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房产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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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房产借款合同 通用房产借款合同1抵押人(甲方):_住所:_抵押权人(乙方)_为确保乙方与_签订的_号借款合同(以下简称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抵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 甲方以“抵押物清单”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第二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产权情况1.房地产坐落:_2.地号:_3.土地面积:_4.土地使用年限 :_5.土地来源:_6.土地出让(转让、划拨)合同号:_7.国有土地使用牛篲_8.房屋建筑面积:_9.共有权份额 :_10.房屋所有权证号:_11.房屋预售、买卖契约号:_第三条 以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情况1.抵押土地期至:_2.抵押土地面积:_3.抵押土地评估价值 :_4.抵押房屋部位:_5.抵押房屋建筑面积:_6.抵押房屋评估总价值:_7.房地产评估总价值:_第四条 甲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 _元,货款期限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货款用途为 _。第五条 甲方保证对抵押物依法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第六条 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将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交乙方,抵押期间该抵押物权属证明文件由乙方代为保管。甲方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在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将购房合同、抵押登记证明交乙方执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将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乙方执管。第七条 抵押担保的范围:贷款金额(大写)及利息、借款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贷款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第八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被担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第九条 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第十条 抵押期间,甲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乙方的检查。第十一条 甲方应办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间的财产保险,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全部贷款本息总额,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由甲方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抵押期间甲方不得动用。第十三条 借款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否则,乙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第十四条 抵押物价值减少,甲方应在30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并办理符合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保险手续。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赠与、出售、出租、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第十六条 抵押期间,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优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第十七条 以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在土地使用权抵押期间,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在设定抵押的土地上另行建造定着物;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建造定着物的,该定着物一并抵押。乙方同意甲方在其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预售,预售房屋面积限制在建筑_平方米以内。甲方将预售出的房地产权情况列出清册,报送乙方备案。乙方有权制止甲方继续预售房屋。第十八条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未能清偿债务,乙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第十九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处分抵押物实现抵押权、停止发放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息:1.甲方被宣告破产或被解散;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约定义务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3.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乙方贷款债权落空,或者借款人有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第3项约定的违约情形等。第二十条 甲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_%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损失的,甲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甲方未承担抵押担保责任的贷款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乙方有权直接用甲方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第二十一条 乙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1.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的费用;2.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利息;3.清偿借款人所欠乙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等;4.支付其他费用。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第二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1.甲方违反本合同自愿接受强制执行;2._。3._。第二十四条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自“抵押物清单”中的抵押物均办理登记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甲方(公章或印章):_ 乙方(公章):_法定代表人或个人(签字):_法定代表人(签字):_年_月_日 _年_月_日通用房产借款合同2抵押权人:(贷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担保人:(担保人)第一条总则抵押权人与抵押人于20年月日会同担保人签订本房产按揭贷款合同(下称“合同”),抵押人同意以其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项下之全部权益抵押予抵押权人,赋予抵押权人以第一优先抵押权,并愿意履行合同全部条款;抵押权人向抵押人提供一定期限抵押贷款,作为抵押人购置抵押物业之部分楼款。担保人同意承担该笔贷款之担保责任。经三方协商,特订立本合同,应予遵照执行。第二条贷款内容一、贷款金额币元整。抵押人必须将此笔贷款全部以抵押人购楼款名义,存入售房单位账户。二、贷款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月。三、贷款利率:月息‰。如遇国家利率调整,贷款利率相应调整。第三条还本付息一、本合同项下之贷款本金及其相应利息以分期付款等额偿还的方式还本付息。期数_每期应缴付本_息_(不包括利率调整带来之应缴金额变动),首期还款日_。二、抵押人必须在抵押权人处开立存款账户。抵押人对与本抵押贷款有关之本息和一切费用,可照付该账户,若因此而引致该账户发生透支,概由抵押人承担偿还之责。三、如果抵押人未能按规定及时缴付本息时,抵押人必须立即补付期款及逾期利息。抵押权人有权在原利率基础上,向抵押人加收*%以上的罚息。抵押人所欠利息,按日累积计收。第四条提前还款一、抵押人自愿提早缴付本合同规定之部分或全部款项时,需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经认可,且应给予抵押权人相等于该部分或全部款项1个月利息之补偿金。二、在下列所述之任何情况下,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清还部分或全部实际贷款额,及(或)立即追讨担保人。1.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违反本合同之任何条款。2.抵押人及(或)担保人有不正当或违法经营。3.抵押人及(或)担保人发生任何之重大变化而影响其履行本合同条款能力。4.抵押人舍弃抵押房产。第五条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一、抵押贷款手续费:抵押人应按贷款金额的3‰缴付手续费,在贷款日一次性付清。抵押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予退还该笔手续费。二、抵押贷款文件及保管费:抵押人在贷款日一次性付¥*元整。三、公证费用及抵押登记费用:有关本合同所涉及之公证及抵押等费用,全部由抵押人支付。四、由于抵押人及/或担保人的原因引致抵押权人采取正当行为而引起的费用,概由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负责偿还,且该项费用自发生之日起至收到之日止,同样按日累积计收利息。第六条房产抵押一、本合同项下的房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担保人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内抵押人全部权益抵押,包括:1.房产物业建筑期内(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日期之前)抵押人之权益抵押。2.售房单位发出入住通知书后抵押人之房产物业抵押(见附表)。二、抵押房产物业登记:1.物业建筑期之购房权益抵押应向市房地产权登记处办理抵押备案。抵押人之“房产买卖合同”及由售房单位出具之“已缴清楼价款证明书”等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2.物业建成入住即办理房产物业抵押登记,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由担保方负责办妥并交由抵押权人收执和保管。三、抵押房产物业的保险1.抵押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抵押权人指定的保险公司并按抵押权人指定的险种投保。保险标的为本合同项下之抵押房产。投保金额不少于重新购置抵押房产金额之全险。在贷款本息还清之前,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及损失,概由抵押人承担。2.保险单上必须注明抵押权人为保险第一受益人,且不得附有任何有损于抵押权人权益和权力的限制条件,或任何不负责赔偿之金额(除非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保单正本由抵押权人执管。3.若上述保险赔偿金额数,不足以赔付抵押人所欠抵押权人的欠款时,抵押权人有权向抵押人及/或担保人追偿,直到全部收回。4.倘该房产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受到损坏,而保险公司认为修理损坏部分符合经济原则者,则保单项下赔偿金将用于修理损坏部分。四、抵押之解除:该抵押人依时清还抵押权人一切款项,并履行合同全部条款及其他所有义务后,抵押权人即须在抵押人要求及承担有关费用之情况下,解除在抵押合同中对有关抵押房产的抵押权益,并退回抵押物业之“房产权证书”及“房产买卖合同”,另具函市房地产产权登记处将该项抵押物之抵押登记予以注销。五、抵押物之处分:1.抵押人逾期30天仍未清缴全部应付款项或抵押权人按本合同规定要求抵押人立即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欠款而不得时,抵押权人即可通过拍卖、转让、出租抵押物等形式行使其处分抵押物之权力。2.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在依次扣除处分该抵押物而支出的一切费用、所欠之一切税款及抵押人根据此合同一切应付之费用及杂费后,扣还抵押人所欠贷款及应付利息。如有余款,抵押人将其退还抵押人或其他有权收取之士,如不足,抵押权人有权另行追索抵押人及(或)担保人。3.抵押权人于运用其权力及权利时,而令抵押人受到不能控制之损失,抵押权人概不负责。第七条抵押人声明及保证抵押人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条款的同时,还作声明及保证如下:一、向抵押权人提供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二、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上述抵押房产全部或部分以任何形式处置。如上述抵押房产之全部或部分发生毁损,不论何原因所致,亦不论何人之过失,均由抵押人负全部责任,并向抵押权人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三、抵押人将抵押房产出租必须事先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且租约内必须订明:抵押人背约时,由抵押权人发函日起计1个月内,租客即须迁出。四、如担保人代抵押人偿还全部欠款,抵押人同意抵押权人将抵押物业权益转给担保人,担保人有权以任何形式处分抵押物并对抵押人有追索权,抵押人对担保人则没有反索权。五、按照抵押权人合理之请求采取一切措施及签订一切有关文件,以确保抵押权人之合法权益。第八条担保及担保责任一、担保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法人,是本合同项下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卖方,也是本合同项下贷款抵押人的介绍人及担保人,承担无条件及不可撤销担保责任如下:1.担保额度:以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与本合同引起有关之诉讼费用为限。2.担保期限:以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担保人交付房产,发出入住通知书和办妥房产权证并交与抵押权人止。二、担保人保证按抵押权益之房产买卖合同的要求,准时、按质完成抵押物业的建造工程,抵押权人对此不负任何责任。第九条抵押权人在核实已收齐全部贷款文件后起3天内须将贷款金额全数贷出。第十条其他一、对本合同任何条款,各方均不得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修改、放弃、撤销或终止。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抵押权人对抵押人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履行本合同享有的权益和权力,均不能损害、影响或限制抵押权人依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的债权人应享有的一切权益和权力。三、本合同不论因何种原因而在法律上成为无效合同、或部分条款无效,抵押人和担保人仍应履行一切还款责任。若发生上述情况,抵押权人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立即向担保人和抵押人迫偿欠款本息及其它有关款项。四、抵押权人向抵押人和担保人讨还欠款时,只须提供抵押权人签发之欠款数目单(有明显错误者例外),即作为抵押人和担保人所欠之确数证据,抵押人和担保人不得异议。五、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及有关法规执行。第十一条本合同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订立,并受其保障。第十二条附则一、本合同须由三方代表签字,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二、本合同以抵押权人贷出款项之日期作为合同生效日。三、本合同内所述之附表一、二,抵押贷款申请书,借款借据及抵押人与担保人所签订之房产买卖合同为本全约不可分割之一部分。四、本合同用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抵押人、抵押权人、担保人各执一份,公证处、登记处各存档一份。本合同各方已详读及同意遵守本合同全部条款。以下签章作实:抵押人:(公章)抵押权人:担保人:代表:代表:代表:登记机关:抵押登记编号:抵押登记日期20年月日通用房产借款合同3甲方(出借人):乙方(借款人)乙方因急需资金,现向甲方借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第一条、甲方共计借给乙方人民币元整,借款协议签订后2日内支付。第二条、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个月,利息按第三条、乙方为保证到期还款,以自己的房产作为抵押担保,房产位于,房产证号为,土地证为。第四条、如乙方在借款到期后5日内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及本息,除承担归还本金及利息外,还承担借款金额*%的违约金。如到期后15日内仍不能还款时,乙方同意甲方有权处置抵押的房产,房屋作价元,借款数额经结算补足差价后直接抵偿给甲方,双方不再进行评估作价,乙方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第五条、抵押房产如遇拆迁,甲方的权利在补偿款或置换房的范围内按第四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房产借款抵押期间,乙方不得将房产出售、赠给、转移、再次抵押给他人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乙方如违反以上规定,除承担返还本金及利息外,还需承担借款金额*%的违约金。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第八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乙方还清借款时止。出借人:借款人:通用房产借款合同4借款人:_贷款人:_借款人因_开发项目,向贷款人申请人民币贷款_ 万元,期限为_年。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借款合同。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1-1 在本合同中,下列术语具有如下含义:1-1-1 “银行营业日”指贷款人所在地法定工作日。1-1-2 “信息日”指每季最后一个月的20日。1-1-3 “借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借用贷款的人,包括其继承人、受让人。1-1-4 “贷款人”指依据本合同发放、管理贷款的银行,包括经办贷款和空军部队施帐户监管的银行。1-1-5 “提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1条提取贷款的期间,包括推迟提款的期间。1-1-6 “还款期”指借款人依据本合同第6.7条是还贷款的期间,包括贷款展期的期间。1-1-7 “宽限期”指允许借款人迟延履行义务而不视为违约的期间。1-1-8 “项目”指_。1-1-9 “建设期”指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完工之日所经历的时间。1-1-10 “经营期”指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开始至结束的期限。1-1-11 “完工”指竣工报告经有关部门批准,项目交付使用。1-1-12 “担保性”文件指为了保证本合同的履行而签署的保函、保证书、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第二条 借款人陈述与保证2-1 借款人是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空军部队体,依法有权订立和履行本合同;2-2 所建项目已经取得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等所有应该取得的政府批准文件;2-3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下的批准其借款的文件、担保性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技术咨询合同等;2-4 本合同项下_万元的项目资金按期、足额到位;2-5 向贷款人提供本项目的其他建设资金的贷款方及其他资金出资方的资金承诺书;2-6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的债务与借款人的其他债务处于平等地位(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7 在谈判、签署、履行本合同过程中的贷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真实、完整、准确;2-8 目前无重大经济纠纷发生。第三条 贷款3-1 贷款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总额为人民币_万元的贷款;3-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只能用于_开发项目建设;3-3 在贷款期限内,借款的实际提款日和还款日以贷款人批准的借据为准,其他记载事项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利率和利息4-1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确定为年利息百分之_。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并且本合同项下的利率在规定的调整范围内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作相应的调整,无须经借款人的同意。4-2 贷款人在每一结息日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贷款到期,利随本清。第五条 提款前提条件5-1 首次提款前,借款人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或办理下列事项:5-1-1 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5-1-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5-1-3 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5-1-4 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5-1-5 项目财产保险单;5-1-6 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5-2 首次和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须满足下列条件:5-2-1 担保合同合法有效;5-2-2 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资本金和其他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足额到位;5-2-3 未发生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5-2-4 出具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情况报告及有关的财务报表、资料;5-2-5 按本合同规定向贷款人办理提款手续;5-2-6 已按第7.3条的规定开立帐户。第六条 提款和还款6-1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提款期,自_年_月_日起至_ 年_月_日止。6-2 本合同项下贷款分_次提取;6-3 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办理借款手续后_个银行营业日内将贷款放出;6-4 借款人在确定的提款日或提款期内,未办理提款手续且未申请推迟提款的,贷款人可以通知借款人在3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仍未办理的,贷款人有权取消未提取的贷款;6-5 本合同项下贷款的还款期为_年_月_日起至_年_月_日止,分次还款,还款时间与金额如下:_6-6 借款人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_6-7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于拟定提前还款日_个银行营业日前向贷款人提交申请,经与贷款人协商同意的,可以提前还款。对于提前偿还的款工面,借款人不能重新借用。6-8 借款人提前还款的,应按实际用款天数计算利息,与本金并归还。第七条 帐户监管7-1 为保证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落实,借款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根据银行帐户管理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对借款人按第7.3条开立的帐户进行监管。7-2 帐户监管包括:7-2-1 监督借款人专款专用,对非用于本项目的开支有权拒付。7-2-2 监督借款人按规定的用款顺序支付款项。7-2-3 有权以偿债基金帐户直接划拨资金以归还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取得的其他债权。7-3 借款人应在下述机构开立并保持下述帐户,直至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贷款人依据本合同而获得的其他债权部还清为止;7-3-1 开立于_的项目资金专用帐户,借款人从贷款人处提取的所有款项及项目资金必须存入该帐户,帐户余额不得低于按规定应当留足的预备费的金额;从该帐户提取的款项只能转至基本结算帐户;7-4 贷款人对为实施本合同约定的帐户监管而采取的拒付、限制支出等措施不承担法律责任。第八条 担保8-1 为保证项目的按期完工和贷款的按期清偿,有关方已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担保:8-1-1 在项目建设期间内,_向贷款人提供资金承诺,保证在发生工程成本超支、不能按原计划成本完成全部工程时,通过各种方式融资、补充资金,直至工程完工(见附件一)。8-1-2 当项目不能按期完工时,借款人将其所获得的来自于建设承包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以及本项目下其他合同的违约金、赔偿金等所有权益转让给贷款人。8-1-3 贷款人以依法获得的_项目工程作为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担保,并承诺该质押担保不因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合作等涉及银行债权的产权变动或经营方式调整而撤销。8-1-4 项目建成后,还款期内贷款本息的偿还,由_向贷款人提供担保,保证在借款人不能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时承担连带责任(见附件二)。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9-1 所作的陈述与保证真实无误;9-2 承认和遵循贷款人的业务制度和操作惯例及本合同项下的操作规程;9-3 按照本合同和借据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9-4 保证资金状况没有发生不利于本合同项下贷款的变化;9-5 本项目的汇率风险由借款人自行承担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不得影响贷款本息的偿还;9-6 借款人应当及时就已经发生或将发生的本合同规定的违约事件向贷款人通报。第十条 贷款人承诺10-1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应当发放的贷款;10-2 对获悉借款人项目建设、财务收支等情况依法保密。第十一条 变更、解除与转让 _第十二条 保险 _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13-1 借款人逾期未提款的,应按日向贷款人支付未提款金额部分的万分之_的违约金;13-2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还本付息的,对逾期贷款每日计收万分之_利息,对未支付的利息计收复利;13-3 借款人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贷款人对违约部分按日计收万分之_的利息;13-4 借款人违反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情况严重,致使贷款人认为可能危及贷款安全的,贷款人有权取消尚未发放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已经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不能收回的,视为贷款逾期,并按规定计收利息。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 _第十五条 通讯 _第十六条 其他 _借款人:(签章)_贷款人:(签章)_签约时间:_签约地点: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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