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与强制措施》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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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10章侦查与强制措施,10.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10.2侦查行为,10.3侦查终结,10.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10.5补充侦查,10.6侦查监督,10.7强制措施,2,侦查是整个刑事诉讼的基础,为查明事实和查获犯罪嫌疑人,需要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和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点击放大右图,10侦察与强制措施图示,3,4,10.1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10.1.1侦查概述,10.1.2强制措施概述,10.1.3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案例引入,例10-1陈某因涉嫌抢劫被逮捕案陈某,前进村农民,与一宗抢劫案有重大犯罪嫌疑。县公安局经过立案侦查,掌握了大量证据,为防止陈某继续犯罪或者逃跑,公安局依法执行了逮捕措施。村民听到公安局要抓人,纷纷来到陈家围观。这时,村民甲说:“公安局怎么动不动就抓人去坐牢啊?”村民乙答道:“这你就不懂了,公安机关只有行政处罚权,他们肯定是把他抓起来拘留了。”另一村民丙又说:“我说他们是把陈某收容审查,抓回去慢慢审。早知他是抢劫犯,我第一个把他捆起来,送到公安机关。”“你怎么能抓人呢?这是非法的。”丁应道。【问题】如果你是执行人员,应当怎样向村民解释呢?相关链接:,6,侦查是指法定侦查机关为证实犯罪和查获犯罪行为人而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的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权具有强制性,特征,侦查活动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侦查主体具有特定性,侦查活动必须具有合法性,10.1.1侦查概述,7,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为预防、遏制犯罪和提起公诉提供可靠的证据,通过侦查活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它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不受侵犯,侦查的任务,通过侦查活动,总结犯罪分子作案的特点和规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1.侦查任务,8,侦查是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侦查是提起公诉和正确审判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侦查的意义,侦查是预防犯罪的有力措施,2.侦查意义,9,侦查工作应当遵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同时,为了更好地完成侦查任务,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有关部门根据侦查工作的特点,还规定应当遵守以下工作原则,依法进行原则,迅速及时原则,保守秘密原则,客观全面和深入细致原则,3.侦查工作应坚守的原则,10,侦查组织体系指在侦查中如何处理侦查机关与起诉机关的关系问题,侦诉结合型,侦诉分离性,4.侦查组织体系,侦查关系类型,11,强制措施,是指侦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适用主体的法定性,特征,适用目的的特定性,适用对象的特定性,适用种类和程序的合法性,10.1.2强制措施概述,12,必要性原则,合法性原则,强制措施的适用应遵循下列原则,变更性原则,1.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1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的性质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逃避侦查、起诉、审判的可能性及可能性的大小,公安司法机关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情况和对案件证据的掌握情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2.适用强制措施应当考虑的因素,14,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强制措施的意义,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犯罪和危害社会,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妨碍事实查明的活动,警示处于边缘地带的不安定分子,鼓励群众积极与犯罪行为作斗争,稳定被害人及其家庭、社会关系人的情绪,有利于社会安定,3.强制措施的意义,15,侦查是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个诉讼阶段,是与立案、起诉、审判、执行等一样独立的诉讼阶段,对公诉案件而言,也是必经的诉讼阶段,强制措施主要是一种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强行剥夺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手段和措施,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采用的必要手段和措施,二者紧密联系,又相互独立,一个是刑事诉讼的程序,另一个是刑事诉讼的手段,10.1.3侦查与强制措施的关系,讨论案例,例10-2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原告吴银晓任经理的江西兴旺公司与湖南省龙祥公司素有购销水暖器材业务往来。1996年12月16日,两公司签定了水暖器材购销协议,约定提货时先付货款6万元,余款9万元待10天后结清。吴银晓将水暖器材运至江苏省销售的过程中,发现水暖器材存在明显质量问题,拒绝支付余下的9万元货款。湖南省龙祥公司多次催要未果,于1997年11月6日,以吴银晓诈骗为由向被告湖南省某县公安局报案。,讨论案例,例10-2县公安局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案该县公安局遂以吴涉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1997年12月23日派两名工作人员到江苏省限制了吴银晓的人身自由。后吴银晓的朋友章某替吴交了9万元现金后,才得以恢复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县公安局未向原告吴银晓出具任何合法有效的法律手续。【问题】结合该案,谈谈你对侦查的特征和意义的认识。相关链接:,18,10.2侦查行为,10.2.1讯问犯罪嫌疑人,10.2.2询问证人、被害人,10.2.3勘验、检查,10.2.4搜查,10.2.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10.2.6鉴定,10.2.7辨认,10.2.8技术侦查,10.2.9秘密侦查,10.2.10通缉,19,讯问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犯罪嫌疑人查问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问题的一种侦查活动,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成功追诉犯罪,意义,有利于作出正确的程序性决策,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和争取从宽处理提供机会,10.2.1讯问犯罪嫌疑人,20,讯问人员及人数,讯问时间及地点,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讯问前的准备,讯问的步骤与方法,讯问特定群体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程序,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禁止性规定,讯问笔录制作及讯问过程录音、录像,21,询问证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证人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的一种侦查行为,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意义,有助于查获犯罪嫌疑人,10.2.2询问证人、被害人,22,询问证人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询问证人可以在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可以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询问证人时,侦查人员应当告知其必须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询问证人,应当制作笔录,询问证人,应当保证证人能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1.询问证人,23,询问被害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就其所受侵害及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的一种侦查活动,在不少案件中,被害人与犯罪分子还有过直接接触,通过询问被害人,可以更多地掌握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情况,注意情况,也要考虑到,一些被害人由于对犯罪嫌疑人的憎恨或犯罪发生时情绪紧张易发生认知错误,容易夸大犯罪严重程度和情节,2.询问被害人,24,勘验、检查是指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等进行查看、了解和检验,以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活动所遗留下来的各种痕迹和物品的一种侦查行为,通过勘验和检查,可以及时发现、收集和固定犯罪的痕迹和证物,意义,了解案件的性质、作案手段和犯罪活动情况,确定侦查范围和方向,并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揭露、证实犯罪并缉拿犯罪嫌疑人提供可靠的依据,10.2.3勘验、检查,25,进行现场勘验时,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如公安机关的刑事犯罪现场勘查证,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为了保证勘验的客观公正性,还应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侦查实验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方可进行。侦查实验的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侦查实验笔录,由参加侦查实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但需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必要时,可以制作录像,以便由专家对有关问题作出进一步鉴定,对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检查,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也可以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聘请法医或医师严格依法进行。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人身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进行检查的法医或医师签名或盖章。,物证的检验应当及时、细致,如果侦查人员认为需要专门知识对物证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当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鉴定。物证检验应当制作笔录,参加检验的侦查人员、鉴定人和见证人均应签名或者盖章,方才符合程序要件,现场勘验,点击查看详细,侦查实验,点击查看详细,尸体检验,点击查看详细,人身检查,点击查看详细,物证检验,讨论案例,例10-3李某勘验、检查某村杀人案某村村民张小勇在路经村口树林时,发现草丛中有一具尸体,立即向公安局报案。当地公安机关接报后立即组织侦查人员赶赴现场,作实地勘验。侦查人员李某以周围群众妨碍勘验、会破坏现场为由,遂要求清场,只留下自己和其他侦查人员。在搜查现场后,发现除一具尸体,一双手套外,没有其他证据,便用拍照的手段记录下现场的情况,并通知法医解剖检验尸体以检查。【问题】侦查人员在勘验过程中的程序是否合法?相关链接:,27,搜查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犯罪嫌疑人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进行搜寻、检查的一种侦查行为,搜查关系到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重点理解,搜查只能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进行,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侦查机关进行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10.2.4搜查,28,查封、扣押物证、书证,是指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提取、留置和封存与案件有关的财物、文件的一种侦查行为。,扣押的范围仅限于与查明案件有关的具有证据意义的各种物品、文件,程序,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应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10.2.5查封、扣押物证、书证,29,鉴定是指侦查机关为查明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结论的一种侦查行为,鉴定人只能由侦查机关依法指派或聘请,鉴定程序,鉴定人属于回避人员的范围,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10.2.6鉴定,30,辨认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时让被害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等进行辨认的一种侦查行为。,确定辨认对象的来源,意义,为审查辨认对象与案件的关系提供依据,为诉讼提供证据,辨认,10.2.7辨认,31,技术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法定机关为了侦查犯罪而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适用范围,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重大贪污、贿赂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10.2.8技术侦查,32,秘密侦查是指侦查机关采取隐匿身份、目的、手段的方法,在侦查对象不知晓的情况下,发现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乃至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活动。,必须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在使用中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适用,“控制下交付”,秘密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秘密侦查,10.2.9秘密侦查,33,通缉是指公安机关以发布通缉令的方式对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通报缉拿归案的一种侦查行为。,公安机关内部通力合作、协同作战,意义,动员和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缉拿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的有力措施,对于及时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罪犯,查明犯罪事实,从而有力打击犯罪起着重要作用,通缉,10.2.10通缉,34,只有公安机关有权发布通缉令,被通缉的对象必须是依法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通缉令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犯罪嫌疑人自首、被击毙或者被抓获,并经核实后,原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知、通告范围内,撤销通缉令、边控通知、悬赏通告,通缉适用严格的程序,35,10.3侦查终结,10.3.1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10.3.2侦查终结的条件,10.3.3侦查终结的处理,10.3.4侦查羁押期限,案例引入,例10-4张某抢劫案合成县最近发生了夜间持刀抢劫的案件,公安机关为此成立了专项侦查小组。很快地查出该县某厂工人张某有重大犯罪嫌疑,于是依法予以羁押。但在侦查的过程中,该嫌疑人坚决否认自己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虽已掌握了作案工具,被害人的陈述及被害人的指证等证据,但苦于缺少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问题】该案件公安机关可以终结侦查吗?相关链接:,37,侦查终结是指侦查机关对于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准确及时惩罚犯罪,意义,保障无罪的人和依法不应当受到刑事追究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10.3.1侦查终结的概念和意义,38,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证据确实、充分是侦查终结的重要条件),侦查终结的条件,法律手续完备(法律手续完备是保障侦查活动合法性的必不可少的条件),10.3.2侦查终结的条件,39,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起诉,侦查终结,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不起诉,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撤销案件,10.3.3侦查终结的处理,40,期限,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查终结”的期限,期间,诉讼期间,就是诉讼主体完成某项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10.3.4侦查羁押期限,41,一般羁押期限,期限种类,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侦查羁押期限说明,特殊羁押期限,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讨论案例,例10-5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案南门县公安局在对陈某的盗窃案侦查终结时发现陈某另有杀人嫌疑,但此时对陈某的侦查羁押期限已届满。鉴于需对该杀人案进行侦查,公安局决定对陈某继续羁押,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问题】此时公安局应如何履行法律手续?相关链接:,43,10.4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10.4.1自侦案件的概念,10.4.2自侦案件的程序,案例引入,例10-6陈某涉嫌贪污被逮捕案罗甸县税务局局长陈某因涉嫌贪污,依法被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审查,由于掌握了大量确实的证据,陈某依法被逮捕。此时,县上的群众议论纷纷,有人说:“检察机关抓人,哪有放人的道理,你想,抓的是这些人,审查起诉的又是这些人,不要坐牢就怪了。”【问题】这名群众的话对吗?相关链接:,45,自侦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对自己受理的案件,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10.4.1自侦案件的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的规定,即适用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的一般规定,10.4.2自侦案件的程序,人民检察院对自行决定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拘留的规定执行,程序,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分别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提起公诉、不起诉和撤销案件,讨论案例,例10-7检察院自侦魏晓雄受贿、滥用职权案犯罪嫌疑人魏晓雄,男,47岁,原云南省财政厅副厅长,因收受他人款物等违纪问题,某年4月被云南省纪委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擅自出走。6月11日,省纪委以魏晓雄涉嫌受贿犯罪移送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经审查,魏晓雄收受巨额贿赂、挪用公款,用于个人挥霍和情人使用;滥用职权,使国有资金数亿元流失无法追回,已涉嫌受贿、挪用公款和滥用职权犯罪。6月12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同年7月20日将其抓捕归案,8月4日决定将其逮捕并移送审查起诉。【问题】结合案例,谈一下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类型和侦查终结后的处理。相关链接:,48,10.5补充侦查,10.5.1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10.5.2补充侦查的形式和种类,49,补充侦查,是指侦查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侦查活动。,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查清全部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处理案件,共同完成揭露、证实和惩罚犯罪的任务,意义,防止和纠正诉讼过程中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错误和疏漏,保证不枉不纵、不错不漏,准确适用国家法律,10.5.1补充侦查的概念和意义,50,退回补充侦查,退回补充侦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审查起诉或提起公诉的案件,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自行补充侦查是指决定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不再将案件退回原侦查机关,而决定自行侦查,10.5.2补充侦查的形式,51,10.6侦查监督,10.6.1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0.6.2侦查监督的内容,10.6.3侦查监督的程序,案例引入,例10-8李某被拘留案李某,江华市无业人员,因涉嫌一宗入屋抢劫案,而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形成防备心理,而不利于案件的侦查,侦查人员江某决定连夜进行突审,昼夜不停。拘留之后的第八天,公安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问题】如果你代表检察机关一方,应怎样处理?相关链接:,53,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专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意义,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10.6.1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54,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通过审查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发现和纠正,对被害人、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的,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或者私自涂改证据的,其它违法行为,10.6.2侦查监督的内容,55,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实行法律监督,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人民检察院通过接受控告,行使侦查监督权,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情况,以及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情况,在侦查或者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等活动中的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内部实行侦查监督,10.6.3侦查监督的程序,讨论案例,例10-9某市检察院侦查监督情况某市检察院工作总结报告指出,全市检察机关通过审查批捕共追捕犯罪嫌疑人30名,同比上升14%;不批准逮捕462人,同比上升34.3%;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5份。通过审查起诉防错诉19人,追诉12人,退回补充侦查325件599人,移送其他院处理101件183人;全市检察机关技术部门运用检察技术手段,纠正错案并发生法律效力19件。既打击了犯罪,又保护了无辜,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问题】简述检察院侦查监督的必要性,范围和手段。相关链接:,57,10.7强制措施,10.7.1拘传,10.7.2取保候审,10.7.3监视居住,10.7.4拘留,10.7.5逮捕,58,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强制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拘传是刑事强制措施中严厉程度最轻的措施,特征,拘传是强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方法,合法传唤不是拘传的必要条件,拘传的适用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公、检、法机关,10.7.1拘传,59,首先填写拘传证,拘传应当由侦查人员或者司法警察执行,不得少于两人,拘传的程序,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被拘传人,拘传通常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市县以内进行,60,取保候审,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运用对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依法应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不宜羁押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10.7.2取保候审,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持有有效护照等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61,人保,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被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财产保,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在取保候审期间,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保证方式,62,自行决定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直接决定适用取保候审。根据申请决定取保候审公、检、法机关根据犯罪嫌疑人所聘任的律师的申请或者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申请,决定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解除取保候审的原因有发现对被取保候审的人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对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人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应当撤销取保候审,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在司法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实际将此解释为在诉讼的不同阶段各自采取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取保候审的,应当经人大代表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对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应当立即向该人大代表所在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取保候审的决定,点击查看详细,取保候审的解除、撤销及变更,点击查看详细,取保候审的期限,点击查看详细,取保候审的特别程序,点击查看详细,取保候审的执行,点击查看详细,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63,监视居住是指公、检、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强制方法,程序,监视居住的决定与交付执行,监视居住的执行与期限。,10.7.3监视居住,64,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监视居住的执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65,又称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状况,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是暂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特征,拘留的决定机关具有特定性,拘留的对象与条件具有特定性,拘留是侦查阶段适用的强制措施,10.7.4拘留,66,拘留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在紧急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布拘留决定,送交公安机关执行,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或按指印,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拘留的程序,6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区别,点击查看详细,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区别,点击查看详细,68,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予以羁押,并进行审查的强制措施,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发生,条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10.7.5逮捕,69,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权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对自己侦查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依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而无权自行决定逮捕,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都有权作出逮捕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由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还是由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逮捕,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逮捕的权限划分,点击查看详细,提请、批准逮捕,点击查看详细,决定逮捕,点击查看详细,逮捕的执行,点击查看详细,讨论案例,例10-10陆某被监视居住案犯罪嫌疑人陆某因玩忽职守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于5月2日被监视居住。事隔不久,该地区发生系列抢劫杀人案,公安机关因警力不足,暂停陆某玩忽职守一案的侦查。直至11月7日,陆某委托的律师向公安机关提出监视居住已过法定期限,要求解除监视居住。公安机关审查后决定解除对陆某的监视居住,但未向他和所在单位说明【问题】公安机关的哪些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链接:,72,1.侦查对刑事诉讼的意义何在?2.我国法定的侦查行为有哪些?3.讯问犯罪嫌疑人应遵循何种程序?4.补充侦查有哪些种类?5.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是如何规定的?6.取保候审的条件、方式和程序是什么?7.逮捕的条件是什么?,法官乃会说话的法律,法律乃沉默的法官。爱德华考文,课后习题,73,补充模板1,74,补充模板2,75,补充模板3,76,补充模板4,77,补充模板5,78,补充模板6,79,补充模板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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