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与代理》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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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八章辩护与代理,学习目的和要求:1.辩护的意义2.辩护人的法律地位4刑事法律援助3辩护与代理的确定区别,2,2012,25关于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在侦查期间可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B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C收集到的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均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检察院D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曾经实施犯罪的,应及时告知司法机关,3,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关于委托辩护人的说法错误的是A.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B.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在审判阶段,可以委托律师或非律师辩护人C.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亲属代为委托辩护D.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三日内,应当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4,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断下列关于法律援助的说法正确的是:A.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B.涉案人员只有到了审判阶段,法院才有义务为其提供法律援助C.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辩护D.被告人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5,请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判断下列选项属于侦查机关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有A.犯罪嫌疑人是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B.被告人人是又聋又哑的人C.被告人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D.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6,第一节辩护,一、辩护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极其辩护人反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指控,提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理由,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刑罚,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7,(二)种类:1、自行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任何阶段都可以自行辩护。2、委托辩护委托辩护人的范围:委托辩护人的人数为一至二人,同案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请同一名律师。辩护人的范围包括:(1)律师;(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8,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也不得担任辩护人:(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2)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工作人员;(4)外国人或无国籍人;(5)本院的人民陪审员,9,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担任辩护人。,10,3、法律援助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1,第三十四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12,最高院解释37条(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五)具有外国国籍的;(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13,拒绝指定辩护第三十八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具有本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14,二、辩护人的委托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1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1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17,涉嫌抢劫罪的张某在审查起诉期间准备委托辩护人,下列人员中,谁可以接受委托作他的辩护人?A张某的朋友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正在缓刑考验期内B)张某的父亲,在本市法院任审判员C张某的叔叔,已加入日本国籍D张某的朋友王某,本市出租汽车驾驶员,18,07司考第66题: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19,0923郭某涉嫌招摇撞骗罪。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郭某希望委托辩护人。下列哪一人员可以被委托担任郭某的辩护人?A郭某的爷爷,美籍华人B郭某的儿子,16岁C郭某的朋友甲,曾为郭某招摇撞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D)郭某的朋友乙,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20,聋哑被告人张某开庭审理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妹妹担任其辩护人和翻译。对于张某的要求,法庭应当做出哪种决定?A准予担任辩护人B不准担任辩护人C准予担任翻译人员D既准予担任翻译人员,也准予担任辩护人,21,三、辩护人的诉讼地位:不是犯罪嫌疑人的代言人,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是法律所赋予的,而不是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授权。虽然是在接受委托后才取得辩护资格,但一旦接受辩护资格,即取得独立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的权利:,22,1、职务保障权受法律保护,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2、会见通信权“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3,“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24,“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25,3、阅卷权“第三十八条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26,4、调查取证权“第三十九条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27,5、依法提供和表达辩护意见权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刑事诉讼法第86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28,刑事诉讼法第269条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刑事诉讼第159条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刑事诉讼第182条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辩护人,29,6、其他权利刑事诉讼法31条申请回避的权利刑事诉讼法14条被告同意辩护权刑事诉讼法刑事诉183,196条有权得到法律文书刑事诉讼讼法第46条保密,30,刑事辩护的三种形态:刑事辩护实践已经出现了三种辩护形态:实体性辩护、证据辩护和程序性辩护,它们分别对应于我国的三大刑事法律体系。所谓实体性辩护,是辩护人运用刑法所确立的制度,理念和原则,为被告人所做的无罪或者罪轻(包括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等方面的辩护活动。按照辩护的目标和方向来区分,实体性辩护可以分为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两大形态。所谓证据辩护,是辩护人运用证据法上的基本理论和证据规则,为推翻或者削弱公诉方的证据体系所进行的辩护活动。,31,证据辩护通常包括两种形态:单个证据的辩护(从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或者说从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两个方面)和司法证明的辩护(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等方面),它们各自都有一套相应的规律。程序性辩护是指辩护人通过指出公安,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案程序上的瑕疵和缺陷,达到辩护成功之效果的辩护形态。,32,通过这种“以攻为守”的辩护活动,被告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暂时被放置一边,警察、检察官甚至初审法官的诉讼行为之合法性问题则变成法庭审判的对象。程序性辩护实际是一种旨在寻求对官方侵权行为实施程序性制裁的辩护形态。这种辩护的直接目标就在于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得这些违反诉讼游戏规则的“官方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33,通过程序性辩护活动,辩护方就从消极的防御变为积极的进攻;辩护方从被动地做出无罪或者罪轻的抗辩,变为主动地对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提出指控;这种辩护还使得被告人在受到刑事指控的过程中提出了一种独立的诉讼主张,导致检警机构成为“程序意义上的被告”,甚至成为接受法庭审判的被裁判者,成为接受程序性制裁的被惩罚者。作为一种“进攻性辩护”,美国的德肖维茨教授将其称为“最好的辩护”。,34,由于这种辩护形态深深受制于一个国家司法制度的状况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进程,因此很多律师都发现,目前在我国进行这种辩护要面临极大的困难。当前我国律师可能的程序性辩护包括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确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的辩护,和根据刑事诉讼法程序违法、发回重审的规定进行的辩护。,35,义务:1认真履行职务义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保守秘密。2依法辩护的义务,36,第四十二条辩护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辩护人涉嫌犯罪的,应当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以外的侦查机关办理。辩护人是律师的,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属的律师协会。,37,3、部分证据展示义务第四十条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4、保守秘密的义务5、第四十六条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38,6、遵守诉讼纪律的义务,39,四、辩护律师的职业伦理社会对辩护律师的矛盾心理。虽然有所谓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实际上大部分刑事被告确实犯了被指控的罪行。在刑事司法制度中,最难向公众解释的诉讼角色就是那些为有罪当事人辩护的律师在任何社会中,这些律师都往往是被攻击的对象。他们的动机被误解,他们被认为置对委托人的忠诚于对社会的忠诚之上,在公众的意识中他们和其委托人的罪过联系在一起。如果他们辩护成功,使那些有罪的被告无罪释放,他不会得到社会的颂扬,反而可能被指为罪犯的帮凶。,40,在得知客户想利用法律咨询服务进行非法活动时,根据工具伦理,正确适用法律而不管后果如何。所有公平合理的方法为当事人辩护而不想后果如何,当他代表有罪被告时,他必须利用所有合法的方法,防止真相的发现。他可以使审判的方向转移,使政府的不当行为受到审判。将爱国者的责任和辩护人的义务分开。,41,英国律师亨利布鲁汉早在1820年就提出:“辩护人对于他的当事人有着非常神圣的义务。为了拯救当事人而去使用各种适当的方法,或利用各种机会,以他人甚至辩护人自己为代价来保护当事人,这是身为辩护人最重要也是最毫无疑问的义务。他不能去思考他的辩护可能带给他人紧张、折磨、痛苦或者毁灭,42,不仅如此,如果需要的话,他必须将爱国者的责任与辩护人的义务分开,他必须不顾后果的继续下去,保护他的当事人,如果上天注定他的命运如此,即使会导致他的国家陷于混乱也应在所不惜。”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亚论德萧维奇对此持相同观点。他说,他在为被告辩护时,心里只有一个信念:用各种公平合法的方法打赢官司,使其当事人无罪释放,而不去想后果如何。他并不会为帮助一个杀人犯无罪开释而愧疚,就象一个外科医生不应该为了医治一个康复后却去杀害无辜的病人而感到悔恨一样。,43,因此,辩护律师所考虑的不应是有罪者是否受到惩罚,而是自己是否运用了一切公平合法的方法为其当事人辩护。正如美国学者詹姆斯米尔斯所说过的那样:“刑法对于辩护律师而言,不意味着衡平、公正或适当的刑罚或报复,而仅意味着为他的当事人争得一切可以争得的东西。”,44,3、我国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律师管理没有实现自治:资格的授予与惩戒都有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无职业特权。刑法第306条:毁灭、伪造证据、唆使、引诱证人作伪证罪。,45,【案例】张某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以后,要求聘请律师,但没有提出要聘请谁。看守所认为,不提出聘请谁等于没有提出,对张某的请求置之不理。张某的儿子代某甲聘请了一位律师。进行侦查的公安机关认为,张某的儿子没有资格聘请律师,拒绝律师参与侦查阶段的诉讼活动。,46,08司考第27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何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A涉嫌强奸罪被告人的父亲B抢劫案被害人的胞妹C伤害案中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胞弟D虐待案自诉人的胞妹,47,07司考第66题:关于律师担任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辩护人不是被告人的代言人(B)辩护人应当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C)辩护人须按照被告人的要求作无罪辩护(D)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48,第二节代理,刑事诉讼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进行诉讼活动,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的一项法律制度。,49,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50,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与辩护人的范围相同。有关人员在担任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时,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控诉职能,协助自诉人控告、揭露、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收集和提供证明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材料,维护自诉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时,应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与公诉人一起控诉犯罪,提供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材料,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时,应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帮助委托人行使诉讼权利,以维护其合法的民事权益。,51,特点:在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后果由被代理人负担。与刑事辩护的区别:适用对象不同,授权范围不同,诉讼地位不同,活动名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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