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学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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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学复习题一、单项选择1.国际法上的承认在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引起一系列法律后果,因此(A )A.承认仅仅是单方面的行为 B.承认意味着建交C.承认不具有溯及力 D.承认是可以撤消的2.下述哪种情况下的犯罪是可引渡的(C )。A.依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B.依被请求引渡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C.依请求引渡国和被请求引渡国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D.依第三国法律被认为是犯罪3.关于国家行使自卫权,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B)。A.仅指单独自卫 B.可以单独自卫,也可以集体自卫C.必须以受到外国干涉为前提 D.自卫不向安理会报告4.“归化”是指(C )取得国籍。A.因出生 B.因婚姻 C.因申请 D.因收养5.国际法上的无害通过制度适用于( C)。A.内水 B. 毗连区 C.领海 D.专属经济区A.因出生 B.因婚姻 C.因申请 D.因收养6.在外交实践中,当事国双方通过外交照会,就双方具体问题达成协议的形式被称为( A)A.换文 B.复照 C.公约 D.宣言7.下列哪个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仅以国家为唯一的诉讼当事人(B )。A.国际常设法院 B.联合国国际法院C.欧洲联盟法院 D.美洲人权法院8.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代表是(D )。A使馆馆长B外交部长C政府首脑D国家元首9.一国对另一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的行为是(B )。A反报B报复C平时封锁D干涉10最惠国待遇(B )。A是一国给予另一国的优惠待遇B是给某个外国的人与其他外国的人相同的待遇C是没有范围限制的D是国家之间在互惠原则基础上互相给予的11.民族自决主要体现在(C )。A政治上B经济上C政治上和经济上D政治上或经济上12.以一个固定点到另一个固定点所划直线为边界的方法是(A )A.几何划界法 B.天文划界法 C.自然划界法 D.混合划界法13.在使馆人员的派遣时,需要事先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是(B )A.商务参赞 B.武官 C.文化参赞 D.一等秘书14.过境通行制度适用于( C)。A.内海 B.历史性海湾 C.国际航行的海峡 D.群岛水域15.平等国家之间无管辖权体现下列哪个原则。( a )A.国家主权平等 B.不干涉内政 C.平等互利 D.司法独立16.在以下有关条约保留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C )A.提出保留的根据在于国家主权B.保留的目的在于免除公约的某些条款对它的适用效力或修改某些条款C.保留一般不可以随时撤回 D.保留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17.下列哪类船各国军舰在公海不能登临( D)。A.海盗船 B.从事非法广播的船舶 C.无国籍船 D.别国的海监船18.国际法上,引起国家继承的原因是(D )。A.政变引起的政权更迭 B.宪法程序外的政权更迭C.领土主权被限制 D.国际法主体发生变化19.目前,最重要的确立外交关系规则、原则和制度的法律文件是(C )A.哈瓦那外交官公约 B.特别使团公约C.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D.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20.中华人民共和国毗连区的宽度是(C )。A.24海里 B.30海里 C.从领海基线至其外部界线距离24海里 D.6海里21.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称为(C )。A.先占 B.割让 C.时效 D.添附22. 我国决定批准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机关是( C)。A.国家主席 B.国务院 C.人大常委会 D.外交部23.联合国维持世界和平与安全首要的机关是(D)。A.联合国大会 B.国际法院 C.托管理事会 D.安理会24.将争端提交由一个若干人组成的委员会,并由其查明事实、提出报告和建议促使当事国达成协议的解决整顿的方法称为(D)。A.斡旋 B.调停 C.调查 D.调解25.所谓“最惠国待遇”是指外国人(D)的待遇。A.高于本国国民 B.等于本国国民 C.高于第三国国民 D.等于第三国国民26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则是指(D)。A国际法的一般原则B国际法基本原则 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则 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27.下列使馆人员中,哪些人员应享有各项外交特权与豁免(B)。A行政技术人员及其成年子女B与外交人员构成同一户口的家属C服务人员D私人仆役28.在国际组织中只有部分权利并承担部分义务的成员是( D)。A.完全成员 B.部分成员 C.联系成员 D.观察员29.联合国国际法院除对国家外交的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外,还有权对联合国大会提出的法律问题发表(B )。A.判决裁决 B.咨询意见 C.仲裁意见 D.上诉意见30领海的宽度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 C)。A3海里B6海里C12海里D24海里31.“无害通过权”中的“无害”一词是指( B)。A.不违反国际法B.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C不损害其他国家的领海航行权D不违反沿海国的法律规章32. 被誉为国际法创始人的是荷兰著名法学家(B )。A.克林顿 B.格老秀斯 C.普芬道夫 D.瓦特尔二、多项选择1.以下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有(ACD )。A.国际法院的司法判例 B.国际仲裁机构的裁决C.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 D.国际组织的决议2.条约禁止保留的情形包括( ABC )。A.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B.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相关保留不在其内C.保留不符合条约的宗旨和目的D.有缔约国反对保留3.现代领土变更的新方式是( CD )。A.时效 B.添附 C.全民投票 D.恢复领土主权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有(AD )。A仲裁B调解C协商D司法解决5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ABD )。A国家 B政府间国际组织 C个人D争取独立的民族 6.下列学说中哪些是关于国家承认的性质的( AD )A宣告说B主体资格说C国家承认说D构成说7.我国在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上的总的原则是( ACD )。A.严格履行国际义务 B.条约与我国法律抵触时条约优先C.条约与宪法不一致时宪法优先 D.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反我国公共利益8.国际法上的承认(BD )。A.等于两国建交 B.具有溯及的效果 C.是可以撤消的 D.是单方法律行为9.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含义是指(BCD )。A.无条件地遵守一切条约,不得违反 B.遵守一切合法有效条约C.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 D.依约善意履行合法有效条约10.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AB )。A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则 D国际组织决议11.条约的主要特征是( BC )。A.条约非经批准不能生效 B.限于国家之间缔结的协议C.必须以国际法为准 D.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12.现今世界上的永久中立国有(AC )。A.瑞士 B.卢森堡 C.奥地利 D.摩纳哥13.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所承担的义务有( ABCD )。A.尊重接受国的法律B.不干涉接受国的内政C.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 D.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商业活动14.以下船舶可在公海上行使登临权( AC )。A.军舰 B.渔船 C.执行政府公务的船舶 D.民用船舶6.国家的基本权利包括( ABCD )。A管辖权B独立权C平等权D自卫权15通过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情况有( ABD )。A收养B婚姻C放弃原始国籍D自愿申请16.下列哪些债务是国家可以继承的(AD )。A国家债务B地方债务C对外国公司的债务D地方化债务17.我国领海与毗连区法规定,对于在我国毗连区内违反下列方面法律和法规的行为,我国有权行使管辖权( ABCD )。A海关B财政C卫生D出入境管理18.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A.军事演习 B.自由考察 C.占领 D.建立科学研究站19.下列人员出席国际会议、进行国际谈判和签订国际条约无须出示或提供全权证书( AB )。A.政府首脑 B.外交部长 C.国防部长 D.旅游局长20.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A.军事演习 B.自由考察 C.占领 D.建立科学研究站21.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含义是指(BCD)。A.无条件地遵守一切条约,不得违反 B.遵守一切合法有效条约C.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 D.依约善意履行合法有效条约22.国家的构成要素有( ABCD )。A居民B领土C政权组织D主权23下列行为中,哪些应视为一国的国家行为( ABD)。A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B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C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24.单方面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AB )。A缔约一方严重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C条约未经登记D违反国内法25.联合国专门机构具有下列特点( ACD )。A在专门领域从事活动B与联合国没有法律联系C有独立的法律地位D与联合国建立法律联系26.根据南极条约的规定,各国可以在南极进行( BD )。A.军事演习 B.自由考察 C.占领 D.建立科学研究站27.国家的构成要素有( ABCD )。A居民B领土C政权组织D主权28下列行为中,哪些应视为一国的国家行为( ABD )。A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的其他实体的行为B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由国家支配的机关的行为C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D成为一国新政府或导致组成一个新国家的叛乱运动的行为29.单方面终止条约的理由包括(AB)。A缔约一方严重违背条约义务B情势变迁C条约未经登记D违反国内法30.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 AB )。A.航行自由 B.飞越自由 C.建造人工岛屿的自由 D.捕鱼自由31条约可能因缔约国的( )而产生拘束力。A签署B草签C. 谈判D协商三、法律术语释义1.条约是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2.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的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3.国籍是指个人(自然人)作为某一特定国家的成员而隶属于该国的一种法律资格或身份。国籍的主要作用是在有关个人和特定的国家之间建立一种特别而稳固的法律联系。4.国民待遇原则也称平等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对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在一定事项上给予与本国国民同等的待遇。这一原则的目的是使外国人与所在国国民处于平等的地位,既不享有特权也不受到歧视。5.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施惠国)给予某外国(受惠国)的国民的待遇不低于他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国民的待遇。其目的是使受惠国国民与第三国国民相比永远处于不受歧视的地位。6.引渡通常是指一国应外国请求,将位于本国境内而被请求国追诉或判刑的人移交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刑罚的行为.现代引渡制度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是有关国家有效行使管辖权和制裁犯罪的重要保障。7.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 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庇护,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域外庇护。8.国际法的渊源:从法律的观点讲,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它的直接渊源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其中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一般法律原则是次要渊源。国际法除上述三类直接渊源外,还有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9.国家责任:传统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对其国际不当行为所应负担的国际法律责任。实质意义上的国家责任是国家从事国际不当行为所必然产生的法律后果,具体表现为行为国和受害国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国家之间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10.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11.国家管辖豁免,又称国家及其财产的管辖豁免或国家主权豁免,或国家豁免,主权豁免,泛指一国不受他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管辖,其中主要是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即除非经过一国同意,他国司法机关不得受理针对该国或该国的行为和财产提起的诉讼,也不得对该国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强制措施。12.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对于有合理依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完全外交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没有国籍或虽然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和检查的权利。13.领海: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成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14.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15.国际法的主体是指能够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家是现代国际法的主要的主体,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是次要的主体。16.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的原则和规则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的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7.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指主权国家在国际法律关系中地位完全平等,相互无管辖和支配的权利。他们平等的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国际法律责任。18.不侵犯原则是指禁止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与联合国宗旨不符的方法侵犯别国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他是维护国家主权平等独立的关键。19.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纯属一国主权管辖的,不涉及国际义务的事项;“干涉”是指一国或数国对别国的内政采取的专横干预行为,强制别国维持或改变某种情势。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不得干涉任何实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以维护国家的主权平等和独立。20.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他是指国家遇有争端应以和平方式解决,而不得诉诸威胁或使用武力以及其他非和平的方法,以避免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一原则是不侵犯原则的引申。21.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国际法的法典化,即把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为系统的条文。它对国际法的适用和发展有重要意义,因为它一方面把现有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制定成法典,以使分散的原则、规则和制度法典化;另一方面是通过签仃国际条约,使各国对国际法的问题达成协议,促进国际法的发展。22.国家领土是指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的地球的特定部分,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领陆和领水的底土、以及领陆与领水以上的空气空间组成。23.先占,亦称占领,是指国家通过对无主土地的占领而取得对该土地的主权的行为。先占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24.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5.时效是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经过长期和平地行使管辖权而取得对该领土的主权。26.全民投票又称全民公决,是指由某一领土上的居民充分自主的参加投票,以决定该领土的归属。全民投票决定领土归属是一种合法的领土变更方式。27.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国际地役的主体是国家,客体是国家的领土,不构成国家领土组成部分的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不能作为国际地役的客体。28.内水:以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内水是指除群岛国的情形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海域。他包括领海基线以内的海湾、海峡、海港以及其他领海基线与海岸之间的海域,亦称内海水。29. 毗连区是毗连领海并在领海以外,由沿海国对海关、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管制权的一带海域。按照国际法,毗连区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4海里。30.大陆架是指沿海国的陆地领土在该国领海之外的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宽度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足200海里的可延长到200海里,但不得超过350海里或不超过2500公尺等深线100海里。31.紧追权是指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其国家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进行追逐,继续进行到公海将其拿捕和交付审判的权利。32.外交关系是指国家通过外交活动与别国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形成的关系。外交关系有多种形式: 正式的外交关系;(互派常驻使节);不完全的外交关系;(半外交关系,代办级) 非正式外交关系;(联络处)。33.领事关系国家间通过协议互设领事机关和派遣领事官员执行领事职务形成的关系称领事关系。除另有声明外,建交即表示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交并不意味断绝领事关系。34.国书是前往接受国赴任的使馆馆长携带的外交信件。 递交国书是其履行职务的依据。35.外交团是由驻在一国的各国外交使节全体组成的团体。外交团的主要作用在礼仪方面、他不具有任何法律职能。外交团团长一般由到任最早的一位大使担任。36.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分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两方面。37.特别使团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另一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特别外交任务的代表派遣国的临时使团。特别使团的职务由派遣国与接受国协议约定。38.领事是一国根据协议而派驻他国的特定城市或地区,以保护本国和本国国民在当地合法权益和并执行其他领事职务的官员。即职业领事; 此外,还可以在当地聘请名誉理事。四、简述与论述1.国际法的概念及其特征是什么?答: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它是为满足以国家为成员的国际社会需要而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国家间权利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他们是通过国际程序而形成的。国际法具有下列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2.简述公海自由航行制度。答:航行自由是公海自由的一项最基本的制度,他包括以下内容:(1)航行权。即任何国家的船舶,包括军舰、其他公共船舶和商船,在公海上享有自由航行的权利,除本国外不受任何他国的管辖和支配; (2)船舶的国籍及其地位。公海上的船舶必须在一个国家进行登记,具有一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无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不受任何国家的保护;方便旗船视同无国籍的船舶;军舰和为政府服务的非商业性国家船舶享有完全的豁免权; (3)船旗国的义务。对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进行管辖;保证海上航行安全;对本国船舶在公海上对他国公民、船舶或设施或海洋造成的损害负责处理。 另外,对遇难遇险的船舶和人员各国均有救助义务(。3.简述安理会的职权。答:安理会的职权有三个方面:(1)在和平解决会员国之间的争端方面,安理会对于任何争端或可能引起国际磨擦或争端的任何情势可以进行调查,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 (2)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制止侵略方面,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和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可以促请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3)其他职权,如负责拟定军备管制方案;在战略性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建议或决定应采取的措施以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选举国际法院法官;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和联合国秘书长;向大会建议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等。4.简述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及其特征。答: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在国际法体系中,那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它们在国际法中代表着有关规则的最高共同标准,或称国际法的最高准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它是各国普遍承认的,具有最高权威和普遍的拘束力。(2)具有普遍意义。 一方面它适用国际法的一切有效范围,是国家在国际法的一切属人、属地和属时范围内必须遵守的最高准则;另一方面他属于国际法中的全局性的原则,即适用于现存的国际法,也适用于国际法的新领域。(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国际法的其他原则、规则和制度有效的基础。其它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的建立、适用和解释均应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首先,它是各国公认的、必须遵守的,不得以条约去改变、也不得损抑或背离;其次,他约束国际社会的全体成员;第三,他属于最高层面的国际规范。5.简述使馆的职务。答:使馆是派遣国在接受国的常驻外交代表机关,具有广泛的职务: (1)代表,即在接受国代表派遣国;(2)保护,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的利益。(2分)(3)谈判,即与接受国政府办理交涉。(2分)(4)调查和报告,即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的状况和发展情况,向派遣政府国具报。(2分)(5)促进,即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的友好关系和发展两国间经济,文化和科学关系。6.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答:承认的法律效果:(1)国际法上的承认意味着承认国对新国家的国家地位以及由此产生的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可和接受;承认国在承认条件存续期间,对这些权利义务不得加以否认;(2)国家承认还可以在承认国和被承认国之间确立某些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上的承认可以在两国间建立起全面的外交关系;(3)国家承认对承认国的国家机关(特别是司法机关)具有约束力。 国家承认具有溯及效力7.论述国际法中的领海、领海主权与无害通过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对中美南海争端的启示。答:(1)领海法律制度1)领海是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称为领海。按照海洋法公约的规定,领海的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12海里。2)领海隶属于国家主权之下,属国家领土组成部分,国家对领海及其资源具有所有权并对其中的人、物、和事具有管辖权。这种所有权和管辖权具体表现为以下权利: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权;沿海航运权;领空权;立法和管辖权。3)但,领海与陆地领土和内水不同,外国船舶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2)无害通过法律制度1)无害通过是各国在别国领海中享有的通过权;2)通过是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前提下迅速不停地进行;3)在通过期间不得从事非无害活动,并至少说出两个非无害活动。(3)中美南海争端评述略8.论述国家在国际法上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答:(1)国家的基本权利是国家固有的、不可缺少的、根本性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直接体现。国家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独立权,即国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内外事物而不受他国或国际组织的支配和干涉的权利。 2)平等权,是指国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以平等身份和资格进行国际交往并承受国际权利义务权利。 3)自卫权,即有以武力防卫外国对本国的武力攻击和协助他国防卫武力攻击的权利。包括单独自卫和集体自卫。 4)管辖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事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它包括属地管辖,即有权对位于本国领土范围之内的一切不享有管辖豁免的人、物、和行为进行管辖;属人管辖,即有权对无论位于何处的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进行管辖;此外还可以对本国领土以外犯有危害本国安全、领土完整、政治独立和其他重大政治、经济利益的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 5)国家还可以根据国际习惯规则或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在本国领域之外对本国人犯有某些罪行的外国人进行管辖;或对不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在本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些国际罪行进行管辖。 (2)国家的基本义务国家的基本义务是指每一国家必须承担的根本性的义务;对这些义务的违反构成严重的国际不当行为,应承担相应的国家责任。9.什么是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有哪些法律效果?答: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根据领土的变更情况,国家的承认分全部继承和部分继承。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有:(1)国家继承对条约的法律效果:纯政治性条约和参加国际组织的条约一般不继承;附属于某一特定领土的条约,应当继承。(2)国家继承对财产的法律效果:在国家财产继承问题上,因国家继承的情况和有关财产的性质及其所处的位置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原则:有条约者依条约规定。无条约时适用:不动产随领土转移原则;动产适用“领土实际生存原则”。(3)国家继承对国家债务的法律效果:国债和地方化债务应当继承;地方债务和恶债不继承。10.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驻在国承担哪些义务?答: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人员在驻在国有以下义务:(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用途;(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概应经与或经由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之其他部门办理;(5)外交代表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由商业活动;11.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享有哪些权利?答:沿海国在本国的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有四个方面:(1)对自然资源有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专属经济主权权利。(2)对人工岛屿、设施和结的建造及使用,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有专属的管辖权。(3)海洋法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如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4)建立相关的法律规章和执行该法律规章的权利。沿海在专属经济区内行使上述权利同时还应顾及到其他国家的权利和义务。12.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的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根据和性质等方面都是不同的,但它们之间又是有密切关系的。这种关系首先表现在国家处理二者关系上应遵守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的义务的原则。因为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定者,又是参加制定国际法的。法律是政策的体现,国内法律体现了国家的对内政策,就一国而言,它的对内对外政策代表着该国的意志和利益。国家在参加制定国际法时当然会考虑国内法的立场,在制定国内法时必须顾及其承担的国际法律义务,通过制定国内法履行国际义务,不应制定与国际法相违背的法律。因为善意履行国际义务是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国际法看,它的许多原则、规则和制度是借用国内法概念的,并且各国的国内立法实践对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再次,从国内法看,它也受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影响。在不少场合,国内法也采纳了国际法的概念,并且在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转化为国内法的同时,促进了国内法的建立和发展。从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讲,国家可采取采纳或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在国内得到适用,并对它们的地位作出规定。13.简述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答:法律解决方法有国际仲裁和国际司法解决的方法。 ()国际仲裁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达成协议同意将争端交给双方选定的仲裁人进行裁定,以解决它们的争端。仲裁裁决是对当事国有拘束力的,当事国应服从仲裁裁决。 ()司法解决的方法是争端当事国自愿将争端交付给一个已事先成立的、由独立法官组成的国际法院或国际法庭,根据国际法对争端当事国作出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有两类即诉讼管辖权和咨询管辖权。14.简述条约的保留主要涉及保留的概念、范围和效果。 答:(1)保留是指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在签署、批准、加入或接受及赞同条约时作出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如何,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其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2)保留的范围通常有三种限制:第一种是条约禁止保留;第二种是条约规定了特定的保留范围;第三种是保留不得违反条约的宗旨和目的。 (3)保留的效果有三种情况:一是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保留范围发生效力,从而改变了保留条款的规定。二是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的条款不在它们之间生效。三是条约在非保留国之间不受影响,即不改变条约的任何规定。15.简述条约的定义和特征。 答:条约是国家及其国际法主体之间缔结的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 它有四个主要特征:条约是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协议;条约是受国际法支配的协议;条约是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条约通常是书面形式。16.论联合国大会的职权。答:联合国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有关联合国任何机关的职权的任何问题或事项。 (1)大会职权侧重于促进各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国际合作,促进国际法的发展和编纂,促进人权的实现。 (2)大会在组织监督方面具有重要职权。大会接受并审议联合国其他机构的报告;选举安理会的非常任理事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理事国以及托管理事会的须经选举的理事国;与安理会各自投票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根据安理会的推荐委任秘书长;根据安理会的建议通过决议接纳新会员国、中止会员国的权利或开除会员国。 (3)负责审议和批准联合国的预算,分派各会员国应缴纳的经费,审查各专门机构的行政预算等。 (4)大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是协助安理会进行工作。它可以提请安理会注意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情势。可以讨论安理会、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向它提出的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17.论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答:联合国宪章第一条规定了联合国的宗旨: (1)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这是联合国的首要目的。联合国宪章规定“采取有效集体办法,以防止且消除对于和平之威胁,制止侵略行为或其他和平之破坏”;“以和平方法且依正义及国际法之原则,调整或解决足以破坏和平之国际争端或情势”。 (2)发展各国间的友好关系。联合国宪章规定“发展国际间以尊重人民平等权利及自决原则为根据之友好关系,并采取其他适当办法,以增强普遍和平”。 (3)促成国际合作。联合国宪章规定“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于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宪章第2条规定了本组织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7项原则: (1)联合国系基于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宪章所担负的义务。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 (4)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武力或以武力威胁,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合的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5)各会员国对于联合国依宪章规定采取的行动,应尽力予以协助;联合国对任何国家正在采取防止或执行行动时,各会员国对该国不得给予协助。 (6)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保证非会员遵行上述原则。 (7)宪章中的任何规定都不得视为授权联合国干涉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项。18.试述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答: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有: (1)人身不可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和监禁; (2)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1)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如使馆馆舍享有同样的不可侵犯权及保护; 2)接受国不得侵犯外交代表的文书、信件以及财产; (3)管辖的豁免 1) 刑事管辖豁免,外交代表触犯了接受国的刑律,接受国的司法机关不得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2) 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外交代表卷入民事纠纷,接受国的法院不得对其实行审判和处罚;外交代表还免除作证义务; (4)免税免检,外交代表免除一切对人对物课征的区域的或他方的捐税; (5)其他特权和豁免。 外交代表民事、行政管辖的三种例外: (1)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2)以私人身份参与之民事诉讼; (3)在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于商务活动之诉讼19. 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主要内容。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 (1)中国国籍的取得 1) 因出生取得国籍使用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 2)因归化而取得中国国籍,适用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2)中国国籍的丧失 1)自动丧失。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2)申请退出。定居外国或有其它理由的,可经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3)中国国籍的恢复。曾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有正当理由,可经批准恢复中国国籍,并不再保留外国国籍。20.简述外交保护的条件。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其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 有关国家在以抗议或追究国家责任等方式行使外交保护权时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因所在国的国际不当行为而受到损害; (2)受害人自受害之日到抗议或求偿结束之日须持续具有本国国籍,而且一般不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 (3)受害人须以用尽当地救济(办法)且未能获得合理补偿;即所谓“用尽当地救济原则”。21. 试述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答:使馆和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的特殊的权利和优遇总称为外交特权与豁免。 使馆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有以下内容: 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1) 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2) 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和侵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的情事; (3) 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它财产与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 3.使馆有通讯自由 (1) 接受国应允许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2) 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取一切适当方法; (3) 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4) 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与扣留,应提供便利保障迅速传递; (5) 外交信使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6) 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4.使馆免纳关税;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 6.使用国旗和国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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