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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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2城市建设规划法规3工程建设程序与招投标法规4工程勘察设计法规5建设工程监理与监督管理法规6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与质量管理法规7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法规8工程建设争议解决制度,2,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论,1.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1.4案例分析,3,1.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1.1.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概念土木工程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旨在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在建设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管理关系,工程建设协作关系,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主体内部劳动关系。1.1.2土木工程法规的地位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宪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将国家对建设活动的组织管理方面的原则规定具体化,是宪法实施的组成部分。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用行政和经济手段调整,以刑法为自己强有力的后盾。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调整对象之一是行政关系,因此部分内容属于行政法。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部分内容属于经济法。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一部分归属于民法。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与环境保护法相关(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以间接手段对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进行保护。,4,1.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概述,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作用:保护、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最大限度地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保障工程建设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1.1.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基本原则立法的基本原则: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法制统一原则,责权利相一致原则。实施的基本原则:工程建设活动应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原则工程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的工程建设安全标准原则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力受法律保护原则1.1.4土木工程建设法规的特征行政隶属性,经济性,政策适时性,技术性,5,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1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概念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而形成的权力与义务关系。一定的法律关系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为前提的,是一定法律规范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结果。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是指由工程建设法律关系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在建设管理和建设协作过程中所产生的权力、义务关系。1.2.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特征综合性,复杂性,协同性1.2.3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构成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一个要素就不能构成法律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参加建设业活动,受工程建设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力、承担义务的人。自然人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依法成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人。公民指具有本国国籍,依法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和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的人。自然人既包括公民,又包括外国人和无国籍人。,6,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力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按法人是否具有盈利性,法人可分为如下两大类、四种具体类型:,其它组织依法或依据有关政策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类组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指参加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力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事务。包括财、物、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指建设权力和建设义务。,7,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4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形成了一定的权力和义务关系。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消灭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力义务不复存在,彼此丧失了约束力。有自然消灭、协议消灭、违约消灭。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就是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和事实,可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而产生的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战争、暴乱等。行为是指人的有意识的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有民事法律行为、违法行为、行政行为、立法行为、司法行为等。,8,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5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调整某一类特定关系,规范某一类特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工程建设法律制度中有质量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制度、招标投标制度、许可证制度等。这里重点介绍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2.6法人制度法人的概念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成立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经营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定代表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指能够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不一定是法人的最高领导人,法定代表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具有特殊性,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非意味着法人的变更。,9,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7代理制度代理的概念:代理是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可采用口头形式委托,也可采用书面形式委托。应注意:被代理人应慎重选择代理人,委托授权的范围要明确,委托代理的事项必须合法。法定代理: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如父母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等。法定代理是为了保护无行为能力的人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代理形式,适用范围比较窄。指定代理:根据主管机关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这种代理主要是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而设立的。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如果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范围或代理终止后进行活动,即属于无权代理,倘若被代理人不予以追认的话,则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应亲自进行代理活动。委托代理是建立在人身信任的基础上的。代理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如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代理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代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0,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不得滥用代理权。滥用代理权表现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自己实施法律行为,代理双方当事人实施同一个法律行为,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权的终止委托代理的终止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代理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组织终止。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的终止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指定单位取消指定;由于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11,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公司经常派业务员乙与丙公司订立合同。乙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一份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后逃匿。对此甲公司并不知情。丙公司要求甲公司履行合同,甲公司认为该合同与己无关,予以拒绝。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不承担责任B、甲公司应负主要责任C、甲公司应与丙公司分担损失D、甲公司应承担签约后果解答:本题涉及表见代理问题。本题中,乙为经常代理甲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订立合同的业务员,乙在调离后,又持盖有甲公司公章的合同书与尚不知其已调离的丙公司订立合同,并按照通常做法提走货款,在这种情况下,丙公司有理由相信乙仍然享有代理权,乙的代理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甲公司应该承担签约后果。选D.,12,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委托乙将自己的私房3间卖掉,乙按照甲开出的价格寻找买主,但一直未成交,这时因乙离婚,自己原来的住房被判给其妻,乙便将甲的房子卖给自己。后甲同意了乙的行为。这一行为在法律上属于【】A、无效民事行为B、有效民事行为C、如果乙降低了原价格卖给自己,便为无效民事行为D、只有乙以高于原价格卖给自己,才为有效民事行为解答:本题涉及自己代理的行为效力问题。自己代理属于滥用代理权的民事行为,该行为原则上无效,但是,如果被代理人事后同意该行为的效力,该行为就转化为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该行为自然发生效力。选B.,13,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某商场派业务员某甲在重庆市购买一批“三峡牌”电风扇,某甲因某种原因又私自委托某乙去买,某乙买了“三江牌”的电风扇,某商场将该风扇用于销售两周后,认为这种电扇不好销,坚决不要,拒付货款,与供货方发生纠纷。根据民事法律规定,谁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A、某商场B、某甲C、某乙D、某甲与某乙解答:本题涉及转代理后果的承受问题。本题中,甲为商场业务员,享有代理权,其擅自转委托乙从事代理行为,系违反代理人义务的行为。但对于甲的转委托行为,商场通过接受其行为后果的方式予以追认,即接受了供货方的履行行为,因此,转委托已经成立。故商场应当依法承受乙代理行为的后果,即向供货方支付货款。选A。,14,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8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保护其权利时,法律规定消灭其胜诉权的制度。诉讼时效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2年。短期诉讼时效:民法通则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损毁的。特殊诉讼时效: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诉讼时效的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诉讼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诉讼时效的中断: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5,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黄某于1980年外出经商,一直在外地居住,其在家乡黄海镇有住房两间,委托朋友何某照看。何某在1982年因车祸死亡,黄某对此并不知晓。2002年12月18日,黄某在黄海镇居住的另一朋友告知黄某:1983年12月5日,黄某在黄海镇的邻居夏某在修理自家院墙时,已将黄某的住房拆毁一间。黄某非常气愤,准备起诉夏某。黄某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A、1984年12月5日B、1985年12月5日C、2003年12月5日D、2004年12月18日解答:依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力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力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黄某的权力受到侵害之日为1983年12月5日,其知道自己的权力受到侵害之日为2002年12月18日,故其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力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03年12月5日届满。选C。,16,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向乙借款2万元,约定1999年12月30日归还。但甲届期未归还借款,乙也没有向甲主张权力。2001年4月18日,乙因意外事故死亡,尚未确定继承人。至2001年5月19日,乙的继承人确定。此时,乙的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对甲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至何时届满?【】A、2001年12月30日B、2002年1月30日C、2003年5月19日D、2003年4月19日解答:本题中,意外事故发生在诉讼时效最后6个月之前,故不发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力,其诉讼时效期间仍为2001年12月30日。选A。1.2.9物权制度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领支配,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的分类根据物权的主体是否为财产所有人划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根据设立目的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物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如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的物或权利上所设定的权利,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划分为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17,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物权的保护方法请求确认物权;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恢复原状;请求返还原物;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注意:只能向非法占有者要求返还;原物必须存在;如物权已被转让,则既要原则上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也要顾及善意占有的第三人的正当利益。请求损失赔偿。,18,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将三间私房中的两间作价5万元投入与丙合伙办的综合商店,又将东屋出租给乙居住。现甲因急事用钱,要将房屋转让。乙和丙均欲以同一价格购买,则甲【】。A、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乙B、应将整个房屋卖给丙C、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D、可以任意选择乙或者丙作为购买者解答:本题涉及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如果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发生冲突,基于物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和债权产生的优先购买权的原因不同,合伙人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但本题中,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和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不发生冲突,合伙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两间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存在于东屋上,故应按照房屋的使用现状分别卖给乙和丙。选C。,19,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的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如何办?【】A、乙有权要求丙将该画交付给自己,因为其与甲的买卖合同成立在先B、乙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C、乙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的所有权D、乙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解答:本题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问题。本题中,丙已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故乙无权要求丙返还该画,当然,乙与甲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故乙有权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选CD。,20,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下列案件中,哪些适用返还原物?【】A、张某借了王某的手表并把它卖给刘某,刘某以为是张某自己的手表而买之,王某要求刘某返还B、宋某偷了李某的金项链送给女友王某,王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下,李某要求王某返还C、贺某借给宋某一支金笔,宋某谎称丢失,贺某要求宋某返还D、赵某向钱某购羊两只,钱某将羊交付赵某后,赵某又将羊卖给孙某,赵某得款后迟迟不付钱某的羊款,钱某无奈要求赵某返还两只羊解答:本题涉及返还原物请求权的适用问题。本题A选项中,刘某因善意取得对该手表享有所有权,故王某无权要求刘某返还该手表,而只能请求张某赔偿损失。故A选项不正确。本题B选项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王某不能取得该金项链的所有权,故李某有权要求王某返还该金项链。本题C选项中,贺某的所有权并未丧失,故其可以请求宋某返还该金笔。本题D选项中,赵某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因此,赵某有权将羊卖给孙某,孙某也因买卖而取得了羊的所有权,故钱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该羊。选BC。,21,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1.2.10债权制度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的发生根据合同:合同是引起债权债务关系发生的最主要、最普遍的根据。侵权行为:行为人不法侵害他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行为。不当得利:没有法律或合同根据,有损于他人而取得的利益。它可能表现为得利人财产的增加,致使他人不应减少的财产减少了;也可能表现为得利人应支付的费用没有支付,致使他人应当增加的财产没有增加。不当得利一旦发生,不当得利人负有返还的义务。无因管理:既未受人之托,也不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而是自觉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事务被管理者负有赔偿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所支付的合理的费用及直接损失的义务。其他根据,如遗赠、抚养、发现埋藏物等。,22,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债的消灭债因履行而消灭。债因抵销而消灭。用抵销方法消灭债务时,必须是对等债务、是同一种类的给付之债、同类的对等之债都已到履行期限。债因提存而消灭。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务人一时难以履行债务,经公证机关证明或人民法院的裁决,债务人可以将履行的标的物提交有关部门保存的行为。债因混同而消灭: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债因免除而消灭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债因当事人死亡而解除仅指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之债,因为人身关系是不可继承和转让的。,23,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甲与乙签订销售空调100台的合同,但当甲向乙交付时,乙以空调市场疲软为由,拒绝受领,要求甲返还货款。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甲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存这批空调B、空调在向当地公证机关提存后,因遇火灾,烧毁5台,其损失应由甲承担C、提存费用应由乙支付D、若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乙不领取空调,则归甲所有解答:本题涉及提存的条件和效力问题。依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故本题A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1条第2款规定,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合同法第103条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故本题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依合同法第104条规定,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力,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选AC。,24,1.2土木工程建设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制度,例题:在下列情形中属于无因管理的是【】A、在加工合同中,承揽人管理定作人提供的原料B、买方无正当理由拒收卖方交付的货物,卖方对该货物进行管理C、甲拾得乙丢失的牛,在积极寻找失主的同时,对该牛进行管理D、超市对进入超市的顾客的皮包进行保管解答:本题涉及对无因管理的理解问题。无因管理的核心内容是,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定或约定义务。本题ABD选项中的管理人所进行的管理,均为基于法律规定义务的管理,只有C选项中的管理为无法定义务的管理。,25,1.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1.3.1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的构成纵向构成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变动的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自治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效力不超过本行政区域范围,作为地方司法依据之一的规范性文件。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权力机关所制定的特殊的地方规范性文件,是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总称。行政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两种。部门规章是国务院所属部委根据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所发布的各种行政性的规范性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地方政府规章是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26,1.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的效力。同一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时,适用新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朔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使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27,1.3土木工程建设法规体系,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裁决: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横向构成城市规划法,市政公用事业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村镇建设法,住宅法,建筑法,风景名胜区法,工程设计法。,28,1.4案例分析,案例一:1998年4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自称是建筑集团第六分公司的乙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经甲方同意,技措费及赶工费用按实际发生进入结算价款。1999年1月双方又签订终止协议,该协议约定:“技措费及赶工费另行协商,如不能达成协议,此纠纷交由某仲裁委员会仲裁。”2001年5月乙方根据终止协议中的仲裁条款就技措费、赶工费问题向协议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则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甲方认为: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并未依法注册成立,因此根本不具有签订仲裁条款的主体资格。乙方辩称:1999年9月某建筑集团申请成立了第六分公司;而且早在1994年,某建筑集团就为乙方出具了授权其在该地区承揽工程的委托书,因此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有效,仲裁条款当然有效。问题:仲裁条款有效吗?,29,1.4案例分析,解答:根据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乙方在签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终止协议时尚未依法注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民事主体资格,即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其签订的仲裁条款当然无效。尽管某建筑集团曾为乙方出具授权委托书,但由于当时乙方并未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因此这种代理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30,1.4案例分析,案例二:基本案情:1994年6月10日,原告(香港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约定广州公司将其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工业区的一块面积为2000m2的工业用地转让给香港公司,转让款共500万元。该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即依约将转让款500万元支付给广州公司。广州公司收款后却迟迟没有办理有关转让手续。至1996年12月,香港公司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广州公司所转让的土地根本不能依法办理过户手续,为此香港公司要求广州公司返还转让金,并于1998年8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解除双方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依法判决广州公司返还香港公司土地转让费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港币28万元。而广州公司辩称,香港公司与广州公司于1994年6月10日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该合同已于1994年履行完毕。此后,双方从未对上述合同的履行有过任何争议或补充协议,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诉讼时效,请求依法驳回香港公司的诉讼请求。,31,1.4案例分析,案件处理:法院审理认为,香港公司的起诉已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且未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驳回,本案受理费由香港公司负担。案例评析:香港公司败诉关键在于其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且不能举证证实诉讼时效有中止或中断的情况。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月内,香港公司付清余款的同时,广州公司应完善用地手续,即出具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因此,诉讼时效期间从1994年9月10日起至1996年9月10日止。香港公司虽称其曾于1995年5月2日、1997年1月5日两次函告广州公司,但未举证证实其主张,所以未获法院采纳。因此,为了使诉讼时效延长,一定要留下证实诉讼时效中断的证据。本案中,香港公司致函给广州公司,应亲自送广州公司签收,留下回执,或通过邮局挂号邮寄,这样才能保证民事权利在被侵害时得到法律的保护。,32,2城市建设规划法规,2.1概述2.2城市规划的制定2.3城市规划的审批2.4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2.5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2.6城市规划的实施,33,2.1概述,2.1.1城市规划的基本概念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城市规划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确定城市的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合理利用和节约使用城市土地,协调城市的生产要素、空间布局和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具体安排。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类。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布局、原则确定综合交通及河流、绿地,确定分步实施的目标、途径和发展进程。城市总体规划考虑的期限一般为20年。重点提出近期发展规划(一般为5年),并与国民经济发展五年计划相协调。大、中城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对城市近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的具体规划。包括:规划地段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建筑密度和高度等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和竖向规划。,34,2.1概述,2.1.2城市规划的作用保证经济、社会和环境在城市空间上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城市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基本依据。促进和保障城市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城市综合功能的发挥,满足居民对物质、文化和环境的需求。保障城市各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的轨道,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国家、集体、公民个人等各方面的合法权益。2.1.3城市规划法概述城市规划法,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城市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城市规划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城市规划法适用于城市市区、近郊区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内的陆地、水面和空间;适用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负责审批的有关政府部门,同规划编制工作有关的设计、生产、科研及教学单位,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等。,35,2.2城市规划的制定,2.2.1城市规划的编制方针与原则城市规划的编制方针:实行严格控制大城市规模、合理发展中等城市和小城市的方针。必须符合国情,坚持适用、经济的原则,贯彻勤俭建国的方针。城市规划的编制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科学预测城市远景发展需要,同国家和地方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保护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原则。坚持有利生产、方便生活、防灾减灾的原则。坚持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坚持合理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2.2.3城市规划的编制要求与内容编制要求:处理好需要与可能的关系。根据人口、资源情况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和性质。处理好局部与整体的关系。既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又要从全国和区域整体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定位和发展规模。,36,2.2城市规划的制定,要处理好近期和长远的关系。要处理好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预测城市人口规模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规划区范围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城市建设用地,37,2.2城市规划的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城市防灾工程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两种。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综合开发以及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是对具体的开发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和指导的重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内容: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根据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他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交叉口形式及区划措施、控制点坐标和标高。,38,2.2城市规划的制定,根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行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内容: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对住宅、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行日照分析。根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39,2.3城市规划的审批,2.3.1城市规划的审批权限分级审批制。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批: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审批。省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属行政市管辖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属地区管辖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分区规划由该市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详细规划的审批: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详细规划,除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40,2.3城市规划的审批,单独编制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国务院审批其总体规划的城市,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首先经建设部审查,再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历史文化名城,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单独编制的其他专业规划,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2.3.2城市规划的调整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41,2.4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程序,组织前期研究,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并按规定提请审查。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行研究,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在报送审批前,应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42,2.5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2.5.1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的原则统一规划(先规划后建设,全局出发)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先地下,后地上,基础设施与配套设施先行,并与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实行立体综合开发)2.5.2城市新区开发城市新区开发指在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一定区域,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原则:统一规划、统一组织,量力而行,方便宜行。2.5.3城市旧区改建城市旧区改建指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原则:加强维护、逐步改善;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提高城市综合功能;保护重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传统街区。,43,2.6城市规划的实施,2.6.2“一书两证”制度选址意见书制度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即为选址意见书。内容: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以及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建设项目选址依据。包括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的拟建地址与城市规划的布局是否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是否衔接与协调;该建设项目对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是否协调等。审批管理:分级管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和界限的法定凭证。,44,2.6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用地申请;现场踏勘;征求意见;提供设计条件;审查总平面图;核定用地面积;核发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用于确认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程序:建设申请;初步审查;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审批后的管理:验线;现场检查;竣工验收。,45,2.6城市规划的实施,2.6.3法律责任建设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从而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有关责任人员,可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规划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6,3工程建设程序与招投标法规,3.1工程建设程序法规3.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3.3建设工程招标3.4建设工程投标3.5建设工程决标3.6案例分析3.7工程建设担保制度,47,3.1工程建设程序法规,3.1.1工程建设程序概述工程建设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等工程项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是形成固定资产的基本生产过程及与之相关联的其他建设工作的总称。工程建设程序是在认识工程建设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总结提出的,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都必须遵守的先后次序。3.1.2工程项目建设程序立项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拟建规模和工程建设的初步设想;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的设想;资源情况、建设条件的初步分析;建设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由计划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对项目建议书的内容进行深化。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或设计单位进行,保证研究成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经过评估确认,才能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建设地点的选择与用地申请,48,3.1工程建设程序法规,符合产业布局、经济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区内选点的,要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再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编制勘察设计任务书编制勘察设计文件设计过程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工程建设准备征地与拆迁,施工项目招标与投标,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组织设备和材料订货,审查设计图纸,委托监理和办理施工许可证等。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后,都必须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49,3.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3.2.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概念与发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建设工程、大宗建筑材料以及建设服务的采购时,采购人或招标人以招标的方式提出招标条件,投标人以竞争方式分别提出投标条件,然后由招标人选择其中最优者,并与其订立合同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在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从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引进的。在云南鲁布革引水隧道工程建设中,首次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发包该项目的施工合同。3.2.3建设工程招标活动的基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强制招标与自愿招标相结合的原则打破地域和部门限制、开放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3.2.4建设工程招标的范围招标投标法第3、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50,3.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2000年5月1日,原国家计委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明确了强制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51,3.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2003年3月8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003年6月12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52,3.2建设工程招标与投标概述,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53,3.3建设工程招标,3.3.1工程招标概述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3.3.2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54,3.3建设工程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3.3.3建设工程招标的组织和实施有招标人自行招标和招标人委托招标两种组织方式。2000年7月1日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规定,招标人自行招标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55,3.3建设工程招标,3.3.4建设工程招标程序成立招标组织,由建设单位自行招标或委托招标;办理招标审批手续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并呈报审批;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56,3.3建设工程招标,资格预审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未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或者财产被接管、冻结和破产状态;企业没有因骗取中标或者严重违约以及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被有关部门暂停投标资格并在暂停期内的;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经理的资质等级满足招标公告要求;以联合体形式申请资格预审的,联合体的资格条件必须符合要求,并附有共同投标协议;资格预审申请书中的重要内容没有失实或者弄虚作假;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无在建工程,或者虽有在建工程,但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全部施工任务已临近竣工阶段,并已经同原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原发包人同意其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竞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57,3.3建设工程招标,向合格的单位分发招标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施工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须知(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浮标的方法和标准等),建设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状况及标底具有保密义务。,58,3.3建设工程招标,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议标办法;召开招标会议,审查投标书;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商签承包合同。,59,3.4建设工程投标,3.4.1投标概述建筑工程投标是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向招标人提交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文件,即向招标人提出自己的报价,包括工期、费用和质量目标等实质性内容,以期承包到该招标项目的行为。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的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投标是实现不同投标人优势互补,跨越地区和国家市场屏蔽的有效方式。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有: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投标者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者低价位中标;投标者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投标行为。,60,3.4建设工程投标,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列举的投标人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非公平竞争的行为有: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者向投标者泄漏标底;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的现象主要表现在:非法挂靠或者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故意在投标文件的商务标和技术标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低档劣质货物、工程和服务;投标时递交虚假业绩证明、资料文件;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的委托书等。,61,3.4建设工程投标,3.4.2投标程序组建投标机构,编制投标文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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