称为著作人身权,是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是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人身权,具有一定的专属性,通常不得转让、继承和放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12.表演权: 表演权是著作财产权,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表演既可以由著作权人自己行使,也可以将表演权转让给他人。13.著作权法上的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在某些情况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也就是行使依法本属于著作权人有权行使的权利,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的姓名、作品名,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在理论上称为“合理使用”。合理使用制度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真正实现“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的著作权法宗旨。14.著作权法上的法定许可使用: 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以特定的方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并尊重著作权人的其他各项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实质在于将权利人的某些权利从一种绝对权降格为获得合理使用费的权利。该制度同样是为了平衡著作权人与作品使用者之间的利益。二、简答题1.著作权与商标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答:(1)两个作品只要是各自独立完成,不论它们之间是否相同或类似,都受著作权法保护;商标权则不同,凡与已注册的同类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都不能取得。(2)未经他人同意以其作品作为商标标识,则可能侵犯他人的著作权。2.著作权与专利权有哪些区别与联系?答: 区别:(1)著作权并不保护作品的思想,而保护作品的表达方式,专利权则保护体现在发明创造中的技术思想和技术方案。(2)“独创性”VS.“首创性”:著作权并不要求保护的作品是首创的,只要求它是独创的,任何作品只要是独立创作的,不论其是否与已发表的作品相似,均可获得独立的著作权。对于同一内容的发明,专利权只授予先申请人。 联系:(1)对于记载专利技术信息的技术资料或申请文件的保护,存在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交叉保护。(2)有些美术作品,也可成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客体。3.如何看待著作权的自动产生原则答: 著作保护不需要履行手续,而是自动产生,这是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承认的原则,当然在南美的一些国家仍采用注册保护主主。与专利权、商标权相比,著作权保护采用自创作完成之时即受保护的原则,这主要是考虑了著作保护的排他性的减弱、著作权只保护表达形式而不保护思想内容等因素。4.简述作品的特征答: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作品应当具备以下要素:(1)必须是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的智力创作。作品首先是一种智力成果。由于只有人才能进行智力活动,所以,作品必须是自然人劳动创作的。(2)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智力创作成果成为作品最重要的构成条件,是区别“作品”和“制品”的标准。作品受著作权保护,制品受邻接权保护。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而不是抄袭、剽窃他人的作品。著作权法上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不同:1)独创性不以新颖性为前提。2)独创性不具有排他性。即如果多位作者同时完成一件相同或类似的作品,那么只要他们都是作者独自创作完成的,就都享有著作权。(3)可复制性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作品只有符合可复制性,才能再现、传播、产生效益,从而具有保护的必要。因此,人的思想由于不具有这个特点,所以不能作为作品受到保护。需要注意的是,作品只要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即可,不要求必须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如口头作品。5.简述著作人身权的特征及内容答: 根据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个方面,其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不可转让性。在强调作者权的大陆法系国家的著作权法立法中,无论是法国、德国还是日本,都坚持著作人身权属于著作权人享有,并不得转让。而在侧重财产权的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仅限于财产权,并不涉及人身权的可转让性问题。中国的现行法对此并没有明确,但一般认为,人身权与权利人不得分离,著作人身权自然也不得让与。我国1985年继承法也仅仅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继承问题,没有涉及著作人身权,与前述观点一致。 当然,就整体而言人身权是不得转让的,但是个别权利,如作为作品利用前提的发表权,兼具人身权与财产权性质,在转让尚未发表的作品的经济权利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同时转让发表权。第二,不可剥夺性、不可扣押和不可强制执行性。尽管特定条件下公民的某些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可以被依法剥夺,但对作者享有的著作人身权不能被剥夺。同时,著作人身权作为精神权利的一种,并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所以也不能被作为债务清偿的标的,即不可扣押,也不能成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第三,不受时间限制性。英美法系国家将著作人身权视为一般的人身权,交由普通法调整,并随着权利主体的消灭而消灭。其他各国的著作权的立法在对待著作人身权的保护期限问题上有着截然不同的两种法例。一种认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一样,仅限于作者死后的法定期限内有效,期限届满后即归于消灭,如德国;另一种认为,著作人身权具有永久性,不因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而消灭,如法国、日本等。目前中国采取的是后一种立法例,即著作人身权中除发表权之外,其他权利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具有永久性。由于发表权与各项财产权联系紧密,而作品的发表往往会给作者带来财产利益,因此发表权的保护期限与著作财产权保持一致,并随保护期限的届满而消灭。作品的社会评价优劣不仅关系到作者本身,而且还关系到其后代精神上的利益,永久性的保护著作人身权在法律上能保证作者及其后代精神权益不受侵犯,同时有利于保护作品的完整性,防止他人任意割裂和歪曲,损害公共利益。6.简述著作权的取得答:(1)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自动取得,是指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的存在而自然取得,不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种获得著作权的方法被称为“无手续主义”、“自动保护主义”。 (2)注册取得制度。注册取得,是指以登记注册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条件,作品只有登记注册后方能产生著作权。著作权注册取得的原则,又称为注册主义。 (3)其他取得制度。其他取得方式包括:作品必须以有形固定下来,才能获得著作权;以著作权标记获得著作权。7.简述邻接权与著作权的区别类别 权利著作权邻接权权利主体作品的创作者,主要是自然人出版者、表演者等传播者;除表演者外,一般是社会组织权利内容精神权利和财产权利除表演者外,不包括精神权利权利产生原因/受保护前提产生于作品的创作经著作权人授权后,传播者在利用、传播作品过程中投入了一定的资金和劳动权利客体/保护对象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经过传播者艺术加工后的作品/传播作品所产生的劳动成果8.简述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2项中的“适当引用”的具体含义答: “适当适用”必须具备的条件包括:(1)引用适当目的有限制,引用目的必须局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2)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3)尊重被引用作品的其他权利,不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应注明所引用作品的名称、出处、作者。三、案例分析题李某(溥仪遗孀)曾与贾某是邻居,贾某曾帮李某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的遗留文字,并整理李某的一些口述资料,后以署名“李某”、“贾某整理”的方式的将有关整理资料的文章发表于杂志上。后来李某又与王某合作,并将溥仪日记、其他文稿及出自贾某手笔的整理资料(约二万多字)全部交给王某,王某在上述材料基础上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一此同时,贾某自费采访三百多人,查阅大量档案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成了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为此,李某和王某向法院提起为所欲为,认为贾某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抄袭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达70%以上,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停止侵害、赔偿损害等。被告贾某辩称: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是自己根据调查、收集的历史资料独立完成的,不存在抄袭;相反的是,王某使用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一书中,已构成侵权。问题: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的著作权应当属于谁?为什么?答: 应当属于被告贾某所有。因为贾某使用的材料属于历史资料,而作为历史资料的素材,原则上属于共有领域的财富,不应当受著作权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对于本案中的末代皇帝的后半生和溥仪的后半生两书,由于对象是同一个,所参考的历史资料很多是同样的,因此内容上不可避免有相同或相似之处,但不能就此认定一定存在抄袭。第二部分 专利法一、名词解释1.职务发明是指履行单位所交付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或者主要利用单位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根据我国专利法和合同中的相关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遵循“合同优于法律”的原则。即首先按照签订的合同约定来解决,合同约定不明或合同未对权利归属予以约定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2.先申请制也被称为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上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时,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先申请制既避免了为确定谁是先发明人而进行的取证调查,又可以促使发明人尽快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两人以上同时为申请时,申请人则通过自行协商确定权利归属。3.优先权是先申请原则的例外,是指将后续申请的申请日提前至首次申请的申请日的权利;在要求优先权时,首次申请日被称做优先权日;享有优先权的一定期限被称做优先权期。可以分为国际优先权和国内优先权。国际优先权指申请人在任一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首次提出正式专利申请后的一定期限内,又在其他该公约成员国就同一内容的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的,可将其首次申请日作为其后续申请的申请日。国内优先权,即在本国首次提出申请后,又就相同的主题再次向本国专利局提出申请的,可以在优先权期内享有优先权。国内优先权制度的规定对保护本国国民的利益、为本国国民实现不同专利种类的转化创造了条件。4.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两者新的技术方案。它具有如下特征:(1)发明应当包含创新,即与现有技术相比较,发明必须是前所未有的,并有一定的进步或者难度。(2)发明必须利用自然规律或自然现象。违背自然规律的创造和自然规律本身都不是发明。(3)发明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5.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其特点有:(1)实用新型是具有一定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产品。实用新型只适用于产品。(2)实用新型必须能够适用于工业上的应用。(3)实用新型还须是基于一定的技术思想而创作产生。技术思想是实用新型专利的核心要素。6.外观设计也称为工业品设计,是指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所提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其特点有:(1)必须以产品为依托;(2)以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等要素,以视觉美感为目的,而不去追求实用目的。(3)必须适用于工业应用,即该外观设计可以通过工业手段大量复制。二、简答题1.简述我国专利权主体资格答:专利权主体的定义: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的关系人,是指依法享有专利权并承担与此相应的义务的人。发明人的判断标准:1)发明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等单位不能成为发明人;2)发明人必须是直接参加发明创造活动的人;3)发明人必须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有创造性贡献的人。只有满足这3个条件,才能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人或设计人。(2)申请人的内涵;现实中存在发明人和申请人不一致的情况,原因有三:1)发明人以外有其他人通过合同从发明处取得了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2)发明人的继承人通过继承取得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3)法律直接将专利申请权赋予发明人以外的其他人。(3)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的区别(4)对于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其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5)合法受让人的界定(6)外国人作为专利权主体的情形.2.简述职务发明创造和委托发明的权利归属答:(1)我国专利法和合同法中关于职务发明和委托发明的规定;(2)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属于发明人、设计人所在的单位。但要注意以下几点:1)如果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设计人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归属有约定的,从约定。即允许发明人和所在单位协商,将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发明人。2)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受奖励获得报酬的权利,包括基于发明创造的完成应得到的奖励和基于发明创造的实施应得到的报酬。3)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享有署名权4)合同法第326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从使用和转让该项职务技术成果所取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对完成该项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给予奖励或者报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3.试析发明与外观设计、实用新型的区别答:分为(1)在发明创造的程度要求上的区别;(2)在专利保护期上的区别;(3)对提交专利申请案的要求不同;(4)在“国家规定的许可”适用范围上存在区别;(5)在强制许可方面的区别;(6)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依据上的区别;(7)在职务发明创造报酬上的区别;(8)在优先权适用时间上的区别;(9)在审查复审程序上的区别4.简述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答:包括下面三类(l)对影响公共秩序、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2)基于保护本国经济和技术利益的考虑,排除某些技术领域的发明创造于专利保护范围之外;(3)某些不属于发明创造的项目,由于其易与发明创造混淆,因此,许多国家的专利法明确规定对这些项目不授予专利权。5.简述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质条件答:(1)新颖性;是指在现有的外观设计中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存在。(2)独创性:是指外观设计应当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或者在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近似,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相比,应具有明显的特点。(3)美感;是指能够通过视觉引起心理上的愉悦。(4)适于工业应用:是指外观设计本身及其所依附的产品能够以上业的方法多次重复再现,大批量的生产。6.试论专利权的限制答:同其他知识产权一样,专利权在许多方面是受限制的。这其中包括专利的时间限制和专利权实施中的限制。具体来说:一、保护期的限制专利权在时间上是有限制的,专利法对于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规定为20年,自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为自专利申请之日起10年。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1)权利用尽。是指当专利权人自己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上市经过首次销售之后,专利权人对这些特定产品不再享有任何意义上的支配权,即购买者对这些产品的再转让或者使用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2)先用权。是指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开始制造与专利产品相同的产品或者使用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或者已经做好制造、使用的准备的,依法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该项技术。3)临时过境。当交通工具临时通过一国领域时,为交通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设备或装置中使用有关专利技术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4)实验性使用。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专利技术,以及为课堂教学而演示专利技术等非营利性实施专利的行为均不属侵权行为。三、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专利的强制许可第三部分 商标法一、名词解释1.商标所有人在与注册商标所指定的商品和服务不同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同一商标。最先创设的商标为正商标,后在不同类别商品上使用的同一商标为防御商标。防御商标通常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2.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与主商标相近似的一系列商标。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其余的为正商标的联合商标。3.未注册商标是指未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直接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对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未注册商标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2)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冒充注册商标;(4)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违反商标法的其他规定。二者区别: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是否具有排他性其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相同或近似商标不具有排他性是否具有对抗性其遭到他人冒充使用时,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不能对抗其他人使用独占性的区别其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了混同,即构成侵权其使用不涉及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4.所谓商标异议就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不予注册。异议人可以是与被异议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也可以是其他任何第三人。异议并非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必经的程序,它是一个对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或冲突采用补救措施的特别程序。5.注册商标争议亦称商标权争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注册商标所有人就注册商标专用权发生的争执,即因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注册商标与其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的争执,是在先的商标注册人对在后的商标注册人的注册未满1年的商标发生的争执。6.注册不当商标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关于核准商标条件的规定,或者是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或者损害他人合法在先权利取得注册的商标。注册不当商标会被商标局撤销。7.注册商标的撤销是指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因已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因争议理由成立,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8.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9.商标权穷竭,亦称为商标权用尽,指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合法投放到市场上,商标权在这些商品上的商标权业已实现,其商标权在这些产品上的权利因此而消灭,商标权人失去了对该产品再次销售的控制权。10.反向假冒行为含义参见商标法第52条第项的规定11.驰名商标是指那些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且有较强竞争力的商标。驰名商标既可以由国家商标局认定,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二、简答题 1.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注册原则是指对商标注册申请人受理并最终确认商标权归属的行为依据和法律原则。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使用人是否申请商标注册取决于自己的意愿。在自愿注册原则下,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可以在生产服务中使用,但其使用人不享有专用权,无权禁止他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驰名商标除外。 在实行自愿注册原则的同时,我国规定了在极少数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实行强制注册原则,作为对自愿注册原则的补充。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包括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使用未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禁止生产和销售。2.简述我国商标注册的程序答:(1)申请;(2)初步审定与公告;(3)异议;(4)复审;(5)核准注册;3.简述商标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答:商标权人的权利包括:(1)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2)商标权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3)商标权人享有商标专用权。(4)商标权是一种相对永久权。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权人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商标权人使用注册商标时负有如下义务:(1)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组合。(2)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4)不得连续3年停止使用。(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4.简述商标权的许可使用。(1)使用许可的概念: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2)使用许可的形式。1)独占许可:商标权人(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就同一注册商标签订许可合同,并且,许可人自己也不得使用该商标。2)独家许可:亦称排他许可,指商标权人(许可人)通过许可合同的形式允许他人(被许可人)独占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不得再与任何第三方就同一注册商标签订许可合同,但许可人自己仍可以同时使用被许可的商标。3)非独占许可:亦称为普通许可或一般许可,指许可人在许可一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同时,自己也可以使用同一商标,并且,许可人还可以再以同样的条件许可第三人使用同一商标。4)分许可:亦称再许可,是一种由被许可人所作的许可,它须以原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特别授权为依据。(3)许可人与被许可人的权利。1)许可人的权利:获取许可使用费。2)被许可人的权利: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3)许可使用的范围。关于许可使用的范围即在所有核定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许可,还是只在上述部分的商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许可,可以由当事人自由约定。(4)不同的许可类型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5.简述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情形答:(1)注册商标使用禁用标志的;(2)注册商标使用欠缺显著性的标志的;(3)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4)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5)注册商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的;(6)代理人滥用其地位取得商标注册的;(7)注册商标含有地理标志的;(8)注册商标侵犯他人的其他在先权利的;(9)注册商标因为违法使用被撤销的情形(参见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的规定)。6.简述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答: 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本条是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 一、驰名商标是无形的社会财富,保护驰名商标就是保护社会财富,而只有准确的认定驰名商标,才可能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 二、鉴于驰名商标很难精确定义,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只提出了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也只规定,确认某商标是否系驰名商标,应当顾及有关公众对其知晓程度,包括在该成员地域内因宣传该商标而使公众知晓的程度。这里的“知晓程度”也难确切定义。为了有效地保护驰名商标,本条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际上的通行作法对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因素作了具体规定。 一是,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驰名商标是在市场上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为相关公众所认同。把公众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首要因素符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原则和一般大众心理。这里的“相关公众”是指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有关的公众,而非所有的公众。 二是,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一个商标要取得市场信誉,形成竞争力,必须经过使用。无论是注册商标还是未经注册商标,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体现其存在,体现其价值,也只有通过使用才能为公众知晓,被公众认同。放在抽屉里的商标是不会被公众知晓,被公众认同的,更不会成为驰名商标。因此,把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是必要的。 三是,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驰名商标应当是公众熟知的商标,要让公众熟知,需要广为宣传。虽说“好酒不怕巷子深”,但不宣传,其知名度的提升就会很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商品的生产者还是服务的提供者,都把宣传、推销自己的商品和服务作为重中之重,不惜重金投入树立自己的品牌形象。不少消费者对某商品的知晓最初就是来自该商品的商标宣传。因此,把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是很有意义的。 四是,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驰名商标在该公约和协议成员国中都是受保护的,如果能够提供曾经作为驰名商标受过保护的记录及相关证明文件,对在我国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将起重要作用。 五是,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如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销售或经营额、销售或服务区域、市场占有率等。由于本条规定无法穷尽认定驰名商标的所有因素,因此,此项规定具有相当弹性,既可以弥补前四项规定留下的空白,也可以为今后增补新的认定因素提供充足的空间。 三、本条所列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是最基本的因素,驰名商标的声誉和知晓程度是变化的,具体认定某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涉及该商标权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还需要根据本条规定和实际情况个案处理。三、案例分析题北京A服装厂向中国商标局申请了“名媛”牌服装注册商标,并于2001年5月1日获得核准注册。武汉B服装厂想通过使用北京A服装厂的“名媛”牌商标,销售自己生产的服装。2005年5月1日,北京A服装厂与武汉B服装厂签订了“名媛”注册商标的使用许可合同。问题:(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多少年?为什么?(2)双方签订合同后,北京A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武汉B服装厂应承担哪些法定责任?答:(1)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年。因为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为10年。北京A服装厂和武汉B服装厂签订合同时,商标权只剩下6年时间的保护期。所以双方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不能超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6年。(2)根据商标法第40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因此,本案忠北京A服装厂负有监督武汉B服装厂使用其“名媛”牌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的责任,而武汉B服装厂应保证使用“名媛”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并且武汉B服装厂还必须在“名媛”牌商品上标明其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第四部分 其他知识产权一、名词解释地理标志: 地理标志包括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货源标记指表示一种产品来源于某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说明标记,通常由名称、标记或符号组成,如“上海制造”()原产地名称指一个国家、地区或地方的地理名称,用于指示一项产品来源于该地,其质量或特征完全或主要取决于该地的地理环境,包括自然和人为的因素。说明:立法所保护的地理标志主要指的是原产地名称商标法第16条第2款: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中规定: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二、简答题1.简述地理标志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答:(1)申请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申请的地理标志能否获得注册,主要取决于该商品是否具备地理标志所规定的条件,即该商品的特色源于该地理区域并由此决定。唯一标准是要看公众是否认为使用该标记的商品只来源于标记所指地区。(2)将地理标志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是对地理标志权的效力公示,权利人因此享有与商标权相同的专有权和禁止权,但由于地理标志特征,权利人并不能阻止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该地理标志,如: 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2.简述域名权的特征(1)域名权的主体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个人不能成为域名权的主体。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2)域名权的内容主要是指权利人对域名的专有使用权,也就是域名持有人将域名进行技术意义上的使用,并排除他人干扰的权利,但是,域名持有人在传统媒体或互联网上将用于广告宣传或作为服务标记等商业标记使用的,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域名使用。(3)域名权的效力范围具有特殊性,不以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为限。全球唯一,主要是防止抢注域名。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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