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2014普法考试单多判断选题题库及答案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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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2 0 1 4 普 法 考 试 单 选 题 题 库 及 答 案 1.宪 法 修 正 案 在 宪 法 关 于 统 一 战 线 的 表 述 中 增 加 ( B ) 。 A. 全 体 社 会 主 义 劳 动 者 B. 社 会 主 义 事 业 的 建 设 者 C. 拥 护 社 会 主 义 的 爱 国 者 D. 拥 护 祖 国 统 一 的 爱 国 者 2 宪 法 修 正 案 在 宪 法 第 二 章 “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和 义 务 ” 头 一 条 即 第 三 十 三 条 中 增 加 一 款 , 作 为 第 三 款 : “ 国 家 尊 重 和 保 障 ( A ) 。 ” A 人 权 B 人 格 C 公 民 的 权 利 D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3 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对 私 营 经 济 实 行 ( D ) 。 A 监 督 和 管 理 B 限 制 和 管 理 C 鼓 励 、 支 持 和 帮 助 D 引 导 、 监 督 和 管 理 4、 机 动 车 在 道 路 上 行 驶 不 得 超 过 限 速 标 志 、 标 线 标 明 的 速 度 。 在 没 有 限 速 标 志 、 标 线 的 道 路 上 , 机 动 车 在 没 有 道 路 中 心线 的 城 市 道 路 不 得 超 过 每 小 时 ( A ) 公 里 。 A、 30B、 40 C、 50D、 60 5、 非 机 动 车 应 当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行 驶 , 在 没 有 非 机 动 车 道 的 道 路 上 , 应 当 靠 车 行 道 的 ( D) 行 驶 。A、 中 间 B、 左 边C、 左 右 都 可 以 D、 右 侧 6、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设 工 程 , 建 设 单 位 ( C)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送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审 核 。A.必 须 B.可 以 C.应 当 D.宜 7、 下 列 ( A) 是 非 消 防 安 全 重 点 单 位 应 当 履 行 的 消 防 安 全 职责 : A. 组 织 进 行 有 针 对 性 的 消 防 演 练B. 实 行 每 日 防 火 巡 查 C. 建 立 消 防 档 案D. 对 职 工 进 行 岗 前 消 防 安 全 培 训 8、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定 修 编 , 必 须 保 证 现 有 ( C) 总 量 不 减 少 , 质 量 不 降 低 。 A 耕 地 B 农 用 地 C 基 本 农 田 D 农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 9、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的 道 路 、 管 线 工 程 和 大型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项 目 、 国 务 院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 占 用 土 地 , 涉 及 农 用 地 转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 由 ( D )批 准 。A 省 政 府 B 全 国 人 大 C 国 务 院 土 地 管 理 部 D 国 务 院 10、 保 护 环 境 是 国 家 的 ( B ) 。A、 发 展 战 略 B、 基 本 国 策C、 基 本 准 则 D、 基 本 保 障 11、 一 切 ( A ) 都 有 保 护 环 境 的 义 务 。A、 单 位 和 个 人 B、 单 位C、 个 人 D、 集 体 和 个 人 1 2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由 人 民 ( C) 的 代 表 所 组 成 , 具 有 极 广 泛 的 民 主 性 , 便 于 吸 引 人 民 群 众 参 与 国 家 管 理 便 于 联 系 群 众 和 接 受 群 众 监 督 。 A、 直 接 选 举 B、 间 接 选 举 C、 直 接 或 间 接 选 举 D、 选 举 或 指 定 1 3 .下 列 哪 位 国 家 机 关 领 导 人 只 能 由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选 举 或 决 定 产 生 ? ( A) A.国 务 院 副 总 理 B.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院 长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副 院 长 D.中 央 军 事 委 员 会 副 主 席 1 4 、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室 内 装 修 、 装 饰 , 应 当 按 照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的 要 求 , 使 用 ( B) 材 料 。 A.阻 燃 B. 不 燃 、 难 燃 C.不 燃 D. 难 燃 1 5 、 ( D) 应 当 加 强 对 农 村 消 防 工 作 的 领 导 , 采 取 措 施 加 强 公 共 消 防 设 施 建 设 , 组 织 建 立 和 督 促 落 实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制 。 A.乡 镇 人 民 政 府 B.县 级 人 民 政 府 C.城 镇 人 民 政 府 D.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1 6 、 省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或 者 委 托 专 业 机 构 , 对 环 境 状 况 进 行 调 查 、 评 价 , 建 立 环 境 资 源 承 载 能 力 ( B ) 。 A、 监 测 预 报 机 制 B、 监 测 预 警 机 制 C、 监 测 预 报 制 度 D、 监 测 预 警 制 度 1 7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将 ( C ) 工 作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规 划 。 A、 经 济 发 展 B、 节 约 资 源 C、 环 境 保 护 D、 可 持 续 发 展 1 8 、 电 动 自 行 车 在 非 机 动 车 道 内 行 驶 时 , 最 高 时 速 不 得 超 过 ( B) 公 里 。 A、 1 0 B、 1 5 C、 2 0 D、 2 5 1 9 、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的 争 议 , 经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 当 事 人 未 达 成 协 议 或 者 调 解 书 生 效 后 不 履 行 的 , 当 事 人 可 以 ( C) 。 A、 向 法 院 申 请 强 制 执 行 B、 由 民 政 部 门 出 面 调 解 C、 向 法 院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D、 要 求 事 发 地 派 出 所 处 理 2 0 、 农 村 村 民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批 准 ,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建 住 宅 的 , 由 ( B)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退 还 非 法 占 用 的 土 地 , 限 期 拆 除 在 非 法 占 用 的 土 地 上 新 建 的 房 屋 。 A 省 级 B 县 级 C 市 级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D乡 级 2 1 、 国 家 编 制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规 定 土 地 用 途 , 将 土 地 分 为 ( A) 、 建 设 用 地 和 未 利 用 地 。 A 农 用 地 B 耕 地 C 农 业 建 设 用 地 D 农 田 水 利 用 地 2 2 、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一 个 不 属 于 我 国 选 举 法 规 定 的 主 持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选 举 工 作 的 组 织 机 构 ? ( D) A.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 设 区 的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C.自 治 州 人 大 常 委 会 D.县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2 3 、 通 信 自 由 和 通 信 秘 密 属 于 我 国 公 民 的 什 么 权 利 ? ( B) A.政 治 自 由 权 利 B.人 身 自 由 权 利 C.文 化 教 育 权 利 D.民 主 权 利 2 4 、 中 国 人 民 政 治 协 商 会 议 全 国 委 员 会 和 地 方 委 员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 ( D) A.领 导 与 被 领 导 的 关 系 B.监 督 与 被 监 督 的 关 系 C.协 助 与 被 协 助 的 关 系 D.指 导 与 被 指 导 的 关 系 2 5 、 当 事 人 对 交 通 事 故 损 害 赔 偿 有 争 议 , 各 方 当 事 人 一 致 请 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调 解 的 , 应 当 在 收 到 交 通 事 故 认 定 书 之 日 起 ( C ) 日 内 提 出 书 面 调 解 申 请 。 A、 3 B、 5 C、 1 0 D、 1 5 2 6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 管 理 人 未 按 照 国 家 规 定 投 保 机 动 车 第 三 者 责 任 强 制 保 险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扣 留 车 辆 至 依 照 规 定 投 保 最 低 责 任 限 额 应 缴 纳 的 保 险 费 的 ( D) 罚 款 。 A五 倍 B、 四 倍 C、 三 倍 D、 二 倍 2 7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 受 到 罚 款 处 罚 , 被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 正 的 , 依 法 作 出 处 罚 决 定 的 行 政 机 关 可 以 自 责 令 改 正 之 日 的 次 日 起 , 按 照 原 处 罚 数 额 ( B ) 连 续 处 罚 。 A、 按 小 时 B、 按 日 C、 按 月 D、 按 年 2 8 、 提 起 环 境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的 时 效 期 间 为 ( C ) , 从 当 事 人 知 道 或 者 应 当 知 道 其 受 到 损 害 时 起 计 算 。 A、 一 年 B、 二 年 C、 三 年 D、 四 年 2 9 .国 家 实 行 占 用 耕 地 补 偿 制 度 。 非 农 建 设 经 批 准 占 用 耕 地 的 , 按 照 “(C)”的 原 则 , 由 占 用 耕 地 的 单 位 负 责 开 垦 与 所 占 用 耕 地 数 量 相 当 的 耕 地 。 A谁 占 用 、 谁 开 垦 B谁 开 垦 、 谁 受 益 C占 多 少 、 垦 多 少 D谁 占 用 、 谁 负 责 3 0 违 反 临 时 建 设 规 定 的 , 可 以 处 临 时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 B ) 的 罚 款 。 A 一 倍 以 上 B 一 倍 以 下 C 两 倍 以 上 D 五 倍 以 下 3 1 、 国 家 ( D) 公 众 聚 集 场 所 和 生 产 、 储 存 、 运 输 、 销 售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企 业 投 保 火 灾 公 众 责 任 保 险 。 A.强 制 B.鼓 励 C.引 导 D.鼓 励 、 引 导 3 2 、 在 实 习 期 内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应 当 ( D ) 在 粘 贴 或 者 悬 挂 统 一 式 样 的 实 习 标 志 。 A、 前 挡 风 玻 璃 B、 前 车 牌 C、 后 车 牌 D、 车 身 后 部 3 3 、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取 得 机 动 车 登 记 或 者 驾 驶 许 可 的 , 收 缴 机 动 车 登 记 证 书 、 号 牌 、 行 驶 证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撤 销 机 动 车 登 记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 申 请 人 在 ( C ) 年 内 不 得 申 请 机 动 车 登 记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许 可 。 A、 1 B、 2 、 C、 3 D、 5 3 4 .全 国 人 大 开 展 工 作 的 基 本 形 式 是 什 么 ? ( B) A.组 织 成 代 表 团 视 察 工 作 B.召 开 全 国 人 大 会 议 C.听 取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D.制 定 和 通 过 基 本 法 律 3 5 .下 列 哪 项 不 属 于 宪 法 产 生 的 思 想 基 础 ? ( D) A 天 赋 人 权 论 B 社 会 契 约 论 C 主 权 在 民 论 D 君 权 神 授 论 36.下 列 说 法 正 确 的 是 ? ( D) A.吴 某 今 年 18周 岁 , 他 有 权 作 为 选 民 去 参 加 其 所 在 的 自 治 州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代 表 的 选 举 投 票 B.杨 律 师 是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 他 在 各 种 会 议 上 的 发 言 和 表 决 , 不 受 法 律 追 究 C.地 方 性 法 规 是 指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常 务 委 员 会 依 据 宪 法 、 法 律 和 行 政 法 规 , 结 合 本 辖 区 内 具 体 情 况 , 制 定 的 有 效 力 的 规 范 性 文 件 D.县 级 以 上 的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设 立 审 计 机 关 。 地 方 各 级 审 计 机 关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独 立 行 使 审 计 监 督 权 , 对 本 级 人 民 政 府 和 上 一 级 审 计 机 关 负 责 37、 单 位 的 ( A) 是 本 单 位 的 消 防 安 全 责 任 人 。 A主 要 负 责 人 B法 定 代 表 人 C行 政 负 责 人 D领 导 38、 已 经 设 置 的 生 产 、 储 存 、 装 卸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 工 厂 、 仓 库 和 专 用 车 站 、 码 头 , 易 燃 易 爆 气 体 和 液 体 的 充 装 站 、 供 应 站 、 调 压 站 , 不 再 符 合 前 款 规 定 的 , ( C) 应 当 组 织 、 协 调 有 关 部 门 、 单 位 限 期 解 决 , 消 除 安 全 隐 患 。 A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 B有 关 单 位 C地 方 人 民 政 府 D有 关 部 门 39、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 ( D ) 可 以 称 为 非 法 建 设 . A 未 核 发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B 未 核 发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 和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C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D 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40、 ( B ) 都 有 遵 守 城 市 规 划 的 义 务 并 有 权 对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进 行 检 举 和 控 告 。 A 任 何 单 位 B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C 每 个 公 民 D 所 有 社 会 成 员 41、 对 污 染 环 境 、 破 坏 生 态 , 损 害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的 行 为 , 专 门 从 事 环 境 保 护 公 益 活 动 连 续 ( A ) 且 无 违 法 记 录 的 社 会 组 织 可 以 向 人 民 法 院 提 起 诉 讼 。 A、 五 年 以 上 B、 四 年 以 上 C、 三 年 以 上 D、 两 年 以 上 42、 建 设 单 位 未 依 法 提 交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或 者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未 经 批 准 , 擅 自 开 工 建 设 的 , 由 ( A )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处 以 罚 款 , 并 可 以 责 令 恢 复 原 状 。 A、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B、 县 级 以 上 环 保 部 门 C、 所 在 地 环 保 部 门 D、 负 有 审 批 权 的 环 保 部 门 43、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记 分 ( A ) 次 以 上 达 到 12 分 的 , 除 规 定 参 加 学 习 、 接 受 考 试 外 , 还 应 当 接 受 驾 驶 技 能 考 试 。 A、 2 B、 3 C、 4 D、 5 44、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累 积 记 分 周 期 从 ( A ) 时 候 开 始 起 算 。 A、 驾 驶 证 初 次 领 取 之 日 B、 1月 1日 C、 驾 驶 员 出 生 日 D、 5月 1日 45、 从 宪 法 效 力 和 修 改 程 序 的 不 同 , 可 把 宪 法 分 为 ? ( B )。 A. 成 文 宪 法 和 不 成 文 法 宪 法 B 刚 性 宪 法 和 柔 性 宪 法 C. 钦 定 宪 法 和 民 定 宪 法 、 协 定 宪 法 D. 真 实 的 宪 法 和 虚 假 的 宪 法 46、 我 国 有 权 决 定 特 别 行 政 区 的 设 立 及 其 制 度 的 是 ? ( A )。 A 全 国 人 大 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C 国 务 院 D 人 民 政 协 47、 我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的 核 心 内 容 和 实 质 是 ( C ) 。 A 少 数 服 从 多 数 B 集 体 行 使 权 力 C 国 家 的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D 平 等 原 则 48 为 有 效 遏 制 我 省 ( B ) 行 为 , 我 省 自 2014年 起 用 三 年 时 间 在 全 省 开 展 “ 两 违 ” 综 合 治 理 专 项 行 动 。 A 违 法 用 地 和 违 规 施 工 B 违 法 占 地 和 违 法 建 设 C 违 法 占 地 和 违 规 施 工 D 违 法 用 地 和 改 扩 建 行 为 49 在 城 市 、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临 时 建 设 的 , 应 当 经 ( C ) 批 准 。 A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B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C 城 市 、 县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D 城 市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管 理 部 门 50、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在 一 个 记 分 周 期 内 累 积 记 分 达 到 12分 的 ,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应 当 ( A) 其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 A、 扣 留 B、 暂 扣 C、 吊 销 D、 注 销 51、 驾 驶 拼 装 的 机 动 车 或 者 已 达 到 报 废 标 准 的 机 动 车 上 道 路 行 驶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 C) 。 A、 可 以 并 处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B、 可 以 并 处 暂 扣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C、 并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D、 并 暂 扣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六 个 月 52、 在 发 生 或 者 可 能 发 生 突 发 环 境 事 件 时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应 当 立 即 采 取 措 施 处 理 , 及 时 通 报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居 民 , 并 向 ( C ) 和 有 关 部 门 报 告 。 A、 国 务 院 B、 所 在 地 政 府 C、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D、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53、 县 级 以 上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及 其 所 属 监 测 机 构 出 具 的 监 测 数 据 , 经 ( C ) 环 保 部 门 认 可 的 , 可 以 作 为 证 据 使 用 。 A、 县 级 以 上 B、 市 级 以 上 C、 省 级 以 上 D、 国 务 院 54、 单 位 专 职 消 防 队 、 志 愿 消 防 队 参 加 扑 救 外 单 位 火 灾 所 损 耗 的 燃 料 、 灭 火 剂 和 器 材 、 装 备 等 , 由 火 灾 发 生 地 的 ( A) 给 予 补 偿 。 A人 民 政 府 B公 安 机 关 C消 防 机 构 D社 区 55、 除 公 安 部 规 定 的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外 , 建 设 单 位 应 当 自 依 法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起 ( C)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抽 查 。 A 3 B 5 C 7 D 10 56、 我 国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是 ( B ) 。 A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C 民 主 集 中 制 D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57、 受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主 席 的 委 托 , ( A ) 可 以 代 行 主 席 的 部 分 职 权 。 A、 国 家 副 主 席 B、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委 员 长 C、 国 务 院 总 理 D 军 委 主 席 58、 民 族 自 治 地 方 的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有 权 依 照 当 地 民 族 的 政 治 、 经 济 和 文 化 的 特 点 制 定 自 制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 自 制 州 、 自 治 县 的 自 治 条 例 和 单 行 条 例 报 ( B ) 批 准 后 生 效 。 A、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B、 省 、 自 治 区 人 大 常 委 会 C、 省 、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D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59、 高 速 公 路 应 当 标 明 车 道 的 行 驶 速 度 , 最 高 车 速 不 得 超 过 每 小 时 ( B ) 公 里 。 A、 100 B、 120 C、 140 D、 160 60、 下 列 行 为 中 , 由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 理 部 门 处 二 百 元 以 上 二 千 元 以 下 罚 款 , 可 以 并 处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的 是 : ( C) 。 A、 将 机 动 车 交 给 未 取 得 驾 驶 证 或 者 机 动 车 驾 驶 证 被 吊 销 、 暂 扣 的 人 驾 驶 的 ; B、 机 动 车 行 驶 超 过 规 定 时 速 百 分 之 五 十 的 ; C、 强 迫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法 律 、 法 规 和 机 动 车 安 全 驾 驶 要 求 驾 驶 机 动 车 , 造 成 交 通 事 故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D、 违 反 交 通 管 制 的 规 定 而 通 行 的 。 61、 消 防 法 修 订 草 案 于 2008 年 10 月 28日 经 第 十 一 届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审 议 通 过 , 并 于 ( B) 实 施 。 A、 2009 年 1 月 1 日 B、 2009 年 5 月 1 日 C、 2009 年 9 月 1 日 D、 2009 年 10 月 1 日 62、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依 法 对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D) 进 行 监 督 检 查 。 A、 是 否 办 理 有 关 消 防 许 可 证 B、 是 否 开 展 消 防 专 项 治 理 C、 是 否 按 消 防 技 术 规 范 进 行 技 术 改 造 D、 遵 守 消 防 法 律 法 规 的 情 况 63、 对 违 法 建 设 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影 响 的 , 限 期 改 正 , 处 建 设 工 程 造 价 ( A ) 的 罚 款 。 A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B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C百 分 之 二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D百 分 之 二 十 以 下 64、 在 乡 、 村 庄 规 划 区 内 实 施 违 法 建 设 的 , 由 乡 镇 人 民 政 府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限 期 改 正 ; 逾 期 不 改 正 的 , 可 以 ( C ) 。 A 依 法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B 没 收 实 物 或 罚 款 C 拆 除 D 拆 除 并 罚 款 65、 开 发 利 用 自 然 资 源 , 应 当 ( B ) 开 发 , 保 护 生 物 多 样 性 , 保 障 生 态 安 全 , 依 法 制 定 有 关 生 态 保 护 和 恢 复 治 理 方 案 并 予 以 实 施 。 A、 适 度 B、 合 理 C、 减 少 D、 加 大 66、 国 家 指 导 ( A ) 人 民 政 府 通 过 协 商 或 者 按 照 市 场 规 则 进 行 生 态 保 护 补 偿 。 A、 受 益 地 区 和 生 态 保 护 地 区 B、 受 益 地 区 C、 生 态 保 护 地 区 D、 生 态 敏 感 地 区 67、 依 照 法 律 、 服 兵 役 和 参 加 ( B ) 是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光 荣 义 务 。 A、 警 察 组 织 B、 民 兵 组 织 C、 拥 军 优 属 活 动 D 法 治 宣 传 活 动 68、 一 个 国 家 有 关 社 会 制 度 和 国 家 制 度 的 一 些 最 基 本 的 问 题 , 由 ( A ) 来 规 定 。 A、 宪 法 B、 刑 法 C、 行 政 法 D、 民 法 69、 机 动 车 检 验 合 格 标 志 、 保 险 标 志 应 当 粘 贴 在 机 动 车 ( C ) 。 A、 前 窗 左 上 角 B、 前 窗 左 下 角 C、 前 窗 右 上 角 D、 前 窗 右 下 角 70、 机 动 车 驾 驶 人 连 续 驾 驶 机 动 车 不 得 超 过 ( B ) 小 时 未 停 车 休 息 。 A、 2 B、 4 C、 6 D、 8 71、 除 公 安 部 规 定 的 大 型 的 人 员 密 集 场 所 和 其 他 特 殊 建 设 工 程 外 , ( C) 应 当 自 依 法 取 得 施 工 许 可 之 日 起 七 个 工 作 日 内 , 将 消 防 设 计 文 件 报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备 案 ,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应 当 进 行 抽 查 。 A、 施 工 单 位 B、 监 理 单 位 C、 建 设 单 位 D、 设 计 单 位 72、 ( D ) 要 强 化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加 强 对 查 处 违 法 建 设 工 作 的 监 督 检 查 。 A 市 、 区 人 民 政 府 B 市 、 区 规 划 部 门 C 市 、 区 执 法 部 门 D 市 、 区 监 察 部 门 73、 完 善 房 屋 征 收 补 偿 政 策 , 在 房 屋 征 收 中 对 违 法 建 筑 一 律 实 行 ( B ) 。 A 零 容 忍 B 零 补 偿 C 零 服 务 D 不 征 收 74、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建 设 项 目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被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拒 不 执 行 的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 D ) 。 A、 人 民 法 院 B、 人 民 检 察 院 C、 纪 检 监 察 部 门 D、 公 安 机 关 75、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排 放 污 染 物 , 造 成 或 者 可 能 造 成 严 重 污 染 的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 可 以 ( A ) 造 成 污 染 物 排 放 的 设 施 、 设 备 。 A、 查 封 、 扣 押 B、 查 封 、 没 收 C、 没 收 、 扣 押 D、 关 停 、 扣 押 福 建 2 0 1 4 普 法 考 试 多 选 题 题 库 及 答 案 1 .下 面 对 宪 法 内 涵 的 理 解 , 正 确 的 有 ( ABCD) A.宪 法 是 国 家 的 根 本 法 B.宪 法 是 公 民 权 利 的 保 障 书 C.宪 法 是 民 主 事 实 法 律 化 的 基 本 形 式 D.宪 法 是 调 整 国 家 和 公 民 关 系 的 基 本 法 律 2 .我 国 现 行 宪 法 第 4 4 条 规 定 , ( BC ) 保 障 退 休 人 员 的 生 活 A.国 家 劳 动 机 关 B.社 会 C.国 家 D.所 在 单 位 3 .在 全 国 人 大 代 表 选 举 过 程 中 , 下 列 哪 些 组 织 可 以 联 合 或 单 独 推 荐 代 表候 选 人 ? ( A C) A.各 政 党 B.各 企 事 业 单 位 C.各 人 民 团 体 D.各 国 家 机 关 4 、 建 设 项 目 中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 应 当 与 主 体 工 程 ( ABC ) 。 防 治 污 染 的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经 批 准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文 件 的 要 求 , 不 得 擅 自 拆 除或 者 闲 置 。 A、 同 时 设 计 B、 同 时 施 工 C、 同 时 投 产 使 用 D、 同 时 5 、 国 家 建 立 跨 行 政 区 域 的 重 点 区 域 、 流 域 环 境 污 染 和 生 态 破 坏 联 合 防 治 协 调 机 制 , 实 行 ( ABCD ) 。A、 统 一 规 划 B、 统 一 标 准C、 统 一 监 测 D、 统 一 的 防 治 措 施 6 、 某 市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发 现 某 县 A公 司 存 在 违 反 土 地 管 理 法 的 行 为 , 某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却 不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作 为 某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上 级 部门 , 某 市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可 采 取 下 列 哪 些 措 施 ? ( ABC) A 直 接 对 A公 司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B 责 令 某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C 给 予 某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负 责 人 行 政 处 分 D 向 某 市 人 民 政 府 的 行 政 监 察 部 门 作 出 行 政 处 分 建 议 书 , 建 议 对 某 县 土 地 管 理 局 的 负 责 人 予 以 行 政 处 分 7 、 根 据 土 地 管 理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以 下 (ABCDE)种 土 地 违 法行 为 应 给 予 行 政 处 分 。 A买 卖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B对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批 准 , 或 者 超 过 批 准 数 量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C非 法 批 地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 行 为 D侵 占 、 挪 用 被 征 地 单 位 征 地 补 偿 费 用 和 其 他 有 关 费 用 尚 不 构 成 犯 罪 的行 为 E土 地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不 构 成 犯罪 的 行 为 8 、 修 订 后 的 消 防 法 , 调 整 了 行 政 处 罚 的 种 类 。 设 定 了 以 下 哪 几 类 行 政 处 罚 ( ABCDEF) :A警 告 B罚 款C拘 留 D责 令 停 产 停 业 ( 停 止 施 工 、 停 止 使 用 )E没 收 违 法 所 得 F责 令 停 止 执 业 ( 吊 销 相 应 资 质 、 资 格 ) 9 、 消 防 法 规 定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规 定 的 ( AC) , 由 公 安 机 关 消 防机 构 实 行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和 消 防 验 收 制 度 ”。 A大 型 人 员 密 集 场 所B公 共 娱 乐 场 所 C特 殊 建 设 工 程D居 民 住 宅 区 1 0 、 道 路 交 通 信 号 包 括 ( ABCD ) 。 A、 交 通 信 号 灯 B、 交 通 标 志 C、 交 通 标 线 D、 交 通 警 察 的 指 挥 1 1 、 任 何 人 不 得 ( ABC ) 驾 驶 人 违 反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法 律 、 法 规 和 机 动车 安 全 驾 驶 要 求 驾 驶 机 动 车 。 A、 强 迫B、 指 使 C、 纵 容D、 引 诱 1 2 、 根 据 宪 法 和 法 律 , 下 列 选 项 中 哪 些 权 力 可 由 省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行 使 ? ( B.C.) A.制 定 适 用 于 本 地 的 行 政 法 规 B.制 定 地 方 性 法 规 C.撤 销 省 级 人 民 政 府 的 决 定 D.决 定 特 赦 1 3 、 在 宗 教 问 题 上 , 依 据 我 国 宪 法 第 三 十 六 条 第 四 款 规 定 , 我 国 的 ( BC) 不 受 外 国 势 力 的 支 配 。 A.宗 教 组 织 B.宗 教 团 体 C.宗 教 事 务 D.宗 教 仪 式 1 4 、 下 列 权 限 中 哪 些 属 于 宪 法 明 确 规 定 的 全 国 人 大 职 权 范 围 ? ( AB) A.制 定 和 修 改 刑 事 、 民 事 、 有 关 国 家 机 构 设 置 和 其 他 的 基 本 法 律 B.批 准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的 建 置 C.选 举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副 检 察 长D.批 准 省 、 自 治 区 和 直 辖 市 的 区 域 划 分 1 5 、 消 防 法 规 定 , ( ABC) 等 消 防 技 术 服 务 机 构 和 执 业 人 员 , 应 当依 法 获 得 相 应 的 资 质 、 资 格 。 A消 防 产 品 质 量 认 证B消 防 设 施 检 测 C消 防 安 全 监 测 D消 防 安 保 队 1 6 、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应 当 按 照 法 定 的 职 权 和 程 序 进 行 消防 设 计 审 核 、 消 防 验 收 和 消 防 安 全 检 查 , 做 到 ( BCDF) 。 A公 平B公 正 C严 格D文 明 E规 范F高 效 1 7 、 国 家 机 关 和 使 用 财 政 资 金 的 其 他 组 织 应 当 优 先 采 购 和 使 用 ( ABD ) 等 有 利 于 保 护 环 境 的 产 品 、 设 备 和 设 施 。A、 节 能 B、 节 水 C、 节 电 D、 节 材 1 8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和 其 他 生 产 经 营 者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 尚 不 构 成 犯 罪的 , 除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予 以 处 罚 外 , 由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或 者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将 案 件 移 送 公 安 机 关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十 日 以 上 十 五 日 以 下 拘 留 ; 情 节 较 轻 的 , 处 五 日 以 上 十 日 以 下 拘 留 。 ( ABCD )A、 建 设 项 目 未 依 法 进 行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 被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拒 不 执 行 的 B、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 未 取 得 排 污 许 可 证 排 放 污 染 物 , 被 责 令 停 止 排 污 ,拒 不 执 行 的 C、 通 过 暗 管 、 渗 井 、 渗 坑 、 灌 注 或 者 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 或 者 不 正常 运 行 防 治 污 染 设 施 等 逃 避 监 管 的 方 式 违 法 排 放 污 染 物 的 D、 生 产 、 使 用 国 家 明 令 禁 止 生 产 、 使 用 的 农 药 , 被 责 令 改 正 , 拒 不 改正 的 1 9 、 环 境 保 护 规 划 的 内 容 应 当 包 括 生 态 保 护 和 污 染 防 治 的 目 标 、 任 务 、 保 障 措 施 等 , 并 与 ( BCD ) 等 相 衔 接 。A、 生 态 保 护 规 划 B、 主 体 功 能 区 规 划 C、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D、 城 乡 规 划 2 0 、 地 方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环 境 保 护 主 管 部 门 和 其 他 负 有 环 境 保 护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的 部 门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给 予 记 过 、 记 大 过 或 者 降 级 处 分 ;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给 予 撤 职 或 者 开 除 处 分 , 其 主 要 负 责 人 应 当 引 咎 辞 职 。 ( ABCD ) A、 不 符 合 行 政 许 可 条 件 准 予 行 政 许 可 的B、 对 环 境 违 法 行 为 进 行 包 庇 的 C、 篡 改 、 伪 造 或 者 指 使 篡 改 、 伪 造 监 测 数 据 的D、 将 征 收 的 排 污 费 截 留 、 挤 占 或 者 挪 作 他 用 的 2 1 、 在 下 列 哪 些 情 形 下 , 农 村 集 体 经 济 组 织 报 原 批 准 用 地 的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 可 以 收 回 土 地 使 用 权 ? ( ABD)A.为 乡 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 需 要 使 用 土 地 的 B.不 按 照 批 准 的 用 途 使 用 土 地 的C.已 经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的 非 农 业 建 设 占 用 耕 地 , 连 续 2 年 未 使 用 的 D.因 撤 销 、 迁 移 等 原 因 停 止 使 用 土 地 的 2 2 、 “两 违 ”清 理 工 作 有 哪 些 内 容 ? (ABCDE)A.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未 经 批 准 或 者 采 取 欺 骗 手 段 骗 取 批 准 , 非 法 占 用 土 地 的 行 为B.违 反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 擅 自 将 农 用 地 改 为 建 设 用 地 的 行 为 C.非 法 买 卖 或 者 以 其 他 形 式 非 法 转 让 土 地 的 行 为 ; 非 法 将 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 出 让 、 转 让 或 者 出 租 用 于 非 农 业 建 设 的 行 为 。 D.无 权 批 准 征 用 、 使 用 土 地 的 单 位 或 者 个 人 非 法 批 准 占 用 国 家 和 集 体 土地 的 行 为 ; 国 土 部 门 工 作 人 员 玩 忽 职 守 、 滥 用 职 权 、 徇 私 舞 弊 的 行 为 ; 违 反 法 律 规 定 的 程 序 批 准 占 用 、 征 用 土 地 的 行 为 。E未 经 批 准 擅 自 改 变 土 地 用 途 的 行 为 。 2 3 、 对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违 法 行 为 的 处 罚 种 类 包 括 ( ABCD ) 。 A、 警 告B 、 罚 款 C、 暂 扣 或 者 吊 销 机 动 车 驾 驶 证D、 拘 留 。 2 4 、 ( ABCD ) 执 行 紧 急 任 务 时 , 可 以 使 用 警 报 器 、 标 志 灯 具 ; 在 确 保 安 全 的 前 提 下 , 不 受 行 驶 路 线 、 行 驶 方 向 、 行 驶 速 度 和 信 号 灯 的 限制 , 其 他 车 辆 和 行 人 应 当 让 行 。 A 警 车 B消 防 车C 救 护 车 D 工 程 救 险 车 2 5 、 下 列 有 关 省 人 民 政 府 的 职 权 和 责 任 体 制 的 论 述 , 表 述 错 误 的 有( ABCD) A.省 人 民 政 府 有 权 变 通 执 行 国 家 的 政 策 B.省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本 省 的 地 方 性 法 规 , 制 定 地 方 性 规 章 , 报 本 级 人 大 常 委 会 和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批 准 后 生 效 C.省 人 民 政 府 对 本 级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负 责 , 并 向 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报 告 工 作 D.省 人 民 政 府 受 国 务 院 统 一 领 导 , 服 从 国 务 院 , 对 国 务 院 负 责 并 报 告 工 作 2 6 、 我 国 宪 法 的 民 主 原 则 有 ( ABC )。A.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人 民 B 民 主 集 中 制C 权 利 义 务 一 致 性 D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2 7 、 下 列 权 利 中 , 同 时 具 有 义 务 性 质 的 是 ( BC )。A 生 存 权 B 劳 动 权C 受 教 育 权 D 休 息 权 2 8 、 机 动 车 在 夜 间 没 有 路 灯 、 照 明 不 良 或 者 遇 有 ( ABCD ) 等 低 能 见度 情 况 下 行 驶 时 , 应 当 开 启 前 照 灯 、 示 廓 灯 和 后 位 灯 。 A、 雾B、 雨 雪 C、 沙 尘 D、 冰 雹 2 9 、 交 通 信 号 灯 、 交 通 标 志 、 交 通 标 线 的 设 置 应 当 符 合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 畅 通 的 要 求 和 国 家 标 准 , 并 保 持 ( ABCD ) 。A清 晰 B醒 目 C准 确D完 好 3 0 、 下 列 哪 些 事 项 属 于 修 订 后 的 消 防 法 规 定 的 行 政 许 可 事 项 ? ( ABD) A公 众 聚 集 场 所 使 用 、 营 业 前 的 消 防 安 全 检 查B建 设 工 程 消 防 设 计 审 核 C举 办 大 型 群 众 性 活 动 前 消 防 安 全 检 查D建 设 工 程 消 防 验 收 3 1 、 有 下 列 行 为 之 一 的 ,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治 安 管 理 处 罚 法 的 规 定 处 罚 : ( ABCDE)A违 反 有 关 消 防 技 术 标 准 和 管 理 规 定 生 产 、 储 存 、 运 输 、 销 售 、 使 用 、 销 毁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的B非 法 携 带 易 燃 易 爆 危 险 品 进 入 公 共 场 所 或 者 乘 坐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的 C谎 报 火 警 的D阻 碍 消 防 车 、 消 防 艇 执 行 任 务 的 E阻 碍 公 安 机 关 消 防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依 法 执 行 职 务 的 3 2 、 下 列 行 为 中 属 于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的 有 ? ( A B )A.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进 行 施 工 的 ; B.违 反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 行 建 设 的 ;C.临 时 建 筑 D.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不 按 照 法 律 规 定 批 准 建 设 的 项 目 开 工 3 3 、 对 未 取 得 或 违 法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进 行 建 设 的 如 何 处 罚 ?( ABCD ) A.未 取 得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或 者 未 按 照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的 规 定 进行 建 设 的 , 由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停 止 建 设 ; B.尚 可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对 规 划 实 施 的 影 响 的 , 限 期 改 正 , 处 建 设 工 程造 价 百 分 之 五 以 上 百 分 之 十 以 下 的 罚 款 C.无 法 采 取 改 正 措 施 消 除 影 响 的 , 限 期 拆 除D.不 能 拆 除 的 , 没 收 实 物 或 者 违 法 收 入 3 4 、 对 于 违 法 占 地 , 违 法 建 设 行 为 先 行 拆 除 的 有 ? ( ABCD ) A.党 员 干 部 的 违 建 及 安 全 隐 患 大 的 违 建B.影 响 “三 边 三 节 点 ”整 治 的 违 建 C.顶 风 突 击 的 新 违 建 及 妨 碍 重 点 项 目 建 设 的 违 建 D.社 会 影 响 恶 劣 的 违 建 3 5 、 公 民 应 当 增 强 环 境 保 护 意 识 , 采 取 ( CD ) 的 生 活 方 式 , 自 觉履 行 环 境 保 护 义 务 。 A、 节 能 B、 环 保 C、 低 碳 D、 节 俭 3 6 、 国 家 在 ( AB ) 等 区 域 划 定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 实 行 严 格 保 护 。 A、 重 点 生 态 功 能 区 B、 生 态 环 境 敏 感 区 和 脆 弱 区 C、 自 然 保 护 区 D、 风 景 名 胜 区 3 7 、 国 家 加 强 对 大 气 、 水 、 土 壤 等 的 保 护 , 建 立 和 完 善 相 应 的 ( ABCD ) 制 度 。A、 调 查 B、 监 测 C、 评 估 D、 修 复 3 8 、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环 境 保 护 宣 传 和 普 及 工 作 , 鼓 励 ( ABC ) 开 展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法 规 和 环 境 保 护 知 识 的 宣 传 , 营 造 保 护 环 境 的 良 好 风 气 。A、 基 层 群 众 性 自 治 组 织 B、 社 会 组 织C、 环 境 保 护 志 愿 者 D、 企 事 业 单 位 3 9 .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保 护 私 营 经 济 的 合 法 ( BD )。 A 收 入 B 权 利 C 经 营 D 利 益 4 0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民 的 人 格 尊 严 不 受 侵 犯 , 禁 止 用 任 何 方 法 对 公 民进 行 ( ABD ) 。 A、 侮 辱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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