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财产权》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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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第一节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的由来第二节我国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出台及其含义第三节小结,2,第一节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的由来,一、问题的提出企业法人制度自产生至现在已有将近一千年的历史,但却从来没有出现过法人财产权问题的争论,或者说已经出现却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直到20世纪的前苏联和中国,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并形成了一个旷日持久的社会性的大讨论。那么,为什么法人财产权问题却引起了人们如此大的兴趣呢。简单地说,是在公有制基础上发展商品货币关系或市场经济而引起的。,3,在私有制社会里,法律和社会心照不宣地维护企业所有者和企业意志的高度统一基础上的二者法律人格的分离,并随时纠正这种高度统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失衡,以利交易和投资的开展.在计划经济年代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附属物的情况下,也不存在企业财产权问题.,4,从实证的观点来看,企业法人财产权问题,始于苏俄20年代施行新经济政策时,其法学界关于国有企业的地位及其财产权性质的讨论。当时苏俄为发展经济实行新经济政策,对国有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并要求其在商业的基础上进行经营活动。,5,企业由国家设立或所有,却在商品经济的条件进行自主经营,明显具有某种独立性,不像私人企业那样受制于具体的老板,在私有制下很明确的法权关系产生了模糊和崩溃,给理论界造成了较大的困惑。苏俄法学家便结合当时的经济政策和法律规定,对国有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财产权问题进行了旷日持久的讨论。,6,二、有关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主要观点(一)原苏联法学界提出的主要观点1、企业私有权或所有权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既然在经济上独立于国家,实行经济核算,他们变成了原先为国家所有的企业的财产的私人所有者。这种观点和当时的主流意识形态背道而驰,故没有产生什么影响。,7,2、双重所有权观点。这是争议最大,也流传最广泛的一种观点。主要有商品所有权观点、信托所有权观点、“总分式”所有权观点等。(1)商品所有权观点(2)信托所有权观点(3)“总分式”所有权观点,8,3、经营管理权观点。著名法学家A.B.维涅吉克托夫提出了完整的国有企业经营权观点。国家是全民财产的唯一的所有权人,国有企业在法律规定及其财产用途的范围内,对国家交给他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9,(二)我国法学界提出的主要观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有企业改革的过程中,对国有企业的财产权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探讨。70年代末80年代初实行“扩权让利”,80年代中期进行了两步“利改税”试验,80年代末至90年代初又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和“租赁制”。,10,这些改革措施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并完善了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增强了国有企业的活力。但并没有为国有企业找到一个真正的出路,国有企业仍然是国民经济问题和矛盾的焦点所在。,11,1993年中国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法人财产权”概念,对国有企业的改革无异于是一个新的设想。我国学者对此给予了极大关注和热情,纷纷投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探索中,对法人财产权概念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多种观点。主要有一下几种:,12,1.我国学者提出的若干“双重所有权”观点(1)占有权观点持占有权观点的学者认为,国家与国营企业之间具有双重财产权关系,这种双重所有权就是国家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企业对生产资料的占有权,而国家所有制的法律内容应是国家所有权和企业占有权的有机统一:国家与国营企业都居于双重身份,国家既是主权者,又是全民财产所有者;国有企业既是主体又是客体,他既是相对独立的法人,又是国家所有权的客体。,13,因此在国家与国营企业的关系中,国家享有所有权,国营企业享有占有权。所谓占有权,是一种相对的所有权,属于物权性质。它既是独立的,又是派生的,它不是基于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而是基于国家的授予。,14,(2)用益权观点用益权观点的主张者认为,国有企业的财产权是一种国家依法设立的用益权。在用益权存续期间,企业按自己的意志对企业财产使用收益,国家不得过问。此时国家所有权纯为最终收回财产或其价值的权利,是一种虚有权。,15,这种观点的缺陷是不能用“用益权”来概括企业所享有的全部财产权利,因为除占有使用权外,企业还依法享有一定的处分权。而且用益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合同规定,并且有一定的时间期限,而国企的用益权的情况却与此不相同。国有企业的财产由国家授予,其目的是通过企业的活动为国家增加更多的社会财富,企业的存续事先一般是无法确定的。,16,(3)法律所有权和经济所有权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在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中,国家只是名义上享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各项全能均为企业实际享有,所以这是一种法律上的单纯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所有权,直接对企业财产行使所有权的全能、并取得经济利益。使国家享有单纯所有权,企业享有经济所有权,便可以既保证企业的自主权,又保证国家利益的实现。这种提法首先在在概念是不科学的,“经济所有权”并不是法律概念,从马克思创始这种概念的本意说,也不是在法律的意义上使用的,这里的“经济所有权”,在法律上表现为土地经营权。,17,(4)法人所有权观点认为国家投资设立企业时,国家的所有权转换为出资权或者股权,企业则取得法人财产权,同时国家保留对企业的终极所有权,可以在企业破产时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财产,是借鉴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权结构。因此,法人所有权是一种相对所有权。,18,2.“经营权”观点民法通则第八十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予它经营管理的财产依法享有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企业的财产属于全民所有,国家依照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授予企业经营管理。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19,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根据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可以采取承包、租赁等经营责任制形式。3.关于公司财产权和股权的讨论(1)公司是唯一所有权主体的观点(2)股东与公司双重所有权观点(3)股东所有权观点,20,三、“双重所有权”观点若干评析(一)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所有权概念(二)现代股份制企业财产权的本质现代企业法人制度的真谛,在于把所有权人的财产作量的分割,使之在交易中仅以分出去投入某企业、公司营运的那部分财产承担有限责任,鼓励其投资积极性,即使该企业破产也不会殃及出资者的其他企业或财产,从而减少投资经营的风险。,21,其具体表现,就是通过法人制度,赋予公司或企业以法律上的人格,使之享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可以独立的名义参加民事流转、起诉、应诉和承担法律责任,便于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也方便政府对其进行管理。(三)“双重所有权”小结,22,第二节我国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出台及其含义,一、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的表述为:规范的公司,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3,新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24,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对法人财产权也作了相应规定,国有企业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独立支配国家授了其经营的财产,政府和监督机构不得直接支配企业法人的财产,国家对企业承担的财产责任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企业以其全部的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5,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七条国家、集体和私人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由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第六十八条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企业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26,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8年10月28日,2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二条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第三条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28,第四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29,第六条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的原则,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第十六条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30,二、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含义及其争议(一)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本身的含义第一,企业法人的出资者或股东可依所有者身份,对企业享有所有者权益,并对企业施加控制.,31,第二,企业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法人,对于法律上明确由企业法人支配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并就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根据所有权或私有权的原则,财产的孳息或收益应归财产的所有者所有。,32,二、法人财产权法律规定的含义及其争议(二)法人财产权规定出台以后的有关争议1.关于产权的含义和性质(1)财产所有权说(2)物权说(3)与人身权对应的财产权说,33,(4)财产功能说(5)资产经营或企业法人财产权利说2.关于法人财产权的其他争议(1)法人财产权是否包括债权和知识产权(2)法人财产权是否就是经营权,34,第三节小结,一、法人财产权与产权法人财产权就是产权,是法人企业享有的一种概括的他物权。他物权: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或享有的权利,源于罗马法。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之物享有的进行有限支配的物权。如承包经营权。法人财产权不同于财产权或者产权。,35,因为财产权是与人身权相对应的概念。产权等同于物权,产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但不包括债权。物权关系,规定的是所有权人与非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与对其财产有限地享有占有支配权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有权人享有产权,对其所有物享有的是所有权;非所有人也享有产权,其产权则为他物权,如土地使用权,企业产权等。企业产权,是企业对其资产的一种概括性的占有、支配权。,36,二、法人财产权与“两权分离”企业所有是指股东投资的企业及其资产为股东所有,股东对企业的设立、经营、发展、变更、终止等依法拥有决定和支配权;企业经营是指企业的一般运作、管理。二者的分离,是指企业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和依法界定的企业财产,股东可以不必亲自经营企业,对企业的行为也可以不必直接承担法律责任。分离的所有权与经营权,不是所有权与控制权。,37,控制权可以由所有者通过制定章程、选任、罢免经营管理者及其对其行为实施监督等方式行使。三、法人财产权与法人“所有权”和股东权股权、股东权是投资者实现资本所有权的形式或者手段。股权:股权,又称为股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股权,泛指股东得以向公司主张的各种权利;,38,狭义的股权,则仅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作为股权质押标的股权,仅为狭义的股权。从这个意义上讲,所谓股权,是指股东因出资而取得的、依法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程序参与事务并在公司中享受财产利益的、具有可转让性的权利。,39,股权或者股东权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这是根据股权先例目的的不同而对股权的分类,即自益权是专为该股东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和红利的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共益权是为股东的利益并兼为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请求召集股东会的权利,请求判决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权利、账薄查阅请求权等。,40,股权或者股东权性质:一种认为是基于股东地位的综合性权利,既不是物权,也不是债权。一种认为它是股东地位的表现,并非股东的权利。还有一种认为它是一种附条件的债权。作者认为股东或者股东权是一种权利,综合性的权利,41,四、法人财产权与法人及其有限责任(一)关于法人的本质“法人拟制说”、该说在罗马法时期即已出现,至12、13世纪,罗马法在欧洲复兴,早期注释法学家提出“法人为有团体名义的多数人的集合”,法人是独立存在的“抽象人”。,42,后来的寺院法也提出法人是“拟制的人”和“观念人”,“法人的人格是基于法律之拟制,法人纯为观念的存在”。14世纪以后,后期注释法学派完全根据寺院法学者的理论建立了法人“拟制说”,认为自然人是实在的人类,而法人则为无肉体、无精神的观念上的存在,只不过为法律所拟制的产物。,43,法人拟制说的集大成者是萨维尼(Savigny),18世纪末期,萨维尼阐明了自己对法人本质的认识。他认为,在法律上主体仅限于自然人,而法人能够取得人格,只是由于法律将其拟制为自然人,所以法人为人工的单纯拟制的主体,即仅因法律上目的而被承认的人格。法律拟制说是19世纪占主流地位的学说,德国民法典即采此说。该法典第26条第2项规定:董事会在诉讼上和诉讼外代表社团;其具有法定代理人的地位。该说至今仍是英美法学说中关于法人本质的主导观点。,44,根据法人拟制说,除自然人之外无独立人格的存在,对于法律所拟制的人应采取限制的态度,表现为法人应经过国王或政府的特许才能成立,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都是国家赋予的。同时主张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财产,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人格,区分法人与其成员的责任。这对于现代法人制度的建立有重要意义。,45,“法人实在说”、法人实在说是针对法人拟制说和否定说的观点,认为法人既不是法律拟制的结果,也不是人为所能否定的,也并非没有团体意思和利益,法人是客观存在的实体。该说又分为“有机体说”和“组织体说”。1.有机体说又称团体人格说或具体实在说。该学说认为,法律主体是与意思能力联系在一起的,自然人有意思能力,成为自然的有机体;而法人有团体意思,在社团法人中有社员的集合意思,在财团法人中有捐助行为意思,因此应当对于有意思能力的社会有机体也赋予法律上的人格,使其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即成为法人。,46,2.组织体说该学说认为,法人是一种现实存在的社会组织体,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体意志和利益。法人的本质不在于其作为社会的有机体,而在于其具有适合为权利主体的组织,这种组织就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社团或财团。法人是一种抽象的实在,法人具有区别于其成员的个人利益的团体利益;具有自己的组织;法人组织的意志是由法人的机关实现的。,47,组织体说说明了法人的组织特征,以及法人与其机关以及其成员之间的关系,弥补了有机体说缺乏法理根据的不足,奠定了大陆法系关于法人制度的基本理论。但其对于法人作为社会组织体为何就能取得权利主体资格,仍然未能作出具体说明。这也是组织体说的不足。从各国立法来看,组织体说不仅为大多数大陆法系民法学者所接受,而且也为本世纪以来的民商立法所普遍采用。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本质即采组织体说.,48,“法人否认说”法人否认说即否定法人的存在。该学说认为,法人是虚拟的产物,是根本不存在的。在社会生活中,除个人及财产之外,不存在所谓法人。赋予法人以自然人一样的人格,是完全没有意义的。法人否定说具体又可分为三种不同的观点。1.目的财产说该学说认为,财产可属于特定的人,属于特定的目的,前者是有主体的,后者是无主体的。为达到特定的目的而由多数人的财产集合而成的财产,已经不属于单个的个人,而成为一个为法律拟制的人格。法人不过是为了一定的目的而存在的无主财产,法人本身不是独立的人格、法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存在的只是为了一定目的的财产。,49,2.受益人主体说该说认为法人作为拟制的团体是不存在的,法人只不过是形式上的主体,而不是真正的权利义务主体,享有法人财产利益的多数个人才是实质上的主体。因为意思是个人的意思,至于集合体的意思,没有,至少是无从证实的。被集合目的决定的个人的意思仍旧是个人的意思。既然集合体并没拥有和他们的组织分子所有的意思不同的另一意思,那么他们就不能成为法权主体。法人这种形式上的主体,只是使多数权利主体的法律关系单一化了而已。,50,3.管理人主体说该说认为法人的财产并不属于法人本身所有,而属于管理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不是权利主体。只有管理财产的自然人,才是法律上所说的法人,才是权利义务的真正主体。,51,(二)法人财产权与公有制企业法人,52,(三)法人与有限责任,53,四、法人财产权与法人及其有限责任(四)关于“刺破法人面纱”的原则或制度1.以英国公司法为例,其适用该原则的情形(1)如果公司明显是假的,其设立者的目的是借以规避法律责任或作为某违法行为的伪装.,54,(2)公司股东在知道公司不足法定人数的情况下继续经营达到6个月,即须对公司在不足法定人数期间所发生的债务直接承担责任(3)工业和贸易主管部门有权调查关联企业的情况,以确定某企业集团的控股结构及股东身份,必要时可直接追究应对某企业的行为负责的个人或其他企业的法律责任。,55,(4)公司在清算中如果继续从事某些经营活动,且这些活动具有欺诈债权人或其他人的性质,法院可以判决参加活动者承担公司的债务。(5)战时由敌国国民控制的公司,可揭开其面纱。(6)对封闭性公司,可揭开其面纱.(7)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签署公司的汇票、支票、本票等票据时,如果未写明或写错了公司名称,除非公司及时付款,否则签署票据者应就该票据承担个人责任.,56,2.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而言,2005年修订后的公司法第20条规定:(1)出资者或股东于法人停业或清算时尚未缴清其认缴的出资或股份。(2)企业解散后未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以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害的。(3)欺诈或利用法人名义从事违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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