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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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XX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预案为确保在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能够及时、高效、有序地进 行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 养殖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家突 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河北省动物防疫条例及国家其他 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一、应急指挥系统和部门分工(一)应急指挥系统县人民政府成立防治动物重点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指挥部由县政府县长任指挥长,成员由公安、监察、财政、 交通、经贸、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畜牧、计划 和军队、武警部队及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畜牧水产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发生一般疫情(IV级)时,县人民政府防治动物重点疫病指挥 部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疫情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二)有关部门和单位分工1、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制定重大动物防治、疫情应急基础设 施建设和物资储备计划。2、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免疫、扑杀、监测、消毒、无害化处 理等疫情应急工作及物资储备所需的经费,并加强对经费使用情 况的监督管理。3、公安部门负责疫区封锁,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 施强制扑杀工作,做好疫区的社会治安工作,配合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对通过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运输偶蹄畜及其产品的 车辆进行拦截、检查。4、卫生部门负责人间重大动物预防工作,防止对人的感染。5、经贸部门配合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屠宰厂的防疫 工作,加强商场、超市、餐馆等畜产品销售场所的监督管理,适 时组织市场调控,维护市场稳定。6、交通部门负责运送疫情应急工作人员及有关的物资、药 品和器械,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有关的车辆畅通。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关闭疫区偶蹄畜及其产品交易市 场,依法查处违法经营偶蹄畜及其产品的行为。8、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1) 负责重大动物的疫情监测、疫病诊断和疫源追踪。(2) 提出疫情控制和扑灭的技术方案。(3)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封锁建 议。(4) 监督指导对疫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病畜的扑杀及其产品的无 害化处理,以及对疫点、疫区内的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及无害 化处理。(5) 组织对受威胁区内的易动物实施强制免疫。(6) 监督管理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 运输和销售等活动。(7) 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消毒药品、消毒 设备、诊断试剂、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无害化处理用品 等。(8) 评估用于应急工作的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 强制免疫、监测等项工作所需的费用及补贴,安排资金使用计划。(9) 负责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的培训工作。(10) 参与开展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11) 及时与同级卫生部门及有关单位互相通报重大动物疫情。9、电信部门积极配合疫情应急工作,及时传递疫情信息, 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10、气象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的气象资料。11、军队和武警部队负责本系统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 并积极支持、配合驻地的疫情应急工作。12、相关行业协会负责组织本行业企业按照政府和有关部门 的部署,积极参与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二、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偶蹄类动物出现发病急、传播迅速、死 亡率高等异常情况,都必须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报告或者了解上述情况后,要立即派人员 赶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凡怀疑是高致病性禽流感的,必须在2 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至省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经确认为重大 动物疫情疑似病例的,必须立即上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畜牧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三、疫情确认重大动物疫情按照下列程序确认:(一)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出两名 以上具备规定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提出初步诊 断意见。(二)对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及时采集病料送市交省 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实验室进行血清学检测,诊断结果为阳性的, 可以确认为重大动物。(三)重大动物疫情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四、疫情分级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重大动 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 (IV级)四个级别。(一)特别重大疫情(I级)。在15日内相邻省份有10个以上 县(市、区)发生疫情,或本省内有20个以上县(市、区)发生, 或者10个以上县(市、区)连片发生疫情;或在数省内呈多发态 势。(二)重大疫情(II级)。在15日内本省有2个以上设区市发生疫情,或省内有2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市、 区)连片发生疫情。(三)较大疫情(IH级)。在15日内本省在1个设区市行政区 域内有2个以上县(市、区)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四)一般疫情(IV级)。省内1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 疫情。五、控制措施一旦发现疫情,要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 底消毒,严格隔离,强制免疫,坚决防止疫情扩散。(一)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1、将病畜所在饲养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划为 疫点;散养的,将病畜所在的自然村划为疫点。2、以疫点为中心,将半径3公里内的区域划为疫区。3、将距疫区周边5公里内的区域划为受威胁区。(二)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1、扑杀所有的染疫动物,并对所有病死畜、被扑杀畜及其 产品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无害化处理。2、对染疫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 害化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地进行严 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三)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 动物检疫消毒站,对出入的车辆和有关物品进行消毒。必要时,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设立临时监督检查站,执行对疫区的监督 检查任务。2、扑杀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3、关闭偶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 品的进出。4、对易感动物的圈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消灭病原。6、根据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对疫区实行封锁。(四)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1、对所有易感动物采用国家批准使用的疫苗进行紧急强制 免疫接种,并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2、对易感动物实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五)疫源分析及追踪调查。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分析疫 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仍可能存在的传染源,以及在 疫情潜伏期和发病期间售出的偶蹄动物、可疑污染物(包括粪便、 垫料和饲料)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一经查明立即采取就地采 取无害化处理措施。(六)封锁的解除。疫区内所有偶蹄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 后,经过15日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的传染源,由动物防疫监 督人员审验合格后,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 管理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七)处理记录。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完 整详细地记录疫情应急处理过程。(八)非疫区应采取的措施。要做好防疫的各项工作,完善疫 情应急预案,加强疫情监测,防止疫情发生。上述(二)、(三)、(四)所列措施必须在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 构的监督下实施。六、保障措施(一)物资保障。建立县防疫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相应足量的 防治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应设在交通方便、具备储运 条件、安全保险的区域。县指挥部重点储备消毒药品、消毒设备、 防护用品、封锁设施和设备等。(二)资金保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 预算。本预案规定扑杀的畜类按国家规定给予合理补贴,强制免 疫费用由国家负担,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规定的比例分 担。(三)人员保障1、县人民政府组建重大动物疫情防疫应急预备队。应急预 备队按照本级指挥部的要求,具体实施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应急 预备队由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 专家、执业兽医、卫生防疫人员等组成。公安机关、武警部队予 以协助执行任务。2、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重大动物科普知识宣传,依靠广 大群众,对重大动物实行群防群控,把各项防疫措施落到实处。七、其它事项(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的重大动物疫情 应急预案。(二)从事偶蹄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 个人应当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落实 本预案所作出的各项规定。(三)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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