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总论》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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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依法治国总论,第一节法治、人治和法制的概念第二节法治八原则,第一节法治、人治和法制的概念,一、人治的含义二、法治的含义三、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四、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一、人治的含义,(1)统治者的意志、心愿就是法律。(2)国家、社会的治乱兴衰,主要依托于一二个英明的领导者,掌握国家最高权力的明君圣主决定着一个国家、社会的长治久安,决定着一个民族的前途和命运,决定着人民的生活福祉。(3)统治者的权威是至高无上的,他除了受自己的心意、知识、智能和德性制约外,不受任何东西的约束,不受法律的拘束。因此人治总是与专制、极权联系在一起,总是与专制政治、等级特权制度纠缠不休。(4)国家的一切制度、一切方针、一切策略都取决于统治者,一切重大事务、一切重大问题都由个别人或少数人决断。(5)法律、法律制度是从属性的,其地位、功能、作用和权威均取决于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和心愿。,儒法之争。儒家把德、人、礼看得高于一切,法家主张严刑峻法,儒家依靠执政者个人的贤明治理国家的主张,又被称为“贤人政治”,其核心内容是“为政在人”,又称礼治。孔子并不是一般地讲人在治理国家中的作用,而是将国家兴盛衰亡系于有无贤明的君主,又称德治。其一,力主君主施德行仁;其二,在任用官吏上主张“举贤使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其三,对被统治的民众,主张进行道德教化,辅之以刑罚。,儒家人治思想的表述,孔子主张:“为政在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为政在人,人存则政举,人亡则政息”,“安上治民,莫善于礼”,“事无礼不成,国无礼不宁”的礼治思想。,人治的核心为:礼先法后(亲情伦理的至上性),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说受之也。”“然则舜之如何?”曰:“舜视天下犹弃敝踪。窃负而逃。遵滨海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孟子尽心上三十五),将亲情伦理至于法律之上,最突出的表现在西汉董仲舒创造了“春秋决狱”先例,实行“原心定罪”的原则。亲属之间的复仇行为,也因其具有道德上的正当性而获得赦免。例如东汉灵帝时期的赵娥,亚里士多德和柏拉图之争,柏拉图主张“贤人政治”,由一个智慧的哲学王当国王,治理国家;所罗门王的故事法律是刚性的,他只会束缚统治者的手脚;而凭知识进行统治,可以随机应变,能够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和满足特殊需要。法律就象一个愚蠢的医生,不顾病人的病情而机械地开药方,二、法治的含义,“ruleoflaw”、“governmentbylaw”、“constitutionality”,应是以民主为基础和目标,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特征,1、现代法治必须以民主为前提。(1)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2)没有民主,法就不可能在社会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实施;(3)没有民主,法就可能为专制者所垄断,失去法应有的尊严和权威。2、法治以民主为目标,民主和法治相对于人类的全面自由发展来说都是手段,相对于法的运行而言都是目的,民主是法治的目标,否则就是专制。3、法治的核心是严格依法办事。4、法治的关键是制约权力。5、法治是一种社会管理机制(法治社会)。6、法治是一种社会活动方式(法治生活)。7、法治是一种社会秩序状态(法治秩序)。,三、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在西方历史上,亚里士多德率先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主张。,(二)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理由是:第一,法律的性质是理性的无感情的,依法办事要比个人的好恶办事好,人治容易偏私,而法治可以秉公。因为“崇尚法治的人可以说是唯独崇尚神和理智的统治的人,而崇尚人治的人则在其中掺入了几分兽性;因为欲望就带有兽性,而生命激情自会扭曲统治者甚至包括最优秀之人的心灵。法律恰恰是免除一切神祗和理智的体现。”。正是法律这种不受主观意愿、欲望和情感影响的纯理性特征决定了法治优于受制于感情、私欲的人治。,第二,法律是多数人制定的,而多数人总比一个人治理国家要好,因为“许多人出资举办的宴会可以胜过一个人独办的酒席又,物多者比较不易腐败。大泽水多则不朽,小池水少则易朽;多数群众也比少数人为不易腐败。”,第三,实行人治,容易贻误国家大事,尤其是世袭的君主制更是如此。法治的内在意蕴和基础是平等、正义、自由、美德等社会价值,推行法治也就是维护、促进、实现这些社会价值观念体系,正如他所说的:“对德性的共同关心要通过法律才能出现”,法律的实际意义“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于正义和善德”,“法律不应该被看作和自由相对的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第四,法律具有稳定性、形式性和明确性。既然人凭借感情行事,而感情又是常常变动的,那当然就谈不上什么稳定的问题。而依法治理国家,恰能避免这一缺点。同时,法律又是借助于规范形式,特别是借助于文字形式表达的,具有固定的形式特征。法律的形式方面的稳定性和明确性决定了它能够避免随意性和任意性,真正实现正义。,第五,由一人来治理国家还存在一个能力和精力有限的问题,显然单凭个人的力量难以恰当、正确处理好纷繁众多的国务。于是不得不设立各种职位,任命许多官员帮助处理政务。这有可能造成任人唯亲,出现权力的专断和腐败等弊端,从而不利于国家。与其如此,还不如多数人执政,实行法治为好。总之,在社会生活中,人们需要法律,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治比任何一个公民的统治更为可取。根据同样的道理,即使由个人来统治更好,也应该使其成为法律的捍卫者和监护者”。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当权者必须依法统治,并防止有人违犯法律。,法治与人治在实践中的对立性,1在价值理念方面,法治追求民主、人权尤其是自由平等,它的目标就是通过法律形式实现人的价值,实现人的自由;人治则与专制、等级特权和奴役具有亲缘。它的目标是为了实现和满足个别人的私欲,实现和满足个人的意志。2在法律的地位方面,法治强调法律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主导作用,认为法律是规范人们行为的主要模式。因此,在法治社会里,法律会受尊重、遵守乃至信仰。而在人治状态下,虽然也有法律,但法律的调整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对于“人治”来说,法律是不重要的,有时是可有可无的。因此,在人治社会里,法律不受尊重、不被信仰甚至受到蔑视或厌恨。,法治与人治在实践中的对立性,3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方面,法治奉行“法律支配权力”的原则,而人治则奉行“权力支配法律”的原则。对于法治来说,通过宪政和法律限制,约束和规范权力,是其生命所在。但在“人治”看来,权力尤其是最高领导的权力,不受制于法律,不对法律负责,才符合其本质要求。4在法律权威方面,法治要求法律至上,即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具有不可侵犯的力量。而“人治”则往往否定法律至上,甚至以践踏法律为乐事。只要“人治”之“人”认为有必要,就可以抛开法律或置法律于不顾或冲破法律的界限,并且不受法律的制裁。,四、法治与法制的区别,(一)法制词义的演变及含义,1、法制的含义,“法制”这一概念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用法。狭义的法制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广义的法制除了包括静态的法的规则、制度系统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和过程。法制这一概念的原意就是指静态的法律制度。但在“法治”这一概念在中国未曾得到普遍认同之前,人们通过扩大法制概念的内涵,来表达狭义法制概念所不能表达的依法办事的动态过程。,2、低限意义上的法治(法家的法制),法家提出了“以法治国”的主张的主要内容(1)治理国家要运用法律,反对人治。(2)法律要符合时代,反对固循守旧。(3)刑无等级。“法不阿贵,刑罚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4)弃礼任法,以法为本,法、术、势结合。治国要以法为本。,(二)“法制”与“法治”的区别,1、两个概念所内含的法律制度的含义不同,法制概念所指的法律制度是不加区别的所有的法律制度,其中既包括好的法律制度,也包括不好的法律制度。所以,任何时候、任何国家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称为法制。如希特勒统治时期的德国显然不可能是资本主义的法治社会,但当时却存在着特有的“法西斯”法制。法治概念中所指的法律制度仅指良好的法律制度。法治概念排斥不好的、恶的法进行国家治理,即使是严格的依法办事,也不被认为是法治国家。,2、两个概念所涉及的法律现象不同,法制概念所涉及的法的现象仅指规则意义上的法,或者仅指“静态意义上的法”,或称“书本中的法”。法治概念所涉及的法的现象不仅包括“动态意义上的法”,更突出的是要求普遍地守法,以实现“行动中的法”,3、两个概念所涉及的法与权力的关系不同,法制概念既有可能用来指法约束一切人、包括约束最高掌权者的现象,也可能指在法律制度之上存在一个最高权力者,而这个最高权力者本身不受法约束,法只是权力统治的工具,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权大于法”、或“以权压法”。所以法制概念本身并不必然包含对权力加以约束、限制的意思,即法制并不排斥“人治”。例如,在人类历史上有大量的建立在人治基础上的法律制度,又如我国十年动乱时期,“法治”无从谈起,但却存在着由党的领袖直接控制群众运动的特殊的人治法制。法治概念却只能用来指这样一种法与权力的关系状态:法处于至上性的地位,一切国家权力、一切国家机关、一切掌权者都要受到法的规范约束,除法之外,不存在至上的权威,这种现象我们称之为“法大于权”。法治必然排斥人治现象。,4、两个概念所内含的人民和法的关系不同,法制概念并不内含对人民和法的关系的认识。使用法制概念既有可能是指作为人民治理国家的工具的法,也有可能是指作为掌权者统治、控制人民的工具的法。如前资本主义社会的法。,法治概念内含人民主权、法体现着人民的意志、法是人民民主治国的手段的观念。也就是说法治必然和政治民主相关。党的15大报告对依法治国的阐述就突出了它的民主内含:“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5、两个概念隐含着对国家权力的结构形式的要求不同,法制概念并不蕴含着要求有体现着特定原则的国家权力结构形式的意思。一般来说,各种权力结构形式、各种政体形式下都可以使用法制这一概念。,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必然蕴含着指一个国家存在着以权力分工、相互监督和制约为原则的权力结构或权力配置形式。这种权力结构形式的一个最大的特点是,在国家的各权力机关中,不存在一个绝对至上的权力机关或权力执掌者。,第二节法治八原则,(1)法律的一般性.,第一,规范的制作要有一般性。,法律规范要比特定的案件或细节宽泛或一般,能够包罗、涵盖后者,不能一事一法,一事一例。规则表述的抽象程度与规则调整的普遍程度是成正比的。古代罗马人得以最终用法律征服世界,在很大程度上乃是因为法学家们创造了用抽象概念表述人类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技术。在现代法律里,作为母法或根本法的宪法在原则和规则的表述上尤其必须具备高度的抽象性、一般性,不能因事立法、因人设制。同样基于对法律一般性的要求,对现代社会里驳杂不纯的乡俗里规之于法治的意义不宜做出过于幼稚的估量。,第二,规范的适用要有一般性。这主要指相同的情况必须得到相同的对待。,第三,法律制度具备统一性。此乃古人所谓“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在此意义上,一国可以有两制或多制,但不能有两法或多法。一国之内可以有属于不同法系、不同语言、不同渊源、乃至不同政治性质的法律制度,但是,这些不同的法律制度在法理上严格说来都应该看做一法之下的两制或多制。,综上述三点,可以认为,一个相对成熟的法律体系是法治的前提,无论它是以法典为主导,还是以判例为主导。这就是黑格尔所说的对法律普遍性的“思维地理解”。,法律的一般性也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法律的一般性与社会现象与人类行为具体性、特殊性之间是有矛盾的矛盾。,(2)法律应公布,法律之需要公布有很多理由:_,首先,一个法律公布后,即使一百个人中仅有一个人去了解,这也足以说明必须加以公布,因为至少这个人有权了解法律,而这个人是国家无法事先认定的,所以法律必须加以公布。,其次,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因为他们直接了解了法律,而是仿效了解法律的人的行为样式,少数人的法律知识间接地影响着许多人的行为。,再次,法律只有在公布后才能由公众加以批评,包括对不应制定那些法律的批评,同时也才可能对适用法律的人的违法行为加以制约。,最后,大量现代法律的内容是专门性的,它们是否能为公众所了解,这无关紧要,法律应公布决不是指望每个公民都坐下来阅看全部的法律。,具体表现为:A、法律公开的原则,即制定法必须颁布;表明了法典编纂的重要性。真正重要的是,人们是否可能依据他们的习惯的行为和一般的智识预测法律将如何要求。各国的法律实践也总是认为,个人不能以不了解法律而作为违法的借口。,中国春秋战国时期,子产面临成文法及其公布问题之争,536年郑国“铸刑书”儒家反对理由“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公布成文法从先王那里找不到理论根据,故子产“作刑书”也好,晋国“铸刑鼎”也好,均是不符合先王之道的非礼行为,而遭到儒家的非难。“今弃是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照孔子的主张,晋国的法度,应该遵循的是周礼,现在摈弃了礼而作刑书,铸刑鼎,民众看鼎办事,就还会服从统治,统治秩序将无以维持。道家反对理由:“法令滋张,盗贼多有”,“守法者,非知立法之意者不能;不知立法之意者,未有不乱法者也”。其核心也许并不在于“颁布”本身这个行为,而在于通过颁布,在一个以文字作为基本的交流手段的社会中,可以使人们最便捷地了解法律。这两个原则实际上就是指法律规则便于人们掌握和预测。,法律公布是我国古代重要的制度由管子首先提出来的。,与儒家“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愚民政策不同,管子认为“法不隐,则下无怨心”,法律公布是百姓守法的前提。管子说:“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在实践上,管子协助齐恒公确立了一整套公布法律的程序法。每年正月初一日,百官在朝,国君向全国发布法令,五乡之师和五属大夫在君前学习法令,太史宣布法令后把底册存太府,在君前把法律文本发放给五乡之师和五属大夫。五乡之师接受法律后必须立即召集下属公布法律,而后及时回报,才能回到住所,如果未公布法律或公布未回报就回到住所,叫“留令”;五属大夫接受法律后当立即出发,于到达都邑当天召集官员公布法律,并立即派人回报,使者派出方可休息,否则也叫“留令”。公布的法律与太府底册不符,多了,叫“专制”,少了叫“亏令”。留令、专制、亏令者皆罪死不赦。我国秦汉以后,除少数例外,开国君主都会公布一部法典,以为国之常法。,B、不仅仅使一般人了解,更重要的是裁判公开。,C、要求存在一个职业的律师阶层。要求有律师可供需要了解法律的人作咨询。电脑律师(普及型软件)法律诊断系统,法律数据库等都对了解法律提供了方便。,D、了解法律的途径。普法、参与诉讼、法学教学和研究。,(3)法律适用于后来的行为而不是溯及既往的,指法律颁布后,对其生效前发生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该法就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该法就不具有溯及力。,审判“四人帮”的问题,就是一个典型的溯及既往所范例。林彪等人在“文革”中的所作所为是依据“文革”后的法律来惩罚的,这是很可怕的,我作了这件事之后根本不知道过了十年时候这件事要受到惩罚,但是当时的法律却没有这么规定。,法律一般是适用于将来的。一个溯及既往的法律,的确像是一个怪物。因为法律是指以规则来治理人们的行为,如果说以明天制定的法律来治理今天的行为,那完全是一句空话。但从法律一般是适用于未来的这一角度而论,可能在有的情况下,溯及既往的法律是一个不可缺少的补救办法。但人们也应该记住希特勒在1934年实行血腥清洗时就曾发布过溯及既往的法律。法无明文不为罪、罚(刑事、行政案件的原则)是文明国家公认的一条原则。古人云:知者为罪,不知者不为罪,具有溯及既往的刑事法律之所以受到广泛的谴责,不仅是由于刑事案件关系重大,主要还因为在一切法律部门中,刑法最明显地、直接地关系到人类行为的塑造和控制,而溯及既往的法律却使人感到一种难以忍受的荒谬:今天来命令一个人在昨天应做或不应做某件事。,美国宪法中关于禁止溯及既往的法律的条款(第一条第九、十款)主要是指:禁止通过使行为时完全合法的行为成为一个罪行的法律。法国民法典规定:“法律仅仅适用于将来,没有溯及力。”,在现代刑法中法不溯及既往也不是绝对的,我国刑法中确立的法有无溯及力一般有以下几种原则:(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指的从旧。但是,如果当时的法律处刑不修订后的法律处刑重,则应适用修订后的法律,即修订后的法律具有溯及力。这便体现了从轻的原则。(4)如果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继续有效。,(4)法律是明确的,这也是法制的一条基本原则。,规则必须让人了解,即规则不能非常模糊。商鞅认为,法律应该是为普通人而不是为圣贤订立的规则,所以“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愚知偏能知之”。晋代法律家杜预则主要从知识角度来讲这个道理:“法者,盖绳墨之断例,非穷理尽性之书也,故文约而例直,听省而禁简,例直易见,禁简难犯;易见则人知所避,难犯则几于刑措。”,美国有个州的法律规定了一种惩罚让人无法适从。在佛罗里达州的某市规定了一条禁止游荡的法规,说限制在该市游荡者包括流民和游荡者或四处乞讨的行为游荡之人,赌徒,一般酗酒者,一般夜行人,无合法目的和目标四处游荡之人,惯常游手好闲之人,有工作能力但又惯常依赖妻子和未成年人生活的人。然后,出现了一个案件,两个白人女性和两个白人男性开车路过,大概喝了酒,被逮捕了,认为违反了禁止游荡法,后来联邦最高法院作出了一个判决,判决明显否定了这样一个审判的合法性,认为这样的审判是违反法律的正当程序的,因为这样的法律模糊不清,给了太多的可能性使其可以加罪于人。,有人错误地认为只有法官、警察、检察官才会侵犯法制,立法机关却不可能,除非它们违反宪法对其权力的限制。事实上,制定一个模糊不清、支离破碎的立法也会危害到法制。当然,强调法律的明确性并不是一般地反对在立法中使用诸如“善良忠诚”和“适当注意”等准则。保证法律明确性的最好的办法就是有时利用立法大厅外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常识性判断标准。当然,对法律的明确性的要求也不能太过分,一种华而不实的明确性可能比老老实实的含糊不清还更有害。这种观点对中国目前立法现状颇有启发。,澳州悉尼海滩裸泳。法律中直接提到的相关问题只是说:着装不当或衣料透明。西方法律原则被机械的恪守着,A、常识判断的标准和法律的标准相结合,B、明确性并不否认法律原则的存在。,C、语言的模糊性造成明确性的障碍。专业术语和日常用语的区别如车辆是交通工具中的一种,车辆的种类很多。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决定陆军和海军,实际上是指武装力量,就当然包括了空军。,(5)法律中不应有矛盾,规则相互抵触是违反法治原则的。现在中国的法律有很多很多,仔细研究一下就会发现有很多相互冲突的地方,到底依据哪个规范才是合法行为?这就变得非常模糊。,从逻辑上说,例如以下两条规定就包含了法律中的矛盾:一条要求车主在1月1日装上新牌照,另一条规定在1月1日从事任何劳动都构成犯罪行为。法院在处理这种明显的矛盾时,一般采用这样一个公认的原则:通过解释,将相互矛盾的条款加以调整。例如,法院可以解释为只承认第一条,从而车主必须在1月1日装上牌照而并不构成犯罪行为;或者它也可以解释为仅承认第二条,从而使车主合法的推迟到1月2日再装牌照。但最好的办法是将以上两种解释结合起来,从而使车主无论在1月1日装牌照或推迟到1月2日去装,都成为合法行为。因为这里的基本问题是:法律本身的混乱使公民只能自行解决这一矛盾而不损害自己。,以上讲的仅仅是同一法律中所包含的矛盾,更困难的是在不同的时期制定的几个法律之间发生的矛盾。一个公认的解决原则是“后法胜于前法”但有的情况也可适用前面所说的就相互矛盾的条款加以调整的办法,但这种办法也会带来不少困难。总之,由于立法的草率而造成法律中的矛盾对法制极为有害,而且也没有消除这种危害的简单原则。另一个解决冲突的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下位阶的法服从上位阶的法。,(6)法律不应要求不可能实现的事。,人人往往认为,任何一个理智健全的立法者,甚至一个邪恶的独裁者,也不会有理由制定一个要求人们实现不可能实现的事情的法律。但现实生活中却与这种理论背道而驰。这种法律可以微妙地、甚至善意地加以制定。一个好的教员往往对他的学生提出超过他们能力的学习要求,其动机是扩大他们的知识。一个立法者很容易就自己的角色误解为那个教员。但是差别在于:当学生没有完全实现那个教员的不切实际的要求时,教员可以向学生为他们已实现的要求真诚地表示祝贺,但一个政府官员却仅能面临这种困境:或者是强迫公民去实现他们不可能实现的事情,从而构成十分不正义的行为,或者是对公民的违法行为视而不见,从而削弱对法律的尊重。,有时我们讲“良法”和“恶法”,有些法律看上去是好的,比如规定忠诚于某种理论的义务,这种要求对某个人来说可能做到但是对有些人来说就做不到,规则超过了一般人的履行能力,这样的规则是不合理的。,一银行的女职员主动的将1万元交给了一持枪的歹徒,后被银行开除,她以银行的行政处罚不当为由将银行告上的法庭,事实上正是因为她的机智是银行没有受到更大的损失并保护了在场的人员的人身安全。法律不可能要求人人都要临危不惧、见义勇为。,(7)法律应是稳定的,法律应当是稳定的,不能频繁变更,这是符合秩序的要求。整个法律就像孙猴子的那张脸不知会变成什么样子,老百姓真是不知道是怎么回事,也不知道该怎么做。法律缺乏应有的稳定性,就人为的导致短期行为。,我国历代帝王大都重视法的稳定,所谓“祖宗之法不可变”。,美国宪法的制定者规定了禁止通过溯及既往的法律,但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硬性地规定法律变更的次数。可是,频繁变更的法律和溯及既往的法律具有同样的危害性。二者都表明立法的动荡性。美国宪法的制定人詹姆斯麦迪逊在为宪法草案中关于禁止制定溯及既往等法律的条款进行辩护时,却更多地谴责了法律的频繁改变:“严肃的美国人民对指导议会的朝三幕四的政策感到担忧。他们遗憾而愤慨地看到,影响私人权利的突然变化和立法上的干涉,成了有势力而大胆妄为的投机家手中的专利事业,和社会上比较勤奋而消息不灵通的那一部分人的圈套。”,我们知道法治和人治最大的区别也是法治的好处就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让人们能够预测到自己的未来。同时法治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就是法律要有尊严,要有权威性,法律的权威性一定程度上依赖于法律的稳定性,以宗教为例。圣经的规范为什么在信徒中享有崇高的地位?其原因之一就是圣经不变,不会因为任何社会而修改,宗教的教义不修改是保证他在教徒心中的崇高地位的条件之一,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如此,尤其是象涉及国家结构形式的宪法这样的根本大法更是如此,不可以像现在这样3、5年的党的代表大会开一次就改一次,修改太过频繁,所以法律一定要确保他的稳定性。但一个国家的立法者要做到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他要对人性的弱点进行深刻地体认,能够使宪法为人性弱点的发作提供预先的防范;他应该追求自由主义,能够使宪法成为人们自由发展的引力而不是枷锁;他要用最简洁的语言表达最富有包孕性的思想。这得需要立宪者要多么高的才华,这是一件多么不容易的事情呀。,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的变动性相结合(静和动的完美结合),绝对地遵守规则,在维护法律稳定性上不敢越雷池一步,即使明显的有违实质正义,是僵化的做法。,(8)官方行为和法律应是一致的,在八个法制原则中,这一原则是最复杂而且也是最关键的。实际上是说规则进步应该在实行上有出入,也就是说规则在实际执行中不能出现过大的落差。实际上任何国家中,书本中的法律和实际中有一定的落差是正常的,但是这种落差不能过大。,管子十分强调官方行为与法律保持一致的重要。提倡君主要“先民服”做守法的榜样,身立而民化,君主“动有仪则令行,无仪则令不行”。,“法治的实质必然是:在对公民发生作用时(如将他投入监狱或宣布他主张有产权的证件无效),政府应忠实地运用曾宣布是应由公民遵守并决定其权利义务规则。如果法治不是指这个意思,那么就什么意思也没有了。”,危害官方行为和法律一致性的原则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对法律的错误解释,使人们难以接近法律,不注意维护法律的完整、贿赂、偏见、漠不关心、愚蠢以及争权夺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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