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铁空多式打印》PPT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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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国内水路货物运输概述,5.1.1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定义,水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输费用,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水路由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合同。运输合同是承托双方对运输中的各主要事项,特别是权利、义务等进行的约定。合同的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即货物在空间上的位移。运输的起止地点包括港口和岸边的具体地点。运输费用不仅指运费,还可能包括加固绑扎费、必要的中途垫款、共同海损分摊等,但不包括规费。承运人不一定具备运输工具,当承运人以租赁的形式完成运输任务时,就会出现签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分离。按照货规的规定,签约承运人是指与托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而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承运人委托或者接受转委托从事水路货物运输的人。实际承运人不是合同当事人,但它对运输货物亦承担一定责任,这种责任并非基于合同产生,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5.1.2运输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运输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口头和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运输合同的内容根据运输形式而有所不同。货规重点规定了班轮运输和航次租船运输两种形式。班轮运输,是指在特定的航线上按照预先规定的船期和挂港从事有规律的水上货物运输的运输形式。班轮运输下的运输合同内容一般包括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航次,起运港(站、点)、中转港(站、点)和到达港(站、点),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装船日期,运到期限,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航次租船下的运输合同内容一般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船名,载货重量、载货容积及其他船舶资料,起运港和到达港,货物交接地点和时间,受载期限,装、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滞期费率和速遣费率,包装方式,识别标志,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5.2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5.2.1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交付货物和验收2.妥善包装,标志清楚的义务3.关于特殊货物4.支付运费及其他费用5.关于变更运输6.违约责任和免责事项,5.2.2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保证船舶适航2.接收和照管货物3.不得绕航4.不得延迟交付5.对危险品的特殊处理6.交付货物、港口作业和留置权7.关于索赔8.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9.关于运费,5.3运输单证,5.3.1运单的性质,按照货规的规定:“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是承运人已经接收货物的收据”。此规定中并没有区分运输的具体形式,在水路运输合同中,运单已不再是运输合同的形式。在效力上运单不是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收货人接受货物时只需证明其身份,无须持有运单。运单只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签发的一种凭证,如果是由载货船船长签发的,视为代表承运人签发。运单的记载如与运输合同的约定不一致,可以视为对合同进行了更改。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既不可以转让,也不是收货人提货的凭证。运单经承运人单方签字而有效,但如果托运人对运单内容有异议,可以拒绝接受。,5.3.2运单的内容,运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1.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2.货物名称、件数、重量、体积(长、宽、高)3.运输费用及其结算方式4.船名、航次,起运港、中转港和到达港5.货物交接的地点和时间6.装船日期7.运到期限8.包装方式9.识别标志等但这些内容不具有强制性。,5.3.3运单的填制,运单的填制应符合以下规范:1.一份运单填写一个托运人、收货人、起运港、到达港;2.货物名称填写具体品名,名称过繁的,可以填写概括名称;3.规定按重量和体积择大计费的货物,应当填写货物的重量和体积(长、宽、高);4.填写的各项内容应当准确、完整、清晰。,5.3.4运单的签发,承运人接收货物应当签发运单。运单签发后,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托运人、到达港港口经营人、收货人各留存一份,另外一份由收货人收到货物后作为收据签还给承运人。承运人可以视情况增加或者减少运单份数。,6.1公路货物运输概述,公路货物运输概述,公路运输是整个社会活动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在区域可达性方面比其他运输方式有着明显优势,可以实现门到门的服务。此外公路运输的另一个优势就是速度,对于500公里之内的货物运输,公路可以比其他运输方式都快。公路货运按运输形式可分为普通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大型物件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冷藏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和搬家运输等七种类型。按照保险方式,公路货物运输有货物运输保险和货物保价运输两种形式。,6.2汽车租赁,6.2.1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汽车租赁是以取得汽车产品使用权为目的,由出租方提供租赁期内包括汽车功能、税费、保险、维修及配件等服务的租赁形式。承租方原则上只承担车辆的燃料费、通行费、停车费及违章罚款等。如因承租方人为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维修费,承租方应承担全部或部分。承租方应预付租金。租赁期限内租赁车辆如超出行驶里程,承租方应支付超程费;如超出租期,承祖方应支付超时费。承租方还应支付一定的租赁保证金。保证金是承租方支付的其他费用,如违约金、超程费、超时费等。保证金原则上不得用于支付租金,在合同结束后,出租人将保证金扣除实际发生费用后退还承租方。,6.2.2出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汽车租赁经营者即出租人应建立完善的车辆检查、保养、维修、故障救援、保险理赔等服务保障体系,以保证承租方的合法权益。在维修期间,汽车租赁经营者有责任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车型相当的替换车辆。经营者应承担租赁车辆的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年检费、保险费及车辆正常的保养、维修费用,负责年检、保险、理赔等事务性工作。,6.3公路货物运输,6.3.1合同的订立,汽车货物运输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合同的主要内容有:1.货物的基本情况2.运输条件3.运输质量4.货物的装卸责任5.货物的交接手续6.运输的责任期限7.运费的结算与支付8.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9.违约责任10.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6.3.2合同的履行,1.货物托运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不得夹带危险货物、贵重货物、鲜活货物和其他易腐货物、易污染货物、货币、有价证券以及政府禁止或限制运输的货物等。若按照规定需办理准运或审批、检验等手续的货物,托运人应按规定办理。货物的包装,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2.货物受理与交接承运人受理凭证运输或需有关审批、检验证明文件的货物后,应当在有关文件上注明已托运货物的数量、运输日期,加盖承运章,并随货同行,以备查验。3.货物的交付承运人应在约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达。货物运达承、托双方约定的地点后,收货人应凭有效单证及时提(收)货物,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货物的,应赔偿承运人因此造成的损失,同时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6.3.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允许变更和解除运输合同:1)由于不可抗力使运输合同无法履行;2)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原因,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确实无法履行运输合同;3)合同当事人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4)经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解除或变更,但承运人提出解除运输合同的,应退还已收的运费。,6.3.4违约赔偿责任,1.承运人的责任违约责任:货物在承运责任期间内,发生毁损或灭失的,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免责事项: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的,负举证责任。赔偿金额: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2.托运人的责任托运人由于以下过错,造成承运人、站场经营人、搬运装卸经营人的车辆、机具、设备等损坏、污染或人身伤亡以及因此而引起的第三方的损失,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在托运的货物中有故意夹带危险货物和其他易腐蚀、易污染货物以及禁、限运货物等行为;错报、匿报货物的重量、规格、性质;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包装、容器不良,而从外部无法发现;错用包装、储运图示标志。,6.4有关国际公约,6.4.1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适用范围:不管缔约方住地和国籍,凡营运车辆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规定的接管和交付货物的地点位于两个不同国家,其中至少有一个是缔约国者,本公约均适用之。本公约也适用于属本公约范围内而由国家或政府机构组织所从事的运输。但是不适用:按照任何国际邮运公约条款而履行的运输、丧葬运送和家具搬迁。2.运单:应是运输合同成立、合同条件和承运人收到货物的初步证据。3.承运人、托运人的责任,承运人的责任:应对自货物接管之时起到交付时止发生的全部或部分灭失和损坏以及货物交付中的任何延迟负责。发货人的责任:应对由于运单中不确切或不当致使承运人所遭受的所有费用、灭失和损坏负责。4.索赔和诉讼,索赔通知:若收货人未书面提出,则运单上所载明的货物状况作为收货人接收货物的初步证据。诉讼时效:根据实际情况,交货日或检验日或将货物置于收货人处理之日,不应包括在时效期限内。5.连续承运人履行运输合同规定:如受单一合同所制约的运输是由连续公路承运人履行,则其每一承运人为全部营运负责。其接受货物和运单,第二承运人和每个连续承运人即成为在运单条款中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6.4.2国际公路运输公约,国际公路运输公约(TIR),即国际公路运输,它是一种海关国境制度,通过对国际公路运输工具颁发TIR证,实现对国境货物及运输工具的控管。1.TIR制度的目标:尽最大可能便利国际贸易中海关加封货物的流动,同时提供必要的海关控管和担保。2.TIR公约的意义:减少了通常国家过境程序的要求;避免了在沿途进行从人力和设施两方面来看都极为昂贵的货物查验的要求;免除在国家层面进行担保和建立单证记录系统的需要;降低了向海关呈报资料不准确性。3.适用范围:在无需中途换装的情况下用公路车辆、车辆组合或者集装箱运输货物,跨越一缔约方启运地海关与同一或者另一缔约方目的地海关之间一个或者多个边界,前提是TIR运输起点与终点之间行程有一部分是公路。4.基本原则:货物应有具有海关控管设置的车辆或者集装箱装运;在整个运送途中的税费风险应得到国际有效担保;货物应附带起运国启用的国际公认的海关文件(TIR证),并以此作为在启运国、沿途国和目的地国的海关控管凭据;海关控管措施得到国际承认;控制使用,即在使用TIR程序方面,由国家协会颁发TIR证;自然人和法人使用TIR证,均应由国家的主管部门授权。,7.1铁路货物运输概述,铁路货物运输概述,铁路运输是指利用铁路运输工具运送货物的运输活动。铁路运输具有安全程度高、运输速度快、运输距离长、运输能力大、运输成本低等优点,有污染小、潜能大、不受天气条件影响的优势,尤其是中距离运输方面,是公路、水运、航空、管道运输所无法比拟的。铁路货物运输目前有三种运输方式,即整车货物运输、零担货物运输和集装箱货物运输。,7.2铁路货物运输合同,7.2.1合同的订立,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大宗物资的运输,可按年度、半年度或季度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经双方在合同上签认后,合同即告成立。其他整车货物运输,应按月签订运输合同,可以用月度要车计划表代替,托运人在交运货物时,还应向承运人按批提出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零担货物和集装箱货物运输,以货物运单作为运输合同。以承运人在托运人提出的货物运单上加盖车站日期戳后,合同即告成立。货物运单应载明的内容是:托运人、收货人名称及其详细地址,发站、到站及到站的主管铁路局,货物名称,货物包装、标志,件数和重量(包括货物包装重量),承运日期,运到期限,运输费用,货车类型和车号,施封货车和集装箱的施封号码,双方商定的其他事项等。,7.2.2合同的履行,1.托运人的义务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人交付托运的货物;应按照国家或行业包装标准(专业包装标准)进行包装,保证货物运输安全;按规定需要凭证运输的货物,应出示有关证件;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应对车厢完整和清洁状态进行检查,在规定的装车时间内将货物装载完毕;在运输中需要特殊照料的货物,须派人押运;向承运人交付的运输费用;在办理完托运货物的手续后,应将领取货物的凭证及时交收货方;货物保价运输时,须支付货物保价费;国家规定必须保险的货物,托运人应投保货物运输险。2.承运人的义务按照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的时间、数量、车种,拨调状态良好、清扫干净的货车;承运人如无适当货车拨配,征得托运人同意下可以代用;负责将承运的货物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到站,完整、无损地交给收货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组织装车或卸车的货物,负责将货车调到装、卸地点或商定的交接地点;发现多收运输费用,及时退还托运人或收货人。3.收货人的义务缴清运输费用和由于托运人责任发生的垫款;及时领取货物;收货人组织卸车的货物,应当在规定的卸车时间内将货物卸完或在规定的停留时间内将货车送至交接地点。,7.2.3合同的变更与解除,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经双方同意,并在规定的变更范围内办理变更。托运人或收货人由于特殊原因,经承运人同意,对承运后的货物可以按批在货物所在的途中站或到站办理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但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得办理变更: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物资流向或运输限制;变更后的货物运输期限,大于货物容许运送期限;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第二次变更到站。货物运输合同在货物发送前,经双方同意,可以解除。在货物发送后也可以提出,承运人提出解除合同必须有充足的理由。例如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使得货物运输无法进行,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由托运人通过其他运输方式完成运输过程。,7.2.4违约责任,在铁路货物运输中,托运人、收货人、承运人都可能存在不适当履行合同而给对方造成损害。对于承运人来讲,要按照严格责任确定运输损害赔偿;对于托运人和收货人来讲,一般要按照过错责任赔偿损失。如由于收货人原因导致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人的货物损坏的,由收货人按实际损失赔偿。,7.2.5诉讼时效,承运人同托运人或收货人相互间要求赔偿或退补费用的时效期限为180天。托运人或收货人向承运人要求赔偿或退还运输费用的时效期限,由下列日期起算: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为车站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货物全部灭失未编有货运记录的,为运到期限满期的第16日,但鲜活货物为运到期限满期的次日;要求支付货物运到期限违约金的,为交付货物的次日;多收运输费用的,为核收该项费用的次日。,7.3国际公约,国际公约,目前,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由奥地利、法国、德国、比利时等西欧国家于1961年签订的铁路货物运输国际公约(以下简称国际货约),另一个是由前苏联、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罗马尼亚等8国于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本章主要讲述国际货协的规定。,7.3.1运单,铁路的运输单证称为运单,国际货协规定,运单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运送合同。按照该约定的规定,发货人在托运货物的同时,应对每批货物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运单和运单副本,并由发货人签字后交始发站。从始发站应承运货物(连同运单一起)时起,即认为运输合同业已订立。在发货人提交全部货物和付清一切费用后,发站在运单及其副本上加盖发站日期戳记,以证明货物业已承运。运单一经加盖戳记就成为运输合同生效的凭证。运单随同货物从始发站至终点站全程附送,最后交给收货人。运单既是铁路承运货物的凭证,又是铁路在终点站向收货人核收运送费用和交货的依据。从其性质上看,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不能转让。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戳记证明运输合同订立后,应退还发货人。运单副本虽然不具有与运单正本相等的效力,但按照我国同参加国际货协各国所签订的贸易发货共同条件的规定,运单副本是卖方通过有关银行向买方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7.3.2发货人、收货人的义务,1.正确完整的申报发货人应对其在运单中所申报和声明的事项的正确性负责,否则一切后果由发货人负责。发货人还必须将货物在运送途中为履行海关和其他规定所需的添附文件附在运单上,否则发站可以拒绝承运货物。2.支付运费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运费的支付方式为: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到达国铁路的费用;始发站和到达路的终点站属于两个相邻的国家,无须经由第三国过境运输费用;需经第三国过境运输费用。3.受领货物收货人付清运费后受领货物。货物运抵到达站,在收货人付清运单所载的一切应付的运送费用后,铁路必须将货物连同运单一起交给收货人。,7.3.3承运人的责任与限额,1.基本责任按照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即承运货物的铁路,应负责完成货物的全部运输。铁路应从承运货物时起,至在到达站交付货物时为止,对于货物运输逾期以及因货物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毁损所产生的损失负责。同时铁路还应对由于铁路过失而使发货人在运单上记载并添附的文件的遗失后果负责,并对由于铁路过失未能执行有关要求变更运输合同的申请的后果负责。2.免责事项如果承运的货物由于某些特殊原因而遭受损失时,铁路可以免责。3.赔偿限额铁路对货物赔偿损失的金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货物全部灭失时的数额。铁路应赔付相当于货物价格减损失金额的款额,不赔偿其他损失。声明价格的货物毁损时,支付声明价格的部分赔款。国际货协还规定了货物逾期运到的赔偿额,如果货物逾期运到,铁路应以所收运费为基础,按逾期的长短向收货人支付运费收入的60%30%作为逾期罚款。,7.3.4索赔与诉讼时效,发货人和收货人有权根据运送合同按每批货物分别提出赔偿请求,赔偿请求应附有相应根据并注明数额,以书面方式由发货人向发送铁路,收货人向到达铁路提出。有关当事人向铁路提出索赔时,应按规定办理铁路自有关当事人向其提出索赔时,须在180天内审查请求,并予以答复。凡有权向铁路提出索赔的人,只有在提出索赔后,才可以向铁路提起诉讼。,9.1多式联运的概念,多式联运的概念,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实现货物整体运输的最优化效益为目的的一种国际货物运输组织形式。由于集装箱运输的飞速发展,使多式联运成为国际货物运输业的主要方式之一。它是将海、铁、公、空等单一运输方式有机结合起来联为一体,构成一种跨国(地区)的连贯运输方式。多式联运公约中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的概念,我国专门包含多式联运规定的法律主要是海商法和合同法。但关于多式联运合同的定义,只在海商法中有具体规定,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意味着海商法关于多式联运的规定,只适用于含海运的多式联运。,9.2多式联运合同当事人的义务,9.2.1托运人的义务,多式联运中,托运人的义务与在普通的货物运输中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其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将货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2)准确申报货物情况,如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体积、重量等,因申报不实或遗漏造成承运人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3)办理货物运输手续;4)妥善包装货物;5)支付运费。,9.2.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义务,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托运人交付的货物时,应当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按照托运人的要求,多式联运单据可以是可转让单据,也可以是不可转让单据。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多式联运合同,对全程运输享有承运人的权利,承担承运人的义务。各区段承运人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多式联运合同中承运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约定,不得对抗托运人,不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承担义务。,9.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9.3.1责任期间,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基本相同。我国海商法、多式联运单证、多式联运公约中经营人的责任期间均明确地规定为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在多式联运公约中对经营人掌管的责任期间(即接收与交付货物的情况)作了更加明确的说明。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种情况,如收货人并不急需该批货物,为了节省仓储费用,又如市场价格下降,在运费到付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收货人延迟提货,所以多式联运公约的这种规定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合理的。,9.3.2多式联运责任制,在现行的集装箱运输中,负责集装箱运输的承运人和负责其运输的经营人所采用的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种:1.责任分担制责任分担制(又称分段责任制)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并不承担全程运输责任,仅对自己完成的区段货物运输负责,各区段的责任原则按该区段适用的法律予以确定。2.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又称同一责任制)就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负有不分区段的统一原则责任。也就是说经营人在整个运输中都使用统一责任向货主负责。统一责任制的优势在于货方和经营人事先可以预见到未来的货物损失赔偿的程度。,9.3.2多式联运责任制,3.经修订的统一责任制这种责任制是以统一责任制为基础,以责任限额为例外的一种责任制度。在责任基础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网状责任制相同。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仅对自己完成区段的运输负责。4.网状责任制网状责任制是介于统一责任制和责任分担制之间的一种责任制,故又称混合责任制。就是将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主承担的责任局限在各个运输区段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该责任制在责任范围方面与统一责任制相同,而在赔偿限额方面则与区段运输形式下的责任分担制相同。网状责任制一方面保护货主的利益,一方面减小经营人的责任负担,双方的利益保护比较平衡,是目前应用最广泛的一种责任制。,9.3.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1.责任基础多式联运单规则是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形式。多式联运公约则是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的形式。国内合同法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规定,与海商法相比较为严格。对于可以确定责任区段的,按照该区段的法律法规来执行,我国的铁路、公路、国内水运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制,海运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航空采用完全过失责任制;不能确定责任区段的,按照严格责任制。海商法对于可以确定责任区段的与合同法相同,但不能确定责任区段的,适用海上运输,采用不完全过失责任制。,9.3.3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2.责任限制多式联运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分两个层次:涉及海上及内河运输的和不包括海上或内河运输的。多式联运单规则的责任限制同样分两部分,但是赔偿限额上有所降低。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经营人的责任形式采用网状责任制,分确定责任区段和无法确定责任区段。3.赔偿限额的丧失公约和国内法规的规定基本相同,即如经证明,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是由于多式联运经营人有意造成或明知可能造成而毫不在意的行为或不行为所引起,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无权享受赔偿责任限制。,9.4索赔通知与诉讼时效,9.4.1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基本与汉堡规则一致。如果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害的,收货人应不迟于收货的次一工作日,或者在灭失或损坏不明显时,在货物交付收货人之日后连续六日内,提出书面通知。如果多式联运经营人希望主张因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遭受损失的,则应在损害发生后连续90日内,或在货物交付后连续90日内,以其较迟者为准,向发货人提交书面通知,否则视为经营人没有遭受这种损失的初步证据。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诉讼时效为两年。,9.4.2多式联运单规则的规定,除非收货人在货物交付给他时,将说明灭失或损坏的一般性质的货物灭失或损坏书面通知送交多式联运经营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已将多式联运单证所载明的货物交付给收货人的初步证据。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明显,通知应该在货物交付后的六日内送交。诉讼必须在货物交付、应当交付、能被认定已经灭失起9个月内提出。,9.4.3国内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内法律法规对此没有作明确的规定。海商法对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作出了规定,时效期间为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之日起算。责任人向第三方的追偿请求,时效期间为90日,自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或者接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算。,9.5多式联运单据,9.5.1多式联运公约,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MTD)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证。1.签发: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时,应签发一项多式联运单据。2.种类:签发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时:如列明按指示交付,须经背书后转让;如列明向持票人交付,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应注明正本份数;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在签发时,应指明记名的收货人。3.内容:单据必须载明货物各方面的详细情况。4.证据效力: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如果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已转让给第三方,则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出的反证不予接受。,9.5.2多式联运单规则,多式联运单据是用来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以可转让方式签发,或者可以用来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规则还特别规定了多式联运单可以用电子信息交换代替,这是一项很先进的规定。,9.5.3国内法,海商法、合同法对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和功能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多式联运单是不是提单的一种,与海运提单有什么区别,是否适用提单的法律规范,我国一直存在争议,主要的观点认为多式联运单不是我国法律认可的提单,不能适用关于提单的一切法律规定,它不是特殊化或者经过修正了的提单,而是一种新的运输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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