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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 法 行 政 试 题 库1、 单 项 选 择 题 1. ( ) 是 指 政 府 权 力 要 依 法 取 得 。A 程 序 法 定 B行 为 法 定 C责 任 法 定 D职 权 法 定 2. ( ) 是 法 治 政 府 的 内 在 要 求 。 A权 责 统 一 B依 法 决 策 C依 法 履 责 D严 格 执 法 3.( ) 一 般 指 政 务 公 开 、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 政 府 情 报 公 开 、 行 政 公开 、 透 明 行 政 等 。 A有 限 政 府 B责 任 政 府 C诚 信 政 府 D透 明 政 府 4.( ) 要 求 用 法 律 明 确 规 定 政 府 的 职 权 和 职 责 。 A职 能 科 学 B权 责 法 定 C执 法 严 明 D公 开 公 正 5.( ) 是 法 律 对 政 府 行 政 行 为 程 序 的 要 求 。 A公 正 B公 开 C公 平 D效 率 6.“ 法 律 必 须 被 信 仰 , 否 则 形 同 虚 设 。 ” 这 句 话 出 自 ( ) 。 A波 斯 纳 B马 克 思 韦 伯 C伯 尔 曼 D贝 卡 利亚 7.( ) 是 指 具 有 宣 示 性 、 号 召 性 、 鼓 励 性 、 促 进 性 、 协 商 性 、 指 导性 的 规 范 。 A硬 法 规 范 B软 法 规 范 C特 定 规 范 D以 上 都 不 是 8.( ) 提 出 依 法 治 国 是 党 领 导 人 民 治 理 国 家 的 基 本 方 略 。 A十 四 大 B十 五 大 C十 六 大 D 十 七 大 9.( ) 是 世 界 各 国 通 过 实 践 总 结 的 治 国 原 理 , 是 现 代 社 会 文 明 进 步 的 标 志 。 A人 治 B法 制 C专 制 D法 治 10.( ) 同 志 在 改 革 开 放 初 期 就 认 为 , 实 现 国 家 长 治 久 安 , 只 能 靠法 治 而 不 能 靠 人 治 。 A毛 泽 东 B周 恩 来 C刘 少 奇 D邓 小 平 11.( ) 提 出 ,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 最 根 本 的 是 要 把 坚 持 党 的 领 导 、 人 民 当 家 作 主 和 依 法 治 国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 A十 四 大 B十 五 大 C十 六 大 D十 七 大 12.2012年 十 八 大 提 出 了 ( ) 。 A推 进 法 治 中 国 建 设 B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C坚 持 依 法 治 国 、 依 法 执 政 、 依 法 行 政 共 同 推 进 D坚 持 法 治 国 家 、 法 治 政 府 、 法 治 社 会 一 体建 设 13.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的 ( ) 是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体 系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A原 则 B重 大 任 务 C意 义 D总 目 标 14.( ) 是 治 国 理 政 的 基 本 方 式 。 A德 治 B以 民 为 本 C对 外 开 放 D法 治 15.“ 把 权 力 关 进 制 度 的 笼 子 里 。 ” 这 句 话 出 自 ( ) 。 A王 岐 山 B习 近 平 C温 家 宝 D李 克 强 16.政 治 权 力 的 ( ) 问 题 , 是 首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A权 属 B规 范 性 C合 理 性 D合 法 性 17.依 法 治 国 是 ( ) 法 治 的 路 径 , 它 与 法 治 是 根 本 一 致 的 , 它 是 通向 法 治 的 必 由 之 路 。 A实 施 B开 展 C实 现 D预 设 18.依 法 治 国 应 当 与 ( ) 相 结 合 。 A依 宪 治 国 B依 法 行 政 C以 德 治 国 D以 法 治 权 19.在 社 会 主 义 法 制 的 基 本 要 素 中 , 作 为 依 法 办 事 中 心 环 节 的 是 ( ) 。A有 法 可 依 B有 法 必 依 C执 法 必 严 D违 法 必 究 20.( ) 认 为 法 治 就 是 对 法 律 的 普 遍 服 从 , 同 时 法 律 本 身 应 该 是 良法 。 A亨 廷 顿 B丹 宁 勋 爵 C柏 拉 图 D亚 里 士 多 德 21.( ) 指 出 , 加 强 和 改 进 政 府 立 法 制 度 建 设 , 完 善 行 政 法 规 、 规 章 制 定 程 序 , 完 善 公 众 参 与 政 府 立 法 机 制 。 A十 七 大 B 十 八 大 C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D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22.( ) 同 志 明 确 指 出 : “ 有 些 行 政 立 法 和 规 则 的 制 定 尚 未 完 全 消 除 部 门 利 益 , 借 法 扩 权 , 以 法 争 利 的 现 象 依 然 存 在 。 ” A李 建 国 B马 凯 C张 德 江 D李 源 潮 23.( ) 是 实 施 法 律 法 规 的 重 要 主 体 , 要 带 头 严 格 执 法 , 维 护 公 共利 益 、 人 民 权 益 和 社 会 秩 序 。 A行 政 机 关 B立 法 机 关 C党 政 机 关 D司 法 机 关 24.行 政 系 统 外 部 监 督 当 中 , 尤 以 ( ) 作 用 明 显 。 A党 内 监 督 B人 大 监 督 C民 主 监 督 D司 法 监 督 25.( ) 是 依 法 行 政 最 根 本 的 保 障 , 加 强 司 法 监 督 是 保 障 依 法 行 政 的 关 键 问 题 。 A党 内 监 督 B司 法 监 督 C民 主 监 督 D行 政 监 督 26.( ) 提 出 , 法 律 是 治 国 之 重 器 , 良 法 是 善 治 之 前 提 。A十 七 大 B十 八 大 C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D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27.坚 持 依 法 治 国 首 先 要 坚 持 ( ) 。 A依 宪 治 国 B依 法 执 政 C依 宪 执 政 D加 强 宪 法 实 施 28.坚 持 依 法 执 政 首 先 要 坚 持 ( ) 。 A依 宪 治 国 B依 法 执 政 C依 宪 执 政 D加 强 宪 法 实 施 29.城 管 粗 暴 执 法 凸 显 ( ) 缺 位 。 A合 法 性 思 维 B权 利 义 务 思 维 C公 平 正 义 思 维 D责 任 后 果思 维 30.( ) 是 我 国 的 根 本 大 法 。A宪 法 B民 法 C刑 法 D行 政 法 31.( ) 是 依 法 治 国 的 核 心 和 关 键 。A以 人 为 本 B科 学 发 展 C以 德 治 国 D依 法 行 政 32.( ) 是 党 的 宗 旨 在 法 治 领 域 的 具 体 贯 彻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 根本 要 求 。 A依 法 治 国 B执 法 为 民 C服 务 大 局 D党 的 领 导 33.法 治 的 核 心 是 ( ) 。 A权 利 的 保 障 性 与 权 力 的 制 约 性 B法 的 存 在 C法 的 正 义性 D法 的 至 上 性 34.( ) 是 法 治 的 内 在 机 制 。 A监 管 B问 责 C选 举 D监 督 35.( ) 是 制 度 和 规 则 的 权 威 和 成 熟 的 表 现 形 式 。A法 律 B经 济 C文 化 D政 治 36.( ) 强 调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要 从 具 体 事 件 抓 起 。A朱 德 B邓 小 平 C周 恩 来 D毛 泽 东 37.政 府 公 信 力 其 实 质 是 政 权 的 ( ) 。A社 会 化 B真 实 性 C合 法 性 D关 联 性 38.( ) 是 国 家 权 力 的 主 体 。 A政 府 B公 务 人 员 C人 民 群 众 D军 队 39.政 治 权 力 的 ( ) 问 题 , 是 首 要 解 决 的 问 题 。 A权 属 B规 范 性 C合 理 性 D合 法 性 40.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 ) 的 基 本 要 求 。 A民 主 政 治 B协 商 民 主 C民 主 化 D法 治 建 设 41.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到 () 年 实 现 “ 依 法 治 国 基 本 方 略 全 面 落 实 , 法 治 政 府 基 本 建 成 ” 。 A2017 B2018 C2020 D2030 42.守 法 诚 信 中 的 诚 信 是 指 政 府 机 关 和 政 府 官 员 行 使 职 权 时 应 遵 守 ( ) 原 则 。A职 权 法 定 B信 赖 保 护 C公 正 公 开 D合 理 性 43.政 企 分 开 是 指 ( ) 要 区 分 明 确 。 A政 府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B政 府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C上 级 政 府 与 下 级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D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能 、 权 限 44.政 事 分 开 是 指 ( ) 要 区 分 明 确 。A政 府 与 社 会 之 间 的 关 系 B政 府 与 企 业 之 间 的 关 系 C上 级 政 府 与 下 级 政 府 之 间 的 关 系 D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之 间 的 职 能 、 权 限 45.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提 出 要 加 强 和 改 进 政 府 立 法 制 度 , 重 要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由 ( ) 组 织 起 草 。A政 府 各 职 能 部 门 B 专 家 C同 级 人 大 D政 府 法 制 机 构 46.近 年 来 , 我 国 许 多 地 方 政 府 制 定 实 施 人 民 政 府 工 作 规 程 主 要 是是 为 了 ( ) 。 A职 权 法 定 B责 任 法 定 C守 法 诚 信 D依 法 、 科 学 决 策47.在 基 层 工 作 中 , 如 果 严 格 按 照 国 家 的 现 行 法 规 和 上 级 政 策 去 执 行 , 某 些 工 作 根 本 无 法 得 到 推 进 , 造 成 这 种 现 象 更 深 层 次 的 原 因 是 ( ) 。 A基 层 工 作 人 员 的 素 质 有 待 提 高 B基 层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作 积 极 性 有 待 提 高 C上 级 政 策 与 基 层 情 况 脱 节 D上 级 政 策 落 实 不 到 位 48. 推 进 综 合 执 法 , 大 幅 减 少 ( ) 两 级 政 府 执 法 队 伍 种 类AC国 家 、 省 B省 、 市 C市 、 县 D县 、 乡 镇 49. 推 进 综 合 执 法 , 有 条 件 的 领 域 可 以 推 行 ( )综 合 执 法 .A跨 地 区 B跨 部 门 C跨 级 别 D跨 城 市 50. ( ) 监 督 是 依 法 行 政 最 根 本 的 保 障 。A立 法 B行 政 C司 法 D社 会 51. 在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2011年 秋 季 开 学 典 礼 上 , 国 务 委 员 兼 国 务 院 秘 书长 、 国 家 行 政 学 院 院 长 马 凯 强 调 , 各 级 政 府 要 像 重 视 经 济 建 设 那 样 重 视 ( ) 建 设 。A政 治 B环 保 C法 治 政 府 D防 灾 减 灾 52.下 列 哪 一 现 象 是 “ 有 的 行 政 机 关 在 解 决 问 题 时 , 从 便 于 自 身 管 理 的角 度 来 确 定 制 度 , 忽 视 公 众 的 合 法 权 益 ” 的 典 型 表 现 : ( ) 。 A钓 鱼 执 法 B城 管 粗 暴 执 法 C汽 车 、 住 房 限 购 D强 拆 违 章 建 筑53. 下 列 哪 一 现 象 是 “ 基 层 执 法 力 量 薄 弱 , 执 法 队 伍 人 员 素 质 不 高 ” 的 典 型 表 现 : ( ) 。A钓 鱼 执 法 B城 管 粗 暴 执 法 C汽 车 、 住 房 限 购 D强 拆 违 章 建 筑 54.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将 每年 ( ) 定 为 国 家 宪 法 日 。 A十 二 月 一 日 B十 二 月 二 日 C十 二 月 三 日 D十 二 月 四 日55.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 把 所 有 规 范 性 文 件 纳 入 ( ) 审 查 范 围 。 A审 批 B许 可 C批 准 D备 案56.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完 善 立 法 体 制 。 加 强 党 对 立 法 工 作 的 领 导 ,法 律 制 定 和 修 改 的 重 大 问 题 由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党 组 向 ( ) 报 告 。 A国 家 主 席 B国 务 院 C中 央 军 委 D党 中 央57.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和 立 法 法 2015年 修 正 案 的 规 定 , ( ) 依 法 享 有 地 方 立 法 权 。A直 辖 市 B较 大 的 市 C设 区 的 市 D县 级 市 58.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完善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特 别 是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事 权 法 律 制 度 , 强 化 ( ) 政 府 宏 观 管 理 、 制 度 设 定 职 责 和 必 要 的 执 法 权 。A中 央 B省 级 C市 县 D乡 镇 59.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完善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特 别 是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事 权 法 律 制 度 , 强 化 ( ) 政 府 统 筹 推 进 区 域 内 基 本 公 共 服 务 均 等 化 职 责 。A中 央 B省 级 C市 县 D乡 镇 60.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完善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特 别 是 中 央 和 地 方 政 府 事 权 法 律 制 度 , 强 化 ( ) 政 府 执 行 职 责 。A中 央 B省 级 C市 县 D乡 镇 61. 党 的 领 导 是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最 本 质 的 特 征 , 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最 () 的 保 证 。 A重 要 B需 要 C 基 础 D根 本 62.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 推 行 政 府 权 力 ( ) 制 度 , 坚 决 消 除 权 力 设 租 寻 租 空 间 。A登 记 B备 案 C清 单 D名 录 63.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 建立 行 政 机 关 内 部 重 大 决 策 ( ) 机 制 , 未 经 过 或 未 通 过 的 不 得 提 交 讨 论 。A公 众 参 与 B专 家 论 证 C风 险 评 估 D合 法 性 审 查 64. 推 进 综 合 执 法 , 大 幅 减 少 ( )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执 法 队 伍 种 类 。A中 央 、 省 B省 市 C市 县 D县 区 、 乡 镇 65. 坚 持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 严 格 执 行 重 大 执 法 决 定 ( ) 制度 。 A登 记 B备 案 C法 制 审 核 D公 众 参 与 66. 建 立 健 全 行 政 裁 量 权 ( ) 制 度 , 细 化 、 量 化 行 政 裁 量 标 准 , 规 范 裁 量 范 围 、 种 类 、 幅 度 。 A标 准 B基 准 C量 化 D指 南 67. 加 强 对 政 府 ( ) 的 制 约 , 是 强 化 对 行 政 权 力 制 约 的 重 点 。 A外 部 权 力 B内 部 权 力 C处 罚 权 力 D审 批 权 力 68. 探 索 ( ) 以 下 地 方 审 计 机 关 人 财 物 统 一 管 理 。 A省 B市 C县 D乡 镇 69.推 进 审 计 ( ) 建 设 。 A职 业 化 B市 场 化 C行 业 化 D标 准 化70.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 全 面 推 行 政 务 公 开 包 括 推 行 行 政 执 法 ( ) 制 度 。A公 开 B公 布 C公 告 D公 示 71.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规 定 , 为推 动 全 社 会 树 立 法 治 意 识 , 把 宪 法 法 律 列 入 党 委 ( 党 组 ) 中 心 组 学 习 内 容 , 列 为 党 校 、 行 政 学 院 、 干 部 学 院 、 社 会 主 义 学 院 ( ) 。A必 修 课 B选 修 课 C核 心 课 程 D主 干 课 程 72.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指 出 , 加强 社 会 ( ) 建 设 , 健 全 公 民 和 组 织 守 法 信 用 记 录 , 完 善 守 法 诚 信 褒 奖 机 制 和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惩 戒 机 制 , 使 尊 法 守 法 成 为 全 体 人 民 共 同 追 求 和自 觉 行 动 。 A尊 法 B守 法 C道 德 D诚 信73. 党 规 党 纪 ( ) 国 家 法 律 。 A严 于 B等 同 于 C属 于 D高 于 74.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 基 础 在 ( ) , 工 作 重 点 在 ( ) 。 A高 层 B上 层 C上 级 D基 层75.我 国 宪 法 规 定 , 人 民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的 机 关 是 全 国 和 地 方 各 级 ( ) 。A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人 民 政 府 C司 法 机 关 D党 委 76. 宪 法 规 定 , 一 切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地 方 性 法 规 都 不 得 同 ( ) 相 抵 触 。 A宪 法 B党 章 C执 政 党 的 政 策 D道 德 77.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 ) 是 我 国 最 高 国 家 行 政 机 关 。 A国 家 主 席 B总 理 C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D国 务 院78.行 政 法 规 的 立 法 主 体 是 ( ) 。 A全 国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B国 务 院 C地 方 人 大 及 其 常 委 会 D地 方 人 民 政府 79.( ) 是 党 委 领 导 政 法 工 作 的 组 织 形 式 , 必 须 长 期 坚 持 。A人 民 法 院 B人 民 检 察 院 C政 法 委 员 会 D国 务 院 总 理 80.( ) 是 最 根 本 的 党 内 法 规 , 全 党 必 须 一 体 严 格 遵 行 。 A宪 法 B党 章 C执 政 党 的 政 策 D道 德 81.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一 切 权 力 属 于 ( ) 。 A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B国 家 主 席 C执 政 党 D人 民 82. 宪 法 规 定 , 国 家 为 了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可 以 依 照 法 律 对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实 行 征 收 或 征 用 并 给 予 ( ) 。A对 价 B赔 偿 C补 偿 D抚 慰 83.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国 家 机 构 实 行 ( ) 的 原 则 。A党 委 领 导 B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C民 主 集 中 制 D民 主 制 84.社 会 主 义 ( ) 是 我 国 国 民 经 济 中 的 主 导 力 量 。A全 民 所 有 制 B集 体 所 有 制 C个 人 所 有 制 D组 织 所 有 制 85.“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实 行 依 法 治 国 ,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 是 在 ( ) 年 写 入 宪 法 修 正 案 的 。 A1988 B1993 C1999 D2004 86.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处 罚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7 B2004 C2012 D2014 87.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许 可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7 B2004 C2012 D2014 88.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强 制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7 B2004 C2012 D2014 89.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复 议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0 B1995 C1999 D2006 90.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行 政 诉 讼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0 B1995 C1999 D2006 9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赔 偿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0 B1995 C1999 D2006 9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务 员 法 于 ( ) 年 实 施 。 A1990 B1995 C1999 D2006 93.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录 用 担 任 ( ) 以 下 及 其 他 相 当 职 务 层 次 的 非 领 导 职 务 公 务 员 , 采 取 公 开 考 试 , 严 格 考 察 、 平 等 竞 争 、 择 优 录 用 的 办法 。 A调 研 员 B副 调 研 员 C主 任 科 员 D副 主 任 科 员 94. 公 务 员 法 规 定 , 非 领 导 职 务 层 次 的 公 务 员 在 ( ) 以 下 设 置 。A省 部 级 B厅 局 级 C县 处 级 D乡 科 级 95.新 录 用 的 公 务 员 试 用 期 为 ( ) 。A6个 月 B一 年 C18个 月 D三 年 96.对 公 民 、 法 人 或 者 其 他 组 织 ( ) 的 行 为 , 应 当 给 予 行 政 处 罚 。 A犯 罪 B违 约 C违 反 行 政 管 理 秩 序 D违 反 道 德 97.行 政 诉 讼 的 主 管 机 关 是 ( ) 。 A行 政 机 关 B人 民 法 院 C人 民 检 察 院 D人 大 常 委 会 98.行 政 复 议 的 主 管 机 关 是 ( ) 。 A行 政 机 关 B人 民 法 院 C人 民 检 察 院 D人 大 常 委 会 99. 宪 法 规 定 , 由 于 国 家 机 关 和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侵 犯 公 民 权 利 而 受 到 损 失 的 人 , 有 依 照 法 律 取 得 ( ) 的 权 利 。A对 价 B赔 偿 C补 偿 D抚 慰 100.中 央 人 民 政 府 就 是 ( ) 。A全 国 人 大 B国 务 院 C最 高 人 民 法 院 D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二 、 多 项 选 择 题 1.我 国 要 加 快 建 设 ( ) 的 法 治 政 府 。A职 能 科 学 B权 责 法 定 C执 法 严 明 D公 开 公 正 2.法 治 政 府 的 基 本 内 涵 包 括 ( ) 。 A组 织 法 定 B职 权 法 定 C程 序 法 定 D准 则 法 定 3.法 律 是 政 府 一 切 行 为 的 根 本 准 则 和 行 动 指 南 , 这 就 要 求 政 府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要 ( ) 。A依 法 决 策 B依 法 履 责 C严 格 执 法 D信 息 公 开 4.( ) , 这 样 才 能 构 成 法 治 政 府 的 监 督 和 责 任 保 障 机 制 。A有 权 必 有 责 B有 权 要 尽 责 C用 权 受 监 督 D监 督 要 全 面 5.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具 体 措 施 有 ( ) 。A依 法 全 面 履 行 政 府 职 能 B健 全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C深 化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D坚 持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6.政 府 诚 信 的 基 本 要 求 是 ( ) 。 A诚 信 履 约 B诚 信 执 法 C诚 信 守 法 D信 息 公 开 7.法 治 政 府 应 当 是 ( ) 正 确 的 统 一 。 A目 标 B效 能 C效 率 D方 向 8.下 列 属 于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的 标 准 的 是 ( ) 。 A廉 洁 高 效 B守 法 诚 信 C职 能 科 学 D权 责 法 定 9.政 府 职 能 的 设 定 应 正 确 处 理 三 大 关 系 是 指 ( ) 。 A社 会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B政 府 和 市 场 的 关 系 C政 府 和 社 会 的 关系 D政 府 内 部 的 关 系 10.权 责 法 定 的 宗 旨 在 于 保 障 政 府 ( ) 。 A不 越 位 B不 乱 位 C不 错 位 D不 缺 位 11.下 列 属 于 健 全 依 法 决 策 机 制 的 “ 法 定 程 序 ” 的 是 ( ) 。 A公 众 参 与 B专 家 论 证 C风 险 评 估 D合 法 性 审 查 12.( ) 仍 然 是 某 些 行 政 执 法 部 门 常 用 的 不 当 的 执 法 方 式 。 A运 动 式 执 法 B突 击 式 执 法 C割 韭 菜 式 执 法 D经 常 性 执法 13.深 化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的 方 式 有 ( ) 。A推 进 综 合 执 法 B健 全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C理 顺 城 管 执 法 体 制 D完 善 市 县 两 级 政 府 行 政 执 法 管 理 14.对 行 政 权 力 制 约 和 监 督 的 形 式 主 要 有 ( ) 。 A党 内 监 督 B大 监 督 C民 主 监 督 D行 政 监 督 15.对 政 府 内 部 权 力 制 约 的 具 体 方 式 有 ( ) 。 A分 事 行 权 B分 岗 设 权 C分 级 授 权 D严 格 防 止 行 政 权 滥用 16.行 政 问 责 立 法 中 应 解 决 的 关 键 问 题 有 ( ) 。A明 晰 行 政 问 责 与 行 政 纪 律 处 分 的 关 系 B明 确 行 政 问 责 的 内 涵 和 外 延 C明 晰 行 政 首 长 的 问 责 处 分 权 D制 定 公 开 透 明 、 科 学 严 谨 的 问责 程 序 17.政 务 公 开 的 范 围 主 要 包 括 ( ) 。A决 策 公 开 B执 行 公 开 C管 理 公 开 D服 务 公 开 18.依 法 行 政 的 基 本 要 求 有 ( ) 。A合 法 行 政 B合 理 行 政 C程 序 正 当 D高 效 便 民 19.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 各 级 政 府 必 须 坚 持 在 党 的 领 导 下 、 在 法 治 轨道 上 开 展 工 作 , 加 快 建 设 ( ) 的 法 治 政 府 。 A职 能 科 学 B权 责 法 定 C执 法 严 明 D公 开 公 正 20.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提 出 ( ) 。 A优 化 司 法 职 权 配 置 B健 全 宪 法 实 施 和 监 督 制 度 C完 善 全 国 人大 及 其 常 委 会 宪 法 监 督 制 度 D健 全 宪 法 解 释 程 序 机 制 21.组 织 法 定 是 指 ( ) 必 须 依 法 进 行 。A政 府 机 构 的 设 置 B政 府 机 构 的 职 权 C人 员 编 制 D政 府 行 为 22.程 序 法 定 要 求 政 府 行 为 必 须 遵 循 法 定 的 ( ) 。A方 式 B步 骤 C时 限 D顺 序 23.程 序 法 定 可 以 保 障 公 民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的 ( ) 。A知 情 权 B表 达 权 C参 与 权 D参 与 权 24.硬 法 规 范 包 括 ( ) 。A宪 法 B法 律 C法 规 D 规 章 25. .硬 法 规 范 包 括 ( ) 。 A纲 要 B指 南 C标 准 D 规 章26.法 治 政 府 建 设 必 须 落 实 于 ( ) A强 化 严 格 执 法 B转 变 政 府 职 能 C改 革 行 政 管 理 体 制 D强 化 行 政 权 力的 监 督 27.下 列 属 于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在 依 法 决 策 方 面 设 置 的 决 策 的 “ 五 大 程序 ” 的 有 : ( ) A公 众 参 与 B专 家 论 证 C风 险 评 估 D合 法 性 审 查28. 以 下 属 于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所 明 确 的 对 行 政 权 力 制 约 和 监 督 的 八 种 形 式 的 有 ( )A党 内 监 督 B民 主 监 督 C行 政 监 督 D社 会 监 督 29.政 务 公 开 中 公 开 的 内 容 应 该 包 括 ( ) 。A政 府 职 能 B法 律 依 据 C实 施 主 体 D职 责 权 限 30.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指 出 , 明 确 立 法 权 力 边 界 , 从 体 制 机 制 和 工 作 程 序上 有 效 防 止 ( ) 法 律 化 。 A部 门 利 益 B人 民 利 益 C官 僚 主 义 D地 方 保 护 主 义 31. 发 展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 最 根 本 的 是 要 把 ( ) 有 机 统 一 起 来 。 A坚 持 党 的 领 导 B人 民 当 家 作 主 C依 法 治 国 D以 德 治 国 32.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确 立 了 宪 法 宣 誓 制 度 , 凡 经 ( )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正 式 就 职 时 公 开 向 宪 法 宣誓 。 A 经 人 大 选 举 B经 人 大 决 定 任 命 C经 人 大 常 委 会 选 举 D经 人 大 常 委会 决 定 任 命 33.( ) 都 必 须 以 宪 法 为 根 本 的 活 动 准 则 。A全 国 各 族 人 民 B一 切 国 家 机 关 和 武 装 力 量 C各 政 党 D各 企 业 事 业 组 织34. 以 下 具 有 宪 法 监 督 权 有 ( ) 。 A全 国 人 大 B全 国 常 委 会 C国 务 院 D国 家 主 席 35.以 下 是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所 规 定 的 , 为 实 现 建 设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国 家 这 个 总 目 标 必 须 坚 持 的 原 则 的 有( ) A坚 持 中 国 共 产 党 的 领 导 B坚 持 人 民 主 体 地 位 C坚 持 法 律 面 前 人 人 平等 D坚 持 从 中 国 实 际 出 发 36. 积 极 推 行 政 府 法 律 顾 问 制 度 , 建 立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人 员 为 主 体 、 吸 收( ) 参 加 的 法 律 顾 问 队 伍 。 A法 官 B检 察 官 C律 师 D专 家 37. 建 立 重 大 决 策 ( ) , 对 决 策 严 重 失 误 或 者 依 法 应 该 及 时 作 出 决 策 但 久 拖 不 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恶 劣 影 响 的 , 严 格 追 究 行 政 首 长 、 负 有 责 任 的 其 他 领 导 人 员 和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的 法 律 责 任 。A行 政 首 长 负 责 制 B集 体 负 责 制 C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D责 任 倒 查 机 制 38. 建 立 重 大 决 策 终 身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及 责 任 倒 查 机 制 , 对 决 策 严 重 失 误或 者 依 法 应 该 及 时 作 出 决 策 但 久 拖 不 决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恶 劣 影 响 的 , 严 格 追 究 ( ) 的 法 律 责 任 。A行 政 首 长 B领 导 班 子 C负 有 责 任 的 其 他 领 导 人 员 D相 关 责 任 人 员 39. 深 化 行 政 执 法 体 制 改 革 , 根 据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的 事 权 和 职 能 , 按 照 () 的 原 则 , 合 理 配 置 执 法 力 量 。 A严 格 控 制 编 制 B减 少 层 次 C整 合 队 伍 D提 高 效 率 40.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相 关 规 定 , 以 下 属 于 推 进 综 合 执 法 重 点 领 域 的 有 ( ) :A食 品 药 品 安 全 B公 共 卫 生 C文 化 旅 游 D农 林 水 利 41. 严 格 实 行 行 政 执 法 人 员 ( ) 制 度 , 未 经 执 法 资 格 考 试 合 格 , 不得 授 予 执 法 资 格 , 不 得 从 事 执 法 活 动 。 A择 优 招 聘 B持 证 上 岗 C资 格 管 理 D纪 律 处 分 42. 严 禁 收 费 罚 没 收 入 同 部 门 利 益 直 接 或 者 变 相 挂 钩 的 制 度 是 ( ) 。A罚 缴 分 离 B收 支 两 条 线 管 理 制 度 C分 税 制 D税 费 相 分 离 制 度 43. 健 全 行 政 执 法 和 刑 事 司 法 衔 接 机 制 , 坚 决 克 服 ( ) 现 象 , 实 现行 政 处 罚 和 刑 事 处 罚 无 缝 对 接 。 A有 案 不 移 B有 案 难 移 C以 罚 补 刑 D以 罚 代 刑 44. 坚 持 严 格 规 范 公 正 文 明 执 法 , 明 确 具 体 操 作 流 程 , 重 点 规 范 ( ) 等 执 法 行 为 。A行 政 许 可 B行 政 处 罚 C行 政 强 制 D行 政 征 收 45. 坚 决 排 除 对 执 法 活 动 的 干 预 , 防 止 和 克 服 ( ) , 惩 治 执 法 腐 败现 象 。 A地 方 保 护 主 义 B部 门 保 护 主 义 C官 僚 主 义 D人 治 46. 强 化 内 部 流 程 控 制 , 防 止 权 力 滥 用 , 需 要 实 行 分 事 行 权 、 分 岗 设 权 、 分 级 授 权 , 定 期 轮 岗 的 部 门 和 岗 位 包 括 以 下 的 : ( ) 。A对 财 政 资 金 分 配 使 用 B国 有 资 产 监 管 C政 府 投 资 D政 府 采 购 47. 以 下 属 于 政 府 纠 错 问 责 机 制 的 有 : ( ) 。A责 令 公 开 道 歉 B停 职 检 查 C引 咎 辞 职 D责 令 辞 职 48. 要 实 行 审 计 全 覆 盖 的 领 域 有 : ( )A公 共 资 金 B国 有 资 产 C国 有 资 源 D领 导 干 部 履 行 经 济 责 任 情 况 49. 重 点 推 进 政 府 信 息 公 开 的 领 域 有 : ( ) 。A财 政 预 算 B公 共 资 源 配 置 C重 大 建 设 项 目 批 准 和 实 施 D社 会 公 益 事 业 建 设 50. 在 社 会 治 理 中 能 够 发 挥 积 极 作 用 的 社 会 规 范 包 括 ( ) 。A市 民 公 约 B乡 规 民 约 C行 业 规 章 D团 体 章 程 51.对 维 护 群 众 利 益 具 有 重 大 作 用 的 制 度 体 系 包 括 : ( ) 。A社 会 矛 盾 预 警 机 制 B利 益 表 达 机 制 C协 商 沟 通 机 制 D救 济 救 助 机 制 52. 多 元 化 纠 纷 解 决 机 制 包 括 : ( ) 。A调 解 B仲 裁 C行 政 裁 决 D行 政 复 议 、 诉 讼 53. 根 据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的 相关 规 定 , 需 要 依 法 强 化 治 理 重 点 问 题 的 领 域 包 括 : ( ) 。 A危 害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B影 响 安 全 生 产 C损 害 生 态 环 境 D破 坏 网 络 安 全 54.除 法 律 规 定 属 于 集 体 所 有 外 , 以 下 属 于 国 家 所 有 的 包 括 : ( ) 。 A矿 藏 B水 流 C滩 涂 D农 村 宅 基 地 55. 宪 法 规 定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的 社 会 主 义 经 济 制 度 的 基 础 是 社 会 主 义 公 有 制 , 即 ( ) 。A全 民 所 有 制 B集 体 所 有 制 C个 人 所 有 制 D组 织 所 有 制 56.下 列 主 体 享 有 立 法 权 的 有 : ( ) 。A国 务 院 B江 苏 省 人 民 政 府 C江 宁 区 人 民 政 府 D南 京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57.下 列 法 律 规 范 的 立 法 主 体 是 行 政 机 关 的 有 : ( )A法 律 B行 政 法 规 C地 方 性 法 规 D行 政 规 章 58.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处 罚 种 类 的 有 : ( ) 。A警 告 B罚 款 C罚 金 D 吊 销 营 业 执 照 59.下 列 属 于 行 政 强 制 措 施 的 有 : ( )A冻 结 存 款 B查 封 C扣 押 D拘 留 C 60 根 据 公 务 员 法 的 规 定 , 下 列 不 得 被 录 用 为 公 务 员 的 人 员 有 : ( ) 。 A被 行 政 拘 留 过 的 公 民 B被 判 处 过 有 期 徒 刑 的 公 民 C曾 经 辞 职 的 公 民 D被 开 除 过 公 职 的 公 民 三 、 判 断 对 错 题 1.建 设 法 治 政 府 , 是 国 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 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必 然 要 求 , 也 是我 国 社 会 发 展 进 程 中 具 有 革 命 意 义 的 变 革 。 ( ) 2.法 律 体 现 全 体 人 民 意 志 , 由 代 表 全 体 人 民 利 益 的 代 议 机 关 制 定 。 ( ) 3.不 是 任 何 超 越 法 律 之 外 的 权 力 都 是 不 正 当 、 不 合 理 的 。 ( )4.政 府 权 力 的 取 得 和 运 用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是 程 序 合 法 。 ( ) 5.政 府 权 力 有 限 是 法 治 政 府 的 根 本 和 关 键 。 ( ) 6.公 正 是 公 开 的 保 障 , 公 开 是 公 正 追 求 的 最 主 要 价 值 。 ( ) 7.法 律 信 仰 来 自 于 对 法 律 的 学 习 。 ( ) 8.“ 高 效 率 ” 是 法 治 政 府 的 必 然 要 求 , 是 衡 量 法 治 政 府 政 治 文 明 程 度 的 重 要 标 准 。 ( ) 9.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决 定 提 出 行 政 机 关 要 坚 持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 这 是 法 治 政 府 最 关 键 的 标 志 。 ( ) 10.依 法 行 政 的 “ 法 ” 不 仅 包 括 依 靠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的 硬 法 规 范 , 也 包 括 不 依 靠 国 家 强 制 力 保 障 实 施 的 软 法 规 范 。 ( ) 11.我 国 政 府 的 重 大 行 政 决 策 行 为 至 今 没 有 统 一 的 行 为 规 范 。 ( ) 12.我 国 重 要 行 政 管 理 法 律 法 规 由 政 府 法 制 机 构 组 织 起 草 。 ( ) 13.行 政 机 关 做 重 大 决 策 时 , 应 该 提 交 国 务 院 进 行 合 法 性 审 核 。 ( ) 14.所 谓 重 大 决 策 权 就 是 关 系 到 老 百 姓 切 身 利 益 、 国 计 民 生 , 关 系 到 区域 经 济 社 会 文 化 生 态 文 明 发 展 的 决 策 行 为 。 ( ) 15.目 前 我 国 出 现 不 同 层 级 政 府 机 构 重 叠 、 职 责 不 清 的 情 况 。 ( )16.从 行 政 执 法 系 统 内 部 来 看 , 有 些 行 政 执 法 机 关 的 设 置 比 较 混 乱 。 ( )17.司 法 权 威 和 人 民 法 院 独 立 审 判 有 助 于 实 现 依 法 行 政 。 ( ) 18.构 建 法 治 政 府 测 评 体 系 , 目 的 是 将 政 府 考 核 从 主 要 考 核 经 济 发 展 指标 , 转 移 到 主 要 考 核 履 行 法 定 职 能 、 严 格 执 行 法 律 、 建 设 法 治 政 府 。 ( )19.法 律 是 保 证 党 和 国 家 兴 旺 发 达 、 长 治 久 安 的 根 本 法 。 ( ) 20.李 克 强 总 理 多 次 在 不 同 场 合 阐 释 “ 重 大 改 革 要 于 法 有 据 ” 这 一 论断 。 ( ) 21.国 务 院 于 2004年 发 布 了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行 政 实 施 纲 要 。 ( )22. 党 的 十 八 大 报 告 中 指 出 , 党 领 导 人 民 制 定 宪 法 和 法 律 , 党 必 须 在 宪 法 和 法 律 范 围 内 活 动 。 ( ) 23.依 法 设 立 政 府 机 构 是 法 治 政 府 的 重 要 前 提 。 ( ) 24.政 府 行 使 任 何 权 力 都 必 须 有 明 确 的 法 律 依 据 。 ( )25.法 律 只 是 政 府 重 要 行 为 的 根 本 准 则 和 行 动 指 南 。 ( ) 26.法 治 政 府 中 的 责 任 法 定 , 要 求 公 民 必 须 对 法 律 负 责 , 承 担 因 自 己 的行 为 所 引 起 的 各 种 法 律 责 任 。 ( ) 27.执 法 严 明 既 要 严 格 执 法 , 也 要 刚 柔 相 济 。 ( )28.法 治 政 府 要 求 法 定 职 责 必 须 为 , 法 无 授 权 不 可 为 。 ( ) 29.裁 量 基 准 属 于 软 法 规 范 。 ( )30.法 治 政 府 ( )的 形 成 , 应 该 以 公 务 员 是 否 树 立 起 对 法 律 的 信 仰 为 最 终 判 断 标 准 。 31.当 前 我 国 行 政 执 法 领 域 存 在 不 作 为 与 乱 作 为 并 举 的 现 象 。 ( )32.行 政 执 法 部 门 之 间 条 块 分 割 是 造 成 多 头 执 法 , 职 权 交 叉 的 原 因 之 一 。 ( )33. 必 须 严 格 依 法 办 事 , 任 何 组 织 和 个 人 都 不 允 许 有 超 越 宪 法 和 法 律 的 特 权 。 ( )34. 依 法 治 国 是 社 会 主 义 民 主 政 治 的 基 本 要 求 。 ( ) 35. 十 八 届 四 中 全 会 在 依 法 决 策 方 面 设 置 了 决 策 的 “ 四 大 程 序 ” 。 ( ) 36.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推 进 依 法 治 国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指 出 , 当前 我 国 行 政 执 法 领 域 有 法 不 依 、 执 法 不 严 、 违 法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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