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文件格式及合同条款.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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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二 年 月 日第一部分 协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结构形式: 层数: 建筑面积: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工程立项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承包范围: 三、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日历天开工日期: 20 年 月 日 竣工日期: 20 年 月 日 四、质量标准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1、合同总价(大写): (人民币)元,其中一般土建合同价 万元;一般水电安装工程合同价 万元。(小写)¥: 万元。(其中:工程暂列金额 元,计日工费 元,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 元,工程分包和材料购置费 元,总承包服务费 元。)2、综合单价:详见承包人的报价书。六、组成合同的文件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本合同专用条款3、本合同通用条款4、中标通知书5、投标书、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6、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工程量清单7、图纸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赋予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本合同双方约定_后生效。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地址:_ 地址: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电话:_ 电话:_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帐号:_ 帐号:_第二部分 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 执行通用条款2.1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3.2适用法律和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现行法律和法规。 3.3适用标准、规范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建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及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3条 4、图纸4.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肆套施工图。 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4.2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 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重大工程洽商、设计变更、签证、发包人指定价的认质认价等在决策之前需经业主同意。5.4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职务:_职权: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进度、质量、造价管理。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8.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工程开工前一周内,由发包方接入双方商定地点,由承包人自行安装水电表并管理和使用。 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由承包人按照水电表的实际用量向发包人按月按行业部门的价格缴纳水电费。(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开通。(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负责提供。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前一周内。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在开工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交验。(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后15日内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执行通用条款8.1(8)条。 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工作: / 9、承包人工作9.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开工后一周内提供完整的经过深化的施工组织设计一式四份,报工程师审批。每月20日前提供下月工程进度计划和本月完成工程量清单。(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_由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地的安全保卫和非夜间施工照明并承担相应费用。(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_陆间。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_执行通用条款9.1(5)。(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执行通用条款9.1(6)条。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发包人负责提供施工现场的相关资料并承担保护费用,保护工作由承包人完成,如因承包人保护不力造成损失由承包人承担。(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按照当地文明工地标准进行。(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开工后一周内,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工程师在收到上述文件后十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 13、工期延误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执行通用条款13.1。 四、质量与检验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18、进场材料控制18.1承包人所有进场的材料,均必须符合质量要求,特别是暂估价中所涉及的材料,必须经甲方认质认价,否则,按质量不合格违约处理。18.2总承包人对甲方分包队伍,具有管理的权力,对甲方分包的质量、进度控制负有责任。19、工程试车19.1试车费用的承担:承包人承包安装范围内的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承包安装范围以外的试车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全面调试由承包人承担费用。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规定和创卫、环境保护标准执行。六、合同价款26、合同价款约定26.2本合同价款采用(2)方式确定。(1)采用固定总价合同:(2)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可调工程量合同,综合单价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市场价格浮动(政策性调整除外)。风险范围以外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因甲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等建设单位签认文件应依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要求进行调整。(3)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无 27、合同价款调整27.1 合同价款的调整:1、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等; 2、材料设备暂估价27.2调整的方法:1、对于经批准的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等,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4)陕西省建筑 装饰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筑 装饰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2009)陕西省建筑 装饰 安装工程价目表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2、材料暂估价调整部分只调整差价,不重新组价,但是要计取安全文明措施费、税金和规费。3、其他项目费中室外配套费(专业工程暂估价)、材料购置费等和计日工费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进行结算。4、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按照(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编制的。各投标人在确定综合单价时,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测算。在施工过程中不能以工程量清单中对工程项目特征描述简单等任何理由增加施工签证。5、关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整:据实调整工程量,工程量调整后,其相对应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6、措施项目费调整:(1)发包人更改已审定的施工方案(修正错误除外)引起的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不予减少;(2)由于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费增加时予以增加,减少时予以减少。措施项目费调整,原中标价的综合单价计算的项目参照分部分项清单综合单价调整办法计算,以系数计算项目,按原中标价中系数计算。7、工程施工期间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动态调价信息。8、综合人工单价调整执行陕建发【2011】277号文件。28、工程预付款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无;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无 ;预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比例和时间:在开工前一次性足额给付施工单位。29、工程量确认29.1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承包人每月25日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一式三份,在递交报告后10日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 30、工程进度款结算与支付本工程的工程款按每月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工程款,待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工程总价款的90%时,暂停支付。待结算审计后除扣除工程总价款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内,无质量保修缺陷一次性不计息返还。七、材料设备供应3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31.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执行通用条款(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执行通用条款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执行通用条款 31.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执行通用条款 32、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3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八、工程变更 35.确定变更价款35.1变更合同价款的方法:35.1.1本工程施工图纸发生变更,需发包人下达变更通知、经发包人认可的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变更指令、发包人指定价材料认质认价单以及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现场签证均按变更对待,发生费用由招标人承担。如承包人更改施工方法,而引起费用增加时,其费用均由承包人负责。35.1.2工程量清单中的设计变更及各类签证的结算处理:按实结算,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的项目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合同中有类似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的,依据施工图、设计变更、(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4)陕西省建筑 装饰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筑 装饰 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价目表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发包人确认。35.1.3关于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调整:据实调整工程量,工程量调整后,其相对应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6、竣工验收36.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工程竣工验收后壹月内,承包人须提供竣工图及竣工资料肆套(施工蓝图由发包人提供)。 36.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7、竣工结算37.1结算审查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39、违约39.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款预付款: 执行通用条款。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执行通用条款。(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执行通用条款。(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 39.2承包人违约。当发生系列情况时:(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执行通用条款。(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执行通用条款。(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 41、争议41.1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1)请 / 调解;(2)合同争议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1) 种方式解决:1)提交 工程所在地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依法向 /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十一、其他43、不可抗力43.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44、保险44.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1)发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承包人投保内容: 执行通用条款 50、合同份数50.2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拾份,其中发包人伍份承包人伍份 。51、补充条款51.1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招标人在招标时认定的本工程施工负责人(拟派建造师)和主要技术负责人。51.2中标单位必须自行施工,不得转包。51.3在施工执行过程中,若工程质量和管理方面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及投标承诺,或对上述51.2、51.3条有违反,招标人有权中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承建方承担。51.4中标人负责现场内及所有工人的管理及安全,工人如有规外行动(如治安及安全事故)概由中标人负全责。51.5按照中标工期及合同有关条款,工期每推后l天按中标价的万分之一处罚,工期提前不奖。51.6工程质量未达到中标质量等级,承包人除按合同价2承担违约金外。另按国务院2000年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且返工必须达到符合标准为止。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附件2:工程质量保修书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列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五 年;3、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 贰 年;3、供热及供冷为 贰 个供热采暖期及供冷期; 4、其他约定: 质量保修金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如无质量保修缺陷,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两年内一次性不计息返还。如遇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期内不履行维保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队伍维保,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保修金按国家有关规定费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分别计取保修金。待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后除扣除5%工程质量保证金外,余款一次付清。如无质量保修缺陷,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两年内一次性不计息返还,如遇质量问题,承包人在质保期内不履行维保义务,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其他队伍维保,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为施工合同的附件,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 发 包 人(公章):_ 承 包 人(公章):_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_年_月_日 _ 年_月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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