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03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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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第八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定及履行,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当买卖双方对买卖某项商品的各项交易条件,通过协商,取得一致协议时,合同即告成立。合同一经依法有效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必须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第一节交易磋商第二节合同的订立,第一节交易磋商,交易磋商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十分重要的业务环节。为保证交易磋商工作顺利进行,必须做好交易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如选择目标市场、客户的调研、制订商品营销方案、选定客户等。交易磋商的形式有口头和书面磋商两种,书面磋商包括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成立合同必不可少的环节和法定步骤。,一、询盘询盘(inquiry)是指买方或卖方拟购买或销售某项商品而向对方询问有关交易条件的行为。询盘的内容可能是询问价格,也可能是询问某项或数项交易条件,如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支付方式等,或者要求对方向自己作出发盘。询盘属于发盘的邀请,因此,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二、发盘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指买方或卖方(发盘人)向对方(受盘人)提出买卖某项货物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交易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行为。发盘既可由卖方作出,也可由买方作出。发盘一旦生效,在有效期内,发盘人不得任意撤销或修改发盘。发盘一经受盘人的接受,交易即达成,合同即告成立。,构成发盘的条件根据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规定;构成一项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发盘中必须有指定的受盘人,受盘人可以指定一个或多个。在各种媒体上所作的商业广告、向大众散发的商品价目表等,通常只能视为发盘的邀请。2内容十分确定。根据公约规定,在提出的订约建议中“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如何确定数量或价格,即为十分确定”。至于其他内容,如货物的包装、交货和支付条件等,可在合同成立后,按双方之间已确立的习惯做法或按公约中的有关规定予以补充。在实际业务中为避免引起争议,在对外发盘时,最好将品名、质量、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地点和支付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一一列明。3表明发盘人在发盘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承受约束的意旨是指发盘一旦得到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按发盘条件订立合同。因此,发盘人如果在订约建议中加注了一些保留或限制性条件,如,“以发盘人最后确认为准”、“以领到进口许可证为准”等,这样的订约建议就不是发盘,而只能视为发盘的邀请。,(二)发盘的生效及有效期关于发盘生效的时间,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发盘送达受盘人时生效。发盘通常都规定有效期,此有效期对发盘人和受盘人均有约束力。但有效期并非构成发盘的必要条件,如发盘未规定有效期、根据法律的解释,在合理时间内有效。而“合理时间”在国际上并无统一的明确解释,因此,在实际业务中,对外发盘时,应明确规定发盘的有效期。,(三)发盘的撤回和撤销。发盘的撤回(withdrawal)与撤销(revocation)是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之前,即发盘生效以前,将其撤回,以阻止其生效。后者是指发盘人在发盘送达受盘人,即发盘生效之后,将发盘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关于发盘的撤回,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发盘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先于发盘送达受盘人或于发盘同时送达受盘人。据此,一项发盘作出后,即使注明不可撤销的,在未送达到受盘人以前,发盘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发盘。撤回的条件是发盘人必须向受盘人发出撤回的通知,且该通知必须在发盘到达受盘人之前或于发盘同时到达受盘人。,关于发盘能否撤销,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在订立合同之前,发盘可以撤销,如果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但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发盘不得撤销: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由此可见,撤销发盘是有一定条件的。如果发盘中明确规定了有效期或使用了“Firm、“Irrevocable”等字样,或受盘人从主观上相信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在客观上采取了与交易有关的行动,如寻找客户、组织货源等,发盘人就不可以撤销其发盘,否则,有可能给受盘人造成一定的损失。,(四)发盘的终止发盘的终止又称发盘的失效,是指发盘法律效力的消灭,也就是发盘人不再受发盘的约束,受盘人也失去了接受该发盘的权利。引起发盘终止的原因主要有:(1)发盘有效期届满;(2)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3)受盘人拒绝发盘;(4)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作了实质性的变更,即受盘人对发盘的还盘。此外,发盘人作出发盘后,发生了不可抗力,或发盘人或受盘人在发盘被接受前丧失行为能力,如死亡、破产等,该发盘的效力也可终止。,三、还盘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是指受盘人对发盘的内容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而提出的修改、限制或添加的建议。还盘是受盘人对发盘的拒绝,也是受盘人以发盘人的地位所作出的新发盘。因此,一项发盘经受盘人的还盘后即失去效力,除非得到原发盘人的同意,受盘人不得在还盘后反悔,再接受原发盘。四、接受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为承诺,是受盘人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按公约规定,受盘人必须以某种方式向发盘人表示接受。接受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用“声明”(statement),即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示;二是以“行为”(conduct)来表示,如卖方发运货物或买方支付价款。但是,沉默(silence)或不行为(inactivity)本身并不等于接受。如受盘人收到发盘后,不采取任何行动对发盘作出反应,不能认为是对发盘表示接受。,(一)构成接受的条件构成一项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接受必须由指定的受盘人作出。发盘是向特定的人作出的,因此,只有发盘中指定的受盘人才能对发盘作出接受。任何第三方作出的接受,都不能视为有效的接受,只能作为一项新的发盘。2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的内容一致。接受必须是受盘人无条件地、全部同意发盘中的条件。公约及我国合同法将接受中对发盘条件的变更分为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凡对货物的价格、付款、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上变更发盘条件。受盘人在表示接受的同时,如对发盘的条件作了实质性变更,则构成还盘;如属非实质性变更,例如,要求提供装箱单、产地证书等单据,或要求增加某些单据的份数等,除发盘人及时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可构成有效的接受,使合同得以成立。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当发盘规定了有效期,受盘人必须在规定的有效期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接受方能有效。如发盘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受盘人应在合理时间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如果一项接受超过了发盘规定的有效期才送达发盘人,即构成逾期接受或称迟到的接受。各国法律均认为逾期接受无效,只能视作一项新的发盘。然而;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对逾期接受作了灵活处理,规定下列两种情况的逾期接受仍具有效力。一种是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确认该项逾期接受有效,合同仍可于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时订立。另一种是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应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则此项逾期接受仍视为有效,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因逾期接受而失效。此外,接受的传送方式也应符合发盘的要求。如发盘没有规定传递方式,则受盘人可按发盘所采用的,或比其更快的传递方式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二)接受生效的时间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接受送达发盘人时生效。如受盘人是以某种行为表示接受的,在受盘人作出某种行为时,接受即生效。接受生效的时间就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三)接受的撤回根据公约及我国合同法规定,接受可以撤回,如果撤回通知先于接受通知或于接受通知同时送达发盘人。接受一旦送达发盘人即不能撤销,因为,接受送达发盘人,接受就生效,而接受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当事人就不得撤销接受或修改其内容,否则就是撤销或修改合同。,第二节合同的订立,在交易磋商中,当一方的发盘经另一方接受后,合同即告订立。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法律保护。一、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均规定,合同于接受生效时而订立,因此,接受生效的时间也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我国合同法还进一步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我国合同法还规定,接受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在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如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是合同成立的地点。,二、合同的形式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上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式证明。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我国进出口企业对外订立的买卖合同,最好采用书面形式。,签订书面合同具有以下三方面的意义:,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根据法律要求,合同是否成立,必须要有证明。通过口头磋商达成的交易,举证一般难以做到。一旦双方发生争议,需要提交仲裁或采用诉讼时,如果没有充足的证据,则很难得到法律保护。2有时可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交易双方在发盘或接受时,如声明以签订一定格式的书面合同为准,则在正式签订书面合同时合同方为成立。3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书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在我国对外贸易实际业务中,主要使用合同(contract)和确认书(confirmation)两种形式,经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和确认书,都是法律上有效的文件,对买卖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三、书面合同的内容,在实践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通常包括约首、本文和约尾三个部分。(1)约首:一般包括合同名称、合同编号、缔约双方名称和地址、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号码、合同签订的日期和地点等内容,通常还写明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保证。(2)本文:又称合同的基本条款,是合同的主要组成部分,包括品名、质量规格、数量、包装、价格、交货、保险、支付、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这些条款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约尾:通常包括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的份数、附件及其效力、订约双方当事人的签字等项内容。在订立书面合同时,应做到内容完备、条款明确、文字严密、条款间相互衔接,且与磋商的内容要一致,以利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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