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借款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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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2合同编号:借款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贷款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委托人: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919敬 请 注 意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您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如下注意事项:1.您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知悉其含义;2.您已确保提交给银行的有关证件及资料是真实、合法、有效的;3.您已确认自己有权在本合同上签字, 并知悉签署本合同后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4.您已确知任何欺诈、违约行为均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6.请您使用钢笔、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需要您填写的内容。如您对本合同还有疑问之处,您可在签署之前向签约银行及您所申请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借款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贷款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抵押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保证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出质人:见本合同第二十六条本合同各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并承诺严格履约。本合同包括借贷条款、担保条款、违约责任条款、其他约定条款和特别签订条款等内容。借 贷 条 款第一条 借款用途见本合同第二十七条。第二条 借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第三条 借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本合同所载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与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不一致的,借款期限起始日以首次划款时的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所载日期为准,借款到期日根据借款期限相应调整。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四条 贷款利率、罚息利率见本合同第三十条。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支用一、除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外,只有满足下列前提条件,贷款人才有义务发放贷款。(一)本合同设有担保的,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担保方式已生效; (二)借款人未发生本合同所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三)借款人已向售房人支付首付款,首付款具体金额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四)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二条约定的用款计划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款项直接划入该条约定的账户内,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第六条 计息、结息贷款利息自划款之日(即起息日)起计算,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贷款结息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第七条 还款一、还款原则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二、借款人可以采用委托扣款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一)委托扣款方式:借款人授权贷款人直接从借款人在贷款人系统开立的经确认为个人结算账户的储蓄账户或银行卡中扣收应还款项,此授权行为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如该委托扣款账户为借款人之外的第三人名下账户,则该第三人应签发授权书,授权贷款人从该账户中扣收借款人应还款项。委托扣款方式下,委托扣款日应为每月的固定日期。借款人应在每月的委托扣款日之前将当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指定委托扣款账户内。委托扣款日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借款人在委托扣款日未能按时偿还应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在委托扣款日后的任意时间直接扣划借款人应还款项。储蓄存折、储蓄卡扣款结果通过借款人到贷款人营业柜台补登存折方式或打印对账单方式反映,每月不再另行寄发对账凭证。(二)柜面还款方式:借款人直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以现金、支票、银行卡等办理还款。柜面还款方式下,借款人须在每月结息日之前的任何一个工作日还款。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在借款到期日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三、借款人可选择以下还款方法之一偿还借款:(一)等额本息还款法;(二)等额本金还款法;(三)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仅限借款期限为1年(含)以内的);(四)其他(仅限已推出的还款方法)。还款方法及还款金额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四条。第八条 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本时,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申请。借款人提前还款,须到贷款人指定的营业柜台办理还款手续。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五条。第九条 借款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要求贷款人按合同的约定发放借款;二、有权要求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家庭资产、财务资料、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个人资料予以保密,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及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三、保证其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完整、真实、有效;四、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五、应按本合同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六、应接受贷款人及其授权代理人通过合理方式对借款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七、采用委托扣款方式还款的,借款人应按以下要求确保贷款人有效扣款:(一)提供真实合法的委托扣款账户资料;(二)借款期间,按时将每月还款额足额存入委托扣款账户中,并保证委托扣款之后存款账户上仍保留该账户所必需的最低存款余额;(三)借款期间,借款人如变更委托扣款账户的,应在委托扣款日之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借贷双方约定新账户启用日期后方可变更;(四)借款期间,如贷款人无法从委托扣款账户有效扣款的,则借款人应及时另行提供合法有效的扣款账户。八、借款人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一)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二)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三)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或行政措施等的;(四)发生其他对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或可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九、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时,借款人、抵押人与贷款人,就债权和抵押权处理事项协商不成且借款人未落实有效担保的,借款人应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的债务。第十条 贷款人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有权按时足额收取依据本合同发生的借款人应付款项;二、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发放贷款,但因借款人原因造成迟延的除外;三、应将抵(质)押权属证明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及时交付委托人保管。 担 保 条 款第十一条 本合同采用第三十六条约定的担保方式。第十二条 保证条款一、保证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对于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的全部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中予以划收。三、保证期间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的约定。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保证人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保证责任。五、保证期间,保证人失去或可能失去担保能力,或作为保证人的法人、其他组织发生承包、租赁、合并和兼并、合资、分立、联营、股份制改造、被撤销等事件,保证人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贷款人。保证条款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或由对保证人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承担。如贷款人认为变更后的机构不具备相应的保证能力,由保证人或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提供为委托人或贷款人所接受的新的担保,并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六、保证期间,委托人或贷款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保证人应如实告知资产状况,对保证人为法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七、保证期间,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或贷款人有权要求保证人自该提前到期日起10日内承担保证责任。八、保证人同时为售房人、房地产中介机构等与房屋权属交易有关联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应协助借款人或抵押人及时办理所购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等权属证书及相应抵押登记手续。九、保证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七条。十、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保证人仍按本合同保证条款承担保证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保证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三条 抵押条款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三十八条“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抵押人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抵押物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出租等情况。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该抵押物做抵押,并同意受本合同约束。二、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抵押人与贷款人应依法及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费用由抵押人承担。抵押人应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正本原件及其他权利证书交贷款人持有。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抵押人同意,抵押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抵押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抵押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五、抵押物保险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六、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无论以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均应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对于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七、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如抵押物发生毁损、灭失或其他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情况时,抵押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恢复抵押物价值。如因第三人原因导致上述情况发生的,对于损害赔偿金,抵押人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八、抵押物被列入拆迁范围的,抵押人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抵押人获得交换产权作为补偿的,抵押人应就交换产权所得的房屋与抵押权人重新设定抵押权。拆迁人对抵押人实行作价补偿的,抵押人对于该补偿金同意按照本条第十一款的约定处理。九、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委托人或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委托人或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 十、抵押人与第三人就抵押物发生任何纠纷的,应在10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与贷款人。由于上述纠纷影响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权益、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抵押人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十一、贷款人有权对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损害赔偿金及拆迁人的补偿金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为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三)将损害赔偿金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四)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抵押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抵押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十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拍卖、协议折价、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二)根据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十三、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十四、抵押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八条。十五、抵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抵押人以抵押物仍按本合同抵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抵押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第十四条 质押条款一、出质人以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出质人保证对质押的权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保证质押的权利不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二、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借款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以及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当借款人未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贷款人对本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贷款人均有权直接要求出质人以质押权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三、出质人应在质押条款生效前将质押的权利凭证交付贷款人占有。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的,出质人应在交付前办妥出质登记或出质记载。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清偿后,贷款人应及时将质押权利凭证返还出质人。四、除延长借款期限和增加借款金额两种情况外,借款人与贷款人协议变更本合同担保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无须征得出质人同意,出质人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出质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合同采用浮动利率,出质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五、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处分质押权利的,应事先征得贷款人和有权审批人的书面同意,出质人同意贷款人对所得款项可选择下列方式处理:(一)清偿或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二)转换为定期存单,存单用于质押;(三)其他合法有效的处理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担保后,出质人可将所得款项自由处分。六、出质人因隐瞒质押权利存在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质押等情况,而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向贷款人予以足额赔偿。七、非因贷款人过错导致质押权利价值减少的,出质人应在30天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八、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质押权利:(一)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本金或利息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二)根据本合同约定贷款人可以提前实现债权的其他情形。九、质权存续期间,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约定,贷款人有权要求出质人限期纠正违约、提供相应的担保、赔偿损失,并有权提前处分质押权利。 十、出质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三十九条。十一、质押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他条款。如本合同其他条款被确认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则出质人以质押权利仍按本合同质押条款承担担保责任,或对借款人因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如贷款人与借款人解除借贷关系的,出质人对借款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违 约 责 任 条 款第十五条 违约情形一、借款人向委托人或贷款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文件而取得贷款;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支付相关费用;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借款用途使用借款;四、借款人拒绝或阻碍委托人或贷款人(包括其授权代理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五、借款人所负的任何其他债务已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项下对贷款人义务的履行; 六、借款人个人及家庭财务状况恶化,卷入或即将卷入重大的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他法律纠纷,贷款人认为可能或已经影响或损害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七、部分或全部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下同)违反本合同担保条款约定,借款人未能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八、部分或全部担保条款未生效、无效、被撤销,借款人未按贷款人要求落实新的担保的;九、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还债务能力的事件;十、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 违约救济措施出现上述任一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述一项或几项权利: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三、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一款;四、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二款;五、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包括被贷款人宣布全部或部分到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条第三款;六、从借款人在中国农业银行系统开立的账户上划收任何币种的款项;七、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损失;八、要求借款人对本合同项下所有债务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担保;九、行使担保权利;十、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其 他 约 定 条 款第十七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与售房人就本合同第二十七条所述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贷款人无关,本合同仍应正常履行。第十八条 借款人如请求确认其与售房人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该合同的,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贷款人和有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人有权在上述合同被确认无效或变更、撤销、解除后,根据情况单方面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或采取其他相应措施。贷款人依上款约定解除与借款人的借贷关系后,借款人应当立即返还其所欠贷款人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或委托售房人直接将上述款项归还贷款人。若借款人未能履行归还义务,贷款人保留提起诉讼的权利。第十九条 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四十一条。第二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照本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的方式解决。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生效一、本合同除担保条款以外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借款人签字;(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二、本合同保证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经保证人签字;保证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本合同抵押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抵押人为自然人的,经抵押人签字;抵押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本合同“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须依法登记的已办妥登记。四、本合同质押条款满足以下条件后生效:(一)出质人为自然人的,经出质人签字;出质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经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二)贷款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三)权利凭证须移交贷款人占有的,权利凭证已移交贷款人占有;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登记的,出质登记已办妥;质押权利依法应办理出质记载的,出质记载已办妥。第二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本合同生效后,如需变更,经协商一致,须另行签订变更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三条 通知本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传递给其他各方的通知,须按本合同所列的通讯地址或联系电话进行。借款人、担保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 别 签 订 条 款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声明一、本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系贷款人根据委托人 的委托,向借款人提供的委托贷款。二、贷款人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委托协议书和委托放款通知文书与立约人签订本借款合同,贷款人有权按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履行本借款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三、根据委托人与贷款人的委托约定,委托人拥有本借款合同项下贷款人拥有的全部权利(包括合同债权、抵押权、质权等),委托人可以自行向除贷款人以外的其他借款合同立约人直接行使和主张合同权利。第二十六条 立约人信息一、借款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二、贷款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许昌魏都支行 通讯地址:许昌市魏都区榆柳街1号 邮政编码: 461000 联系电话: 0374-2330836 三、抵押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四、保证人(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五、保证人(出质人): 证件名称及号码: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第二十七条 对第一条的约定借款人借款用于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等)自住住房:一、房屋座落: 二、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三、成交价 元;评估价 元四、购房合同名称及编号: 房地产权证名称及编号: 五、售房人: 六、房屋性质: 第二十八条 对第二条的约定借款人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第二十九条 对第三条的约定 借款期限为(大写) 个月,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三十条 对第四条的约定本合同对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的约定如下:一、贷款利率:本合同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年利率为 。本合同签订后、贷款首次发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利率政策执行。二、罚息利率:(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二)本合同项下借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在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 。本合同中借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前偿还借款的行为。三、利率的调整在借款期限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一是借款期限为一年(含一年)以内的,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不作调整;二是借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自下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和罚息利率。第三十一条 对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一、借款人首付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二、发放贷款的其他前提条件: 。第三十二条 对第五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本合同用款计划为:本合同生效之后,贷款人将款项一次划入借款人指定账户。二、本合同约定的划款账户为: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第三十三条 对第六条的约定一、关于贷款计息的约定为:借款人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按月偿还借款本息(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款方法的除外)。借款按月计息和结息,当月本息当月清偿,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内每个还款期内的任何一天还款,均按30天计息,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二、关于结息日的约定为:结息日为每月的下旬。首次划款当月利息和最后一期当月利息按实际天数计收。首次划款当月结计的利息在首次扣款日与次月还款额一并收取。第三十四条 对第七条的约定一、对贷款本金和利息的偿还,约定为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还款按照先还息后还本、息随本清的原则偿还。二、借款人采取柜面还款方式还款,借款人柜面还款应到 办理。借款人采取委托扣款方式还款,借款人指定委托扣款账户为:账户名称: 账 号: 开户银行: 委托扣款日为每月的 日,首次委托扣款日为 年 月 日。”三、借款人最后一期的还款约定为:借款人应到中国农业银行 支行办理柜面还款 。四、借款人的还款方法和还款金额为采用 还款方法.第三十五条 对第八条的约定一、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本方法贷款的提前还款具体约定为 按委托方审批意见办理 。二、未选择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还本方法贷款的提前还款具体约定为借款人须提前5个工作日提出提前还款申请,并经贷款人或有权审批人同意。三、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具体条件为借款人在还清拖欠款项的前提下方可提前还本。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还须先结清当期应还款项。对于借款人提前偿还的本金,贷款人按照提前还款时本合同执行的贷款利率和提前还本的金额及上一结息日至提前还款日的实际占用天数计收利息,此前已计收的借款利息不再调整。四、借款人提前还款违约金的收取方式约定为贷款人有权向借款人收取提前还款违约金,违约金在提前归还款时一并收取。违约金按以下公式计算:违约金=提前归还贷款本金 %。第三十六条 对第十一条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方式为 。第三十七条 对第十二条的约定一、关于保证期间的约定为第 种。(一)、保证人在借款期内全程担保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后两年止。(二)、保证人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本合同保证条款生效之日起至将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或有权审批人核对无误、收执之日止。(三)、合同未采取保证担保方式的,空白处应填写“ ”二、贷款人与保证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第三十八条 对第十三条的约定一、抵押物清单:抵押人姓名身份证号通讯地址抵押物共有人抵押物抵押物名称 房 产权属证书及编号 抵押物处所抵押物的评估价值 已经为其他债权设定抵押的金额 备注土地面积:建筑面积:二、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保险的约定抵押人须按规定办理有关保险,抵押人可在有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保险公司范围内自主选择保险公司办理有关手续。保险期限不得短于借款期限,保险金额不得低于贷款金额,保险费由投保人负担,保险单正本由有权审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管。在借款债务存续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保险期间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全部借款时,抵押人须续办保险。保险单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该保险的优先受偿人。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贷款人指定的账户。三、贷款人与抵押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第三十九条 对第十四条的约定一、质押权利清单: 。1、合同未采取质押担保的,填写“ ”。2、合同采取质押担保的,质押权利清单:出质人: 质押权利名称 单位数量质押权利状况权利凭证编 号质押权利价值(万元)备注注:权利凭证的发放机构、期限、利率等信息应在状况栏中注明。二、贷款人与出质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 。第四十条 对第十六条的约定一、向借款人收取违约金的计收方法约定为 (二)、(三)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对借款人挪用的部分,自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对应的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三、对借款人未按时还清的借款本金和利息,自借款逾期之日起至拖欠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贷款人按对应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收利息和复利。本合同中借款人未按时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是指借款人未在每个还款期的结息日(最后一期为借款到期日)前偿还借款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对第十九条的约定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的其他条款为:1、借款人申请调整借款期限的,须提前 叁 个工作日提出申请,并经贷款人或有权审批人同意。2借贷双方应在本合同签署后 个工作日内到贷款人所在地办理合同公证。本合同经公证机关公证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贷款人可直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人自愿接受强制执行。公证费用由借款人承担。3借款人提前部分还本的,提前还本金额必须为 元以上。第四十二条 对第二十条的约定本合同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贷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借款人(签字): 年 月 日贷款人(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 年 月 日保证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抵押人(签字或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出质人(签字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委托人声明:已收到上述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对全部条款无异议。委托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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