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生殖技术》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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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人工生殖技术,第一节概述第二节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第三节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第一节概述,一、人工生殖技术的概念人工生殖技术,是指用现代科学和医学的技术、方法改变性与生殖的联系或代替人类生殖过程中的某一环节或全部过程。人工生殖技术,从广义上说,包括控制生育技术和辅助生育技术两个方面。从狭义上说,就是指辅助生殖技术。控制生育技术是将性与生殖分离,主要解决人口数量问题;而辅助生育技术是将生殖与性分离,主要解决不育问题。,(一)人工授精人工授精(ArtificialInsemination,AI),是指用人工方式将精液注人女性体内以取代性交途径使其妊娠的一种方法。根据精液来源的不同,人工授精分为夫精人工授精(AIH),即使用丈夫的精子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供精人工授精(AID),即使用供精者的精于所进行的人工授精。,(二)体外受精体外受精(InVitroFertilization,IVF),又叫体外受精胚胎移植(InVitroEmbryoTransfer,IVFET),是指从女性体内取出卵子,在器皿内培养后,加入经技术处理的精子,待卵子受精后,继续培养,到形成早期胚胎时,再转移到子宫内着床,发育成胎儿直至分娩的技术。由于受孕过程的最早阶段发生在体外试管内,因此俗称试管婴儿技术,生育出来的婴儿称为“试管婴儿”。体外受精主要解决女性不孕问题,对于开展人类胚胎学和遗传工程学的研究也具有重要意义。,(三)代孕母亲代孕母亲(SurrogateMother),是指代人妊娠的妇女。代孕母亲或用他人的受精卵植入自己的子宫妊娠,或用自己的卵子人工授精后妊娠,分娩后孩子交给委托人抚养。代孕母亲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末。,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的意义人工生殖技术利用得当,造福人类,利用不当则危害人类。而通过立法可以促进其健康发展,造福人类,防止其异化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人工生殖技术应用、推广于社会,不是一个单纯的、孤立的科技问题,它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传统习俗与道德观念的强烈冲击。立法可以克服社会的某些阻碍作用,促进生殖技术与社会的协调,人工生殖技术的使用过程有时并不安全。如操作人员失误造成患者怀错孕,引发婴儿争夺战,患者因生殖技术而感染上艾滋病等。立法可以保障生殖技术的安全,并禁止生殖技术商业化,保证其纯洁性;,人工生殖技术在一定程度上取代了自然生殖的环节,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伦理道德问题。立法可以明确有关婴儿的法律地位、父母子女身份,使生殖技术产生的复杂人际关系得到理顺,有助于家庭的和睦、社会的稳定,有助于充分保障公民的生育权利,促进计划生育。,第二节国外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一、人工授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AID婴儿的父亲AID婴儿可以说有两个父亲:一个是生物学父亲(遗传学意义上的父亲),即供精者;一个是养育父亲(社会学意义上的父亲),即生母之夫。那么,谁是AID婴儿法律上的父亲?许多国家的法律认为,养育父亲与婴儿虽无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但夫妻合意进行人工授精的行为,已表达了愿将婴儿作为夫妻双方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所以应视其为婴儿的亲生父亲。,(二)AlD婴儿的法律地位1967年,美国俄克拉荷马州法律规定,凡由指定的开业医生进行的AID,并附有夫妻双方同意书的,AID婴儿对其生母的丈夫,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目前,美国已有25个州制定了这样的专门法规。丹麦人工授精法案规定,在丈夫同意下出生的AID子女,具有婚生子女的身份。日本自1957年第一例人工授精婴儿诞生以来,以民法学家为主开展的对AID婴儿的法律地位,即应否视为嫡子的问题进行了几十年的讨论,仍未取得一致意见。英国则将AID婴儿视为非婚生子女。从发展趋势看,多数国家倾向于主张夫妻合意的AID子女应推定为婚生子女,与生母之夫的关系视为亲生父子关系。妻子进行AID,如果丈夫不知情或未曾同意,他对婴儿有否认权。,(三)AID的法制化管理从各国的情况来看,AID应用管理中存在不少问题:如缺乏统一的技术准则;很少对供精者进行遗传学检查;同一份精液被多次使用的情况很普遍,增大了近亲婚配的危险;由于操作者的工作失误或玩忽职守造成的事故时有发生,等等。因此不少国家都在加强人工授精管理方面的立法,以建立起人工授精管理法律制度。如加拿大实行有偿人工授精制度,规定只能在指定的医院进行,可享受保险,对出生的婴儿要详细记载,定期随访。法国法律规定,对婚姻关系稳定,男方确无生育能力以及有遗传性疾病的夫妇可以免费从本国的13个精子库中获得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冰岛有50多个人工授精受孕点,由于人口稀少,为避免血缘婚配,特意从丹麦引进精子。南非规定要详细记录供精者身高、年龄、眼睛、头发和皮肤的颜色、人种、宗教、职业、教育程度和爱好,受者也需要接受相同内容的检查,并保证在生理、身体、社会和精神方面适合人工授精。英国不禁止任何人包括单身妇女接受人工授精,但能否对单身妇女进行人工授精则应由不孕治疗中心的专家做出决定。在做决定时要充分考虑未来孩子的幸福及孩子未来是否需要和承认父亲。匈牙利法律规定,只能是在本国定居、年龄在40岁以下、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经医生同意不能自然怀孕的妇女才可进行人工授精。,德国法律规定,人工授精只许在婚姻关系内(夫妇)进行。美国1986年立法严令禁止使用新鲜的精液进行人工授精,以防止息者感染上艾滋病。利比亚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和欺骗手段对妇女进行人工授精的任何人应处以监禁,妇女同意人工授精的也要处以监禁。,二、体外受精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lVF婴儿的父母在IVF中,因配子来源和妊娠场所的不同,造成试管婴儿有多个母亲、多个父亲的复杂情况。在没有其他变数阶情况下,一个IVF孩子最多可能有5个父母:提供遗传物质精子和卵的父亲和母亲,提供孕育环境十月怀胎的母亲,仅仅承担养育义务的父母。从而将AID提出的“谁是父亲”的问题,扩大为“谁是试管婴儿的父母”的问题。,各国的法律观念一般认为,生下婴儿的妇女应当是孩子的合法母亲。如1990年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一个由植入体内的胚胎或精子和卵子而孕育孩子的妇女应被视为该名孩子的母亲,而非其他妇女。因此,尽管试管婴儿与准备充当孩子养育父母的夫妇双方无任何遗传关系,仍应确定这对夫妇为孩子的合法父母。因为孩子的遗传父母仅仅是分别提供了精子和卵子,他们互不认识,更谈不上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及养育孩子的合意。而养育父母则不同,他们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有作为孩子的父母的共同愿望,因此应视试管婴儿为他们的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的一切权利。,(二)受精卵和胚胎的处置1受精卵和胚胎的法律地位。即受精卵和胚胎是不是人?是否享有继承权?销毁或丢弃多余的胚胎是否构成杀人?对此,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是人,因此应尊重他们,不应把他们作为工具、手段来使用,不应未经主人同意就处理掉他们。另一种意见认为不是人,不应该具有同人一样的法律地位。,2胚胎的研究与处置。胚胎研究意义重大:可以改善体外受精技术;有利于移植胎儿组织治病;有可能解开癌的秘密,有助于征服癌症;可以了解先天性疾病和流产及不孕的原因,有利于及早发现遗传或染色体畸形以及有利于发展新的避孕药具等。但是,它也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但各国对此认识不同,因而有不同的立法。,与体外受精和胚胎研究相关的还有胚胎冷藏和保管问题。英国人生育和胚胎法规定,配子的最长保管期为10年,胚胎的保管期为5年,任何配子或胚胎的保管期都不能超过其法定保管期限,准许在保管期后任由它死去。法国生命科学与人权法律草案建议,冷冻胚胎在保存5年后,在其亲生父母由于死亡、离婚、分居而不再是夫妻后必须销毁,但也可以转赠给其他夫妇。同时,各国法律都禁止商业性获取胚胎。,3限制胚胎植入子宫的数额。生殖技术的一个副作用是比自然妊娠多胎率明显上升。多胎妊娠对孕妇及胎儿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且加重了多胎家庭的负担。多胎妊娠的解决方法之一就是减胎术,这在今天虽已是较安全的手段,但因伦理道德和情感方面的问题而难被接受。因此一些国家如英、德和比利时已有立法限制胚胎移植的数目。如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移植进子宫的胚胎限制为3个。4遗传物质的来源。根据英国法律,如果没有捐精人的书面许可,任何人也不能使用捐献的精子。德国胚胎保护法不允许用已死亡的人的精子或卵子进行体外受精。,三、代孕母亲引发的法律问题及相关立法(一)谁是孩子的父母这有以下几种情况:生者为母。不论精子、卵子由谁提供,生育婴儿的妇女与其丈夫是婴儿的父母。如澳大利亚的法令规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婴儿的法律父母。根据遗传学来确定亲子关系。如英国规定提供精子和卵子的男女为婴儿的父母。按契约约定来确定亲子关系。即代孕母亲所生的婴儿为委托方夫妇的子女。如美国新泽西、密执安等州的法律规定,婴儿的父母是委托代生的那对夫妇。,(二)代孕是否合法代孕母亲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出租子宫,被他人看作生育机器,是对妇女尊严的侵犯,也变相地使婴儿成为商品;加之有的母亲替女儿代孕,姐姐替妹妹代孕,祖母替孙女代孕,造成家庭伦理关系混乱。因此,不少国家立法禁止代孕母亲。如瑞典认为,代孕母亲是违背法律基本原则的,所以代生协议是无效的。1992年法国生物伦理法律草案禁止代孕母亲,那些已替人怀孕的妇女只能将生下的孩子归为已有,否则要追究其法律责任。1985年英国代孕协议法案规定,对从事商业性代孕行为和刊登与代孕有关的广告行为要进行刑事制裁。德国胚胎保护法规定,受精卵只能由亲生母亲的子宫来孕育,如果植入其他妇女(代孕母亲)的子宫,医生和代理机构将受处罚。,第三节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一、我国人工生殖技术应用和立法现状(一)人工生殖技术研究和应用我国人工生殖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比发达国家起步要晚,但发展相当迅速。目前,上海、广州、哈尔滨、杭州等地都开展了体外受精技术的研究和临床应用,己赶上和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二)人工生殖技术立法为了制止一些单位滥用人工生殖技术,1989年卫生部发出关于严禁用医疗技术鉴定胎儿性别和滥用人工授精技术的紧急通知规定,人工授精除用于科学研究外,其他医疗保健机构一律不得开展。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和健康发展,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和管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2001年2月20日卫生部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同年5月14日卫生部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并于2003年6月修订后重新公布。卫生部从2001年起论证、批准了一批可以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可以设置精子库的医疗机构。,为了解决供精人工授精所生婴儿的法律地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一)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目的和伦理原则1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目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2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伦理原则。为安全、有效、合理地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保障个人、家庭以及后代的健康和利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有利于患者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保护后代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的原则;伦理监督的原则。,(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审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必须是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适应的技术和设备;没有医学伦理委员会;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申请开展供精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一胚胎移植技术及其衍生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卫生部审批。申请开展夫精人工授精技术的医疗机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卫生部备案。,(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实施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的要求。遵循知情同意原则,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医疗机构应当与卫生部批准的人类精于库签订供精协议;严禁私自采精;应当索取精子检验合格证明。医疗机构应当为当事人保密,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性别选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供精人工授精医疗行为方面的医疗技术档案和法律文书应当永久保存。,1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从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各类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必须遵守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在技术操作上严格掌握各项不同辅助生殖技术的适应证并排除禁忌证。健全、完善病案管理制度、随访制度等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手册并切实付诸实施。涉及伦理问题的,应当提交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2签署知情同意书。实施人工授精的机构,在实施授精前,必须与不育夫妇签订知情同意书及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供精人工授精只能从持有卫生部批准证书的人类精子库获得精源,并必须向人类精子库反馈妊娠、子代以及受者使用冷冻精液后是否出现性传播疾病的临床信息等情况,记录档案应永久保存;每一位供精者的冷冻精液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对每一位受者都应进行随访;并对供受精者双方的档案按规定保密。,实施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的机构,必须遵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规定,并同不育夫妇签署相关技术的知情同意书和多胎妊娠减胎术同意书;对于多胎妊娠必须实施减胎术,避免双胎,严禁三胎和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对于供精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还必须向供精的人类精子库及时准确地反馈受者的妊娠和子代等相关信息。,3实施技术人员的行为准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人员应当做到4个“必须”和11项“禁止”。4个“必须”是:严格遵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知情同意、知情选择的自愿原则:尊重患者隐私权;在同一治疗周期中,配子和合子必须来自同一男性和同一女性。,11项“禁止”是: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实施胚胎赠送;禁止实施以治疗不育为目的的人卵胞浆移植及核移植技术;禁止人类与异种配子的杂交;禁止人类体内移植异种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异种体内移植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禁止以生殖为目的对人类配子、合子和胚胎进行基因操作;禁止实施近亲间的精子和卵子结合;禁止在患者不知情和不自愿的情况下,将配子、合子和胚胎转送他人或进行科学研究;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禁止开展人类嵌合体胚胎试验研究;11、禁止克隆人。,三、人类精子库管理(一)人类精子库管理的目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规范人类精子库管理是为了保证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安全、有效应用和健康发展,保障人民健康。人类精子库,是指以治疗不育症以及预防遗传病等为目的,利用超低温冷冻技术,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的机构。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医疗机构内。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遵守当事人自愿和符合社会伦理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二)人类精于库的基本任务根据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人类精子库的基本任务是:对供精者进行严格的医学和医学遗传学筛查,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库;对供精者的精液进行冷冻保存,用于治疗不育症、提供生殖保险等服务;向持有卫生部供精人工授精或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健康合格的冷冻精液和相关服务;建立一整套监控机制,以确保每位供精者的精液标本最多只能使5名妇女受孕,人类精子库除上述基本任务外,还可开展精子库及其相应的生殖医学方面的研究,如:供精者的研究、冷藏技术的研究和人类精子库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研究等。,(三)人类精子库的伦理原则为了促进人类精于库安全、有效、合理地采集、保存和提供精子,保障供精者和受者个人、家庭、后代的健康和权益,维护社会公益,人类精于库也必须遵守以下伦理原则:有利于供受者的原则;知情同意的原则;保护后代的原则;社会公益原则;保密原则;严防商业化的原则;伦理监督的原则。,(四)人类精子库的审批设置人类精子库应当经卫生部批准。人类精子库必须设置在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或持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内,并符合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采集、检测、保存和提供精子相适应的技术和仪器设备;具有对供精者进行筛查的技术能力;应当符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基本标准。,(五)精于的采集与提供精子的采集和提供应当在经过批准的医疗机构中进行,严格遵守卫生部制定的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供精者应当是年龄在2245周岁之间的健康男性,且只能在一个人类精子库中供精。人类精子库应当对供精者进行健康检查和严格筛选,不得采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的精液: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患遗传性疾病;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或者病源携带者;长期接触放射线和有害物质者;精液检查不合格者;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患者。,人类精子库应当和供精者签署知情同意书。采集精子后,应当进行检验和筛查。精于冷冻6个月后,经复检合格,方可向获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并提交检验结果。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严禁向医疗机构提供新鲜精子;严禁向未经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提供精子。一个供精者的精子最多只能提供给5名妇女受孕。人类精子库应当建立供精者档案,对供精者的详细资料和精子使用情况进行计算机管理并永久保存。人类精子库应当为供精者和受精者保密,未经供精者和受精者同意不得泄露有关信息。,(六)人类精子库技术规范1供精者基本条件:供精者必须原籍为中国公民;供精者赠精是一种自愿的人道主义行为;供精者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标准;供精者对所供精液的用途、权利和义务完全知情并签订供精知情同意书。2自精保存者基本条件: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时,有合理的医疗要求,如取精困难者和少、弱精症者;出于“生殖保险”目的:需保存精子以备将来生育者;男性在其接受致畸剂量的射线、药品、有毒物质、绝育手术之前,以及夫妻长期两地分居,需保存精子准备将来生育等情况下要求保存精液;申请者须了解有关精子冷冻、保存和复苏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影响,并签订知情同意书。,3人类精子库不得开展的工作:人类精子库不得向未取得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批准证书的机构提供精液;不得提供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精液;不得提供新鲜精液进行供精人工授精,精液冷冻保存需经半年检疫期并经复检合格后,才能提供临床使用;不得实施非医学指征的,以性别选择生育为目的的精子分离技术:不得提供2人或2人以上的混合精液;不得采集、保存和使用未签署供精知情同意书者的精液;人类精于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得供精,设置人类精于库的科室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其专职人员不得参与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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