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婚姻家庭法》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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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第七讲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概念,(二)调整对象,1、从范围看: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从性质看: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特点,1、伦理性,2、习俗性,3、强制性,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一)具体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对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二)禁止性规定,1、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2、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八讲亲属制度咨询:老李的儿子欲与老李堂妹的女儿结婚,是否可以?,一、法律上亲属的概念特征二、亲属的分类,(一)我国古代礼制和律例对亲属的分类,1、内亲、外亲,2、有服亲与无服亲,五服: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二)现代婚姻家庭法对亲属的分类,1、配偶2、血亲3、姻亲,三、亲属的范围,四、亲系和亲等,(一)亲系,1、直系血亲与旁系血亲,2、直系姻亲与旁系姻亲,(二)亲等,1、罗马法亲等计算方法,2、寺院法亲等计算方法,3、我国婚姻法的计算方法,五、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一)亲属在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二)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三)亲属在刑法上的效力(四)亲属在诉讼法上的效力(五)亲属在劳动法上的效力(六)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第九讲婚姻的成立-结婚,一、婚姻成立的历史发展(一)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二)欧洲中世纪的宗教婚,(三)近代的共诺婚,(四)现代结婚法的发展趋势,案例,陈林与林洁2009年1月经朋友介绍开始谈恋爱。3个月后双方开始谈婚论嫁。两人约定,因林家有房,双方不再买房,婚后就住林家。但陈表示愿出70万,作为房款补偿。5月初,陈往林洁账户汇入20万元,陈父汇入50万元。6月1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10月1日举行仪式当天,陈因婚姻恐惧症未出席,林举行一人婚礼。后双方协议离婚,但陈认为70万实为聘礼,要求林返还,而林不同意,双方诉诸法律。,二、婚约与聘礼,给付的彩礼三种情况返还:1、未登记2、登记未共同生活3、给付造成生活困难,以离婚为返还条件,三、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一)必备条件,1、具有结婚的合意,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二)禁止条件,1、有配偶者不得结婚,2、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3、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四、结婚的形式要件,五、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一)概说,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案例,王刚准备出国外劳,父母希望儿子结婚后再出国。经人介绍,王与不满20周岁的李芳相识,双方在王刚出国前一个星期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因李芳离法定结婚年龄还有3个月,王刚母亲通过熟人修改了李芳户口本上的年龄。出国一年半后的一休息天,王刚独自外出游玩,坠崖死亡。在外劳期间,王刚的工资等收入有3万美元。王母为独吞钱款,提出结婚时李芳未达法定婚龄,所以双方是婚姻无效。,(二)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和宣告机关无效婚姻的请求权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和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三)可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六、事实婚姻,(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一)婚姻效力概说,(二)夫妻关系演进,七、婚姻的效力(一)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4、有关夫妻人身关系的立法思考,(二)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制,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法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1)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A工资、奖金,B生产、经营的收益,C知识产权的收益,D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第18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E其它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2)法定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A一方的婚前财产,B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C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D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E其它应当归夫妻一方的财产,2、夫妻间的扶养义务,3、夫妻间的继承权,1995年,王琴父母因车祸先后去世,作为独生女的王琴继承了父母的遗产,包括一幢房屋,10万元存款。1996年王琴与李明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居住在王之父母遗留的私房内,并将10万元的遗产投资于股票市场,至2002年时共获利4万元。1997年,王琴父亲的著作根据其父生前与出版社的出版合同出版,王琴获稿费5万元。因王潜心写作,不愿意生育,与李明发生矛盾。双方口头约定今后采分别财产制。2001年,王琴在签订出版合同后遭遇严重车祸,住院治疗。李明一直陪床照料达两月之久。后肇事单位赔偿王琴医疗费等各类损失共计10万元。2002年,王、李二人离婚,但双方对财产处理未能达成一致。问:本案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第十讲婚姻终止,一、婚姻终止的概念,二、婚姻终止的原因,三、离婚制度的历史沿革,出妻(七出):无子、淫逸、不事舅姑、口舌、盗窃、嫉妒、恶疾,四、现行婚姻法离婚制度,(一)行政离婚,(二)诉讼离婚,婚姻法第32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三)诉讼离婚的二项特别规定,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的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军人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2、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五、离婚的效力,(一)离婚对当事人的法律后果,1、人身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同居义务的解除,(2)忠实义务的消除,(3)再婚的自由,2、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1)扶养义务的消灭,(2)继承权的丧失,(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4)债务的清偿,几项特殊财产的分割:,a.股份等:(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独资企业)b.住房转移财产、伪造债务的法律后果,案例,章珊与李思于2000年结婚。2002年李思的侄子考上大学,因兄嫂双双下岗,李思对章珊提出,每年替侄子支付学费,章不同意。李思于是瞒着妻子,向朋友价款资助侄子。2007年,因章发现李思有外遇提出离婚。此时李还欠朋友8000元未还清。问,李的朋友在他们离婚后可否向章珊提出偿还债务的要求?该笔欠款应当由谁偿还?请说明理由。,对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例外:1、约定为一方个人债务的2、债权人知道夫妻之间采分别财产制婚前借,但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对内:约定为个人;用途共同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尽法定扶养义务,(二)离婚对子女的效力,(三)离婚时的救济,1、离婚时的补偿请求权,2、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3、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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