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责任法》教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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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 侵权责任法教案第一章 侵权责任的体系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注意:权益=权利+利益民事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物权;2、人格权;3、身份权;4、知识产权;5、股权;6、继承权。难点1: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难点2:隐私权是新增权利。(1)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2)隐私权的客体:私人信息+私生活安宁;(3)侵害隐私权的形态:公开、骚扰。注意: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区别。过去:我国将隐私放入名誉权中保护(民通意见第140条)。现在:隐私权成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侵权法第2条)。(1)主体:法人也有名誉权;隐私权只能是自然人;(2)客体:名誉是外在评价;隐私是私人信息和私生活安宁;(3)侵害行为:侮辱、诽谤;公开、骚扰;(4)侵害后果:社会评价降低;让公众知晓;(5)责任形式: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隐私权不能适用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案例 某媒体未征得艾滋病孤儿小兰的同意,发表了一篇关于小兰的报道,将其真实姓名、照片和患病经历公之于众。报道发表后,隐去真实身份开始正常生活的小兰再次受到歧视和排斥。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该媒体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B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健康权C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姓名权 D该媒体侵犯了小兰的隐私权难点3:我国法律对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虽然我国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理论通说,司法实践以及司法考试,一般认为侵权责任法只保护绝对权利,不包括相对权利的债权。案例 甲欠乙1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万元的全部财物以1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4年7月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乙提出的下列哪一项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 A A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B请求法院撤销甲与丙的行为C请求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甲对丙的1万元债权D请求丙承担侵权责任难点4:什么是合法的人身、财产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精损第1条)。其他人格利益即民法上的一般人格权。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无过错责任为例外,具体细分为五项。【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一)一般过错责任含义: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1)故意(2)重大过失(3)一般过失注意:适用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二)过错推定责任注意: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11章: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4、医疗损害责任(侵权法第58条)。(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一般的无过错责任)注意: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严格责任)注意: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适用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2种: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0条)。(五)公平补偿与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的关系: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案例 李某患有癫痫病。一日李某骑车行走时突然犯病,将一在路边玩耍的6岁儿童撞伤,用去医疗费200元。该案责任应如何承担?BD(按公平责任处理)A李某致害,应当赔偿全部损失B双方都无过错,应分担责任C儿童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由其承担损失D应根据双方经济情况分担损失【侵权法第23条】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案例 李某赶着马车运货,某食品店开业燃放爆竹(该地并不禁止燃放爆竹),马受惊,带车向前狂奔,李某拉扯不住,眼看惊马向刚放学的小学生冲去,张某见状拦住惊马,但是被惊马踢伤。关于张某的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CA李某应承担赔偿责任B李某和食品店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如李某无力赔偿,张某有权要求小学生的监护人适当补偿D李某承担赔偿责任,食品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注意:归责原则的判断顺序: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责任(补充)案例 甲忘带家门钥匙,邻居乙建议甲从自家阳台攀爬到甲家,并提供绳索以备不测,丙、丁在场协助固定绳索。甲在攀越时绳索断裂,从三楼坠地致重伤。各方当事人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甲诉至法院。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A法院可以酌情让乙承担部分赔偿责任B损害后果应由甲自行承担C应由乙承担主要责任,丙、丁承担补充责任D应由乙、丙、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第二章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与侵权行为的分类一、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1、主观过错;含义:何为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1)故意(2)重大过失(3)一般过失案例 送奶人误将王某订的牛奶投入其邻居张某家的奶箱中,张不明所以,取而弃之。张某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 DA构成不当得利 B构成侵权行为C构成无权代理 D并无不当2、违法行为;(三要件说不承认有违法行为。)违法的含义:不是行为违法而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3、损害事实;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判断标准:无A事实,则无B事实;有A事实,依常理判断通常会发生B事实。(相当因果关系说)案例 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B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二、侵权责任的类型体系(一)根据归责原则可以分为:1、一般侵权行为(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过错责任);2、特殊侵权行为(适用法律规定的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二)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分为:1、总则中的一般侵权行为(适用侵权法一般条款);2、分则中的具体侵权行为(适用侵权法的特别规定): 网络侵权责任 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过错责任 校园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监护责任 具体侵权 替代责任 用工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对物责任 物件损害责任 产品缺陷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无过错责任 环境污染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三)根据侵权主体可分为:1、单独侵权行为;2、共同侵权行为(广义):(1)共同加害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具有共同过错;(2)共同危险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危险行为,不能确定加害人。(四)根据侵权方式可分为:1、积极侵权行为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2、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1)网络服务商违反提示后保护义务;(2)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3)教育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特殊形态(一般的单独、积极侵权行为之外)如下图: 共同加害行为特殊 多数人侵权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形态 网络服务商的保护义务 不作为侵权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教育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总结归纳:侵权法体系的知识点事 项内 容简要说明侵权行为的类型侵权要件一般侵权行为四个构成要件特殊侵权行为要求掌握的12种特殊侵权行为侵权主体单独侵权行为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两人以上共同过错或侵害共同危险两人以上不能确定侵害人侵权方式积极侵权行为作为行为,违反不作为义务消极侵权行为不作为行为,违反作为义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无过错责任原则不问行为人有无过错公平补偿原则双方均无过错侵权责任抗辩事由正当理由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来原因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侵权责任形式损害赔偿;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第三章 多数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加害)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民通意见第148条)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案例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CA售票员 B公交公司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案例 张甲(20岁)与张乙(14岁)走到张丙家门口,见张丙家门口卧着一条花狗睡觉,张甲对张乙说,你拿一块石头去打花狗,看它有何反应,张乙照此办理。花狗被打以后朝乙追去,乙见势不妙忙躲在迎面走来的张丁的身后,花狗咬伤了张丁。张丁为此花去医药费500元。对此费用应如何承担?(张甲、张丙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案例 甲(20岁)对乙(12岁)说:“你用石头砸丙养的狗,看它有何反应!”乙见自己的父亲闻言未置可否,就捡起石头砸狗,狗挣脱铁链将丁咬伤,花去医药费3万元。对此,下列表述正确的有哪些? ACD A. 丁有权请求甲赔偿3万元 B.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3万元 C. 丁有权请求丙赔偿3万元 D. 丁有权请求乙的监护人赔偿与其过错相应的数额二、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注意: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1)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2)侵权法:证明具体侵权人。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案例:森林打猎、小孩放炮案。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1、原因力(因果关系)竞合连带责任;2、原因力(因果关系)结合按份责任。(1)过错大小或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比较,侵权法不再区分直接结合和间接结合。案例 一天夜晚,甲开车逆行迫使骑车人乙为躲避甲向右拐,跌入修路挖的坑里(负责修路的施工单位对该坑未设置保护措施),造成车毁人伤。对乙的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C,承担平均责任)A.只能由甲承担责任 B.只能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C.甲和施工单位各自承担责任 D.甲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案例:甲系某中学的初中学生,课间活动在操场上打篮球时被年久失修而脱落的球筐砸伤头部。同学乙借了校工的三轮车送甲去医院,路上又与骑摩托车逆行的丙相撞,甲头部再次受撞击,经治疗后甲损害难复。试问:(1)假设经鉴定甲后遗症原因,球筐砸头和摩托车撞头均可导致该结果。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由中学与丙承担连带责任。(2)假设经鉴定甲后遗症是因头部反复受撞,失血过多共同导致。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由中学与丙平均承担责任。(3)假设经鉴定球筐砸伤头部,摩托车撞残腿部。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 由中学与丙按照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4)假设甲送到医院,遇上医院失火,死于火灾。对此各方如何承担责任?第四章 侵权责任的方式一、责任方式的体系【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二、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1、绝对权保护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2、责任的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难点: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难点: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领域。三、赔礼道歉注意: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案例 文某在倒车时操作失误,撞上冯某新买的轿车,致其严重受损。冯某因处理该事故而耽误了与女友的约会,并因此争吵分手。文某同意赔偿全部的修车费用,但冯某认为自己的爱车受损并失去了女友,内心十分痛苦,要求文某赔一部新车并赔偿精神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文某应当赔偿冯某一部新车B文某应向冯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C文某应向冯某赔礼道歉D法院不应当支持冯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四、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注意: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案例 某广告公司于金某出差时,在金某房屋的院墙上刷写了一条妇女卫生巾广告。金某1个月后回来,受到他人耻笑,遂向广告公司交涉。该案如何处理? ACA. 广告公司应恢复原状B. 广告公司应赔偿其精神损害C. 广告公司应向金某支付使用院墙1个月的费用D. 广告公司应为金某恢复名誉五、恢复原状注意:主要适用于侵犯物权的责任修理、更换、重作。六、损害赔偿的责任(一)财产损害赔偿【侵权法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案例 王某以5万元从甲商店购得标注为明代制品的瓷瓶一件,放置于家中客厅。李某好奇把玩,不慎将瓷瓶摔坏。经鉴定,瓷瓶为赝品,市场价值为100元,甲商店系知假卖假。王某下列请求哪些是合法的? ABDA要求甲商店赔偿10万元B要求甲商店赔偿5万元C要求李某赔偿5万元D要求李某赔偿100元难点: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1、返还性赔偿;(侵害性得利,主要适用与侵犯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侵权法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2、惩罚性赔偿。【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共同点归纳:(1)侵犯的都是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2)赔偿的都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者可以并用;(3)赔偿数额都可能超越了实际损失范围。(二)精神损害赔偿【侵权法第2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1、精神损害赔偿的依据:侵权责任,不包括违约责任,但构成责任竞合,可选择侵权;2、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人格权、身份权、特定财产权;(1)人格权和身份权(侵权法第22条);归纳总结:人身权的体系一般人格权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具体人格权 标识性人格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 精神性人格权 评价性人格权:名誉权、荣誉权、尊严权人身权 自由性人格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婚姻自主权 亲权身份权 配偶权亲属权案例 张某旅游时抱着当地一小女孩拍摄了一张照片,并将照片放在自己的博客中,后来发现该照片被用在某杂志的封面,并配以“母女情深”的文字说明。张某并未结婚,朋友看到杂志后纷纷询问张某,熟人对此也议论纷纷,张某深受困扰。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A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肖像权B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名誉权C杂志社侵害了张某的隐私权D张某有权向杂志社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归纳总结:人身权保护的综合运用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人身权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的保护 3精神损害赔偿4返还性赔偿5惩罚性赔偿(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案例 吴某与张某于1999年10月2日举行结婚典礼。同日吴某将拍摄婚礼活动的一卷胶卷交给某彩色扩印公司冲印,并预交冲印费24元,彩色扩印公司开出一张印单交给吴某。印单上事先印好了“如遇意外损坏或遗失,本店赔偿同类同号胶卷一卷或相当价值的现金”的字样。后彩色扩印公司将该胶卷遗失。吴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彩色扩印公司引用免责条款,只同意赔偿一个胶卷的钱。下列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 BA彩色扩印公司只负退还扩印费和赔偿同类同号胶卷或相当价值现金的责任B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认定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无效C应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印单上的责任条款显失公平,予以撤销D彩色扩印公司违约,且遗失的是有珍贵纪念意义的照片,应赔偿吴某精神损失案例 周某将拍摄了其结婚仪式的彩色胶卷底片交给某彩扩店冲印,并预交了冲印费。周某于约定日期去取相片,彩扩店告知:因失火,其相片连同底片均被焚毁。周某非常痛苦,诉至法院请求彩扩店赔偿胶卷费、冲印费损失及精神损害。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A彩扩店侵害了周某的财产权和肖像权B彩扩店的行为构成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C彩扩店应当赔偿胶卷费并返还冲洗费D周某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案例:下列能够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ABCA1994年张某将王某的3岁的儿子王小拐骗至外地,直至2004年王小才被公安机关解救,王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身份权中的亲权)B赵某因与王某有仇,在王某不幸死亡后,到处散布王某的死亡是因为其生活不检点造成的这样的谣言,王某的儿子请求赵某赔偿精神损害。(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C刘某将其与父亲(已故)的惟一一张合影照片交给红花照相馆翻印,红花照相馆不慎将该照片遗失,刘某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特定财产权)D甲乙均为钢材厂,甲到处散布乙厂生产的钢材是劣质钢材的虚假事实,极大地损害了乙厂的商业信誉,乙厂请求精神损害赔偿。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难点:死亡赔偿金:同命不同价?【人损第29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人损第30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五章 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侵权责任免责事由正当理由针对违法行为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外来原因针对因果关系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一、五种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1、执行职务;(法律授权) 2、受害人事先同意;(生命权等重大人格权不得抛弃)3、自助行为;(为保护相对权、请求权、债权,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行为。)注意:前三种行为侵权法没有规定,但依然存在,司法实践一直承认,是考试范围。案例 一住店客人未付房钱即要离开旅馆去车站,旅馆服务员见状揪住他不让走,并打报警电话。客人说:“你不让我走还限制我自由,我要告你们旅馆,耽误了乘火车要你们赔偿。”旅馆这样做的性质应如何认定? DA属于侵权,系侵害人身自由权B属于侵权,系积极侵害债权C不属于侵权,是行使抗辩权之行为D不属于侵权,是自助行为4、正当防卫;【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5、紧急避险。【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案例 陈某家不慎失火,陈某幼子被困于室内,陈某从院内铁丝上揭取邻家晾晒的毛毯,浸湿后冲入屋内救出孩子,毛毯被烧坏。邻家要求赔偿损失100元,陈某以紧急避险为由拒赔。邻家起诉,法院应如何处理? 因陈某幼子为受益人,由陈某赔偿100元。二、四种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1、受害人过错:(1)过错相抵;【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案例 甲乙各牵一头牛于桥头相遇。甲见状即对乙叫道:“让我先过,我的牛性子暴,让你的牛躲一躲。”乙说“不怕”,继续牵牛过桥,甲也牵牛上桥。结果二牛在桥上打架,乙的牛跌入桥下摔死。乙的损失应由谁承担? A(乙存在重大过错,应适当减轻甲的赔偿责任。)A甲应负全部赔偿责任B应由乙自负责任C双方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责任D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责任处理例外:(1)加害人有故意、重大过失,而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除外(人损第2条);(2)无过错责任中,法律规定受害人故意为免责事由的,从其规定;受害人有重大过失或故意的,可以减轻加害人责任;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得减轻(人损第2条)。归纳总结:在不同侵权责任中过错相抵的适用侵权人一般过失侵权人故意和重大过失侵权人无过错责任受害人故意、重大过失减轻责任减轻责任减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受害人一般过失减轻责任不减轻责任不减轻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案例 丁某在自家后院种植了葡萄,并垒起围墙。谭某(12岁)和马某(10岁)爬上围墙攀摘葡萄,在争抢中谭某将马某挤下围墙,围墙上松动的石头将马某砸伤。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BCDA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B谭某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C马某自己有过失,应当减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 D本案应适用特殊侵权规则 (2)受害人故意。【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难点: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唯一)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2、第三人原因;【侵权法第28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注意:比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注意:第三人过错与加害人过错不能有意思联络,否则构成共同侵权。(1)如果第三人的行为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因被告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完全中断,所以免除被告的侵权责任,由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侵权法第28条);(2)如果第三人的行为不是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而是第三人和被告的行为共同造成损害,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第一,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第三人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侵权法第11条);第二,如果第三人和被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他们之间责任份额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侵权法第12条)。3、不可抗力。【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一般侵权具体类型:过错责任(4种)一、网络侵权责任【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一)特征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案例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A发表权B信息网络传播权C荣誉权D隐私权案例 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CD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二)责任承担三层次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1)条件:提示删除;(2)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案例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甲得知后通知淘宝网屏蔽侵权信息,淘宝网确认后将该网店查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D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C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D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1)条件:明知;(2)责任:连带责任。案例:2008年“艳照门”、2010年“兽兽门”、“人肉搜索”案。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特征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3、责任主体:特定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二)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1、安保义务人无过错,无责任;2、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C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侵权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一)特征1、性质:不作为侵权,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2、归责原则:(1)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2)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学生。注意:不是监护责任。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4、受保护主体:未成年学生。(二)侵权第三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1、教育机构无过错,无责任;2、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侵权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注意:有过错即可,不需要认定医疗事故。1、过错的认定违反义务;(1)告知说明义务;【侵权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注意:一般病情:说明即可;特殊病情:说明书面同意;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说明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紧急状态下“说明同意”义务的免除。【侵权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2)合理诊疗义务。【侵权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过错的推定。【侵权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二)责任主体1、责任归属:医疗机构;注意: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人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但后者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行为,侵权责任均由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医疗服务的机构及个人诊所。医务人员在各类医疗机构中担任诊断、治疗、护理等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项合法权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得干扰(侵权法第64条);三项其他义务:(1)填写、保管、提供病历资料的义务(侵权法第61条);(2)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侵权法第62条);(3)不得过度检查的义务(侵权法第63条)。(三)免责事由:自己无过错、受害人有过错【侵权法第60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医疗产品、血液制品缺陷的医疗损害责任(第三人原因)【侵权法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总结归纳:医疗损害责任的知识点对比项目法条指引法条核心内容责任承担一般过错责任第54条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认定第55条第57条(1)医务人员未尽到向患者或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的义务;(2)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过错的例外第56条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负责人批准,可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免除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义务过错推定责任第58条(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医疗机构不能举证自己没有过错的,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原因第59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并不免责,而是与第三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承担责任的医疗机构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法定免责事由第60条(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医疗机构免责但在(1)种情形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他义务第61条第62条第63条(1)填写、保管、提供病历资料义务;(2)保护患者隐私的义务;(3)不得过度检查的义务。违反其他义务,不会造成医疗损害责任,但要承担其他责任。第七章 特殊侵权行为:为他人行为负责(2种)一、监护责任(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侵权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难点1:父母离异时的责任承担?(民通意见第158条)案例 小甲6岁,父母离异,由其母抚养并与之共同生活。某日,小甲在幼儿园午餐时与小朋友小乙发生打斗,在场的带班老师丙未及时制止。小甲将小乙推倒在地,造成骨折,花去医药费3000元。小乙的父母欲以小甲的父母、幼儿园及丙为被告,要求赔偿。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CA小甲之母应承担赔偿责任 B小甲之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幼儿园应给予适当(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赔偿 D丙应承担连带责任难点2:委托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责任如何分担?(民通意见第22条)案例: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乙的监护人。甲需要出差,将监护职责转托给丙,丙答应承担监护义务。一日,丙因疏忽未及时到学校接乙,导致乙将他人打伤,被索赔医药费2千元。该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 因丙存在过错,由法定监护人甲与委托监护人丙承担连带责任。难点3:学校是否属于委托监护人?(侵权法第38、39条)案例 小牛在从甲小学放学回家的路上,将石块扔向路上正常行驶的出租车,致使乘客张某受伤,张某经治疗后脸上仍留下一块大伤疤。出租车为乙公司所有。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BCA张某有权要求乙公司赔偿医药费及精神损害B甲小学和乙公司应向张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C张某有权要求甲小学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D张某有权要求小牛的监护人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难点4:替代责任人的赔偿责任。(民通意见第161条)注意: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1)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2)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案例 高中生钱某于1980年9月2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将同学李某打伤,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钱某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作。1999年2月,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赔偿医药费。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AA钱某承担,因钱某诉讼时已满十八周岁,且有经济能力B钱某之父承担,因钱某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末满十八周岁,没有经济能力C主要由钱某之父承担,钱某适当赔偿D主要由钱某承担,钱某之父适当赔偿难点5:监护人承担责任的财产:(1)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本人财产赔偿;(2)被监护人没有财产或财产不足的,监护人财产赔偿。案例:甲、乙为限制行为能力人丙的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异,丙与母亲甲共同生活。1、在学校期间,由于老师李某看管疏忽,打伤同学丁。丁父母以学校、老师李某和甲、乙为被告,其间责任如何承担?2、假设甲需要出差,于是将监护职责转托给其妹戊,戊答应承担监护义务。一日,其妹因疏忽未及时到学校接丙,导致丙将同学丁打伤,该医药费应当由谁承担?3、假设行为人丙1980年9月1日出生,1998年6月1日在校打伤同学,致其花去医药费2000元。丙毕业后进入一家炼钢厂工厂工作。1999年2月,受害人提起诉讼,该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二)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后的责任1、基于过错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2、非基于过错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用工责任(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替代责任。难点: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案例 甲公司为劳务派遣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向乙公司派遣搬运工。搬运工丙脾气暴躁常与人争吵,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更换丙或对其教育管理,甲公司不予理会。一天,乙公司安排丙为顾客丁免费搬运电视机,丙与丁发生激烈争吵故意摔坏电视机。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BCD A甲公司和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乙公司承担补充责任 C甲公司和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丙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补充责任注意:侵权法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新旧法条比较:不同点1:不再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不同点2:不再区分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雇主;不同点3:不再规定连带责任,完全替代责任。案例 甲搬家公司指派员工郭某为徐某搬家,郭某担心人手不够,请同乡蒙某帮忙。搬家途中,因郭某忘记拴上车厢挡板,蒙某从车上坠地受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BA应由郭某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C应由甲公司与郭某承担连带责任D应由甲公司与徐某承担连带责任案例 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D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侵权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难点1:劳务关系的范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无偿)等。难点2: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难点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1、本质目的不同:劳务关系的根本目的在于给付劳务,重点在于劳动的过程而非工作结果;而承揽以交付劳动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控制关系不同:劳务关系虽然没有隶属关系,但劳务提供者在一定程度上要接受雇主的指示和监督;而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具有独立性,自己独立自主安排工作和完成工作成果,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3、报酬给付不同:劳务关系中如果劳务提供者已付出劳务即使未完成预期的结果,雇主仍需支付报酬;而承揽人即便提供劳务,但未完成工作结果的,定作人有权拒绝支付报酬。补充: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定作人须有过错才承担替代责任。【人损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甲公司经营空调买卖业务,并负责售后免费为客户安装。乙为专门从事空调修理服务的个体户。甲公司因安装人员不足,临时叫乙自备工具为其客户丙安装空调,并约定按件计酬。由于操作不当,乙在安装中不慎坠楼受伤,并将行人丁砸伤。下列是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BCDA甲公司和乙之间是劳务关系B甲公司和乙之间是承揽合同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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